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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4498-2023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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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4498-2023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pdf

    1、 ICS 13.020.01 CCS Z00/09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4982023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engineering of urban river water environment2023-07-07 发布2024-01-01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 布 DB 32/T 4498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3 5 总体设计.3 6 水安全保障.4 一

    2、般规定.4 6.1 河道总体布置.4 6.2 堤岸防护.5 6.3 涉河建(构)筑物.5 6.47 水污染防治.6 一般规定.6 7.1 点源污染治理.6 7.2 面源污染治理.7 7.3 内源污染治理.7 7.4 客水污染治理.7 7.5 航运污染治理.8 7.68 水生态修复.8 一般规定.8 8.1 活水补水.8 8.2 生态驳岸.8 8.3 水质净化与改善.8 8.4 生物多样性修复.9 8.59 水景观提升.10 一般规定.10 9.1 平面布局.10 9.2 竖向设计.10 9.3 种植设计.10 9.4 景观建(构)筑物设计.10 9.5 景观照明设计.11 9.610 水智慧平

    3、台.11 一般规定.11 10.1 物联层.11 10.2 数据层.12 10.3 信息展示.12 10.4DB 32/T 44982023 II 附录A (资料性)模型模拟与评估.14 A.1 模型构建.14 A.2 参数率定和模型验证.14 A.3 方案优化.14 A.4 效果预测.15 A.5 应用评估.15 DB 32/T 4498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东南大学、江苏

    4、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同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宇、杨小丽、夏文林、孙巍、夏阳光、朱建国、耿震、任军俊、张生太、袁云霏、李峰、徐汉、孙芸、臧凌、段腾腾、冯博、李习洪、周超、陈勇、穆毅 DB 32/T 44982023 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其他湖泊等水体以及镇(乡)村河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

    5、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51222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T2208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HJ/T91 地表水

    6、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SL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723 治涝标准 SL778 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SL/Z 712 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 DB32/T 310001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河道 urban river 流经城市河流的河床、水体、两岸及堤防等。3.2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of urban river water environment 将城市河道作为一个整体,根据沿岸地理分布,以及水环境容量和生态格局,为达到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提

    7、升水景观等目标所采取的综合整治活动。DB 32/T 44982023 2 3.3 河段 urban river reach 按照一定规则分类的河流段。3.4 点源污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点源污染是指任何由可识别污染源产生的污染,主要包括排放口直排污废水、合流制管道溢流、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等污染。3.5 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面源污染是相对点源污染而言,指溶解的和固态污染物从非特定的地点,在降水以及融雪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而汇入受纳水体并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等的污染。3.6 内源污染 internal source

    8、 pollution 内源污染是指进入水体中的物质通过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逐渐沉降至水体底质表层,当累积到一定量后再向水体释放而形成的污染。3.7 生态驳岸 ecological riparian 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延续而采取的以安全为基础、生态为导向、恢复水体岸线自然属性的、产生一定自然景观效果的、对水体坡面进行防护的一种河岸形式。3.8 硬质驳岸 flinty riparian 由石材、混凝土材料或其他材料构筑的、使水体与土体完全隔绝的河岸形式。3.9 合流制溢流 combined sewer overflow 降雨时,超过截流能力的水排入水体的状况。3.10 生境 habitat 生

    9、物的个体、种群或群落生活地域的环境,包括必需的生存条件和其他对生物起作用的生态因素。3.11 生态环境需水量 eco-environmental water consumption 为实现特定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要的水资源总量。3.12 湿生植物 hydrophyte 根系常扎在潮湿土壤中,耐短期或季节性水淹,但不能忍受较长时间水分不足的陆生植物。3.13 水生植物 aquatic plant 整个或部分植物体长期生活在水环境中的植物,可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和沉水植物。DB 32/T 44982023 3 4 基本规定 4.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应以现状问题和需求为导向

