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2684-2020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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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30 B 41 DB51 四川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684 2020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2020 - 7 - 14 发布 2020 - 8 - 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1/T 2684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临床诊断 . 1 5 实验室诊断 . 2 6 结果判定 . 2 7 疫情报告和确认 . 3 8 预防与控制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 .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非洲猪瘟焚烧深埋法无害化处理技术 .
2、 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疫点疫区生猪养殖场户消毒作业指导书 . 1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 . 13 DB51/T 2684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春、蔡冬冬、王正义、周明忠、阳爱国、张辉、刘瑞英、罗毅、邢坤、陈弟 诗、张毅、候巍、陈冬、梁璐琪、李淳、朱丹。 DB51/T 2684 2020 1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了非洲猪瘟防治技术的
3、诊断、结果判定、疫情报告和确认、疫情处置、预防与控制。 本 标准 适用于 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 内一切 从事 与 非洲猪瘟 防 治 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 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GB/T 18648-2002 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 2020年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19年版 ) (农牧发 2019 5号) 非猪防控强化措施指引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川办函 200
4、6 197号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非洲猪瘟 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 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 和高死亡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3.2 哨兵猪 为了查明某一特定环境中某传染因子的存在状况,有意识地暴露在该环境中的易感猪。当哨兵猪被 引入某地时,由于在新的环境条件下机体缺乏特异性的免疫力,故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升高,病原体的 富集作用也比较强。自然来源的野猪和人工标记的养殖猪均可作为哨兵猪使用。 4 临床诊断 4.1 流行病学 4.1.1 传染源主要为感染非洲
5、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 。 4.1.2 传播途径为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肉及肉制品、猪血液源饲料制剂、饲料及餐厨剩余物、垫草 垫料、车辆、 设备、工具 、 衣物、鞋子 、 医疗器械 、 粪便及其他分泌物 等)。 4.1.3 家猪和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 DB51/T 2684 2020 2 4.1.4 潜伏期为 21 天。 发病率 为 40% 85%;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 4 10 天内 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 30% 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4.1.5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6、 4.2 临床症状 4.2.1 最急性型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4.2.2 急性型表现为 高热 40.5 42 ,喜聚堆 ,沉郁,厌食, 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 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腹泻或便秘;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 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 100%。病程 4 10 天。 4.2.3 亚急性型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 40.5。仔 猪病死率较高。病程 5 30 天。 4.2.4 慢性型表现为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 溃疡。死
7、亡率低。病程 2 15 个月。 4.3 病理变化 4.3.1 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脾脏显著肿大 ,质脆,呈暗红色至黑色,表 面有出血点,边缘钝网,有时出现边缘梗死。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 胆囊、膀胱出血。 4.3.2 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 4.3.3 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4.3.4 最急性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病理变化。 4.3.5 对本病剖解采样过程中应当实施防止病原扩散措施。 4.4 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附红细胞体病等疫病相似,必须开 展实
8、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5 实验室诊断 5.1 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按照附录 A执行。 5.2 血清学检测 抗体 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免疫印迹等 方法。 5.3 病原学检测 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开展病原学快速检测 的样品必须灭活, 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并取得省农业农村厅非洲猪瘟检测资格认可的实 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6 结果判定 DB51/T 2684 2020 3 6.1 临床可疑疫情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
9、疫情。 6.1.1 流行病学标 准 6.1.1.1 已经按照程序 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 率、病死率依然超 出正 常范围; 6.1.1.2 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6.1.1.3 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 事件发生后, 15 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6.1.1.4 野外放养的猪有可能接触被污染或带毒的物品及动物等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 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6.1.2 临床症状标准 6.1.2.1 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6.1.2.2 皮肤
10、发红或发紫; 6.1.2.3 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6.1.2.4 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6.1.2.5 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 6.1.2.1,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6.1.3 剖检病 变标准 6.1.3.1 脾脏异常肿大; 6.1.3.2 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6.1.3.3 下颌淋巴结出血; 6.1.3.4 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6.2 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6.3 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经实
11、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法复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7 疫情报告和确认 7.1 疑似疫情的报告 7.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7.1.2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出 2 名以上 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结果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 ,应 及时采集病料进行初筛 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 在 2 小时内报本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 ,并及时将所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12、构实验室,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 DB51/T 2684 2020 4 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阳性样品再及时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检测。相关单位在开 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 查。 7.2 确诊疫情的报告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后,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立即报省级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同时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备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 1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7.3 其他 7.3.1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 ,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
