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 T 42-2021 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服务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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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90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42 2021 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 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stations(rooms) in new residential area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42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2、. 1 4 基本要求 . . 1 4.1 机构设置与职能 . . 1 4.2 人员配置 . . 2 4.3 场所建设 . . 2 4.4 台帐管理 . . 3 4.5 经费保障 . . 3 5 服务对象 . . 3 6 服务内容 . . 3 7 服务形式 . . 4 8 服务要求 . . 4 9 服务流程 . . 4 9.1 咨询(接待) . . 4 9.2 分流指引 . . 4 9.3 档案管理 . . 4 10 检查与改进 . . 4 10.1 基本原则 . . 4 10.2 监督检查 . . 5 10.3 考核评估 . . 5 10.4 投诉处理 . . 5 10.5 满 意度调查 .
3、. 5 10.6 服务改进 . . 5 参考文献 . . 6 DB 5223/T 42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的起草单位:黔西南州司法局。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秦昌政、韦仕斌、丁薇薇。 DB 5223/T 422021 1 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服务管理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要求、服务流程及检查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新市民居住区公
4、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的服务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3.2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public leg al service stations(rooms) 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指引、宣传 等事务,设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服务场所。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与职能 4.1.1 机构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机构设置要求如下:
5、 a) 安置人口在 1 万人以上的,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b) 安置人口在 1 万人以下、1000 人以上的,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c) 安置人口在 1000 人以下的, 并入当地村(社区),由所属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 提供法律服务。 4.1.2 机构职能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工作职能如下: a) 为新市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b) 收集意见、研判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 c)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咨询、指引; d) 协调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DB 5223/T 42 2021 2 4.2 人员配置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6、(室)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职承担,配备法律顾问1名。法律顾问由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律师或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社区支书(书记)、第一书记兼职承担。 4.3 场所建设 4.3.1 工作站(室) 4.3.1.1 具备独立办公服务场所的, 功能分区根据实际面积设立。 场所内应设置法律咨询、 纠纷调解、 综合接待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服务区、办公区和等候区。 4.3.1.2 不具备独立办公场所的,可与居住区综治中心、警务室合署办公,应具备法律咨询、纠纷调 解和综合服务功能。 4.3.2 名称 命名规则如下: a) 工作站命名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b) 工作室命名为“村(社区)公共
7、法律服务工作室”。 4.3.3 标识标牌 4.3.3.1 标识标牌设置应做到规范、整齐、简洁、醒目、无遮挡,便于识别。 4.3.3.2 工作站可悬挂方牌或竖牌、横牌。工作室标识标牌参照工作站的标识标牌制作。要求如下: a) 方牌: 设置在大厅正门上方,背景采用蓝底白字;字体:方正大标宋;工艺:使用铝塑板,亚 克力双层雕刻字;尺寸:方牌高 40cm,宽 60cm,可根据场所实际进行缩放; b) 竖牌: 设置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正门向外的左侧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主体建筑正门向外的 左侧,规格宜为 320mm1800mm,蓝底白字,内容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名称,规格字体颜色 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8、 c) 横牌: 为门楣标牌,设置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入口处醒目的较高位置,规格按照实际情况确 定,内容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名称,蓝底白字。工作站设置在司法所的,工作站标识标牌与 司法所外观标识保持协调适应。 4.3.3.3 应在服务窗口上方悬挂、通过电子屏显示或在柜台桌面摆放“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 民调解”等标牌。 4.3.4 设施设备 工作站、工作室设施设备用品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配置网线一条、电脑一台、开通一条公共法律服务远程咨询专线,接入州级公共法律服务中 心与律师视频咨询系统电视机一台; b) 配备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 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具备条件的可以配置公共法律服务智
9、能终端; c) 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饮用水等; d) 配备宣传资料存取栏、意见箱; e) 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等; f) 设置区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采取上墙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 g) 设置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绿色通道。 4.3.5 制度建设 DB 5223/T 422021 3 新市民居住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应建立并有效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a) 首问负责制度; b) 岗位责任制度; c) 一次性告知制度; d) 咨询值班制度; e) 全程公示制度; f) 档案管理制度。 4.4 台帐管理 4.4.1 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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