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 3.0 2 0CCS P 1 8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规 范2 0 2 1-0 9-15 发 布 2 0 2 1-1 0-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主 体 防 护.26 通 风 系 统.57 给 排 水 及 供 油 系 统.78 电 气 系 统.99
2、信 息 系 统.1 11 0 警 报 设 施.1 31 1 消 防 系 统.1 4附 录 A(资 料 性)维 护 周 期.1 7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人 防 事 务 综 合 保 障 中 心(杭 州 市 人 防 民 防 指 挥 信 息 保 障 中 心)、耀 华 建 设
3、管 理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大 学、杭 州 科 技 职 业 技 术 学 院、浙 江 中 业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城 建 设 计 研 究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斌、朱 玲、向 祥 林、孙 常 泼、杨 士 兵、林 川、熊 卓 亚、袁 建 红、杨 英、王 佳慧、丁 伟 翔、竹 隰 生、杨 书 林、李 钓 平、史 可 斌、韩 宏 强、许 文 庆。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1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4、义、基 本 要 求、主 体 防 护、通 风 系 统、给 排 水 及 供油 系 统、电 气 系 统、信 息 系 统、警 报 设 施、消 防 系 统。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指 挥 工 程 除 外)。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5、件。G B 5 1 0 3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R F J 0 1 防 空 工 程 设 备 设 施 标 志 和 着 色 标 准D B 3 3/T 2 2 0 7 人 民 防 空 固 定 式 警 报 设 施 建 设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人 民 防 空 工 程为 保 障 战 时 人 员 与 物 资 掩 蔽、人 民 防 空 指 挥、医 疗 救 护 等 而 单 独 修 建 的 地 下 防 护 建 筑,以 及 结 合 地面 建 筑 修 建 的 战 时 可 用 于 防 空 的 地 下 室(以
6、 下 简 称“人 防 工 程”)。3.2人 防 工 程 维 护 管 理对 工 程 及 其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维 修、保 养、保 护 的 组 织、计 划、实 施 及 检 查、督 促 工 作。3.3主 体人 防 工 程 中 能 满 足 战 时 防 护 和 主 要 功 能 要 求 的 部 分。3.4人 防 警 报 设 施用 于 战 时 防 空、平 时 防 灾 鸣 放 警 报 信 号 的 固 定 设 备 设 施,包 括 警 报 器、控 制 终 端、后 备 电 源 及 相 关的 通 信、供 电 线 路 和 构 筑 物 等 附 属 设 施。4 基 本 要 求4.1 遵 循 统 一 要 求、分 工 负
7、 责、定 期 维 护、保 障 使 用 的 原 则。4.2 确 保 工 程 战 时 防 护 效 能、满 足 平 时 正 常 使 用。4.3 建 立 健 全 岗 位 责 任、应 急 管 理、档 案 管 理 等 制 度。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24.4 结 合 工 程 实 际,参 考 附 录,制 定 维 护 管 理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4.5 人 防 工 程 及 设 备 设 施 经 维 护 后 仍 无 法 满 足 要 求,应 另 行 安 排 大 中 修。5 主 体 防 护5.1 主 体 结 构5.1.1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1
