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T 1195-2021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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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1 . 1 2 0 C C S A 1 6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工 作 规 范 2 0 2 1 - 1 2 - 3 0 发 布 2 0 2 2 - 0 4 - 0 1 实 施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2、规 则 起 草 。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事 务 中 心 提 出 。 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重 庆 市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事 务 中 心 、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陈 泓 熹 、 张 蓉 、 陈 波 、 张 睿 洁 、 邱 克 斌 、 陈 馨 。D B 5 0 / T 1 1 9
3、 5 2 0 2 1 1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工 作 规 范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管 理 要 求 、 核 查 程 序 等 要 求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业 务 , 社 会 福 利 、 社 会 保 障 、 社 会 帮 扶 等 核 查 业 务 可 参 照 执 行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4、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M Z / T 0 7 5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档 案 管 理 M Z / T 1 0 8 - 2 0 1 8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M Z / T 1 6 5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5、 本 文 件 。 3 . 1 核 查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对 核 查 对 象 ( 3 . 2 )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收 入 、 财 产 及 支 出 等 经 济 状 况 开 展 信 息 查 询 、 核 算 、 比 对 和 调 查 核 实 的 活 动 。 3 . 2 核 查 对 象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o b j e c t 申 请 或 已 获 得 社 会 救 助 的 家 庭 成 员 及 其 具 有 法 定 赡 养 、 扶 养 、 抚 养 义 务 的 家 庭 成 员 。 3 . 3 核 查 机 构 v e r i f i c a t i
6、 o n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办 理 核 查 业 务 的 相 关 单 位 。 3 . 4 委 托 单 位 e n t r u s t u n i t 向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2 4 管 理 要 求 4 . 1 基 本 要 求 核 查 机 构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应 遵 守 以 下 要 求 : a ) 应 在 真 实 、 合 法 有 效 的 核 查 授 权 及 核 查 委 托 下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b ) 应 在 核 查 委 托 范 围 内 开
7、展 核 查 工 作 , 不 得 超 范 围 核 查 。 c ) 应 做 好 数 据 信 息 安 全 工 作 , 对 核 查 对 象 的 信 息 及 核 查 结 果 保 密 。 d ) 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核 查 步 骤 , 确 认 及 反 馈 核 查 结 果 。 e ) 应 充 分 运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 提 高 核 查 效 率 及 质 量 。 4 . 2 工 作 时 限 4 . 2 . 1 核 查 机 构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对 核 查 结
8、果 需 复 核 的 , 可 延 长 1 0 个 工 作 日 。 4 . 2 . 2 跨 省 或 全 国 范 围 核 查 的 , 应 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级 核 查 机 构 提 交 核 查 申 请 ; 接 收 到 核 查 结 果 后 ,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结 果 确 认 并 反 馈 委 托 单 位 。 4 . 3 人 员 管 理 4 . 3 . 1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业 务 需 求 设 置 受 理 岗 、 信 息 交 换 岗 、 核 证 岗 、 核 查 报 告 岗 、 机 要 岗 岗 位 。 区 县 ( 自 治
9、县 ) 核 查 机 构 至 少 有 1 名 专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 4 . 3 . 2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在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在 职 培 训 , 在 职 培 训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 培 训 内 容 应 包 括 核 查 业 务 、 救 助 业 务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 标 准 、 业 务 专 业 技 能 、 业 务 专 业 素 养 等 方 面 。 4 . 3 . 3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应 签 订 保 密 承 诺
10、书 ( 见 附 录 A ) , 一 年 一 签 。 4 . 3 . 4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查 询 未 授 权 对 象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 4 . 3 . 5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在 职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 考 核 内 容 应 包 括 核 查 流 程 、 核 查 时 效 等 。 4 . 3 . 6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离 岗 应 与 交 接 人 员 对 正 在 经 办 的 核 查 业 务 、 核 查 软 硬 件 设 备 和 核 查 资 料 进 行 一 对 一 交 接 , 填 写 交 接 清 单 , 由
