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498-2023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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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01 CCS Z00/09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4982023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engineering of urban river water environment2023-07-07 发布2024-01-01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 布 DB 32/T 4498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3 5 总体设计.3 6 水安全保障.4 一
2、般规定.4 6.1 河道总体布置.4 6.2 堤岸防护.5 6.3 涉河建(构)筑物.5 6.47 水污染防治.6 一般规定.6 7.1 点源污染治理.6 7.2 面源污染治理.7 7.3 内源污染治理.7 7.4 客水污染治理.7 7.5 航运污染治理.8 7.68 水生态修复.8 一般规定.8 8.1 活水补水.8 8.2 生态驳岸.8 8.3 水质净化与改善.8 8.4 生物多样性修复.9 8.59 水景观提升.10 一般规定.10 9.1 平面布局.10 9.2 竖向设计.10 9.3 种植设计.10 9.4 景观建(构)筑物设计.10 9.5 景观照明设计.11 9.610 水智慧平
3、台.11 一般规定.11 10.1 物联层.11 10.2 数据层.12 10.3 信息展示.12 10.4DB 32/T 44982023 II 附录A (资料性)模型模拟与评估.14 A.1 模型构建.14 A.2 参数率定和模型验证.14 A.3 方案优化.14 A.4 效果预测.15 A.5 应用评估.15 DB 32/T 4498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东南大学、江苏
4、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同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宇、杨小丽、夏文林、孙巍、夏阳光、朱建国、耿震、任军俊、张生太、袁云霏、李峰、徐汉、孙芸、臧凌、段腾腾、冯博、李习洪、周超、陈勇、穆毅 DB 32/T 44982023 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其他湖泊等水体以及镇(乡)村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
5、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51222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T2208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HJ/T91 地表水
6、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SL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723 治涝标准 SL778 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SL/Z 71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DB32/T 310001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河道 urban river 流经城市河流的河床、水体、两岸及堤防等。3.2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urban river water environment 将城市河道作为一个整体,根据沿岸地理分布,以及水环境容量和生态格局,为达到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提
7、升水景观等目标所采取的综合整治活动。DB 32/T 44982023 2 3.3 河段 urban river reach 按照一定规则分类的河流段。3.4 点源污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点源污染是指任何由可识别污染源产生的污染,主要包括排放口直排污废水、合流制管道溢流、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等污染。3.5 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面源污染是相对点源污染而言,指溶解的和固态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以及融雪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并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等的污染。3.6 内源污染 internal source
8、 pollution 内源污染是指进入水体中的物质通过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逐渐沉降至水体底质表层,当累积到一定量后再向水体释放而形成的污染。3.7 生态驳岸 ecological riparian 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延续而采取的以安全为基础、生态为导向、恢复水体岸线自然属性的、产生一定自然景观效果的、对水体坡面进行防护的一种河岸形式。3.8 硬质驳岸 flinty riparian 由石材、混凝土材料或其他材料构筑的、使水体与土体完全隔绝的河岸形式。3.9 合流制溢流 combined sewer overflow 降雨时,超过截流能力的水排入水体的状况。3.10 生境 habitat 生
9、物的个体、种群或群落生活地域的环境,包括必需的生存条件和其他对生物起作用的生态因素。3.11 生态环境需水量 eco-environmental water consumption 为实现特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要的水资源总量。3.12 湿生植物 hydrophyte 根系常扎在潮湿土壤中,耐短期或季节性水淹,但不能忍受较长时间水分不足的陆生植物。3.13 水生植物 aquatic plant 整个或部分植物体长期生活在水环境中的植物,可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和沉水植物。DB 32/T 44982023 3 4 基本规定 4.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应以现状问题和需求为导向
10、、上位规划为依据,采用“流域统筹、系统整治、智慧管控”全过程系统化治理思路。应以保障水安全为前提,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统筹兼顾水生态修复和水景观提升,加强水智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水体水功能达标。4.2 整治工程设计应以现状调查与评估为基础,以流域汇水范围为基本单元,调查内容应包含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及水智慧等。现状调查后,应进行现状评估与趋势判断,并提出整治策略。4.3 整治目标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河道水体功能区划等要求,对接流域规划和区域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设计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分项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综合考虑防洪防涝、供水、航运以及岸线利用的规划要求,确定防洪标准、内涝防治