    10、、上位规划为依据,采用“流域统筹、系统整治、智慧管控”全过程系统化治理思路。应以保障水安全为前提,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统筹兼顾水生态修复和水景观提升,加强水智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水体水功能达标。4.2 整治工程设计应以现状调查与评估为基础,以流域汇水范围为基本单元,调查内容应包含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及水智慧等。现状调查后,应进行现状评估与趋势判断,并提出整治策略。4.3 整治目标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河道水体功能区划等要求,对接流域规划和区域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设计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分项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综合考虑防洪防涝、供水、航运以及岸线利用的规划要求,确定防洪标准、内涝防治

    11、标准、水源水质达标率等水安全保障目标;b)应在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要求,确定污水集中收集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水污染防治目标;c)应结合城市水环境容量、水生态系统完善情况以及植物-动物-微生物全生态位架构构建情况,确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水位、透明度、底栖生物多样性等水生态修复目标;d)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等要求,确定水景观提升和水智慧平台建设目标。5 总体设计 5.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在满足整治目标的基础上,宜结合本底特性识别不同特征河段,并将设计目标分解到各个河段。5.2 城市河段宜根据区域特征、地域特征和河段功

    12、能进行分类,同一河道可分为多个河段,同一河段可具备多个区域特征、多个地域特征和多个功能特征。5.3 城市河段宜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分类:a)按照区域特征可分为城镇生活型、工业密集型和郊野乡村型河段;b)按照地域特征可分为平原型、山区型、河口型和其他地域型河段;c)按照河段功能可分为航道运输型、防洪排涝型、饮用水源型、景观游憩型和其他功能型河段。5.4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宜根据分类河段进行设计。同一河段具有多个区域特征、多个地域特征和多个河段功能时,应统筹考虑整治策略,制定设计方案。DB 32/T 44982023 4 5.5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宜在模型模拟与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水安全保障

    13、、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提升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模型模拟与评估应严格遵守河道整治目标,符合河道整治后的水文情势,模型模拟与评估应符合附录 A 的相关规定;b)水安全保障应作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提升等工程的前提,应合理确定或协调水安全工程布局,保障防洪防涝与供水安全;c)水污染防治应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统筹点源污染、面源污染、内源污染、客水污染、航运污染,落实污水提质增效,控制入河污染;d)水生态修复应根据不同设计水平年统筹活水补水、生态驳岸、水质净化与改善及生物多样性修复等方面的工程设计;e)水景观空间功能定位应与周边用地功能、空间风貌相协调,与周边城市定位、城市

    14、环境、自然环境相结合,融入本土文化、地域特色等因素,呈现良好景观视野或体验廊道;f)水智慧平台建设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环境治理水平、城市河道管理需要等因素,总体规划,分层次实施,与当地智慧城市建设要求相结合。6 水安全保障 一般规定 6.1 6.1.1 城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防洪标准应符合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 的相关规定,治涝标准和措施应符合治涝标准SL 723 和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 的相关规定,山洪防治的标准和措施应符合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技术规范SL 778 的相关规定。6.1.2 河道总体布置应统筹各项整治任务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宜在河道历

    15、史演变和水文分析的基础上,保留或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6.1.3 城镇生活型河道线性和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城市风貌,充分考虑河道生态、景观和文化要求。6.1.4 水系连通应保证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统筹防洪治涝保障、水环境水质改善、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6.1.5 行洪河道应根据城市防洪规划要求设置堤防。景观、生态等工程建设不应影响堤防安全。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相关规定。6.1.6 河道管理应符合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等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

    16、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宜归并合建,减少数量。河道总体布置 6.2 6.2.1 排涝分区应统筹考虑区域自然地理特点、河流水系特征及水利工程布局等情况,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进行划分。6.2.2 河道总体布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关系;河道水系总平面设计,应保留及恢复河道的自然弯曲形态,控制裁弯取直。6.2.3 在满足防洪治涝规划、城市控规及用地红线的基础上,河道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治导线。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当地蓝线规划要求,明确河道蓝线以及保护范围线,宜预留防汛和管护通道。6.2.4 水系连通应以流域为研究对象,分析流域水系的自然特征,根据城市河道的治理

