GBZ 93-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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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93一2010代替GBZ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2010-03-10发布2010-10-01实施r;飞._/ 电.,、牛,. /.、言. 民组L.,. 步6号/.、.I=#主川、民E主走去采日003主组主剖3发布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GBZ 93-2010 本标准代替GBZ93一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93一2002同
2、时废止。本标准与GBZ93-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一删除了航空病的定义和观察对象,增补了劳动能力鉴定;一一强调了仪器检查在分级诊断中的作用,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窗膜破裂、粘连性中耳炎、后天原发性胆脂瘤和面瘫等归人重度航空性中耳炎的范围;将气压变化所致的眩晕伴神经性聋归人重度变压性眩晕的范围;一一完善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和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一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木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E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z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徐先荣、郑军、刘红巾、熊巍、张扬、金占国、崔丽、付兆君、刘晶、徐蜀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Z93-2002。GBz93一2010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与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其他气压变化环境中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4、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 诊断原则依据确切的航空飞行等气压变化暴露史,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4 诊断及分级4. 1 航空性中耳炎在飞行下降等气压变化过程中,出现耳压痛等症状,依据鼓膜及纯音测听、声导抗检查结果,必要时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前后的对比发现,做出分级诊断。4. 1. 1 轻度:鼓膜E度充血,纯音测试可出现传导性聋,声导抗检查A型或C
5、型曲线。4. 1.2 中度:鼓膜皿度充血,纯音测试传导性聋,声导抗检查C型或B型曲线。4. 1.3 重度: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a)鼓膜破裂;b)混合性聋;c)窗膜破裂;d)粘连性中耳炎;e)后天原发性胆脂瘤型中耳炎;f)面瘫。4.2 航空性鼻罢炎在飞行下降等气压变化过程中出现鼻窦区疼痛等症状,依据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前后的鼻窦影像学对比发现,做出分级诊断。4.2. 1 轻度:鼻窦区疼痛轻,影像学对比发现,鼻窦出现模糊影。4.2.2 重度:鼻窦区疼痛重,且伴有流泪和视物模糊,影像学对比发现,鼻窦出现血肿。4.3 变压性眩晕在飞行上升等气压变化过程中出现眩晕等症状,依据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前后
6、,前庭功能眼震电1 GBZ 93-2010 图和纯音测试的对比检查,做出分级诊断。4.3.1 轻度:眩结伴水平型或水平旋转型眼震,前庭功能和昕力正常。4.3.2 重度:除眼震外,伴有前庭功能异常或神经性聋。4.4 高空减压病在高空暴露后出现特征性症状和体征(见附录A),依据临床和实验室检查,必要时低压舱检查(见附录。,做出分级诊断。4.4. 1 轻度:皮肤癌痒、刺痛、蚁走感、斑彦、丘痊和肌肉关节轻度疼痛等,下降高度、返回地面后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4.4.2 中度:肌肉关节疼痛明显,甚至出现屈肢症,返回地面后症状未完全消失。4.4.3 重度: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的神经系统站立或步行困难、偏瘫、截
7、瘫、大小便障碍、视觉障碍、昕觉障碍、前庭功能紊乱、昏迷等;b)循环系统虚脱、休克、猝死等;c)呼吸系统胸骨后吸气痛及呼吸困难等;d)减压元菌性骨坏死。4.5 肺气压伤在飞行等情况下发生意外迅速减压后,出现呼吸道症状,依据临床检查和影像学资料做出分级诊断。4.5.1 轻度:胸部不适、胸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经数小时或数天可以自愈。4.5.2 重度z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za)咯血;b)呼吸困难;c)意识丧失;d)肺出血、肺间质气肿或气胸。5 处理原则5. 1 航空性中耳炎5. 1. 1 治疗原则基本治疗原则是积极采取措施,以恢复鼓室内外气压的平衡。5. 1. 1. 1 轻度a)积极治疗原发于鼻(咽)
8、科的E类疾病;b)用减充血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c)用苯盼甘油滴耳止痛;d)抗感染和口服稀化粘素类药物。5. 1. 1.2 申度a)继续以上治疗;b)耳部理疗;c)有鼓室积液不易排出者,行鼓膜穿刺术或鼓膜切开术。5. 1. 1. 3 重度2 a)鼓膜破裂者,预防中耳感染(禁用点耳剂hb)神经性耳聋、面瘫者对症治疗;c)窗膜破裂者头抬高30040。卧床观察,必要时行手术探查修补术;d)粘连性或胆脂瘤型中耳炎者行手术治疗。GBz93一,20105. 1.2 其他处理a)在飞行下降等气压变化过程中行吞咽、运动下顿、捏鼻吞咽及运动软膊等咽鼓管主动通气动作。无效时佩戴面罩的飞行员可借助面罩加压,其他人员
9、可采用捏鼻鼓气(Valsalva法)被动开放咽鼓管,但时间应控制在ls内;b)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应临时停飞,经治疗咽鼓管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c)患继发性航空性中耳炎行鼻(咽)科H类疾病手术治疗者,术后应经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耳气压机能和鼻窦气压机能均恢复正常方可恢复飞行;d)患航空性中耳炎反复治疗无效,在患者自愿的情况下可行鼓膜造口术,否则应终止飞行;对造成内耳损害和其他并发症者,应根据损害程度和疗效、飞行机种、飞行职务决定飞行结论;e)其他相似气压变化环境的职业暴露人员,参照飞行人员的处理原则执行,但采用捏鼻鼓气的时间可不必严格控制。5.2 航空性鼻罢炎5.2. 1 治疗原则5.
