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5 T 1046-2022 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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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CCS A 002022-08-19 发布2022-08-26 实施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205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of peoples court苏州市地方标准DB3205/T 10462022DB3205/T 10462022I目次前言.II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4.1主动性.14.2协同性.24.3高效性.24.4规范性.24.5创新性.25联络工作.25.1工作原则.25.2工作要求.25.3联络创新.45.4联络保障.46
2、秘书综合.46.1计划安排.46.2请示报告.46.3外出报备.56.4信息简报.56.5会议安排.56.6外事工作.67机要保密.67.1收文处理.67.2办文处理.77.3发文管理.87.4保密工作.97.5印章管理.108督查督办.108.1工作督办.108.2来信办理.118.3值班管理.129档案管理.129.1诉讼档案管理.129.2综合文书档案管理.139.3档案开发利用.139.4档案工作创新.14DB3205/T 10462022II9.5日常管理.1510工作考核.1510.1考核机制.1510.2考核内容.1510.3结果应用.15附录 A(规范性)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名称
3、、组织机构名称、岗位职务名称英译文表述.16参考文献.19DB3205/T 10462022III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绍刚、石水根、裘实、李雄、周文渊、薛旸。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205/T 10462022V引言司法政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其运行和改革成败与否,关乎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关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关乎广大群众对人民法
4、院工作的认同。在本文件编制之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工作小组,汇聚两级人民法院司法政务人的智慧和力量,对各类制度、机制以及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修订、完善并汇编成册,形成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手册。本文件的编制依托 GB/T 9704、DB32/T 3833-2020 等政务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立于苏州法院司法政务标准化手册的基础上,并结合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司法政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旨在推动形成一体规范、门类齐全的市域司法政务管理体系,提升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政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目标。DB3205/T 104620221人
5、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基本原则、联络工作、秘书综合、机要保密、督查督办、档案管理和工作考核。本文件适用于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政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DB32/T 3833-2020党政机关会议服务工作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司法政务judicial administration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承担决策参谋、综
6、合协调、服务保障的重要职责,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络内外的中枢作用,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有序运行的一系列事务性工作。3.2联络工作liaison work人民法院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的过程中,为方便监督主体依法履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3.3数字档案馆digital archives人民法院为适应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各类卷宗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需求,运用数字化手段对各类档案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通过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智能化查询、最大化存储、规范化管理而建立的虚拟档案馆。3.4零等待查档zero waiting for consult archives人民法
7、院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发的线上登记预约、线下即取即走的一项查档便民功能。4基本原则4.1主动性DB3205/T 104620222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站在法院工作全局的高度超前主动谋划,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4.2协同性加强同上下、左右、内外的联系与沟通,统筹兼顾,确保各方都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4.3高效性精减环节,科学分工,确保司法政务工作高效运转。4.4规范性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确保司法政务工作稳定可靠规范。4.5创新性准确识变、正确应变、科学谋变,破除思维定势,不断顺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推动司法政务工作创新发展。5联络工作5.1工作原则人民法院开展联络工作
8、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报告整体工作与报告专项工作相结合。报告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情况的同时,有侧重、有选择地报告专项工作情况;b)“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主动走访代表委员,倾听意见建议。邀请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协实地调研,主动汇报法院工作;c)普遍联络与重点联络相结合。做到联络工作全覆盖的同时,突出重点,发挥好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代表委员的监督作用;d)日常联络与年度联络相结合。做好日常联络工作的同时,结合“两会”的召开做好年度联络工作;e)当面联络和多种联络方式相结合。结合代表委员履职便利性、联络内容、疫情防控形势等因素确定联络方式。5.2工作要求5.2.1人大联络5.2.1.1接受人大监督
