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T 30-2003(条文说明)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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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 30一-2003条文说明前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 IT 30-2003,经建设部2003年3月17日以公告第127号批准、发布。本标准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指出,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邮政编码100006)。28 目次1257-124778014 3333444444555 缮修修扫毒维构萨卡语缮备结叫般用革术
2、修设木缸一属利发改易般屋屋建H业权地开度交理一房房古寻产产土产制产管!ll飞则地地市地房地业UUL川UUAl总房房城房住房物fitt录L11i队78附29 1总则房地产业涉及工程、经济,是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然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涉及面广,借用传统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经济管理等行业的术语多,一些外来语和房地产行业发展中已经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繁复,亟待科学合理的统一和订正,使之规范化,以利于本行业的发展和学术交流。本标准的术语及其涵义主要来掘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建设、经济管理、计量等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2.
3、国家颁布的有关土地、建筑、经济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3. 国内外有关房地产业的论文和专著;4.有关辞典、百科全书、外文资料等。31 2 房地产业一般术语本章给出的综合性术语广泛应用于房地产行业的各个领域,共有14个。2.0.1-2.0.6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也称不动产。本条应注意的是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概念贯穿于房地产行业的所有领域。2.0.7 我国现代房地产业形成于1992年土地有偿使用,此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建设制度。2.0.8 亦称房地产产权。完整的房地产权利系统的基础是房地产产权,或简称产权。房地产所有权是产权中主要部分的集合。通常应具有占有、使用、收益
4、、处分等主要权利,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具有某些抵押、租赁等项权利,或者由他人取得地役权。2.0.9 房地产使用权是房地产权利中一项最主要的权利。房地产使用权分为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房屋使用权是指房屋使用权人对房产依法占有、使用的权利。民用房产通常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2.0.10 从广义上来说,物业与房地产是同一个概念,但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物业则特指正在使用中的或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备、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单元性地产。实践中,物业与房地产两个术语在使用上是有所差别的,物业一般用于指某项具体的房产、
5、地产或房地产;房地产则一般用于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所有的房产与地产,但也不排斥用于指某项具体的房地产。可以说,物业通常用于个体,房地产通常用于整体。32 2.0.11 业主或经约定的使用人(统称业主)是这个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非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通常由房屋产权人(业主)和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契约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依照市场经营方式,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为使物业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对物业本身进行管理,同时包括对业主和使用人的服务。2.0.12 物业管理要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房屋产权人(业主)和使用人(一般是房屋租赁人
6、)整体的利益,且不能违背社会公众利益。2.0.13 开发建设是-项综合性社会经济活动。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活动内容包括: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各类房屋建设、工程验收、经营销售、交付使用直至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等。2.0.14 广义的房地产市场指全社会房地产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但狭义的房地产市场也可以指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称为房地产有形市场。2.0.15 房地产交易应当执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归属同一主体。除了土地出让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外,应房地一同交易。2.0.16
7、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四)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开展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另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33 门备案。2.0.17 房地产投资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慢,需要银行发挥信用中介融通资金的作
8、用。金融存货服务为房地产业筹集和融通资金;信托服务业务提供代理服务,包括代理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买卖、发行住房债券、住宅保险等;咨询服务是向客户传递知识、提供信息、介绍情况、宣传政策等。2.0.18 住房制度改革的四项基本原则:1.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2. 坚持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3.坚持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原则;4.坚持机制转换原则。34 3房地产权属3.0.2 也称业主,或物业所有权人。3.0.3 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形式是权属登记。3.0.4 房地产产籍通常情况下专指对房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登记资料,对于土地权利资料经过
9、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称为地籍。3.0.5-3.0.11 我国对房地产的用途执行管制,不得逾越政府部门对土地、建筑使用的规划限定。如果变更,必须经过有关的法律程序,并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3.0.14-3.0.16 我国对房地产的权属登记通常实行房屋、土地分开登记,但也可以实行房地合一的总登记。3.0.17 地籍最初是为征税而建立的一种田赋清册。现代地籍不仅是课税对象的登记清册,而且包括了土地产权登记、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和土地定级、地价评估等内容的登记簿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地籍除采用簿册登记或注册外,还编绘地籍图,采用图册并用的手段,现代地籍又从图册逐步向运
10、用电子计算机建立数据库的方向发展。地籍是土地的户籍,它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连续性等特点。3.0.19 地籍测量图又称户地图。3.0.21 房地产图是一种反映房屋、土地现状的专业图。3.0.25 国家建设部规定我国目前房屋产别统一划分为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全民单位自管公产、集体单位自管公产、私产、中外合资产、外产、军产、其他产十一类。3.0.27 也称公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35 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
11、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房,称直管公房。3.0.30 在实践中房地产共有权有按份共有和共阿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产权人对于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当一幢建筑物由多个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时,除专有所有权外的部分,为全体所有权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共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分份额。36 4 城市土地利用4.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12、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析见表1。表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区域所有权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国有之外)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划拨使用权城市市区国家所有权土地有偿使用权4.0.2 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和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矿藏、水流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
13、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4.0.3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对应。主要包括:农村和城镇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有土地以外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坟地等土地。4.0.4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37 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4.0.5 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和相对独立的各项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占有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抵押权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DB11厅118-2000中写明。8.3.11 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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