11、交 接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4 . 4 信 息 管 理 4 . 4 . 1 市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 并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备 案 测 评 相 关 工 作 。 4 . 4 . 2 市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社 会 救 助 有 关 规 定 与 相 关 单 位 建 立 数 据 交 换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确 定 共 享 内 容 及 范 围 。 4 . 4 . 3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账 号 采 取 实 名 制 管 理 , 核 查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申 请 账 号 密 钥 权 限
12、, 密 钥 仅 限 本 人 使 用 , 人 员 离 岗 应 注 销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账 号 , 终 止 访 问 权 限 。 4 . 4 . 4 核 查 设 备 、 系 统 、 数 据 库 、 数 据 传 输 等 关 键 位 置 均 应 设 置 密 码 , 密 码 应 符 合 M Z / T 1 0 8 - 2 0 1 8 中 附 录 A 的 要 求 , 应 不 定 时 检 查 密 码 强 度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密 码 , 应 立 即 重 新 设 置 。 4 . 4 . 5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应 定 期 进 行 远 程 灾 备 , 数 据 库 内
13、容 不 得 私 自 拷 贝 、 留 存 、 传 播 。 4 . 4 . 6 各 级 核 查 机 构 应 依 据 M Z / T 1 6 5 对 数 据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 4 . 5 档 案 管 理D B 5 0 / T 1 1 9 5 2 0 2 1 3 4 . 5 . 1 核 查 机 构 应 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包 括 档 案 收 集 、 整 理 、 使 用 、 保 管 、 鉴 定 、 销 毁 等 内 容 。 4 . 5 . 2 核 查 相 关 档 案 应 包 括 纸 质 档 案 及 电 子 档 案 两 类 , 包 括 过 程 性 材 料 、 证 明 材 料 、 报
14、 告 材 料 、 报 告 应 用 材 料 等 。 4 . 5 . 3 核 查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 归 档 立 卷 、 保 管 期 限 、 查 阅 利 用 应 符 合 M Z / T 0 7 5 的 相 关 要 求 。 5 核 查 程 序 5 . 1 核 查 授 权 5 . 1 . 1 家 庭 提 出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时 , 应 授 权 相 关 机 构 自 行 或 委 托 核 查 本 人 及 相 关 家 庭 成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 提 交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书 , 参 见 附 录 B ) ,
15、 提 供 身 份 证 或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5 . 1 . 2 核 查 对 象 可 通 过 签 署 加 盖 手 印 的 授 权 书 、 “ 救 助 核 查 申 请 ” 电 子 授 权 或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的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 5 . 2 核 查 委 托 5 . 2 . 1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向 区 县 ( 自 治 县 )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 社 会 救 助 主 管 部 门 可 向 同 级 核 查 机 构 提 出 核 查 委 托 开 展 核 查 工 作 。 5 .
16、 2 . 2 委 托 单 位 应 按 照 与 核 查 机 构 协 商 的 核 查 内 容 及 核 查 方 式 , 出 具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书 , 参 见 附 录 C ) , 委 托 书 应 加 盖 有 效 法 人 印 章 或 电 子 签 章 。 5 . 2 . 3 委 托 单 位 应 向 核 查 机 构 提 供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的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a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认 定 授 权 书 ; b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查 委 托 书 ; c )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17、 核 查 对 象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5 . 2 . 4 委 托 单 位 应 将 委 托 材 料 原 件 录 入 市 级 核 查 信 息 系 统 。 5 . 2 . 5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委 托 单 位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开 展 符 合 性 审 核 。 审 核 次 数 宜 为 两 次 且 审 核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 5 . 2 . 6 核 查 机 构 对 委 托 材 料 不 合 格 的 , 应 退 回 委 托 单 位 , 并 说 明 理 由 。 5 . 3 开 展 核 查 5 . 3 . 1 总 体 要 求 5 . 3 . 1 . 1 根 据 核 查
18、 委 托 内 容 , 可 开 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信 息 核 查 、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访 问 、 信 函 索 证 在 内 的 单 项 或 多 项 工 作 。 5 . 3 . 1 . 2 开 展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访 问 同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2 名 , 可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 社 会 救 助 主 管 部 门 、 核 查 机 构 或 有 资 质 接 受 核 查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调 查 小 组 开 展 工 作 。 5 . 3 . 1 . 3 开 展 入 户 调 查 、
19、 邻 里 访 问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出 示 自 己 的 工 作 证 明 , 在 征 得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开 展 工 作 ; 应 对 核 查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和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了 解 , 如 实 记 录 并 核 对 调 查 结 果 , 做 好 照 相 、 录 音 、 录 像 、 签 字 等 留 证 工 作 , 确 保 留 证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5 . 3 . 1 . 4 核 查 工 作 应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范 围 和 侵 犯 隐 私 。 5 . 3 . 2 核 查 方 式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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