9、5.2.1.1.1应完成向人代会报告法院工作的任务。5.2.1.1.2应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法院干警代表参加人代会及团组审议的列席旁听工作。5.2.1.1.3应按照办理要求和时序进度,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工作。5.2.1.2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下设委员会监督5.2.1.2.1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题审议法院工作。5.2.1.2.2应积极邀请人大常委会专题视察调研法院工作。DB3205/T 1046202235.2.1.2.3应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包括重要工作举措、重要文件、重大案件和月度重点工作等。5.2.1.2.4应积极参与地方人大立法工作。5.2.1.2.5应全
10、面配合人大常委会评议员额法官工作。5.2.1.2.6宜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法官会议。5.2.1.3接受人大代表监督5.2.1.3.1开展日常联络工作。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参加新闻发布会、参加重要活动。定期寄送法院相关工作资料。5.2.1.3.2完成会期联络任务。应落实结对联络工作要求,通过专项走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为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5.2.1.3.3做好代表建议和来信办理工作。应按照督查督办的相关要求办理代表建议和来信。5.2.1.4发挥人大代表作用5.2.1.4.1应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
11、判委员会会议、法官会议,参加新类型案件论证会等。5.2.1.4.2应邀请所在行业专家型人大代表参与前沿案件研究讨论或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5.2.1.4.3应推动人大代表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善调善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5.2.2政协联络5.2.2.1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5.2.2.1.1接受会议监督。应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人民法院年度重点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形式专题讨论监督法院工作。5.2.2.1.2接受视察监督。应主动邀请人民政协对涉及人民法院重要司法改革、信息化建设、重大基建等工作实地视察、座谈讨
12、论,听取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5.2.2.1.3接受提案和来信办理监督。应按照办理要求和时序进度,完成党派团体集体提案、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提案、来信办理和反馈等工作。5.2.2.1.4接受专题监督。应主动接受人民政协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地方党委重要工作落实而开展的专项监督。5.2.2.1.5接受其他形式监督。探索邀请政协委员担任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加强对法院工作以及审判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监督。5.2.2.2发挥政协委员作用5.2.2.2.1应发挥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的作用,听取政协委员对于法院重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2.2.2.2应通过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开展座谈等形式,听取政协委
13、员对于重大案(事)件的意见和建议。5.2.2.3日常联络工作5.2.2.3.1应建立健全日常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寄送法院相关工作资料,召开情况通报会,主动汇报法院工作动态。5.2.2.3.2应通过设立微信群、网络邮箱等途径,定期向政协委员反馈有关情况,收集意见和建议。DB3205/T 1046202245.3联络创新宜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推动以下联络工作创新项目建设:a)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协作机制;b)在法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c)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舆情联络员;d)在人民法庭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站;e)开展代表委员跨区域交叉视察调研活动;f)
14、其他联络创新工作。5.4联络保障5.4.1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内外合作的联络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设立相应的联络工作专职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5.4.2建立联络工作通报制度,对代表委员提案办理、关注事项办理、日常联络工作等情况定期通报。6秘书综合6.1计划安排6.1.1年度工作安排6.1.1.1应于每年年初起草制定法院年度工作要点。6.1.1.2人民法院各部门应紧密围绕上级决策部署和法院年度工作要点,科学谋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6.1.2月度工作安排6.1.2.1各部门应在当月下旬排定下月重点事项、重大会议或活动等计划安排。6.1.2.2各部门计划安排应在确定前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15、。6.1.2.3办公室负责汇总梳理全院各部门的计划安排。6.1.2.4办公室排定的全院工作计划,经院党组审定后,作为统筹推动下月度工作的依据。需要正式印发的,按照 7.3 发文管理的要求处理。6.1.3日常工作安排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院领导日常工作的安排建议。6.2请示报告6.2.1工作流程包括草拟、审签、印发、报送、反馈等流程。6.2.2工作范围包括:a)相关决策部署落实情况;b)重要工作推进情况;DB3205/T 104620225c)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落实情况;d)重大调研成果;e)涉及队伍建设、机构人事调整的重要事项;f)有关督查督办事项;g)其他应请示报告的内容。
16、6.2.3工作要求6.2.3.1应严格把控请示报告的范围,日常的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属于请示报告的范围。6.2.3.2应使用规范的文种。6.2.3.3应做到内容有的放矢,切中要点,不应贪大求全,面面俱到。6.2.3.4应严格按照办文流程通过办公室进行报送,不宜越过办公室直接向领导本人请示报告。6.2.3.5应遵守保密规定。6.2.3.6宜根据需要附加相应的背景资料。6.3外出报备6.3.1在工作日或节假日,领导干部因公因私离开所属行政区域范围时,应进行报备。注:领导干部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级人民法院下属事
17、业单位负责人。6.3.2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外出请示报备按照市委、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执行。6.3.3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外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备。6.3.4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由所在法院负责,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6.4信息简报6.4.1工作情况编报6.4.1.1应按要求定期编报人民法院日常工作动态,包括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要案件等。6.4.1.2应根据报送的对象有所侧重,对内(下)编报应做到详细具体,对外(上)编报应做到