8、 次/季,其 中 坑(地)道 工 程 根 据 类 别 等 适 当 调 整。坑(地)道工 程 根 据 与 其 他 人 防 工 程 的 连 通 情 况 分 为 三 类:a)一 类 坑(地)道:与 指 挥 工 程 直 通 的 坑(地)道;b)二 类 坑(地)道:与 一 类 坑(地)道 连 通 的 坑(地)道;c)三 类 坑(地)道:零 散 或 单 个 的,与 其 它 坑(地)道 都 不 连 通 的 坑(地)道。注:坑道工程和地道工程,简称:坑(地)道工程。5.1.2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前 应 根 据 人 防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巡 查 计 划 和 方 案。对 原 有
9、 异 常 部 位 应 重点 检 查 变 化 和 维 护 效 果;对 新 发 现 的 异 常 情 况,应 作 好 现 场 标 记,并 书 面 记 录。巡 查 完 成 后,提 出 巡 查报 告,内 容 包 括:a)异 常 情 况,附 检 查 记 录、现 场 照 片;b)异 常 情 况 原 因 初 步 分 析 及 维 护 建 议,对 难 以 判 断 其 损 坏 程 度 和 原 因 异 常 情 况,提 出 需 要 结 构检 测 或 安 全 性 评 估 的 建 议;c)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评 定,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判 定 标 准 按 照 表 1 执 行。表 1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10、查 评 定 标 准检查部位 巡查内容评定A 类 B 类主体结构 渗漏、露筋、裂缝、变形、沉降情况局部存 在渗水、露筋 现象,无明显裂缝,有沉降、变形情况,但在允 许范围,尚不 妨碍使用安全大 面 积 漏 水 或 裂 缝,沉 降、变 形超 过 规 范 允 许 或 明 显 加 剧,混 凝土 保 护 层 剥 落,露 筋 锈 蚀,对 使用安全构成威胁坑(地)道洞口山体有无滑坡、岩体有无崩塌的征兆;边坡、护坡道等有无缺口、流涌水、沉陷、塌落、变形、位移等存在此 类异常情况,尚未危及主体结构使用安全山体(岩体)开裂、滑动、失稳,护 坡、挡 墙 等 产 生 开 裂、变 形、移位等,对使用安全构成威胁洞身岩体
11、裂隙及结构变化情况存在裂 隙但处于稳定 状态,尚不妨碍使用安全裂 隙 及 结 构 变 化 明 显,局 部 有 围岩有崩塌现象,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使用安全构成威胁5.1.3 结 构 完 好 性 巡 查 判 定 后 处 置:a)未 发 现 异 常 时,继 续 正 常 使 用;b)评 定 为 A 类 时,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继 续 使 用,并 采 取:适 当 增 加 巡 查 频 率,持 续 观 察 异 常变 化;安 排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专 业 单 位 实 施 结 构 检 测 或 安 全 性 评 估;安 排 维 护 处 理;c)评 定 为 B 类 时,视 情 况
12、 采 取 局 部 关 停 使 用,并 及 时 安 排 维 护 处 理。5.1.4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中 还 应 落 实 下 列 结 构 保 护 措 施:a)城 市 广 场、道 路 下 的 人 防 工 程 应 根 据 原 设 计 要 求 落 实 地 面 限 载 管 理;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3b)地 道 式、掘 开 式 人 防 工 程 顶 部 覆 土 厚 度 应 满 足 原 设 计 的 要 求,不 得 随 意 在 该 人 防 工 程 顶 部 及周 边 取 土;c)坑 道 式 人 防 工 程 外 轮 廓 线 1 5 0 m
13、范 围 内 严 禁 实 施 山 体 采 石,1 5 0 m 控 制 线 以 外 采 石 或 爆 破 作 业,须 征 得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同 意;d)人 防 工 程 顶 部 及 周 围 地 面 不 得 修 建 危 及 人 防 工 程 安 全 的 水 池、渗 水 井 等 构 筑 物,并 应 及 时 填平 洼 地,避 免 积 水;e)在 人 防 工 程 附 近 新 建 工 程 时,特 别 是 基 坑 开 挖、降 排 水 施 工 期 间,应 做 好 人 防 工 程 主 体 结 构监 测,采 取 有 效 保 护 措 施,保 障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安 全;当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出 现