11、标准、水源水质达标率等水安全保障目标;b)应在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要求,确定污水集中收集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水污染防治目标;c)应结合城市水环境容量、水生态系统完善情况以及植物-动物-微生物全生态位架构构建情况,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水位、透明度、底栖生物多样性等水生态修复目标;d)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等要求,确定水景观提升和水智慧平台建设目标。5 总体设计 5.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在满足整治目标的基础上,宜结合本底特性识别不同特征河段,并将设计目标分解到各个河段。5.2 城市河段宜根据区域特征、地域特征和河段功
12、能进行分类,同一河道可分为多个河段,同一河段可具备多个区域特征、多个地域特征和多个功能特征。5.3 城市河段宜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分类:a)按照区域特征可分为城镇生活型、工业密集型和郊野乡村型河段;b)按照地域特征可分为平原型、山区型、河口型和其他地域型河段;c)按照河段功能可分为航道运输型、防洪排涝型、饮用水源型、景观游憩型和其他功能型河段。5.4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宜根据分类河段进行设计。同一河段具有多个区域特征、多个地域特征和多个河段功能时,应统筹考虑整治策略,制定设计方案。DB 32/T 44982023 4 5.5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宜在模型模拟与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水安全保障
13、、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提升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模型模拟与评估应严格遵守河道整治目标,符合河道整治后的水文情势,模型模拟与评估应符合附录 A 的相关规定;b)水安全保障应作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提升等工程的前提,应合理确定或协调水安全工程布局,保障防洪防涝与供水安全;c)水污染防治应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统筹点源污染、面源污染、内源污染、客水污染、航运污染,落实污水提质增效,控制入河污染;d)水生态修复应根据不同设计水平年统筹活水补水、生态驳岸、水质净化与改善及生物多样性修复等方面的工程设计;e)水景观空间功能定位应与周边用地功能、空间风貌相协调,与周边城市定位、城市
14、环境、自然环境相结合,融入本土文化、地域特色等因素,呈现良好景观视野或体验廊道;f)水智慧平台建设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环境治理水平、城市河道管理需要等因素,总体规划,分层次实施,与当地智慧城市建设要求相结合。6 水安全保障 一般规定 6.1 6.1.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应符合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 的相关规定,治涝标准和措施应符合治涝标准SL 723 和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的相关规定,山洪防治的标准和措施应符合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SL 778 的相关规定。6.1.2 河道总体布置应统筹各项整治任务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宜在河道历
15、史演变和水文分析的基础上,保留或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6.1.3 城镇生活型河道线性和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城市风貌,充分考虑河道生态、景观和文化要求。6.1.4 水系连通应保证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统筹防洪治涝保障、水环境水质改善、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6.1.5 行洪河道应根据城市防洪规划要求设置堤防。景观、生态等工程建设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相关规定。6.1.6 河道管理应符合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等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
16、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宜归并合建,减少数量。河道总体布置 6.2 6.2.1 排涝分区应统筹考虑区域自然地理特点、河流水系特征及水利工程布局等情况,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进行划分。6.2.2 河道总体布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关系;河道水系总平面设计,应保留及恢复河道的自然弯曲形态,控制裁弯取直。6.2.3 在满足防洪治涝规划、城市控规及用地红线的基础上,河道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治导线。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当地蓝线规划要求,明确河道蓝线以及保护范围线,宜预留防汛和管护通道。6.2.4 水系连通应以流域为研究对象,分析流域水系的自然特征,根据城市河道的治理
17、目标和要求,DB 32/T 44982023 5 合理确定治理策略和具体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拟连通的河道不应因洪水位差引起洪灾;b)现状为明渠的河道,整治建设不得暗渠化;c)应优先沟通断头河,具备条件时恢复城市建设中被填埋的河道;d)无法恢复河道时,可采用管渠、泵站等工程措施。6.2.5 河道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河道断面应满足行洪治涝、水源涵养、航运和引排水等基本功能;b)应避免河道断面单一化,并应优先保留或恢复天然河道断面;在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有困难时,应根据不同的河段功能类型、蓝线宽度、用地性质及城市道路关系综合考虑选用复式断面、梯形断面、矩形断面等;c)对于纵坡较大的河道,可
