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344—202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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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 3.0 2 0CCS P 1 8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规 范2 0 2 1-0 9-1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主 体 防 护.26 通 风 系 统.57 给 排 水 及 供 油 系 统.78 电 气 系 统.99
2、信 息 系 统.1 11 0 警 报 设 施.1 31 1 消 防 系 统.1 4附 录 A(资 料 性)维 护 周 期.1 7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人 防 事 务 综 合 保 障 中 心(杭 州 市 人 防 民 防 指 挥 信 息 保 障 中 心)、耀 华 建 设
3、管 理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大 学、杭 州 科 技 职 业 技 术 学 院、浙 江 中 业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城 建 设 计 研 究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斌、朱 玲、向 祥 林、孙 常 泼、杨 士 兵、林 川、熊 卓 亚、袁 建 红、杨 英、王 佳慧、丁 伟 翔、竹 隰 生、杨 书 林、李 钓 平、史 可 斌、韩 宏 强、许 文 庆。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1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4、义、基 本 要 求、主 体 防 护、通 风 系 统、给 排 水 及 供油 系 统、电 气 系 统、信 息 系 统、警 报 设 施、消 防 系 统。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指 挥 工 程 除 外)。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5、件。G B 5 1 0 3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R F J 0 1 防 空 工 程 设 备 设 施 标 志 和 着 色 标 准D B 3 3/T 2 2 0 7 人 民 防 空 固 定 式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人 民 防 空 工 程为 保 障 战 时 人 员 与 物 资 掩 蔽、人 民 防 空 指 挥、医 疗 救 护 等 而 单 独 修 建 的 地 下 防 护 建 筑,以 及 结 合 地面 建 筑 修 建 的 战 时 可 用 于 防 空 的 地 下 室(以
6、 下 简 称“人 防 工 程”)。3.2人 防 工 程 维 护 管 理对 工 程 及 其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维 修、保 养、保 护 的 组 织、计 划、实 施 及 检 查、督 促 工 作。3.3主 体人 防 工 程 中 能 满 足 战 时 防 护 和 主 要 功 能 要 求 的 部 分。3.4人 防 警 报 设 施用 于 战 时 防 空、平 时 防 灾 鸣 放 警 报 信 号 的 固 定 设 备 设 施,包 括 警 报 器、控 制 终 端、后 备 电 源 及 相 关的 通 信、供 电 线 路 和 构 筑 物 等 附 属 设 施。4 基 本 要 求4.1 遵 循 统 一 要 求、分 工 负
7、 责、定 期 维 护、保 障 使 用 的 原 则。4.2 确 保 工 程 战 时 防 护 效 能、满 足 平 时 正 常 使 用。4.3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责 任、应 急 管 理、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24.4 结 合 工 程 实 际,参 考 附 录,制 定 维 护 管 理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4.5 人 防 工 程 及 设 备 设 施 经 维 护 后 仍 无 法 满 足 要 求,应 另 行 安 排 大 中 修。5 主 体 防 护5.1 主 体 结 构5.1.1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1
