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 T 0023-2017 全国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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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01 L67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23 2017 代替 SF 07001-2013 全国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s of notarization 2017 - 04 - 27 发布 2017 - 05 - 04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 SF/T 0023 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数据
2、类型及定义 . 2 5 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 3 5.1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 3 5.2 公证行业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 3 5.3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 3 6 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 4 6.1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 4 6.2 公证行业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 4 6.3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 5 7 业务流程要求 . 6 7.1 公证办理流程 . 6 7.2 公证复查流程 . 7 7.3 纠错流程 . 8 7.4 收费特殊流程 . 9 7.5 归档特殊流程 . 9 7.6 卷宗特殊流程 . 9 7.7 公证网上申办流程 . 10 8 数据采集结构要求
3、. 11 8.1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结构要求 . 11 8.2 公证行业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结构要求 . 20 8.3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结构要求 . 28 9 编码规则及编码 . 37 9.1 机构编码规则 . 37 9.2 机构隶属层级 . 38 9.3 机构设置层级 . 38 9.4 公证机构体制 . 39 9.5 人员编码规则 . 39 9.6 人员编制 . 39 9.7 公证协会职务 . 39 9.8 公证机构职务 . 40 SF/T 0023 2017 II 9.9 受理编号规则 . 40 9.10 公证书编号规则 . 41 9.11 公证机构业务分类 . 41 9.1
4、2 公证机构业务 . 43 9.13 类别 . 48 9.14 类型 . 48 9.15 公证用途 . 49 9.16 档案保管年限 . 49 9.17 档案保管类型 . 50 9.18 办证状态 . 50 9.19 当事人类别 . 50 9.20 收费项名称 . 50 9.21 公证复查类型 . 51 9.22 公证专用纸状态 . 51 9.23 公证抵押物种类 . 51 9.24 提存进程 . 51 9.25 关联信息类型 . 52 9.26 涉台公证书副本流程 . 52 9.27 领证方式 . 52 9.28 支付方式 . 53 9.29 计价方式 . 53 9.30 公证复查责任类型
5、. 53 9.31 公证复查结果 . 53 9.32 证明材料来源 . 54 9.33 流程状态 . 54 9.34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等级 . 54 10 数据交换要求 . 55 10.1 数据共享交换的内容要求 . 55 10.2 数据共享交换方式 . 55 10.3 数据共享交换的技术规范 . 55 11 系统安全要求 . 84 SF/T 0023 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SF 07001-2013 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与 SF 07001-2013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 作了调整,由上一版的 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变更为本标
6、准的全国 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英文名称 ,删除了“ 公证书用途 ”、“ 公证书使用地 ”、“ 当事人提供虚 假信息” 术语;增加了“公证事务”术语; 将 SF/T 07001-2013第 3章的缩略语调整为本标准第四章的数据类型及定义; 修改了关于系统建设总体要求的表述; 增加了表标题 。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 要起草单位: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 本标准代替 SF 07001-2013。 SF/T 0023 2017 1 全国公证综
7、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要求、系统建设功能、业务流程、数据采集结构、 编码规则与编码、数据交换及系统安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公证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数字代码部分 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性别代码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中的阿拉伯数字代码部分 GB/T 33
8、04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中的阿拉伯数字代码部分 GB/T 4658 学历代码 GB/T 4762 政治面貌代码 GB/T 4880.1 语种名称代码 GB/T 6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 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 8561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GB/T 8563.1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 1部分 :奖励代码 GB/T 8563.2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 2部分 :荣誉称号和荣誉奖章代码 GB/T 8563.3 奖励、纪律处分信息分类与代码第 3部分 :纪律处分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
9、码编制规则 GB/T 11643 公民身份号码 GB/T 13745 学科分类与代码 GB/T 18030 信 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GA/T 517 常用证件代码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证 Notarization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SF/T 0023 2017 2 3.2 公证机构 Notary 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3.3 公证员 Notaries 经法定任职程