14、沉 陷、裂 缝 现 象 时,应 立 即 停 止 施 工,查 明 原 因,并 采 取 保 护 加 固 措 施;f)对 可 能 影 响 人 防 工 程 结 构 安 全 的 邻 近 地 下 管 道,必 须 采 取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并 建 立 档 案;g)人 防 工 程 内 的 蓄 电 池 间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并 保 持 防 腐 性 能 完 好;未 采 取 防 腐 蚀 处 理 的 空 间 严禁 存 放 有 腐 蚀 性 的 物 品;h)人 防 工 程 承 重 结 构 不 得 随 意 改 变,装 修 和 维 修 施 工 严 禁 在 顶 板、底 板 和 围 护 墙 上 开 洞、钻 孔
15、。5.1.5 防 水 堵 漏 处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对 有 渗 漏 痕 迹 的 区 域 应 标 记、重 点 观 测,确 定 渗 漏 源、渗 水 量、水 压、渗 水 影 响 范 围 等 情 况,并 及 时 处 理;b)防 水 堵 漏 可 采 用 引 排、堵 塞、抹 面、粘 贴、注 浆 等 方 法 进 行 综 合 治 理。宜 按 先 易 后 难、从 上到 下 的 顺 序 进 行。渗 漏 面 积 大 的 部 位 应 由 大 化 小、由 线 化 点,逐 步 缩 小 渗 漏 范 围,最 后 进 行全 部 封 闭;c)防 水 堵 漏 施 工 应 由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资 质 的 施
16、 工 单 位 承 担,确 保 施 工 质 量;d)防 水 堵 漏 处 理 不 得 影 响 人 防 工 程 的 结 构 安 全 和 工 程 密 闭;e)防 水 堵 漏 处 理 方 案 及 处 理 结 果 按 要 求 记 录 归 档,并 作 为 后 续 维 护 的 复 查 内 容。5.2 防 护 门、防 护 密 闭 门、密 闭 门5.2.1 门 扇、门 框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门 扇、门 框 外 露 金 属 件 的 面 漆 完 整、无 锈 斑,防 锈 漆 和 面 漆 维 护 不 少 于 1 次/2 年;b)门 扇 防 护、密 闭 性 能 检 测 1 次/2 年,当 防
17、护 或 密 闭 性 能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时,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处 理 措 施 补 强、修 整 或 更 换;c)门 扇 手 动 开 启 或 关 闭 到 位 前 应 减 速 运 行;d)门 扇 长 期 处 于 开 启 时,应 采 用 楔 形 垫 托 门 扇 下 部,以 防 门 轴 长 期 局 部 受 力 产 生 疲 劳 下 垂 变 形;当 发 现 变 形,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5.2.2 闭 锁、铰 页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闭 锁、铰 页 运 行 功 能 检 查 不 少 于 1 次/月;b)闭 锁、铰 页 及 其 传 动 机 构 的 运 动
18、 部 位 应 注 油 保 养 1 次/半 年;c)闭 锁、铰 页 上 的 销 轴、垫 片、垫 圈、密 封 圈 等 零 件 齐 全,闭 锁 轴、铰 页 轴、垫 片 等 磨 损 严 重导 致 间 隙 过 大 的,应 及 时 更 换;d)门 轴 式 铰 页 的 下 铰 底 座、闭 锁 盒 应 保 持 清 洁,不 得 有 杂 物。5.2.3 密 闭 胶 条 的 维 护 保 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密 闭 胶 条 维 护 1 次/半 年,对 密 闭 胶 条 清 理 清 洁,不 得 沾 油 脂、油 漆 和 污 渍,并 涂 滑 石 粉 保 护,密 闭 胶 条 的 嵌 压 或 固 定 应 均 匀、
19、平 整,不 得 拉 长、扭 曲 和 松 动;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4b)密 闭 胶 条 更 换 1 次/1 0 年,若 发 现 密 封 胶 条 老 化、有 贯 穿 断 面 的 通 孔 或 局 部 缺 胶 2 m m 以 上 的,应 及 时 更 换;c)门 扇 平 时 不 宜 长 期 关 闭,以 免 密 闭 胶 条 失 效。5.2.4 垂 直 升 降 式 防 淹 防 护 密 闭 门、液 压 立 转 式 防 淹 防 护 密 闭 门、区 间 防 护 密 闭 隔 断 门、电 控 密 闭 门等 可 根 据 设 计 要 求、设 备 使 用 维 护 说 明,按 照 本 规