    17、目标和要求,DB 32/T 44982023 5 合理确定治理策略和具体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拟连通的河道不应因洪水位差引起洪灾;b)现状为明渠的河道,整治建设不得暗渠化;c)应优先沟通断头河,具备条件时恢复城市建设中被填埋的河道;d)无法恢复河道时,可采用管渠、泵站等工程措施。6.2.5 河道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河道断面应满足行洪治涝、水源涵养、航运和引排水等基本功能;b)应避免河道断面单一化,并应优先保留或恢复天然河道断面;在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有困难时,应根据不同的河段功能类型、蓝线宽度、用地性质及城市道路关系综合考虑选用复式断面、梯形断面、矩形断面等;c)对于纵坡较大的河道,可

    18、设堰以维持景观、生态水位要求。堤岸防护 6.3 6.3.1 河道堤岸顶高程应满足设计水位及超高要求,岸顶与周边地面做好衔接。堤顶宽度应根据防洪防涝、管理、施工、构造及其他要求确定,且 1 级堤防堤顶宽度不宜小于 8 m,2 级不宜小于 6 m,3级及以下不宜小于 3 m。6.3.2 滩岸受水流、波浪影响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位置,应采取防护工程措施。护脚深度应按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 进行冲刷深度复核,应采取合适的抗冲刷措施。6.3.3 堤防的渗流及渗透稳定、抗滑稳定、沉降验算等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相关规定。6.3.4 应根据河道岸坡坡度、水流特点和岸坡土质等因素选

    19、择适宜的护岸结构型式,保证岸坡稳定性,满足河道过流能力。除消能防冲需要,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涉河建(构)筑物 6.4 6.4.1 水闸设计应符合水闸设计规范SL 265 的相关规定,泵站设计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相关规定。6.4.2 修建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构)筑物,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与堤防交叉的各类建(构)筑物,宜选用跨越的形式。需要穿堤的建(构)筑物,应合理布置,并应减少其数量。6.4.3 穿河构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构筑物宜建在稳定的地基上,应在与堤基接合部位采取防渗措施;构筑物周围的回填土应满足堤防要求;b)构筑物顶部(包括保护层)距规划河底的埋置深度不

    20、应小于 1m;c)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的闸阀,并能满足检修和紧急关闭要求。6.4.4 泵站、闸坝、船闸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选址在河势稳定、岸坡稳定且不影响河道功能和安全的堤段;应根据防洪要求设置闸门、闸阀等;b)应采用整体性和防渗性能好、地基适应性强的结构型式;应进行堤身渗流稳定计算;c)进、出水口应采取消能措施。与河岸结合部位易受水流冲刷,应采取防护措施。6.4.5 桥梁、渡槽、过河管架等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构筑物的墩台等支承结构不宜布置在堤身断面以内,不宜在河道内设置阻碍过水的设施,结构占用断面时应进行断面补偿。补偿后的河道断面不得小于原河道断面和规划河

    21、道断面;b)河道上方构筑物结构最低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满足防洪安全超高要求;DB 32/T 44982023 6 c)堤顶净空应满足堤防交通、防汛抢险和管理维修的要求,净空高度一般不小于 4.5 m。条件限制难以达到要求时,堤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5 m,并应在背水侧设置纵坡不大于 3%、堤顶净空高度不小于 4.5 m 的防汛辅道。防汛辅道不低于三级公路通车标准。7 水污染防治 一般规定 7.1 7.1.1 河道汇水范围内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新建城区应按分流制设计。7.1.2 水污染防治应综合考虑点源、面源及内源治理,宜统筹治理客水污染和航运污染。7.1.3 点源污染治理应对