18、突出重点,条理清晰。6.4.1.3应注重内容要素齐全,语言简洁。6.4.1.4应注重时效性。6.4.1.5编报内容宜作为编写年度大事记的主要依据。6.4.2要情编报6.4.2.1要情编报内容应包括重大案(事)件、重要工作计划或安排、重要客情以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情况等。6.4.2.2应注重时效性。6.4.2.3要情编报可不拘泥于形式,但应确保通过办公室第一时间实现有效联系。6.5会议安排DB3205/T 1046202266.5.1工作原则6.5.1.1会议安排应遵循高效、务实、节俭的原则。6.5.1.2涉密会议还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本文件 7.4.2 的规定进行。6.5.2方案制定6.5
19、.2.1应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工作机制。由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的会议计划或相关会议方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并编制年度和月度会议计划。6.5.2.2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主办的院级会议或跨部门会议,需要统筹协调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交会议方案或相关安排。6.5.2.3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6.5.3组织安排6.5.3.1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会务组织和安排工作,必要时由办公室协助统筹把关。6.5.3.2会务工作应按照党政机关会议工作相关要求制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以及会场安排等。6.5.3.3会务工作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将会议方案及时告知相关配合部
20、门。6.5.3.4会议的服务工作参照 DB32/T 3833-2020 执行。6.5.3.5会后宜整理会议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发会议纪要、会议信息和会议新闻稿。6.6外事工作6.6.1工作内容外事工作包括外事出访和外事交流。6.6.2工作原则6.6.2.1外事出访应遵循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6.6.2.2外事接待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6.6.3工作要求6.6.3.1应按照要求编制年度外事出访计划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审。6.6.3.2外事出访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6.6.3.3应认真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结束后及时报告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并提
21、交出访成果报告。6.6.3.4应严格控制外事接待费用和活动规模,不应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应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6.6.3.5外事接待过程中应尊重外方宗教禁忌和饮食习惯。6.6.3.6外事工作应使用规范的英译文表述。规范的英译文表述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7机要保密7.1收文处理7.1.1文件接收包括线上、线下两种方式。DB3205/T 1046202277.1.2线上接收到的文件应确保收件时效性,线下接收到的文件应当场逐件清点签收。7.1.3收文后应完整登记收文时间、发文单位、文件标题、文件编号、文件密级、紧急程度等事项。7.1.4法院机关内部应设立机要室。线下接收到的文件应由办
22、公室收文人员在机要室统一启封。7.2办文处理7.2.1初审收到文件后,应首先对以下几方面情况进行初审:a)与人民法院工作的相关性;b)文件为阅知性文件或办理性文件;c)文件中提出的以及来文单位口头传达的工作要求;d)办理时效性的要求。7.2.2拟办7.2.2.1办公室根据文件的内容,起草拟办意见。以线下方式传阅的,涉密文件与普通文件宜使用不同颜色的文头进行区分。必要时,应附相应的背景材料,以供参阅。7.2.2.2办理性文件应明确具体承办部门。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文件,拟办意见应注明建议牵头或主办部门。7.2.3批办院领导对文件办理提出批示。在传阅前应对批示及时做好登记和备份工作。7.2.4传
23、阅7.2.4.1文件传阅范围、方式应严格按照批办意见执行,不得随意调整。7.2.4.2涉密文件传阅,应使用涉密文件专用夹,以起醒目警示作用。非涉密文件传阅,应使用非涉密文件夹。7.2.4.3宜根据工作实际,在办公内网建立安全可靠的线上传阅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涉密文件不得通过办公内网进行传阅。7.2.4.4需要对外传阅的文件,应通过机要交通途径送达。7.2.5承办7.2.5.1承办部门应按照批办意见进行办理。7.2.5.2承办部门对交办的文件应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7.2.6催办办公室应根据文件重要、紧急程度做好跟踪催办工作。重要文件的办理应纳入政务督查督办流程
24、进行跟踪。7.2.7答复7.2.7.1需要答复的文件,承办部门应根据办理要求及时进行答复。7.2.7.2重要文件的答复应先经院领导把关审定后进行答复。7.2.7.3以报告形式答复的,应按照请示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执行。DB3205/T 1046202287.2.8留存办理完成后,由办公室对文件进行分类留存。7.2.9清退需要清退的文件应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一般于收文后次年退还来文单位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7.2.10归档办结的文件应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并定期移交院档案部门保管。7.3发文管理7.3.1申请文号涉及到院级公文、会议纪要和院级通报等公文的,文件起草部门应提前申请相关文号,办公室应登记好申请
25、时间、部门、文件名称、申请人、文号等信息。7.3.2起草和签发7.3.2.1文件起草7.3.2.1.1公文格式应符合 GB/T 9704 的要求。7.3.2.1.2起草时应选择适当的文件形式。文件形式包括院级文件、会议纪要、院办通报、院级信息、电传文件及部门文件等。7.3.2.1.3必要时应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拟定密级。起草涉密文件时,应注意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7.3.2.2文件签发7.3.2.2.1文件起草完成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并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送主要领导签发的,应首先送分管领导审签。部门为发文主体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签发人。7.3.2.2.2签发文件应写清姓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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