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966-202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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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 32 江苏省 地方标准 DB 32/ 3966202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 par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21 - 01 - 08 发布 2021 - 02 - 08 实施 发 布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32/ 39662020 I 目 次 前 言 .II 引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2、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汽车零部件表面涂装工序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7 DB32/ 3966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准。 DB32/ 39662020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保障人体健康 , 改善环境空气质 量
3、,促进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标准 。 DB32/ 39662020 1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监测和监 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 以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 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
4、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
5、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
6、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32/ 39662020 2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
7、和定义 GB378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 ) 、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含苯的单环芳烃,包括苯、甲苯、二甲
8、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 ) 、三甲苯 ( 1,2,3-三甲苯 、 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 ) 、 乙苯和苯乙烯浓度的数学加和 。 无标气物种 以甲苯计。 3.4 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排放而设立的除尘设备 、 热氧化处理装置 、 吸附装置或其他有效 的污染控制设施。 3.5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
9、业 自 2021 年 8 月 8 日起,执行 表 1 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 DB32/ 39662020 3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浓度限值( mg/m3) 速率限值 a (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苯 0.5 0.2 2 甲苯与二甲苯 15 0.8 3 苯系物 20 1.0 4 非甲烷总烃 40 1.8 5 TVOCb 60 2.0 6 颗粒物 10 0.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a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b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参考 附录 A 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 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 质。
10、 4.2.2 排气筒高度一般 不低于 15m, 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关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2.3 污染物处理效率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 , 以被去除 的污染物与处理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 1): ( 1) = C前 Q前 C后 Q后 C前 Q前 100% 式中: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 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 mg/m3; C前 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 m3/h; Q前 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 mg/m3; C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 m3/h。 Q后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 , 处理
11、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 , 即以第一级进口为 “处理前 ”,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 进行计算 ; 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 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前 ”, 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 。 当污 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 , 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后” 。 其中冷凝处理按 其用途判定是否为废气处理设施。 4.2.4 VOCs 燃烧 (焚烧 、 氧化 ) 装置除符合 表 1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 , 还需对排放烟 气中的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 , 达到表 2 规定的限值 。 利用锅炉 、 工业炉 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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