    22、有污水入河的生活污水直排口、合流制管道溢流口、分流制雨污混接口、工业废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污染源进行分类整治。7.1.4 面源污染治理应对初期雨水、农村散排污水、种植业污染、养殖业污染、垃圾废弃物、融雪等污染进行分类整治。7.1.5 内源污染治理应清除城市河道内的污染底泥、死亡凋落生物、垃圾等过量内源污染物。7.1.6 城市河道严禁暗渠化,已有暗渠河道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宜进行复明或开窗,应加强暗渠内排污口整治工作,在不影响河道行洪能力的前提下可设置截污设施。7.1.7 河口型河段应加强排污口管理与综合整治,满足各级管控断面要求和相关保护规定。点源污染治理 7.2 7.2.1

    23、应对沿河排口分类调查,同时对汇水范围进行溯源分析。7.2.2 排水口治理宜与雨污分流改造、管网系统提质增效、设施维护管理等协同进行。7.2.3 分流制排水口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对污水直排口予以整治后及时封堵,将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系统;b)应对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排口进行改造,过渡期可设置截流设施排入污水管网或设置截污调蓄池就地处理。7.2.4 合流制排水口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a)合流制直排口应增设截流设施,接入污水收集系统;b)排水口改造时,应保障排水通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c)应合理提高合流制截流系统的截流倍数,保证旱天不向水体溢流。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积控制率不应小于 50%,且处

    24、理设施悬浮物排放浓度的月平均值不应大于 50 mg/L。7.2.5 其他排水口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a)沿河居民排水口 b)对临时保留的沿河居民住房,可采用沿河敷设管道、负压收集等方法收集污水;c)工业企业排放口 d)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至水体应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且排放口设置应获得当地主管部门许可。7.2.6 存在污水管网空白区、管道及检查井有缺陷等问题,应通过新建污水管道和修复现状缺陷管道,完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河道周边污水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可采用就地处理措施,出水达到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要求后排放。7.2.7 应对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挡、理发店、洗浴店、洗车场、小诊所

    25、等场所的排水进行收集与预处理,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要求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系统,污水禁止入河。DB 32/T 44982023 7 面源污染治理 7.3 7.3.1 在完成雨污分流的条件下,初期雨水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海绵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净化。初期雨水控制量可取 4 mm8 mm;b)应结合河道水质整治目标设置初期雨水截流措施,将初期雨水纳入污水管网或通过调蓄池暂存后就地处理;c)宜在管网系统始端采用源头削减措施,系统末端可采用调蓄和水质净化设施;d)工业密集型河段分流制雨水排口应加强监测,宜采取净化措施。7.3.2 应规范河道蓝线,

    26、对河道保护线内的农田种植、畜禽养殖、垃圾堆放进行取缔,对裸露土坡进行复绿,减少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7.3.3 应对农村散排污水收集处理,并选择适宜的收集处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a)村庄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周边或临近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宜采用纳管方式;b)村庄不具备纳管条件且居住相对集中,可采用集中污水处理方式;c)村庄居住分散,管网建设难度大时,宜采用分散污水处理方式。7.3.4 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宜采用生态拦截与生态处理技术,从“过程”和“末端”阻截污染物进入河道,减少进入河道的污染物总量。7.3.5 应加强对养殖业粪污收集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污染物直接入河。7.3.6 应建立完整的城市

    27、生活垃圾收集体系,垃圾收运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应收集处理。垃圾渗滤液不应进入雨水管道系统或直接入河。7.3.7 应减少融雪剂的使用。内源污染治理 7.4 7.4.1 宜采用当地土壤及河道底泥天然背景值,并综合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 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合理判定底泥污染程度,为清淤范围、清淤深度以及处理处置方式提供依据。7.4.2 河道清淤设计方案,应依据拟清淤河道及底泥的勘察检测结论,根据治理目标和清淤条件合理确定清淤范围、清淤深度和清淤方式。河道清淤不应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7.4.3 河道清淤不应