20、 范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维 护。5.3 防 爆 波 活 门、自 动 排 气 活 门5.3.1 防 爆 波 活 门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爆 波 活 门 巡 查 1 次/季;b)外 露 金 属 件 及 闭 锁、铰 页 等 转 动 部 件 的 维 护 应 按 本 规 范 第 5.2.1、5.2.2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排 烟 口 部 的 防 爆 波 活 门 应 涂 刷 防 火 漆 或 耐 高 温、耐 腐 蚀 涂 料;活 门 除 锈 涂 漆 时 应 将 活 门 板 卸下 作 业(装 卸 时 不 得 用 铁 锤 直 接 敲 打);c)防 爆 波 活
21、门 的 胶 垫、胶 管 的 维 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5.2.3 条 的 有 关 规 定;d)活 门 板 与 底 座 板 的 接 触 面 及 风 孔 应 清 除 油 污、烟 灰,保 持 清 洁;e)悬 板 式 防 爆 波 活 门 的 张 开 角 度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5.3.2 自 动 排 气 活 门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自 动 排 气 活 门 巡 查 1 次/季,并 视 巡 查 情 况 做 好 部 件 清 理、除 锈 防 锈、加 润 滑 油、更 换 密 封 材料 等 维 护;b)有 条 件 的 工 程,自 动 排 气 活 门 更 换 重 要
22、 部 件 后(或 每 5 年),应 进 行 活 门 的 超 压 开 启 效 果 和密 闭 性 能 检 测 调 校。5.4 密 闭 观 察 窗密 闭 观 察 窗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密 闭 观 察 窗 巡 查 1 次/季,外 露 金 属 件 维 护 按 本 规 范 第 5.2.1、5.2.2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b)密 闭 观 察 窗 的 有 机 玻 璃 应 保 持 清 洁 透 明,并 保 持 良 好 的 密 闭 性 能,若 出 现 裂 纹、透 明 度 下 降而 影 响 观 察 或 胶 板 老 化 的,应 及 时 更 换。5.5 密 闭5.5.1 孔
23、口 密 闭 设 施、防 毒 通 道 及 穿 墙 管 线 的 密 闭 性 能 检 查 1 次/3 年。5.5.2 预 埋 件、穿 墙 管、封 堵 框 等 外 露 金 属 件 维 护 按 照 本 规 范 第 5.2.1 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维 护 时 严 禁敲 打 密 闭 段 的 穿 墙 管;穿 墙 管 周 围 及 墙 面 有 裂 缝、管 孔 的 封 堵 堵 头 松 动 或 掉 落 的,应 及 时 处 理;法 兰 堵板 平 时 应 盖 严 密 闭,老 化 的 橡 胶 垫 圈 应 及 时 更 换;废 弃 的 穿 墙 管 孔 应 及 时 做 好 防 护 密 闭 处 理。5.5.3 不 得 在
24、有 防 护 密 闭 要 求 的 门 框 墙、临 空 墙、人 防 结 构 板、防 护 单 元 隔 墙、密 闭 隔 墙 上 任 意 开 孔,定 期 检 查 门、窗 框 与 墙 面 接 触 部 位 的 密 闭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5.5.4 各 类 封 堵 构 件(板)及 相 应 配 套 螺 栓 等 应 妥 善 存 放 在 指 定 位 置,临 战 安 装;封 堵 孔 口 前 的 门 槛槽 应 保 持 清 洁,发 现 门 槛 槽 盖 板 变 形 或 损 坏 的,应 及 时 修 复 或 更 换,确 保 满 足 防 护 密 闭 要 求。5.6 综 合 环 境5.6.1 人 防 工 程
25、综 合 环 境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人 防 工 程 综 合 环 境 检 查 不 少 于 1 次/半 年;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5b)出 入 口 及 其 周 围 不 得 修 建 临 时 设 施、堆 放 物 资 器 材,保 持 进 出 口 道 路 畅 通,其 他 地 面 附 属 设施 完 好;c)伪 装 建(构)筑 物、设 施、植 被 等,应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一 致;d)人 防 工 程 蚁 害 检 查 时 应 清 理 口 部 附 近 的 草 根、树 皮、枯 木、木 屑,预 防 蚁 害 发 生,当 发 现 白蚁 时,应 保 护 白 蚁 危
