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65.3-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3部分:旅游景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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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A 9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65.32019代替 DB3301/T 65.3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3 部分:旅游景区2019-07-30 发布2019-08-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320191前 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第 1 部
2、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电信;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博物
3、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3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3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3部分:旅游景区,与DB3301/T65.3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DB3301/T 65.320192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7.1.4);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
4、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修改了表 3 物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3.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
5、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杭州市雷峰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景区分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军、汪少华、倪志刚、黄辉、李美强、徐云、詹德佑、金维东、黄涛、王镭、欧阳燕、姚刚。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32016。DB3301/T 65.320193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3 部分:旅游景区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6、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77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A/T 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旅游景区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或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科考求知等旅游需求,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的地域空间。3.2封闭式旅游景区有独立围墙或有出入口管理,相对封闭的旅游景区。3.3开放式旅游景
7、区呈全开放、无出入口管理,除封闭式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景区。3.4旅游景区管理单位是指某一区域、范围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或经营、服务单位。4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原则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旅游景区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旅游景区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DB3301/T 65.3201944.3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5.1参照 GB/T 17775 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杭州范围内旅游景区的数
8、量、开放性程度、管理状况、游客人流量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为要素,对旅游景区进行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5.2旅游景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a)日均人流量 10000 人(含)以上的封闭式旅游景区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级目标;b)日均人流量 5000 人(含)至 10000 人的或旅游景区内有城市标志性建筑物的封闭式旅游景区为级目标;c)其他旅游景区为级目标。6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配电房、游客密集的景点、游客主要出入口、车站、码头、停车场、大型游乐设施、文娱场所、重点文物及库房、餐厅、购物场所等,以及DB3
9、301/T65.1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常态反恐怖防范7.1人防7.1.1人防组织7.1.1.1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景区地理位置、面积、旅客流量、重要部位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人防管理7.1.2.1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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