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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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eropathy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本标准中五种航空病的治疗原则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GBZ 93-2002 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可引起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航空病。为保护接触者的身心健康,有效地防治航空病,根据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附录A
2、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93一2002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航空病是指由于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所引起的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5种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航空病中5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3、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49 - 2002 职业性昕力损伤诊断标准GBZ24-2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确切的低气压暴露史,结合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4 观察对象暴露于航空环境中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和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当出现耳痛、昕力减退、鼻窦区疼痛、眼胀痛、眩晕、肌肉关节痛、胸痛、咳嗽、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密切观察,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5 诊断及分级标5.1 航空性中耳炎(Aero-otitismedia)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
4、过程中出现耳压痛等症状,检查发现鼓膜充血:a)轻度:鼓膜H。充血。b)中度:鼓膜囚。充血。c)重度:鼓膜破裂或出现混合性耳聋。5.2 航空性鼻窦炎(Aerosinusitis)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鼻窦区疼痛等症状,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前、后,X射线或CT发现鼻窦改变:a)轻度:鼻窦区疼痛尚可忍受,X射线片检查鼻窦出现模糊影。的重度:鼻窦区疼痛难以忍受且有流泪和视物模糊,X射线或CT检查提示鼻窦出现血肿。5.3 变压性眩晕(Alterobaricvertigo) 在飞行或低气压暴露过程中出现一过性眩晕,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能重现眩晕症状:a)轻度:不伴有神经性耳聋。b)重度:
5、伴有神经性耳聋。5.4 高空减压病(Altitudedempression sickn四s)1 GBZ93一-2002具有高空减压病的特征性症状(见附录A):a)轻度:皮肤痛痒、红斑,关节疼痛,下降高度或返回地面症状消失。b)中度:屈肢症。c)重度: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1 )瘫痪2)昏迷3)休克4)气哽症5)猝死5.5 肺气压伤(Pulmonarybarotrauma) a)轻度:胸部不适、胸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经数小时或数天可以自愈。b)重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咯血;2)呼吸困难;3)意识丧失;4)肺出血、肺间质气肿或气胸。6 处理原则6.1 航空性中耳炎的处理原则6.1. 1 治
6、疗原则基本治疗措施是平衡中耳内外气压:轻度:a)积极治疗原发疾病。b)用血管收缩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中度:除以上措施外,有鼓室积液不易排出者,作鼓膜穿刺或鼓膜切开。重度:鼓膜破裂者,预防中耳感染;神经性耳聋者对症治疗。6.1.2 其它处理a)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耳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加飞行。b)患航空性中耳炎反复治疗无效者,终止飞行。6.2 航空性鼻窦炎的处理原则6.2.1 治疗原则a)轻度:1)原发病治疗;2)鼻腔通气引流,局部理疗;3)抗感染治疗。b)重度:除以上措施外,可行手术治疗。6.2.2 其它处理a)当出现急性气压损伤时,临时停飞,经治疗鼻窦气压机能恢复正常再参
7、加飞行。b)飞行人员反复出现鼻窦气压损伤且治疗效果不佳时,终止飞行。6.3 变压性眩晕的处理原则6.3.1 治疗原则其医学处置主要是立足于预防;对有咽鼓管机能不良,遗留眩晕或内耳损伤者,给予对症治疗。6.3.2 其它处理a)飞行学员出现变压性眩晕,终止其飞行。2 GBZ 93-2002 b)在职飞行人员出现变压性眩晕须住院检查治疗,治愈后经低压舱检查不能再诱发本症,可评定为飞行合格;对不能消除症状者,终止飞行。6.4 高空减压病的处理原则6.4.1 治疗原则a)发生高空减压病后,立即下降高度至8000米以下,并尽快返回地面。b)轻度高空减压病降至地面后症状消失,用面罩呼吸纯氧观察2小时,无症状
8、或体征出现,继续不吸氧条件下观察24小时后,可恢复一般性工作。c)中、重度高空减压病,或高空减压病观察期间症状复发,均立即送高压氧舱加压治疗。在运送过程中吸纯氧,出现休克的应给予抗休克治疗。D)对症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还可给予补液扩容、改善微循环、呼吸兴奋剂、强心剂、镇静剂、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6.4.2 其它处理a)对可能发生高空暴露人员,进行低压舱高空耐力检查(见附录C),对易感者,禁止参加高空飞行。b)两次低压舱上升之间至少要间隔48小时。c)未装备密封增压座舱或舱内余压较小的飞机进行高空飞行前,或低压舱上升高空耐力检查前,均应进行吸氧排氮。d)发生高空减压病,经治疗症状消失,恢复一般性工
9、作至少48小时以后,才可恢复飞行或体育活动;重度高空减压病治疗后有后遗症,或低气压暴露反复出现高空减压病,终止飞行。6.5 肺气压伤6.5.1 治疗原则a)迅速减压后,立即下降高度至8000米以下,并尽快返回地面。b)轻度:给予对症治疗,经数天或数周后多可自愈而完全恢复。c)重度:根据不同病情给予、相应处理。d)对伴发减压病者,立即送高压氧舱加压治疗。6.5.2 其它处理a)肺气压伤治愈后肺功能正常,可以继续从事飞行职业。b)肺气压伤治愈后遗留肺功能障碍者,终止飞行。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3 GBZ93一-2002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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