8、 次/季,其 中 坑(地)道 工 程 根 据 类 别 等 适 当 调 整。坑(地)道工 程 根 据 与 其 他 人 防 工 程 的 连 通 情 况 分 为 三 类:a)一 类 坑(地)道:与 指 挥 工 程 直 通 的 坑(地)道;b)二 类 坑(地)道:与 一 类 坑(地)道 连 通 的 坑(地)道;c)三 类 坑(地)道:零 散 或 单 个 的,与 其 它 坑(地)道 都 不 连 通 的 坑(地)道。注:坑道工程和地道工程,简称:坑(地)道工程。5.1.2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前 应 根 据 人 防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巡 查 计 划 和 方 案。对 原 有
9、 异 常 部 位 应 重点 检 查 变 化 和 维 护 效 果;对 新 发 现 的 异 常 情 况,应 作 好 现 场 标 记,并 书 面 记 录。巡 查 完 成 后,提 出 巡 查报 告,内 容 包 括:a)异 常 情 况,附 检 查 记 录、现 场 照 片;b)异 常 情 况 原 因 初 步 分 析 及 维 护 建 议,对 难 以 判 断 其 损 坏 程 度 和 原 因 异 常 情 况,提 出 需 要 结 构检 测 或 安 全 性 评 估 的 建 议;c)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评 定,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判 定 标 准 按 照 表 1 执 行。表 1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10、查 评 定 标 准检查部位 巡查内容评定A 类 B 类主体结构 渗漏、露筋、裂缝、变形、沉降情况局部存 在渗水、露筋 现象,无明显裂缝,有沉降、变形情况,但在允 许范围,尚不 妨碍使用安全大 面 积 漏 水 或 裂 缝,沉 降、变 形超 过 规 范 允 许 或 明 显 加 剧,混 凝土 保 护 层 剥 落,露 筋 锈 蚀,对 使用安全构成威胁坑(地)道洞口山体有无滑坡、岩体有无崩塌的征兆;边坡、护坡道等有无缺口、流涌水、沉陷、塌落、变形、位移等存在此 类异常情况,尚未危及主体结构使用安全山体(岩体)开裂、滑动、失稳,护 坡、挡 墙 等 产 生 开 裂、变 形、移位等,对使用安全构成威胁洞身岩体
11、裂隙及结构变化情况存在裂 隙但处于稳定 状态,尚不妨碍使用安全裂 隙 及 结 构 变 化 明 显,局 部 有 围岩有崩塌现象,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使用安全构成威胁5.1.3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判 定 后 处 置:a)未 发 现 异 常 时,继 续 正 常 使 用;b)评 定 为 A 类 时,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继 续 使 用,并 采 取:适 当 增 加 巡 查 频 率,持 续 观 察 异 常变 化;安 排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专 业 单 位 实 施 结 构 检 测 或 安 全 性 评 估;安 排 维 护 处 理;c)评 定 为 B 类 时,视 情 况
12、 采 取 局 部 关 停 使 用,并 及 时 安 排 维 护 处 理。5.1.4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中 还 应 落 实 下 列 结 构 保 护 措 施:a)城 市 广 场、道 路 下 的 人 防 工 程 应 根 据 原 设 计 要 求 落 实 地 面 限 载 管 理;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3b)地 道 式、掘 开 式 人 防 工 程 顶 部 覆 土 厚 度 应 满 足 原 设 计 的 要 求,不 得 随 意 在 该 人 防 工 程 顶 部 及周 边 取 土;c)坑 道 式 人 防 工 程 外 轮 廓 线 1 5 0 m
13、范 围 内 严 禁 实 施 山 体 采 石,1 5 0 m 控 制 线 以 外 采 石 或 爆 破 作 业,须 征 得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同 意;d)人 防 工 程 顶 部 及 周 围 地 面 不 得 修 建 危 及 人 防 工 程 安 全 的 水 池、渗 水 井 等 构 筑 物,并 应 及 时 填平 洼 地,避 免 积 水;e)在 人 防 工 程 附 近 新 建 工 程 时,特 别 是 基 坑 开 挖、降 排 水 施 工 期 间,应 做 好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监 测,采 取 有 效 保 护 措 施,保 障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安 全;当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出 现