26、害 现 场,并 及 时 联 系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白 蚁 防 治 机 构 进 行 灭 治;e)人 防 工 程 应 保 持 环 境 整 洁,保 洁 频 率 结 合 工 程 性 质 和 平 时 使 用 需 要 确 定;5.6.2 人 防 工 程 标 志 标 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标 志 标 识 维 护 1 次/季,标 志 标 识 设 置 应 当 统 一、有 序;缺 失、损 坏、着 色 不 清 的,应 补 齐 修整;b)人 防 工 程 设 备 设 施 标 志 应 按 照 R F J 0 1 防 空 工 程 设 备 设 施 标 志 和 着 色 标 准 执 行;c)人 防 工 程
27、 标 识 应 按 照 杭 州 市 人 防 工 程 标 识 牌 制 作 标 准 和 安 装 要 求 执 行;d)具 备 通 车 条 件 的 坑(地)道 工 程 标 志 应 按 照 G B 5 1 0 3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 执 行。5.6.3 人 防 工 程 维 护 作 业 环 境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作 业 区 间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标 志、警 示 灯、警 戒 线 等,并 划 出 足 够 的 安 全 区 域;b)坑(地)道 工 程 维 护 作 业 时,应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风 条 件;c)维 护 作 业 应 安 全 生 产
28、 和 文 明 施 工,并 做 到 工 完、料 清、场 净。5.7 周 期 性 维 护主 体 防 护、通 风 系 统、给 排 水 及 供 油 系 统、电 气 系 统、信 息 系 统、警 报 设 施、消 防 系 统 的 周 期 性 维护 也 可 参 照 见 附 录 A。6 通 风 系 统6.1 通 风 机6.1.1 通 风 机 巡 查 1 次/季,保 持 设 备 清 洁、干 燥,风 机 外 壳、联 轴 器、传 动 皮 带、软 接、轴 承 等 各 部件 应 齐 全,安 装 牢 固,及 时 除 锈 刷 漆,松 动、变 形 现 象 应 及 时 修 理 更 换;6.1.2 战 时 使 用 的 通 风 机
29、运 行 测 试 至 少 1 次/月,运 行 时 长 1 h,观 察 通 风 机 运 行 是 否 正 常;6.1.3 通 风 机 全 面 检 修 1 次/3 年,测 试 风 机 的 风 量 和 风 压 等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6.1.4 通 风 机 安 装 时 间 在 1 0 年 以 上,或 通 过 维 护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的,应 进 行 更 换;6.1.5 人 力、电 动 两 用 通 风 机 除 按 通 风 机 有 关 规 定 维 护 外,还 应 包 括 下 列 项 目:a)轮 齿、变 速 箱、离 合 器、支 架、手 摇 柄、脚 踏 传 动 齿 轮 盘、链 条 等 擦 拭
30、清 理,链 条 和 链 轮 齿应 及 时 增 补 润 滑 油;b)检 查 维 护 由 链 轮、链 条 组 成 的 传 动 装 置,且 主 动 链 轮 与 被 动 链 轮 应 在 一 个 平 面 上,并 能 正 常启 用。6.1.6 坑(地)道 内 通 风 设 施 除 按 通 风 机 有 关 规 定 维 护 外,还 应 包 括 下 列 项 目:a)悬 挂 支 架 应 维 护 不 少 于 1 次/季,保 持 固 定、无 松 动;b)坑(地)道 在 通 风 后,环 境 气 体 浓 度 应 满 足 安 全 要 求:一 氧 化 碳 3 0 m g/m3,甲 醛 0.4 m g/m3,氨 3.0 m g/
31、m3,苯 6.0 m g/m3,氡 4 0 0 B q/m3,二 氯 二 氟 甲 烷 3 0 0 0 m g/m3,挥 发 性 有 机 物 2.0 m g/m3,可 吸 入 颗 粒 物 0.2 5 m g/m3。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66.2 空 气 调 节 设 备6.2.1 空 气 调 节 设 备 运 行 至 少 1 次/月,且 每 次 运 行 至 少 2 h。6.2.2 除 湿 机、空 调 机 组 等 根 据 设 备 设 计 及 维 护 要 求 进 行 维 护 管 理。6.3 风 管、风 道、风 口 及 阀 门6.3.1 风 管、风 道 的 维 护 管