13、的 ,按阳 性场点处置 ,不按疫情对待 ,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 ,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 ,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 且检测阴性后 ,可正常饲养。 7.3.2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 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 部另行规定。 7.3.3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 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样品采集、送检、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 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7.3.4 疫情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 物数量、免疫情况
14、、死亡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 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7.4 疫情确认 由农业农村部根据确 诊结果和相关信息,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7.5 疫情处置 7.5.1 临床可疑和 疑似疫情处置 7.5.1.1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其 它密切接触家养畜禽、 饲料及垫料、粪便、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 7.5.1.2 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使用碱类、酚类、氯制剂、醛类等高效消毒药,每天消毒 3-5 次; 7.5.1.3 拟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摸清易感动物数量、分布;
15、7.5.1.4 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 养殖场(户) 开展排查监测、采样 检测 。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采取封 锁、扑杀等应急响应措施。 7.6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 疫情发生地 县级以上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 溯追踪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7.6.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7.6.1.1 疫点。 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7.6.1.2 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病猪 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
16、关联猪舍 为疫点。 DB51/T 2684 2020 5 7.6.1.2.1 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 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 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7.6.1.2.2 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 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 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7.6.1.3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范围的区域。 7.6.1.4 受威
17、胁区。一般是指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 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 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 路、围栏 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 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7.6.2 封锁 7.6.2.1 组织领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实施封锁。封锁生效后,在当地人民政 府统一领导下, 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负责确定交通运输路线、设立临时检查消毒站、指导扑杀工作、 选择掩埋地点等; 有关部门负责维护治安、医疗救治、消毒
18、通道搭建,协助消毒工作,舆论引导和宣 传,市场肉品检查等。 7.6.2.2 发布封锁令。 7.6.2.2.1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 锁,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令内容包括封锁范围、封锁时间、封锁期 间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 7.6.2.2.2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3)必要时,上级人民 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7.6.2.2.3 以运载工具为疫点的可不发布封锁
19、令。 7.6.2.2.4 特殊情况:疫区范围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且跨省界,由有关行政区域的本级人民政 府共同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后续处置工作由疫区所在各行政区域本 级人民政府各自负责。 7.6.2.3 设立封锁标识。在疫点、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可采用蓝底白字。在疫点、疫区及临时检 查消毒站等醒目位置张贴封锁令。 7.6.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7.6.3.1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对活猪采用无血(如 电击)致死方式扑杀; 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 采取深埋、焚烧、化制等方式就近 进行无害 化处理(见附录 B)。 7.6.3.2 对
20、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 采取深埋、密封发酵等 方式无害化处理 。 7.6.3.3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 清洗消毒(见 附录 C)并采取灭鼠、灭蝇、灭蚊等措施。 7.6.3.4 在疫点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临时检查消毒站作业指导书见附录 D),执行封锁检查 任务,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7.6.3.5 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7.6.3.6 在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DB51/T 2684 2020 6
21、 7.6.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7.6.4.1 在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 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7.6.4.2 关闭生猪交易场 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和风险评估工作。 7.6.4.3 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进行严格隔离,强化应急监测,经病原 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 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
22、范围。 7.6.4.4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停止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猪肉、猪血和环 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7.6.4.5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 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7.6.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7.6.5.1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23、证、 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 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 30 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 省范围内调运。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 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7.6.5.2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 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 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7.6.5.3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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