14、沉 陷、裂 缝 现 象 时,应 立 即 停 止 施 工,查 明 原 因,并 采 取 保 护 加 固 措 施;f)对 可 能 影 响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安 全 的 邻 近 地 下 管 道,必 须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并 建 立 档 案;g)人 防 工 程 内 的 蓄 电 池 间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并 保 持 防 腐 性 能 完 好;未 采 取 防 腐 蚀 处 理 的 空 间 严禁 存 放 有 腐 蚀 性 的 物 品;h)人 防 工 程 承 重 结 构 不 得 随 意 改 变,装 修 和 维 修 施 工 严 禁 在 顶 板、底 板 和 围 护 墙 上 开 洞、钻 孔
15、。5.1.5 防 水 堵 漏 处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对 有 渗 漏 痕 迹 的 区 域 应 标 记、重 点 观 测,确 定 渗 漏 源、渗 水 量、水 压、渗 水 影 响 范 围 等 情 况,并 及 时 处 理;b)防 水 堵 漏 可 采 用 引 排、堵 塞、抹 面、粘 贴、注 浆 等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治 理。宜 按 先 易 后 难、从 上到 下 的 顺 序 进 行。渗 漏 面 积 大 的 部 位 应 由 大 化 小、由 线 化 点,逐 步 缩 小 渗 漏 范 围,最 后 进 行全 部 封 闭;c)防 水 堵 漏 施 工 应 由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资 质 的 施
16、 工 单 位 承 担,确 保 施 工 质 量;d)防 水 堵 漏 处 理 不 得 影 响 人 防 工 程 的 结 构 安 全 和 工 程 密 闭;e)防 水 堵 漏 处 理 方 案 及 处 理 结 果 按 要 求 记 录 归 档,并 作 为 后 续 维 护 的 复 查 内 容。5.2 防 护 门、防 护 密 闭 门、密 闭 门5.2.1 门 扇、门 框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门 扇、门 框 外 露 金 属 件 的 面 漆 完 整、无 锈 斑,防 锈 漆 和 面 漆 维 护 不 少 于 1 次/2 年;b)门 扇 防 护、密 闭 性 能 检 测 1 次/2 年,当 防
17、护 或 密 闭 性 能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时,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处 理 措 施 补 强、修 整 或 更 换;c)门 扇 手 动 开 启 或 关 闭 到 位 前 应 减 速 运 行;d)门 扇 长 期 处 于 开 启 时,应 采 用 楔 形 垫 托 门 扇 下 部,以 防 门 轴 长 期 局 部 受 力 产 生 疲 劳 下 垂 变 形;当 发 现 变 形,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5.2.2 闭 锁、铰 页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闭 锁、铰 页 运 行 功 能 检 查 不 少 于 1 次/月;b)闭 锁、铰 页 及 其 传 动 机 构 的 运 动
18、 部 位 应 注 油 保 养 1 次/半 年;c)闭 锁、铰 页 上 的 销 轴、垫 片、垫 圈、密 封 圈 等 零 件 齐 全,闭 锁 轴、铰 页 轴、垫 片 等 磨 损 严 重导 致 间 隙 过 大 的,应 及 时 更 换;d)门 轴 式 铰 页 的 下 铰 底 座、闭 锁 盒 应 保 持 清 洁,不 得 有 杂 物。5.2.3 密 闭 胶 条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密 闭 胶 条 维 护 1 次/半 年,对 密 闭 胶 条 清 理 清 洁,不 得 沾 油 脂、油 漆 和 污 渍,并 涂 滑 石 粉 保 护,密 闭 胶 条 的 嵌 压 或 固 定 应 均 匀、
19、平 整,不 得 拉 长、扭 曲 和 松 动;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4b)密 闭 胶 条 更 换 1 次/1 0 年,若 发 现 密 封 胶 条 老 化、有 贯 穿 断 面 的 通 孔 或 局 部 缺 胶 2 m m 以 上 的,应 及 时 更 换;c)门 扇 平 时 不 宜 长 期 关 闭,以 免 密 闭 胶 条 失 效。5.2.4 垂 直 升 降 式 防 淹 防 护 密 闭 门、液 压 立 转 式 防 淹 防 护 密 闭 门、区 间 防 护 密 闭 隔 断 门、电 控 密 闭 门等 可 根 据 设 计 要 求、设 备 使 用 维 护 说 明,按 照 本 规