    28、影响临河建筑物、水工构筑物、过河管涵、桥梁等设施的结构和功能安全,必要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7.4.4 同一河道的不同河段可采用不同清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a)河道宽度小于 10 m、两岸具有一定空间且便于断流施工的河道宜采用干河清淤方式。干河清淤方式宜选择在枯水期实施;b)当淤泥较厚,且降水不见底,可采用半干河清淤方式;c)具有通航能力的河道宜采用绞吸船清淤等湿式清淤方式。7.4.5 河道清淤宜设置临时存储中转设施,临时设施应满足交通便利、防臭、防雨、防渗的要求。7.4.6 河道底泥处理处置应无害化、稳定化和减量化,宜进行资源化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根据底泥的性质、特点和最终处置方式

    29、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理方法;b)河道底泥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最终处置方式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和填埋等。7.4.7 应对河道底泥清淤、处理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严格防控。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 相关规定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置。7.4.8 底泥原位治理不宜投加化学类药剂,若需投加微生物菌剂,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经论证后实施。客水污染治理 7.5 DB 32/T 44982023 8 7.5.1 应评估上游河道污染的影响,根据环境容量与治理目标,制定客水治理方案。7.5.2 应从全流域的角度协调上游河道的治理,上游河道的水质应符合各河流断面的

    30、控制参数。航运污染治理 7.6 7.6.1 航运污染治理应包括对船舶污染(包括含油废水、化学洗舱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和港口码头污染等污染源的治理。7.6.2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 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7.6.3 航运污染控制设施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DB32/T 310001 的相关规定。8 水生态修复 一般规定 8.1 8.1.1 水生态修复工程要以有效控制外源和内源污染为前提,宜在控源截污的基础上,开展生物多样性修复工程。8.1.2 应根据设计目标,针对河道生态系统现状

    31、问题,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需求,提出工程总体布局,保证生态基流,进而确定活水补水、生态驳岸、水质净化与改善、生物多样性修复的工程任务与规模。活水补水 8.2 8.2.1 经过生态需水量评估不满足要求的河道,可结合河道整治目标,宜在生态环境需水量、水环境容量等计算的基础上对河道进行活水补水。8.2.2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公式参照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8.2.3 生态补水来源可采用天然水体水源、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等,并通过调配保障河道生态流量。8.2.4 补水方式可采用自流补水、泵站提水、闸坝泵站联合运行补水等形式。补水点和补水时段可根据河道的整治目标确定。

    32、生态驳岸 8.3 8.3.1 生态驳岸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相关规定;b)城镇生活型河段宜选择生态驳岸,宜具备景观休闲和亲水功能;c)工业密集型河段宜硬质驳岸与生态驳岸相结合,宜选择具备污染物截留和净化功能的驳岸形式;d)乡村郊野型河段宜选择自然生态驳岸。平原型河段宜优先采用自然土质驳岸,宜选择具备生态和净化功能的驳岸形式。山区型河段宜采用耐冲刷、透水性好的驳岸形式。8.3.2 驳岸生境营造可采用天然植物类、石笼类、木材-块石类、多孔混凝土构件等生态驳岸。硬质护岸无法拆除时可采用覆土法、生态袋等方法。8.3.3 硬质驳岸生态化改造时,不应影响河道水系

    33、的基本功能,可在临水侧的河底设置种植槽、定植设施或利用培土抬高等措施,种植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或沉水植物。水质净化与改善 8.4 8.4.1 水质净化与改善措施宜包括曝气增氧、生态浮岛、微生物修复、旁路处理等。应针对水质本底DB 32/T 44982023 9 条件和目标水质,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a)除山区型河段,河道生态水深不宜低于 40 cm;b)水体透明度不宜低于 25 cm;c)生物学污染指数(BPI)或大型底栖动物污染指数(MPI)宜满足“清洁”指标。8.4.2 河道水体溶解氧浓度不应低于 2 mg/L,宜高于 5 mg/L。山区型河段宜选择自然跌水复氧方式;平原型河段