18、设堰以维持景观、生态水位要求。堤岸防护 6.3 6.3.1 河道堤岸顶高程应满足设计水位及超高要求,岸顶与周边地面做好衔接。堤顶宽度应根据防洪防涝、管理、施工、构造及其他要求确定,且 1 级堤防堤顶宽度不宜小于 8 m,2 级不宜小于 6 m,3级及以下不宜小于 3 m。6.3.2 滩岸受水流、波浪影响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位置,应采取防护工程措施。护脚深度应按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 进行冲刷深度复核,应采取合适的抗冲刷措施。6.3.3 堤防的渗流及渗透稳定、抗滑稳定、沉降验算等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相关规定。6.3.4 应根据河道岸坡坡度、水流特点和岸坡土质等因素选
19、择适宜的护岸结构型式,保证岸坡稳定性,满足河道过流能力。除消能防冲需要,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涉河建(构)筑物 6.4 6.4.1 水闸设计应符合水闸设计规范SL 265 的相关规定,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相关规定。6.4.2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与堤防交叉的各类建(构)筑物,宜选用跨越的形式。需要穿堤的建(构)筑物,应合理布置,并应减少其数量。6.4.3 穿河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构筑物宜建在稳定的地基上,应在与堤基接合部位采取防渗措施;构筑物周围的回填土应满足堤防要求;b)构筑物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的埋置深度不
20、应小于 1m;c)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阀,并能满足检修和紧急关闭要求。6.4.4 泵站、闸坝、船闸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选址在河势稳定、岸坡稳定且不影响河道功能和安全的堤段;应根据防洪要求设置闸门、闸阀等;b)应采用整体性和防渗性能好、地基适应性强的结构型式;应进行堤身渗流稳定计算;c)进、出水口应采取消能措施。与河岸结合部位易受水流冲刷,应采取防护措施。6.4.5 桥梁、渡槽、过河管架等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构筑物的墩台等支承结构不宜布置在堤身断面以内,不宜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过水的设施,结构占用断面时应进行断面补偿。补偿后的河道断面不得小于原河道断面和规划河
21、道断面;b)河道上方构筑物结构最低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满足防洪安全超高要求;DB 32/T 44982023 6 c)堤顶净空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和管理维修的要求,净空高度一般不小于 4.5 m。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要求时,堤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5 m,并应在背水侧设置纵坡不大于 3%、堤顶净空高度不小于 4.5 m 的防汛辅道。防汛辅道不低于三级公路通车标准。7 水污染防治 一般规定 7.1 7.1.1 河道汇水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新建城区应按分流制设计。7.1.2 水污染防治应综合考虑点源、面源及内源治理,宜统筹治理客水污染和航运污染。7.1.3 点源污染治理应对
22、有污水入河的生活污水直排口、合流制管道溢流口、分流制雨污混接口、工业废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污染源进行分类整治。7.1.4 面源污染治理应对初期雨水、农村散排污水、种植业污染、养殖业污染、垃圾废弃物、融雪等污染进行分类整治。7.1.5 内源污染治理应清除城市河道内的污染底泥、死亡凋落生物、垃圾等过量内源污染物。7.1.6 城市河道严禁暗渠化,已有暗渠河道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宜进行复明或开窗,应加强暗渠内排污口整治工作,在不影响河道行洪能力的前提下可设置截污设施。7.1.7 河口型河段应加强排污口管理与综合整治,满足各级管控断面要求和相关保护规定。点源污染治理 7.2 7.2.1
23、应对沿河排口分类调查,同时对汇水范围进行溯源分析。7.2.2 排水口治理宜与雨污分流改造、管网系统提质增效、设施维护管理等协同进行。7.2.3 分流制排水口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对污水直排口予以整治后及时封堵,将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系统;b)应对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排口进行改造,过渡期可设置截流设施排入污水管网或设置截污调蓄池就地处理。7.2.4 合流制排水口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a)合流制直排口应增设截流设施,接入污水收集系统;b)排水口改造时,应保障排水通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c)应合理提高合流制截流系统的截流倍数,保证旱天不向水体溢流。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积控制率不应小于 50%,且处
24、理设施悬浮物排放浓度的月平均值不应大于 50 mg/L。7.2.5 其他排水口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a)沿河居民排水口 b)对临时保留的沿河居民住房,可采用沿河敷设管道、负压收集等方法收集污水;c)工业企业排放口 d)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至水体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且排放口设置应获得当地主管部门许可。7.2.6 存在污水管网空白区、管道及检查井有缺陷等问题,应通过新建污水管道和修复现状缺陷管道,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河道周边污水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可采用就地处理措施,出水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后排放。7.2.7 应对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挡、理发店、洗浴店、洗车场、小诊所
25、等场所的排水进行收集与预处理,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要求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污水禁止入河。DB 32/T 44982023 7 面源污染治理 7.3 7.3.1 在完成雨污分流的条件下,初期雨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海绵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净化。初期雨水控制量可取 4 mm8 mm;b)应结合河道水质整治目标设置初期雨水截流措施,将初期雨水纳入污水管网或通过调蓄池暂存后就地处理;c)宜在管网系统始端采用源头削减措施,系统末端可采用调蓄和水质净化设施;d)工业密集型河段分流制雨水排口应加强监测,宜采取净化措施。7.3.2 应规范河道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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