32、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风 管、风 道 维 护 1 次/半 年;检 查 风 管 连 接、破 损、变 形 等,对 风 管 连 接 不 紧 密 或 法 兰 垫 片 老化 漏 风 的,应 更 换 垫 片、紧 固 螺 栓;风 管 应 满 足 气 密 性 要 求,无 漏 气 和 破 损;风 管 保 温 层 应完 整 有 效;风 道 不 漏 风,无 积 水 积 尘 情 况;b)风 管 金 属 吊 杆 或 支 架 应 及 时 除 锈、刷 漆;c)保 持 外 露 风 管 的 外 表 清 洁,风 管、风 道 内 应 及 时 清 扫,保 持 干 燥、整 洁。6.3.2 风 口、阀 门 的 维 护 管
33、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风 口、阀 门 维 护 应 1 次/半 年,对 风 口、阀 门 等 擦 拭 清 理,检 查 风 口、阀 门 等 部 件 完 整 性,在轴 和 孔 间 充 注 润 滑 油,以 保 持 阀 板 开 关 灵 活;b)检 查 电 动 风 阀 开 启 控 制 情 况;c)阀 体、叶 片 等 金 属 部 件 应 及 时 除 锈、刷 漆。6.3.3 密 闭 阀 门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密 闭 阀 门 维 护 1 次/季,检 查 密 闭 阀 门 完 整 性,阀 门 与 管 道 连 接,手 柄、阀 板 等 部 件 的 启 闭 情况;b)擦 拭
34、清 理 阀 门,保 持 阀 体、电 机、操 作 手 柄 的 干 净;c)检 查 油 杯 及 运 动 部 件 的 黄 油,油 杯 中 应 注 满 黄 油,运 动 部 件 涂 满 黄 油;d)阀 体 及 配 件 应 及 时 除 锈 刷 漆;e)密 闭 阀 门 全 面 检 修 1 次/3 年,检 修 后 应 进 行 密 闭 性 能 检 测;维 修 后 仍 达 不 到 性 能 要 求 的,应进 行 更 换;f)密 闭 阀 安 装 时 要 留 有 足 够 操 作 空 间 以 及 检 修 拆 卸 的 位 置。6.4 消 声 与 减 振 装 置6.4.1 消 声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35、列 规 定:a)消 声 设 施 维 护 1 次/半 年,对 消 声 设 施 外 壳 及 内 部 清 理 擦 拭,除 锈、刷 漆,检 查 设 备 及 部 件 的完 整 性 和 牢 固 性;b)消 声 设 施 的 消 声 效 果 达 不 到 要 求,应 查 明 原 因;经 处 理 仍 不 能 解 决 问 题 的,应 进 行 更 换。6.4.2 减 振 装 置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弹 簧 和 橡 胶 减 振 器 应 结 合 设 备 运 行 检 修,并 每 年 检 查 弹 簧 有 无 失 效,橡 胶 有 无 老 化;b)柔 性 接 管 注 意 防 潮,发 现 损 坏 或
36、 发 霉 变 质 的,应 进 行 更 换;c)老 化 失 效 的 减 振 弹 簧、减 振 垫 和 减 振 软 木 应 进 行 更 换。6.5 除 尘、滤 毒 设 备6.5.1 油 网 滤 尘 器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油 网 滤 尘 器 维 护 1 次/季,对 过 滤 吸 收 器 外 壳 进 行 擦 拭、除 锈、补 漆,过 滤 丝 网、外 框、固 定件 及 阻 力 测 量 管 等 部 件 应 完 整 齐 全、牢 固;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7b)油 网 滤 尘 器 积 尘 过 多,或 通 风 阻 力 达 到 油 网 滤 尘 器 终
37、 阻 力 时,应 及 时 清 洗 并 重 新 浸 油,重 新安 装 油 网 滤 尘 器 时,应 将 金 属 网 眼 大 的 一 侧 置 于 进 风 侧,并 固 定 牢 固;c)油 网 滤 尘 器 的 滤 网 损 坏 面 积 达 1 0%以 上 时,应 进 行 更 换。6.5.2 过 滤 吸 收 器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过 滤 吸 收 器 维 护 1 次/季,对 过 滤 吸 收 器 及 其 配 件 进 行 擦 拭、除 锈、补 漆,更 换 锈 蚀 连 接 件;b)平 时 严 禁 打 开 过 滤 吸 收 器 两 端 的 进、出 口 端 盖,并 应 关 闭 通 风 管
38、道 的 密 闭 阀 门;平 战 转 换 时打 开 端 盖,开 启 通 风 管 道 的 密 闭 阀 门,与 管 道 连 接;c)过 滤 吸 收 器 不 能 与 酸 碱、消 毒 剂 和 燃 料 等 共 同 存 放,滤 毒 室 内 要 保 持 整 洁、干 燥,当 滤 毒 室内 相 对 湿 度 大 于 7 5%时,应 采 取 除 湿 措 施,防 止 过 滤 吸 收 器 受 潮、生 锈;d)各 种 配 件(如 连 接 橡 胶 短 管、卡 箍 等)均 应 齐 全,放 置 有 序,保 持 完 好;如 有 老 化、失 效 的应 及 时 更 换;过 滤 吸 收 器 外 壳 有 大 的 碰 伤、穿 孔,或 两 端