    34、可选择自然跌水复氧、人工增氧曝气等方式。8.4.3 曝气设备宜布设在水流较缓或静水水域,应根据污染物削减量计算曝气量。8.4.4 在不影响汛期排水的条件下,雨水排口处可布置生态围隔和生态浮岛等措施净化雨水径流。8.4.5 生态浮岛应采用环境友好型材料作为水生植物种植基质。应根据最不利工况下确定生态浮岛固定方式,确保生态浮岛稳定运行。生态浮岛覆盖率不宜超过水面的 20%。8.4.6 微生物附着基宜布设在水流较缓或静水水域,或布置在排口附近;可单独布设或悬挂在浮床下方。8.4.7 化学药剂和微生物菌剂不宜用于河道原位治理。8.4.8 对于补水活水或河道原位净化措施后仍较难达到水功能目标要求的河段,

    35、可建设旁路处理如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滤床等设施对河道水体进行水质改善。处理规模可根据河道换水周期确定,河道水体的换水周期宜小于 10 天。可综合考虑水源条件、水温条件、水质保障等因素适当调整。生物多样性修复 8.5 8.5.1 生物多样性修复宜包括生境营造、陆生植物恢复、水生植物恢复、水生动物恢复等。8.5.2 宜通过设计深潭、浅滩、漫滩等多种纵断面类型,满足不同水生动植物生长、觅食、繁殖、避险等需求。8.5.3 生境营造应兼顾生态保育、景观游憩、科普教育和文化宣传等多种功能目标。8.5.4 应保护和修复河滩、驳岸生态系统。宜设计乔、灌、草组合配置的河滨植被缓冲带,营造多样化鸟类、陆生动物栖

    36、息地。8.5.5 应设计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沉水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鱼类等健康水生动植物群落。植物品种要求不宜长势过快,动物不宜密度过大,减少后续打捞的频率,降低运维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挺水植物宜选用根系发达、兼具观赏和净化效果的植物;b)浮叶植物宜选用景观效果好、生物量大的植物;c)沉水植物宜根据河道水深和水质情况分阶段种植和恢复;d)水生动物恢复应以自然繁衍为主,人工投放为辅,投放时应考虑对水生植物系统的保护,水生动物的投放应基于河道水生态调查,鱼类投放可选择滤食性鱼类、杂食性鱼类、肉食性鱼类,禁止投放过量草食性鱼类,底栖动物品种以滤食性的双壳类为主;螺类、贝类宜以 1530

    37、g/m2密度投放,杂食性虾类宜以 35 g/m2密度投放,鱼类宜以 715 g/m2密度投放;e)动植物群落应加强管理,优先选用土著生物,防止生物入侵。已有生物入侵的区域,应立即采取清理措施。8.5.6 水生植物应在适宜季节及时播种,应实行计划打捞,及时清理枯死、倒伏植物个体,保证水生植物的覆盖率及自然恢复能力。8.5.7 水生动物应在适宜季节投放,并严格管控投放动物的疾病监测与检疫,投放前应对水生动物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处理,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动植物。在维护期,应对水生动物种类及密度开展定期监测,进行科学的投放和捕捞,应严格

    38、控制草食性鱼类对河道生态系统的破坏。DB 32/T 44982023 10 9 水景观提升 一般规定 9.1 9.1.1 城市河道水景观设计必须遵循相关上位规划,并与城市历史文化协调一致。9.1.2 城市河道水景观必须在保证水安全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并应优先考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的设施需求。9.1.3 平面布局应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为导向,明确功能分区。各功能区块间的沟通应连续、通畅,并与周边环境有机衔接。9.1.4 竖向设计应满足景观空间塑造要求,防止水体水位变化对滨水景观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9.1.5 种植设计宜优先保留或利用原有植被。根据不同水位,合理配置陆生、湿生、水生等植物品种。

