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T 2136-202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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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and management of expressway vehicle rescue发 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3DB43/T 21362021 湖南省地方标准ICSCCS 03.220.20R 102021-08发布-032021-10实施-03DB43/T 21362021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原则 2 5 救援站建设 2 6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建设 3 7 操作规程 4 8 服务收费 7 9 信息公布与服务监管 7 附录 A(资料性)高速公路车
2、辆救援服务形象标准示意图 10 附录 B(资料性)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作业表单示例 12 DB43/T 21362021II DB43/T 2136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锋、周超、王小平、姜华、张晓林、高琼、彭建涛、吴惠文、田玉峰、张黔丰、徐云翔、刘惜时、杜召华、刘卓、邓新业。DB43/T 213
3、62021IV DB43/T 21362021 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的救援站建设、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建设、操作规程、服务收费、信息公布与服务监管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故障或事故车辆的日常车辆救援服务。本文件不适用于群体性事件、灾害天气、重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4、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 GB 389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T 891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 DB43/T 1125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 vehicle rescue service unit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组建的专职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和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3.2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service of expressway vehicle rescue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
5、知,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吊装、拖行,包括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清理现场、转运(含非伤亡人员)等,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3.3 30 分钟到达率 30 minutes arrival rate 一个月、一季度或一年内,接到救援通知出动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的车辆救援服务数占车辆救援事件总数的百分比。3.4 投诉率 complaint rate 一个月、一季度或一年内,车辆救援服务中被投诉的数量占车辆救援服务总数的百分比。3.5 回访率 followed-up rate DB43/T 213620212 一个月、一季度或一年内,车辆救援服务中已回访的数量占车辆救援服务总数的百分比。
6、3.6 投诉回访率 followed-up rate of complaint一个月、一季度或一年内,车辆救援投诉服务中已回访的数量占车辆救援投诉服务总数的百分比。4 总体原则 4.1 坚持“就近服务、快速响应、安全规范”的原则,为发生事故或故障的车辆提供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4.2 坚持信息公开与接受监督原则,公开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本路段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名称及服务求助和监督电话,并接受社会监督。5 救援站建设 5.1 救援站设置 5.1.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站(以下简称“救援站”)设置应遵循“统一调配、分段负责、全面覆盖、规模适度”的原则,综合考虑路段交通流量、路段环境、路段特
7、征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5.1.2 救援站的建设面积宜大于或等于 5000 平方米,场地条件受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5.1.3 不同规模救援站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施救设备、人员,在日均双向断面混合流量 2 万辆及以上的路段,宜采取一站多点的模式,并相应增加施救设备、人员和场地。5.1.4 救援站布局应能满足各类救援服务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救援人员出动后 30 分钟内到达救援现场的需求。5.1.5 救援站服务范围宜与当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警”)管辖路段相适应。5.1.6 新开通高速公路的救援站应与高速公路同步验收使用。5.1.7 救援站
8、内应有配套的服务大厅、办公和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可建设货物仓储仓库,站内停车场地宜平整硬化、施划停车位,有序停放各类车辆。5.2 设备配置 5.2.1 救援站至少应配备小型平板运输车 1 台(最大托牵质量5 吨)、小型平板清障车 1 台(最大托牵质量5 吨)、中型清障车 1 台(最大托牵质量30 吨);配备或依法从外租赁大型清障车 1 台(最大托牵质量50 吨)、汽车起重机 1 台(最大起吊重量50 吨)和人员转运车辆(营运车辆)1 辆。5.2.2 大型清障车和人员转运等车辆需市场租赁时,应依法与第三方设备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应在协议中明确租赁车辆出动和到达时间按照本文件要求执行。5
9、.2.3 实施救援服务的车辆应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随车携带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5.2.4 救援站应配备智能安全路锥、夜间照明设备、反光标志标牌等必要的救援装备,以及有效的通讯工具和用于现场记录的影像设备。5.3 形象建设 5.3.1 车辆救援服务应实行统一的外观形象标识,站点名称、场地外观、车辆外观、工作证件、着装DB43/T 21362021 3 要求等应符合表 1 要求。具体形式见附录 A。表 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形象标准 序 号 内 容 要 求 1 救援站 名称 站点名称格式应为:XX 高速+XX(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名称)+XX(地点名称)+车辆救援服务站 2 场地
10、外观 救援站的牌匾、竖式灯箱和立面色带整体采用橘黄色。3 车辆外观 救援服务车辆车身主体颜色采用橘黄色,安装黄色警示灯和示廓灯,统一悬挂民用号牌。车门两侧喷印救援站名称、服务热线号码“965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和价格举报热线“12315”。车身两侧喷印“高速救援”字样。吊臂两侧喷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简称。字体均采用加粗蓝色宋体。4 工作证件 应标明工作人员所在救援站名称、姓名、照片、岗位、工号(共 6 位数,前两位为市州编号,中间两位为站编号,后两位为顺序流水号)、监督电话等内容。5 着装要求 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统一着橘黄色工作服,上路作业应穿反光背心、戴安全头
11、盔。注:橘黄色 RGB:225,158,53;黄色 RGB:255,255,0;蓝色 RGB:0,0,255 5.3.2 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应佩戴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制发的工作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服务。工作证件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管理,车辆救援服务工作人员离职时,应退还工作证件。5.3.3 救援站应将相关规章制度上墙公示,并符合以下要求:a)出入口上墙公示救援站平面示意图、救援站介绍等内容;b)大厅上墙公示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车辆救援服务操作流程、工作人员职责分工等内容;c)办公室上墙公示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6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建设 6.1 机构
