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 T 119-2018 宁波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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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40 B 65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192018 宁波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规范 2018 06 21发布 2018 06 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 119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 由宁波市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 由宁波市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宁波市林业园艺学会、宁波市林业局。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王志清、朱惠嘉、汪来德、蒋建绒、陈建华。 DB3302/T 1192018 1 宁波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规
2、范 1 范围 本 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行为,权属清楚但尚 未 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行为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主体、流转内容和形式、流转程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评估、 交易平台、流转交易、流转合同、流转收益处置、流转林木采伐、流转登记)等方面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 2009
3、5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转让 指经原权利人同意,单位或个人将已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或 农户将承包山、自留山的部分或全部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让渡给同一国有单位 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森林、 林木和林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权利部分或全部灭失。 3.2 转包 指单位或个人将已经取得的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给 他人经营;或农户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山、自留山的森林、 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
4、用权,以一定 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转包后原 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 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3.3 互换 指已经流转取得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之间,或同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为方便经营或各自需要,交换承包森林、林木和林地及相应的经营权。互 换后,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原承包农户履行,经发包方同意也可随承包森林、林木和 林地互 换而转移。 3.4 入股 DB3302/T 1192018 2 指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
5、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折股的形式流转给单位或个人从事 林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农户之间为发展林业经济,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山、自留山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经营收 益由经营者与森林、林木和林地原权利人按股分红。 3.5 租赁 指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或农户将部分或全 部承包山、自留山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出租给他人 从事林业生产 经营。经营者根据租期年限,向林地原权利人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租金。家庭承包方式的森林、林 木和林地出租后原承
6、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6 抵押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承包方到期未能偿还 债务的,债权人依法将抵押的承包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拍卖,以其所得价款实现抵押权。农户承包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等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抵押。 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期间,集体与承包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4 流转主体 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 权的合理流转,凡有能力的农
7、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但外籍人士或者其组织参与林地流 转只能以租赁合同方式进行。 5 流转的内容和形式 5.1 流转 内容 5.1.1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 5.1.2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 5.1.3 防护林、特用林等公 益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除转让外的其它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种类 型 。 5.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5.2 流转 形式 5.2.1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
8、入股、租赁、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形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标准 规定实行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5.2.2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再行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经依法登记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进 行;流转不得损害林地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DB3302/T 1192018 3 5.2.3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符合县 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布局,鼓励集中连片,以地形、地类、林 种等自然界线为界。 6 流转程序 6.1 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评估 6.1.1 凡流转范围内有国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或有国家、省、市、县(
9、市) 区 级 公益林的,应当进 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家 级 重点公益林的,应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省 级 及省 级 以下公益林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1.2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有关规定,由流转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对其 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资产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 a)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b)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木转让、出租的。 6.1.3 农户和个体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评估。 6.1.
10、4 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 2009 59 号)要求,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认定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 管理。 6.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 程进行,并出具评估报告,其评估成果有效期为一年。 6.2 流转森 林、林木和林地交易 6.2.1 交易平台 6.2.1.1 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林业要素市场建设, 包括森林资源信息发布、咨询、林权登记管理、林木资产评估、林权流转交易、林权抵押贷款等,为森 林、林木和林地
11、流转搭建林权交易中心等服务平台。 6.2.1.2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机构和林权登记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林权登记、变更等工作,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山林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6.2.1.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依法调处纠纷,保障 安全。 6.2.1.4 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 2009 59号)要求,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信贷;健全林权抵押 贷款制度,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森林资源抵押贷款,
12、推行信 贷额度授信;开 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和商业性林业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 。 6.2.2 流转交易 6.2.2.1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和公益林流转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交易价不得低于评估 结果的 90%。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并 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6.2.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 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应当事先向村民公示,征求意见,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报乡镇政府(街道办
13、事处)备案。 DB3302/T 1192018 4 6.2.2.3 国有和乡镇(街道)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采用 招(投)标、拍卖方式,在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按照有关招(投)标、拍卖的法律法规 规定程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6.3 流转合 同 6.3.1 一般要求 6.3.1.1 合同示范文本见附 录 A、附 录 B、附 录 C。 6.3.1.2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6.3.1.3 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流入方的资信情况; b) 流转的森
14、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蓄积量、 株数等; c) 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d)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e)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f) 林地被征占用、征收时的利益分配; g) 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的处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h) 违约责任; i) 解决争议的办法。 6.3.1.4 森林、林木和 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 及古树名木的保护、森林防火等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6.3.2 流转期限 6.3.2.1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最长期限为 70年(承包山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15、)。 6.3.2.2 再行流转的,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6.3.3 合同管理 6.3.3.1 流转合同可由公证机关公证,也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6.3.3.2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 用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 6.3.3.3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合同应当报村民委员会(村经 济合作社)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6.4 流转收益处置 6.4.1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该国有经营单位内职工安置、债务清 偿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6.4.
16、2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 以及其他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6.4.3 农户个体拥有的林权流转收益归农户个体所有。 6.5 流转林木采伐 DB3302/T 1192018 5 6.5.1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申请办理林 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 6.5.2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取皆伐方式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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