    39、平面布局 9.2 9.2.1 平面布局应根据临水条件、场地特征及规模、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划分功能区段。9.2.2 岸线布局应尊重原有自然形态。岸线为非自然形态时,宜在符合水利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结合用地规划适当优化。应根据岸线及水体水位的特征,合理布置临水设施,配置水生植物。9.2.3 河道滨水空间中的广场、绿道等出入口数量宜在 2 个或以上。主出入口应与外部道路相衔接,宜设置集散广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9.2.4 场地内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应结合场地游览路径设置,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 的相关规定。竖向设计 9.3 9.3.1 竖向设计应结合周边环境、地形地貌、水文特

    40、征和景观安全等要求,合理确定场地内地形的控制高程和主要景物的高程,并应满足主园路、重要建(构)筑物、游人集中场所、配电设施等不被水淹。9.3.2 活动场地、主路及重要建筑物等应布置在洪水位以上,并考虑洪水期对场地设施和游人的安全影响。二级滨水步道可设置于常水位及洪水位之间,视防洪标准情况可进行淹没设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9.3.3 铺装场地临水空间近岸 2 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7 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护措施。护栏可采用安全防护性、装饰性栏杆,从踩踏面起计,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05 m。种植设计 9.4 9.4.1 应结合总体设计对植物布局的要求,选择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满足生

    41、态、观赏要求。9.4.2 滨水区域的植物品种应结合水位高程合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常水位线以下且水流平缓的区域,应根据水深深度及水生植物习性科学配置沉水、浮水、挺水、漂浮型植物,并考虑植物配置美学特性;b)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的区域,应选用具有水土保持与美化河岸等功能的多年生水陆两生品种;c)洪水位以上的区域,植物配置应符合总体设计要求。水质要求较高的临水区域,不宜种植落叶植物。景观建(构)筑物设计 9.5 9.5.1 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a)游客服务中心、驿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宜设置应急医疗救助点,应能提供满足应急救援服务所需的医疗救助设备器材;DB 32/T 44982023 11

    42、 b)宜每 2000 m3000 m 设置一座驿站,驿站内宜设有售卖、休憩、公厕等设施;c)水上码头宜设置在水面较宽阔、水流较平缓处,与陆上接驳车站的距离宜小于 500 m,并满足水上交通和陆上交通的换乘需求;d)公厕宜布置在交通便利、游客密集的场所,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城区段滨水景观区域的公厕服务半径不应超过 250 m,污水应设置处理措施达标排放或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直接排放至水体;e)公共服务设施宜结合水榭、景亭、楼阁、观景塔等形式设置。9.5.2 桥梁设计应满足桥体本身造景、驻足观景、交通、空间布局、视线引导、人流集散、通航、行洪等要求。人行桥梁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 m,有

    43、非机动车通行需求的桥梁,栏杆高度不低于 1.4 m。竖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 m。人行栏杆竖向荷载不应小于 1.2 kN/m,水平荷载不应小于 2.5 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应与其他可变作用叠加。9.5.3 亲水平台、亲水台阶、亲水栈道、亲水步道应符合下列规定:a)常水位变幅小于 0.5 m 的河段,宜布置亲水平台;常水位变幅在 0.5 m2.0 m 的河段,宜布置亲水台阶;b)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设置应充分考虑亲水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并符合相关规范。亲水平台的设置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c)除亲水平台、亲水台阶、亲水栈道、亲水步道等景观设施外,其他景观工程应布置在水体洪水位以上。景观照明

    44、设计 9.6 9.6.1 坡道、台阶、高差处和亲水平台、栈道等应设置合适的照明设施,保证夜间游人安全。9.6.2 水景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a)宜展现景观喷泉、水系的轮廓形象和水生植物等;b)允许下人的水景照明灯具应采用直流 12 V 及以下电压供电,并做好水景区域局部等电位联结;不下人的水景照明灯具宜采用直流 24 V 安全供电。9.6.3 景观建(构)筑物照明应考虑对白天景观的影响,灯具应易于隐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9.6.4 驳岸、桥梁照明应主要表现出其线性外形,宜以线条灯为主要照明灯具表现直立面,并表现出柱子、桥腹等重要部位。10 水智慧平台