39、 的 密 封 板 破 损 的,应 由 专 业 部 门 对过 滤 吸 收 器 的 性 能 进 行 检 测 评 估,达 不 到 使 用 要 求 的,应 进 行 更 换;e)已 安 装 的 过 滤 吸 收 器 的 性 能 检 测 评 估 1 次/5 年,达 不 到 使 用 要 求 的,应 进 行 更 换。7 给 排 水 及 供 油 系 统7.1 给 水7.1.1 贮 水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贮 水 设 施 巡 查 1 次/季;应 无 渗 漏、锈 蚀,表 面 清 洁;b)贮 水 设 施 应 设 盖 板,防 止 不 洁 水 体 流 入 和 杂 物 进 入;c)长
40、期 不 用 的 水 箱(罐)应 保 持 内 部 干 燥,易 腐 蚀 的 连 接 部 位(如 丝 扣、螺 栓 等)应 涂 抹 黄 油;d)经 常 使 用 的 水 池、水 箱(罐)清 洗 1 次/年,新 建 或 不 经 常 使 用 的 给 水 系 统(包 括 取 水、贮水、管 道、水 泵 等),使 用 前 应 进 行 清 洗、消 毒 处 理。7.1.2 给 水 阀 门 井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给 水 阀 门 井 维 护 1 次/季,检 查 井 盖、井 座,结 构 应 完 整 牢 靠;b)贮 水 设 施 检 查 井 内 爬 梯 牢 固,钢 制 爬 梯 除 锈 刷 漆;
41、c)清 除 井 内 淤 泥 和 杂 物。7.1.3 给 水 管 道 及 附 件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明 设 的 给 水 管 道 检 修 1 次/年,包 括 管 道 接 头、支 架、保 温 层 维 护;b)埋 地 和 暗 设 的 给 水 管 压 力 检 查 1 次/5 年;c)管 道 应 畅 通,并 除 锈 刷 漆。7.1.4 口 部 洗 消 系 统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口 部 洗 消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1 次/季,确 保 各 项 设 备 正 常、开 关 灵 活、管 道 完 好 及 通 畅;b)有 调 节 水 箱 的 洗 消
42、间,应 保 持 调 节 水 箱 清 洁;c)洗 消 污 水 集 水 池 临 战 前 应 排 空,确 保 战 时 集 水 要 求。7.2 排 水7.2.1 排 水 井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排 水 井 检 修 1 次/年,除 按 本 规 范 第 7.1.2 条 给 水 阀 门 井 的 检 修 外,还 应 检 查 井 内 流 槽 情 况,抹 灰 应 平 顺 密 实,不 得 有 空 鼓、裂 缝;b)污 水 集 水 池 清 掏 和 冲 洗 1 次/半 年,池 内 滤 网、爬 梯、水 位 计 等 部 件 应 齐 全、牢 固;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43、 2 18c)定 期 监 测 水 封 井 水 密 封 深 度,监 测 周 期 不 大 于 1 5 d,水 封 深 度 应 保 持 大 于 3 0 0 m m;d)防 爆 化 粪 池 清 掏 1 次/年,确 保 密 封 和 设 计 水 位。7.2.2 排 水 管 道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排 水 管 道 全 面 检 修 和 疏 通 1 次/年;工 程 外 部 管 道 的 上 部 回 填 土 若 有 沉 陷,要 挖 开 检 查 是 否 有破 损 情 况;其 上 部 的 保 护 性 设 施 若 有 缺 损,要 及 时 修 复;b)严 禁 通 过 卫 生 器 具、地 漏、
44、清 扫 口 向 排 水 管 中 丢 弃 杂 物;c)管 路 排 水 不 畅 或 从 地 漏 向 外 溢 水 时,应 及 时 疏 通。7.2.3 防 爆 地 漏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防 爆 地 漏 维 护 1 次/年,清 除 地 漏 内 积 存 的 杂 物,地 漏 内 老 化、皲 裂 的 橡 胶 密 封 垫 应 更 换,上盖 及 地 漏 座 锈 蚀 处 应 除 锈 刷 漆;b)战 时 专 用 的 防 爆 波 地 漏 及 铜 质 管 堵 平 时 应 保 持 关 闭 状 态,避 免 垃 圾 进 入 造 成 管 道 堵 塞;c)供 平 时 排 水 用 的 防 爆 波 地 漏