10、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 务的执业人员。 3.4 公证书 Notarial Deed 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所出具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法律证明文书。 3.5 当事人 Parties Concerned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6 公证事项 Notarized Matter 公证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不同证明对象按照公证程序规则所办理的各种 公证证明业务。 3.7 公证事务 Notarial Affairs 公证
11、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办理的登记、提存、保管、代书、咨询、调解等 非证明业务。 4 数据类型及定义 本标准使用表 1中所示的数据类型及定义。 表 1 数据类型及定义 序号 类型 定义 1. ID 15 位十进制整数(占 8 个字节),用作数据记录的唯一标识 2. N 有符号 4 字节整数,范围: -2147483648, 2147483647 3. SN 有符号 2 字节整数,范围: -32768, 32767 4. TN 无符号 1 字节整数,范围: 0, 255 若作为逻辑型使用: 0:否; 1:是 SF/T 0023 2017 3 5. F 浮点型 6. D 日期,格式
12、为 yyyy-MM-dd 7. T 时间,格式为 hh:mm:ss 8. TS 时间戳,格式为 hh:mm:ss.SSS 9. DT 日期 +时间,格式为 yyyy-MM-dd hh:mm:ss 10. DTS 日期 +时间戳,格式为 yyyy-MM-dd hh:mm:ss.SSS 11. M 货币, IEEE64 位(占 8 个字节)数据标准 12. C 数字 字符串类型,数字表示最大长度 例: C100 表示最大长度为 100 个拉丁字符( 字符 ) 的 字符 串 13. BB 用 BASE64 编码的 BLOB(二进制大数据量 对象) 14. CB CLOB(字符大数据量对象) 5 系统
13、建设总体要求 5.1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包括: 司法 部、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两级应建立公证行政管理系统。省级公证行政管理系统用于管理各 省内公证机构人员和业务相关信息,形成各省级公证行政 管理 信息库。部级公证行政管理系统用于部级 与各省级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形成部级公证行政 管理 信息库,用于公证行政基础核心数据存储及分析展 现。 部级公证行政管理信息库应与全国公证行业管理信息库 数据共享,并将数据和信息同步存储到司法 部数据中心。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 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公证机构信息管理、公证人员信息管理、公证辅助人员信息 管理、港澳委托公证人管理、公证
14、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管理、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管理、公证业务监 督指导、公证执业投诉管理、行政奖惩管理、征信查询、网上办事、公证信息化建设管理、党建工作管 理与查询统计等功能。 5.2 公证行业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公证行业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包括: 中国公证协会、 各 地方 公证行业协会 两级 应建立公证行业管理系统 。地方公证行业管理系统 用于管 理各省 级 公证 协 会 会 员和业务相关信息,形成各省级公证行业 管理 信息库。中国公证协会应 建立全国公 证行业管理系统用于与各省级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形成 全国 公证行业 管理 信息库,用于公证行 业基础核心数据的存储及分析展现。 全国公证行业
15、管理信息库应与部级公证行政管理信息库数据共享, 并将数据和信息同步存储到司法部数据中心。 公证行业管理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则(行业规范)管理、业务指导管理、公证机构复查 管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管理、涉台公证业务管理、公证专用纸管理、备案查询、业务查询、会费 及公证赔偿基金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培训管理、会员管理、对外交流管理、协会行业管理、 维权 工作、行业奖惩和诚信建设、风险管理、行业互助、公证信息化建设管理、公证宣传等功能。 5.3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要求如下: 各公证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系统,用于管理各公证机构内部人员和业务信息。对
16、于具备机房和网络 管理员的公证机构,可独立部署内部管理系统;对于不具备机房和网络管理员的公证机构,优先采用全 SF/T 0023 2017 4 省(区、市)集中式部署的方式进行内部管理系统的部署应用。 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系统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公证办理、比对提醒、 信息报送、当事 人提供虚假信息管理、公证专用纸管理、卷宗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特殊流程管 理、行政申报、业务监管、备案查询和统计查询等功能。 若用户较多或并发量较大,则应采用硬件负载均衡或应用集群方式增加应用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 公证内部管理系统应能按照本规范所述的数据共享交换技术规范要求主动推送相关
17、数据至部级和省 (区、市)级公证行政管理和公证行业管理系统。 6 系统基本功能 要求 6.1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功能如下: a) 机构信息管理:要求具有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撤销信息的功能 ; b) 人员信息管理:要求 具有公证员执业、变更、免职信息的功能 ; c) 辅助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具有公证机构辅助人员信息登记、变更、删除、考核等功能 ; d) 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管理:要求具有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虚假信息进行提示、查询、统计、 分析功能 ; e) 行政管理:要求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奖励、许可、审核(批)、 任免等功能 ; f) 监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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