    45、一般规定 10.1 10.1.1 城市河道水智慧平台建设层次应根据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城市河道管理需要和水环境治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为水智慧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服务、可视化等支撑能力。10.1.2 城市河道水智慧平台框架应由物联层、数据层、信息展示、网络安全等部分组成。10.1.3 水智慧平台在网络安全方面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2080、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 的相关规定。物联层 10.2 10.2.1 物联层宜包含基于智能物联网的在线监控系统和移动监测、遥感监测设备

    46、等。DB 32/T 44982023 12 10.2.2 监测断面应能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水文特征,可根据河道水系、行政区域以及水功能区划分来设置监测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a)宜对流域(水系)设置背景断面、控制断面(若干)和入海口断面;b)可对行政区域设置背景断面(对水系源头)、入境断面(对过境河流)、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入海口断面和出境断面;c)宜根据水体功能区设置控制监测断面,同一水体功能区应至少设置 1 个监测断面。10.2.3 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河道等级和管理需要,设置监测站点。监测站点宜包括水雨情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视频监控站、排口监测点和相关水利、景观等工程设施监控。10.

    47、2.4 水质监测的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 的相关规定。10.2.5 通信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a)有线传输应支持不同场景对传输要求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网、IP 城域网、分组传送网等应用范围;b)宽带无线传输应支持不同流量等级的区分,支持 5G 及后续无线网络演进;c)窄带无线传输应支持 SNMP、CMIP、CORBA 等多种网络管理协议,并支持不同协议间的切换。数据层 10.3 10.3.1 数据层应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等进行全流程设计。10.3.2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支持结构化数据和

    48、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b)应支持批量数据、准实时数据和实时数据的采集;c)应支持提供任务调度接口,供第三方调度平台调用。10.3.3 数据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支持具备多种储存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KV 型、关系型、文件型等,支持不同存储维度间数据的转换;b)应支持数据仓库功能,提供结构化数据存储服务和基本的数据分析服务。10.3.4 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支持分布式数据处理,提供批量数据处理和实时流式数据处理能力;b)应支持多种主流的数据处理计算框架,包括但不限于批量处理、交互查询、实时流、内存计算等。10.3.5 数据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提供多种数据分析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描述

    49、性分析、诊断性分析、预测性分析、因果性分析等;b)应支持设备监测数据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监测密度分析、设备监测数据均值/极值统计、设备监测数据偏差分析、设备监测数据异常频率统计、设备监测数据趋势分析等。信息展示 10.4 10.4.1 信息展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数据综合监管、水质等数据分析情况、实时监控视频、预警告警、资产及设备状况展示等。应符合下列规定:a)指标的类别划分应按上一级包含下一级别设置,同一类别之间的指标能“相互独立、互无覆盖”;b)指标应设置合理的值域取值范围,对超出范围的指标数据进行警告;c)指标应有清晰的内容解释,便于理解指标的含义。10.4.2 智能预警与决策分析应

    50、符合下列规定:DB 32/T 44982023 13 a)应对城市河道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准确而及时地预警;b)宜以监测数据为分析依据,以水质水动力模型分析为支撑,对污染物进行溯源和水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将数据结果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提供辅助决策支持。DB 32/T 44982023 14 A A 附录A (资料性)模型模拟与评估 A.1 模型构建 A.1.1 模型构建应根据河道整治目标确定,应包括水动力模型和水质模型。A.1.2 评估时期应涵盖枯水期,兼顾丰水期和平水期。感潮河段应对潮期开展预测。若河道整治工程对河道内水生生物生长、繁殖有明显影响,应增加对应的预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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