10、2. 1. 1 轻度a)积极治疗原发于鼻(咽)科的E类疾病zb)鼻窦通气引流,减充血剂滴鼻;c)局部理疗pd)抗感染和口服稀化粘素类药物。5.2.1.2 重度a)继续以上治疗:b)可行窦口开放、血肿清除等手术治疗。5.2.2 其他处理a)在飞行下降等气压变化过程中行吞咽、运动下顿、捏鼻吞咽及运动软膊等咽鼓管主动通气动作。无效时佩戴面罩的飞行员可借助面罩加压,其他人员可采用捏鼻鼓气CValsalva法)使窦口开放,但时间应控制在ls内;b)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应临时停飞,经治疗鼻腔鼻窦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c)患航空性鼻窦炎经手术治疗者,术后应经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耳气压机能和鼻窦气压机
11、能均恢复正常方可恢复飞行;d)患航空性鼻窦炎反复治疗无效者,应终止飞行;的其他相似气压变化环境的职业暴露人员,参照飞行人员的处理原则执行,但采用捏鼻鼓气的时间可不必严格控制。5.3 变压性眩晕5.3. 1 治疗原则5.3. 1. 1 轻度a)积极治疗原发于鼻(咽)科的H类疾病;b)用减充血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c)耳部和鼻部理疗;d)抗感染和口服稀化帖素类药物。5.3.1.2 重度a)继续以上治疗;b)眩晕者抗眩晕治疗pc)耳鸣耳聋者按神经性耳鸣耳聋给予相应治疗;d)其他器质性病变所致者,针对病因治疗。3 GBZ 93-2010 5.3.2 其他处理a)在飞行上升等气压变化过程中,行吞咽等主动
12、开放咽鼓管动作,以平衡双侧的中耳腔压力;b)当出现变压性眩晕时,应临时停飞,经检查治疗后,低压舱模拟飞行不再诱发眩晕者再参加飞行;c)患变压性眩晕经检查治疗后,低压舱模拟飞行不能消除症状者,应终止飞行;对器质性患者应根据病变损害程度、飞行机种和职务决定飞行结论;d)其他相似气压变化环境的职业暴露人员,参照飞行人员的处理原则执行。5.4 高空减压病5.4. 1 治疗原则a)发生高空减压后,立即下降高度,并尽快返回地面;b)轻度高空减压病降至地面后症状消失,用面罩呼吸纯氧观察出,然后,在不吸氧条件下继续观察24h后,无症状或体征出现者,可恢复一般性工作;c)中、重度高空减压病,或高空减压病观察期间
13、症状复发者,均立即送加压氧舱治疗。在运送过程中吸纯氧,出现休克者给予抗休克治疗;d)对症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还可给予补液扩容、改善微循环、呼吸兴奋剂、强心剂、镇静剂、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5.4.2 其他处理a)对首次高空暴露人员进行全面体检,特别注意心脏彩超检查,发现卵圆孔未闭等可能右向左分流的先天性畸形者,禁止高空暴露;b)对可能发生高空暴露人员,进行低压舱高空耐力检查(见附录C),对易感者,禁止参加高空飞行;c)两次高空低压舱上升之间至少要间隔48h;d)未装备密封增压座舱或舱内余压较小的飞机进行高空飞行前,或低压舱上升高空耐力检查前,暴露人员均应进行吸氧排氮;e)发生高空减压病,经治
14、疗症状消失者,在恢复一般性工作至少48h以后,才可恢复飞行或体育活动;重度高空减压病治疗后有后遗症(见附录A),或低气压暴露反复出现高空减压病者,应终止飞行;。其他相似气压变化环境的职业暴露人员,参照飞行人员的处理原则执行。g)低压舱内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长骨X线拍片,以早期发现元菌性骨坏死。5.5 肺气压伤5.5. 1 治疗原则a)迅速减压后,立即下降高度,并尽快返回地面;b)轻度:给予对症治疗,经数天或数周后多可自愈而完全恢复;c)重度:根据不同病情给予相应处理;d)对伴发减压病者,立即送加压氧舱治疗。5.5.2 其他处理a)肺气压伤治愈后肺功能正常者,可恢复飞行;b)肺气压伤治愈后遗留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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