12、组织 6.1.1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宜建立专职车辆救援服务队伍。在专职车辆救援队伍不能满足路段车辆救援服务需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开展车辆救援服务工作。6.1.2 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记录良好。6.1.3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与依法确定的社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自的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体现本文件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服务要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不宜超过 3 年。救援服务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应转包。6.1.4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在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路段所属市州交通运输
13、主管部门。6.2 人员要求 6.2.1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配备在单个救援站的人员规模应结合服务路段的车流量、事故、故障数量等情况确定,保持足够人数。实施救援作业时每车应配备 1 名驾驶员和至少 1 名操作员。6.2.2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负责人。6.2.3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配备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装卸操作员。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驾驶员数与实有救援服务车辆数之比不低于 11。6.2.4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及考核,正式上岗人员应经考试合格。DB43/T 213620214 6.3 车辆技术 6.3.1 救援服务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 GB 38900
14、 的规定。6.3.2 救援服务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等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6.3.3 救援服务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符合本文件 5.3.1 要求。6.4 培训演练 6.4.1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每月应定期对管辖内的车辆救援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熟悉相关业务知识。6.4.2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所辖路段范围内的车辆救援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至少 1 次的安全培训和车辆救援演练。7 操作规程 7.1 救援准备 7.1.1 救援站应配足工作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并根据服务路段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日常、节假日以及大流量期间值班备勤制度,满足救援服务需要。7.1.2 发生以
15、下情形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可驾驶车辆上路:a)接到公安交警、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救援服务通知;b)接到公安交警、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通知,要求执行重要警保卫或应急事件交通安全管控联勤任务。因其他原因确需上路,应报所属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同意,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进行记录,并按月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7.1.3 救援站接到救援信息,应了解当事人联系电话、救援地点、车辆及货物类型、装载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综合所得信息及时选定合适的人员、车辆及设备前往处置。救援站值班应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台账,载明当事人联系电话、救援地点、车辆及货物类型、装载情况及救援要求等信息。7.
16、1.4 开展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相关单位在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应进行信息共享。7.1.5 接到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通知后,救援服务车辆白天(7 时至 19 时)应在 5 分钟内出动,夜间(19 时至次日 7 时)应在 10 分钟内出动。无特殊情况,救援服务车辆应在出动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且救援服务车辆 30 分钟到达率应大于或等于 90。7.1.6 救援服务人员因不可抗拒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交通管制、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等),导致 30 分钟无法到达的,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到达现场 1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应及时上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7.1.7 车辆救援服务应按照“顺
17、向救援”进行操作。必须要采取逆向、借道或者中断交通开展救援的,应在公安交警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后进行。7.1.8 单次实施车辆救援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拖车、吊车、货物收集转运的总收费,事故车辆超过 5000元、故障车辆超过 3000 元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产管理人员进行核实;事故车辆超过 10000 元、故障车辆超过 5000 元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通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驻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核实。DB43/T 21362021 5 7.1.9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救援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的,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路产管理人员进行核实。7.2 实施救援 7
18、.2.1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实施救援的一般操作流程见图 1。接受救援指令接受救援指令救援服务单位、相关部门(必要时)赶赴救援现场救援服务单位、相关部门(必要时)赶赴救援现场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保护现场制定车辆救援服务作业方案制定车辆救援服务作业方案填写费用明示告知单填写费用明示告知单实施车辆救援作业配合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实施车辆救援作业清理、撤离现场清理、撤离现场将故障车辆拖至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当事人所选地点将事故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收费并开具合法票据凭公安交警放车单和路损理赔结案证明放车填写服务质量反馈单收费并开具合法票据 电话回访并做好记录填写服务质量反馈单 电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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