20、 范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维 护。5.3 防 爆 波 活 门、自 动 排 气 活 门5.3.1 防 爆 波 活 门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爆 波 活 门 巡 查 1 次/季;b)外 露 金 属 件 及 闭 锁、铰 页 等 转 动 部 件 的 维 护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5.2.1、5.2.2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排 烟 口 部 的 防 爆 波 活 门 应 涂 刷 防 火 漆 或 耐 高 温、耐 腐 蚀 涂 料;活 门 除 锈 涂 漆 时 应 将 活 门 板 卸下 作 业(装 卸 时 不 得 用 铁 锤 直 接 敲 打);c)防 爆 波 活
21、门 的 胶 垫、胶 管 的 维 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2.3 条 的 有 关 规 定;d)活 门 板 与 底 座 板 的 接 触 面 及 风 孔 应 清 除 油 污、烟 灰,保 持 清 洁;e)悬 板 式 防 爆 波 活 门 的 张 开 角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5.3.2 自 动 排 气 活 门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自 动 排 气 活 门 巡 查 1 次/季,并 视 巡 查 情 况 做 好 部 件 清 理、除 锈 防 锈、加 润 滑 油、更 换 密 封 材料 等 维 护;b)有 条 件 的 工 程,自 动 排 气 活 门 更 换 重 要
22、 部 件 后(或 每 5 年),应 进 行 活 门 的 超 压 开 启 效 果 和密 闭 性 能 检 测 调 校。5.4 密 闭 观 察 窗密 闭 观 察 窗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密 闭 观 察 窗 巡 查 1 次/季,外 露 金 属 件 维 护 按 本 规 范 第 5.2.1、5.2.2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b)密 闭 观 察 窗 的 有 机 玻 璃 应 保 持 清 洁 透 明,并 保 持 良 好 的 密 闭 性 能,若 出 现 裂 纹、透 明 度 下 降而 影 响 观 察 或 胶 板 老 化 的,应 及 时 更 换。5.5 密 闭5.5.1 孔
23、口 密 闭 设 施、防 毒 通 道 及 穿 墙 管 线 的 密 闭 性 能 检 查 1 次/3 年。5.5.2 预 埋 件、穿 墙 管、封 堵 框 等 外 露 金 属 件 维 护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5.2.1 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维 护 时 严 禁敲 打 密 闭 段 的 穿 墙 管;穿 墙 管 周 围 及 墙 面 有 裂 缝、管 孔 的 封 堵 堵 头 松 动 或 掉 落 的,应 及 时 处 理;法 兰 堵板 平 时 应 盖 严 密 闭,老 化 的 橡 胶 垫 圈 应 及 时 更 换;废 弃 的 穿 墙 管 孔 应 及 时 做 好 防 护 密 闭 处 理。5.5.3 不 得 在
24、有 防 护 密 闭 要 求 的 门 框 墙、临 空 墙、人 防 结 构 板、防 护 单 元 隔 墙、密 闭 隔 墙 上 任 意 开 孔,定 期 检 查 门、窗 框 与 墙 面 接 触 部 位 的 密 闭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5.5.4 各 类 封 堵 构 件(板)及 相 应 配 套 螺 栓 等 应 妥 善 存 放 在 指 定 位 置,临 战 安 装;封 堵 孔 口 前 的 门 槛槽 应 保 持 清 洁,发 现 门 槛 槽 盖 板 变 形 或 损 坏 的,应 及 时 修 复 或 更 换,确 保 满 足 防 护 密 闭 要 求。5.6 综 合 环 境5.6.1 人 防 工 程
25、综 合 环 境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人 防 工 程 综 合 环 境 检 查 不 少 于 1 次/半 年;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5b)出 入 口 及 其 周 围 不 得 修 建 临 时 设 施、堆 放 物 资 器 材,保 持 进 出 口 道 路 畅 通,其 他 地 面 附 属 设施 完 好;c)伪 装 建(构)筑 物、设 施、植 被 等,应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一 致;d)人 防 工 程 蚁 害 检 查 时 应 清 理 口 部 附 近 的 草 根、树 皮、枯 木、木 屑,预 防 蚁 害 发 生,当 发 现 白蚁 时,应 保 护 白 蚁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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