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143—2018 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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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 0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1432018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1432018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波、李晋楠、杜建军、李云桃。DB3301/T 014320181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范围、行政协助的程序、行政协助纠纷的解决
2、、行政协助的实施、行政协助的保障。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运行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行政协助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基于执行公务的需要和自身条件的限制,请求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制度。3.2协助行政执法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规定或执法活动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执法活动。3.3行政协助争议指被请求方的行政主体认为不能提供协助或无义务提供协助,从而拒绝请求方的行政主体之请求,而请求方认为其理由不充分
3、,坚持请求协助所产生的争议。3.4非常设机构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4行政协助的范围4.1行政协助的适用范围行政协助应符合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33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请求其他各部门、单位协助办理行政事项,其适用范围为下列情形:DB3301/
4、T 014320182由于法律上或因事实上的原因,该部门、单位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目的,无法自行执行某项公务;因有特别紧急或特别危险情况发生,而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材料难以由该部门、单位自行调查;执行公务所必须的文书、资料、资讯为其它部门、单位所掌握,该部门、单位自行收集难以获得;与本部门、单位办理相比较,由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办理,绩效率较高;其他需要行政协助的事项。4.2不得予以行政协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部门、单位不得予以行政协助:行政协助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请求协助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请求的协助行为不属于被请求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被请求
5、的单位、部门对相关事项依法或依其性质应当保密,不能提供文件或卷宗以及答复询问的。4.3可以不提供行政协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可以不提供行政协助: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如果提供协助,将妨碍其自身行政职权行使的;被请求的部门、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该行政协助由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更为有效的;请求部门、单位可以自行行使职权的;其他正当事由。5行政协助的程序5.1行政协助的选择请求行政协助工作的,应当选择向能直接协助该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协助工作请求。5.2行政协助的提出5.2.1部门、单位在进行专项整治或推进专项工作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执法的,应当由主要领导按附录 A、附录 B
6、 签发商请协助执法函,和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一并送交协助的执法机关。5.2.2协助的执法机关自收到商请协助执法函之日起 2 日内,应当由主要领导签发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送达请求协助的部门、单位,告知是否协助执法的决定。5.2.3如遇紧急情况,经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即可实行,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紧急情况结束后的 7 日内,必须补正相应的书面手续。5.3关于商请协助执法函商请协助执法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协助执法的方式、理由和依据。DB3301/T 0143201835.4行政协助的记录与备案进行行政协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在行政协助工作中,应对
7、行政协助的全过程形成实施情况的相关记录,对重大的行政协助事项应做好相应备案工作。6行政协助纠纷的解决6.1行政协助纠纷的处理协助部门、单位对实施行政协助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给予协调,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及时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一时难以决定的,按照行政协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6.2不予行政协助的处理部门、单位不予协助的,要求协助的部门、单位可以在自行协商、调解无效情况下,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不予协助的部门、单位应当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不予协助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查,不予协助执法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的,经杭
8、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常务副区长按附录C签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协助通知书,通知协助的部门、单位履行协助职责。7行政协助的实施7.1行政协助人员的组织协助部门、单位为实施行政协助派遣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请求部门、单位的指挥监督。7.2行政协助的组织形式凡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完成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也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对于需要半年以上时间实施才能完成的协助,可由主管部门、单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非常设机构。7.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设置非常设机构:工作任务已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常设机构承担
9、的;工作任务可由常设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可通过地区、部门间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协调解决的。7.2.2杭州市人民政府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多部门、单位之间的行政协助进行组织协调,组织相关执法机关联合执法,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7.2.3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要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分别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在处理决定上加盖非常设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印章。7.3非常设机构设置与运行7.3.1政府非常设机构的组织架构非常设机构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人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事务。非常设机构组织架构示意图按图
10、1规定。DB3301/T 014320184图 1非常设机构组织架构示意图7.3.2非常设机构组成与分工安排7.3.2.1非常设机构组成非常设机构由政府设立,一般由政府领导任正职,负主要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任副职或成员。7.3.2.2非常设机构的分工安排7.3.2.2.1非常设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7.3.2.2.2非常设机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7.3.2.2.3非常设机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非常设机构的安排开展工作。7.3.2.2.4非常设机构办事机构可设在挂靠的常设机构内,也可与挂靠的常设机构内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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