45、 启 闭 至 少 1 次/年,关 闭 状 态 时 密 闭 完 好;d)对 无 法 密 闭 的 防 爆 地 漏,应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换。7.2.4 泵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水 泵 及 其 动 力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清 洁、干 燥,无 锈 蚀;b)不 经 常 使 用 的 水 泵 保 养 性 运 行 1 次/半 月;手 摇 泵 清 洗 和 保 养 性 抽 水 试 验 1 次/半 年;c)泵 应 按 设 备 说 明 要 求 进 行 维 护 操 作。7.2.5 防 台 防 汛 工 作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出 入 口 的 室 内 地 面 标 高 应 高 于 出 口
46、 外 地 坪 3 0 0 m m 以 上,出 口 外 地 坪 还 应 保 持 3%及 以 上 的 排 水坡 度;b)通 风 口、排 烟 口、采 光 窗 井、通 风 竖 井、天 线 竖 井 等 各 种 外 露 孔 口 每 季 进 行 检 查,挡 雨 盖 板(帽)应 保 持 完 好,废 弃 的 外 露 孔 口 应 及 时 采 取 防 护 封 闭 措 施;c)坑(地)道 内 排 水 设 施(包 括 洞 顶 和 侧 壁 渗 漏 水 的 引 流 排 水 管)应 保 持 完 好;d)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防 台 防 汛 预 案;e)台 风 侵 袭 前,应 检 查 排 水 沟、污 水 井
47、等 有 无 堵 塞 现 象,检 查 排 污 泵、排 水 泵 能 否 正 常 工 作,对 原 有 排 水 不 畅 部 位 提 前 做 好 防 范 或 整 治,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疏 通 或 修 复;并 储 备 防 水 沙 袋、挡 水 板、疏 通 工 具、水 泵 等 应 急 物 资;f)汛 期 内 应 加 强 巡 查,根 据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措 施。7.3 供 油7.3.1 油 管 接 头 井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油 管 接 头 井 维 护 1 次/季;b)检 查 及 清 理 油 管 接 头 井 内 的 油 污 和 杂 物,疏 通 井 底 排 水 管,保 持
48、 井 内 整 洁 干 燥,井 盖 及 井 内部 件 应 完 整;c)检 查 油 管 接 头 井 内 的 油 管 接 头 完 整 性,无 锈 蚀,无 渗 漏 油 现 象。7.3.2 输 油 管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供 油 引 入 管 上 防 护 阀 门 启 闭 1 次/半 年,保 证 阀 门 启 闭 灵 活;b)输 油 管 道 系 统 应 经 常 检 修,及 时 更 换 腐 蚀 或 损 坏 的 输 油 管 道、支 架 及 固 定 件。7.3.3 油 泵 的 维 护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油 泵 应 检 修 1 次/年,其 内 容 为:将 泵 拆 开,清 洗、检
49、查、修 复 和 更 换 损 坏 的 部 件;b)油 泵 机 组 及 其 动 力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清 洁、干 燥、无 锈 蚀,出 现 故 障 应 及 时 排 除。D B 3 3 0 1/T 0 3 4 4 2 0 2 197.3.4 贮 油 间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c)不 经 常 使 用 的 贮 油 间 至 少 通 风 1 次/半 月,经 常 使 用 的 贮 油 间 增 加 频 率,以 防 油 气 积 聚;d)贮 油 间 应 保 持 整 洁 卫 生,无 积 水,无 杂 物 堆 放;e)油 池、油 罐(桶)、油 位 计 及 油 过 滤 器 等 设 施 应 定 期 检 查,发 现
50、 漏 油、腐 蚀、堵 塞 时 应 及 时修 复;f)经 常 使 用 的 柴 油 电 站,油 箱 沉 淀 杂 质 及 油 网 过 滤 器 上 的 杂 质 清 理 1 次/季,油 箱 及 管 路 清 洗 1次/年;g)贮 油 间 的 砂 箱、干 粉 灭 火 器 等 防 火 设 备,应 定 期 按 产 品 要 求 进 行 维 护 保 养,严 禁 擅 自 搬 动、拆 除。8 电 气 系 统8.1 低 压 配 电 系 统8.1.1 工 程 内 低 压 配 线 维 护 管 理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工 程 内 低 压 配 线 巡 检 1 次/月,重 要 配 线 巡 检 2 次/月;b)进 入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