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1037-202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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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4 CCS A 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1037 2021 12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与运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auxiliary employment institution for the disabled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37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2、文件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 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创美残疾人服务评估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震刚、穆怀静、孔琳艳、翟妙娟、宋倩 、邱翔、孙义、王琼、张艳、杨彦、 白德耀、王虹翔、文玲、陈清刚、曲鸿儒、秦砖、李励、戚克敏、沈冬梅。 DB12/T 1037 2021 II 引 言 根据中国残联等 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 2015 27号)和中国残 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 2017 35号),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编制组进
3、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 真分析了我市残疾人实际情况。根据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了反复测 算,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本文件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性技 术文件。 DB12/T 1037 2021 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与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术语、定义和总则、建设要求、运营管理、 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监督考核、服务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内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
4、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1-2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5630 消防 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6341-2010 残疾人 残疾 分类和分级 GB/T 2730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 50016 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WS/T 698-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 餐饮服务食品安
5、全操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 第12 号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634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来源: GB/T 26341-2010,3.2 3.2 辅助性就业 auxiliary employment 组织就业年龄段 内 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 。 注: 在劳动项目 、 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劳动环境、劳动形式、 劳动报酬和劳动
6、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 为灵活。 3.3 辅助性就业机构 auxiliary employment institution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注: 机构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DB12/T 1037 2021 2 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4 总则 4.1 目标 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够帮助天津市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参加适宜的劳动,走出家门,融入社 会,享受社会经济
7、发展成果;减轻家庭成员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帮助残疾人改善身 体状况,提高劳动技能和生活能力,适当增加收入,与全市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4.2 总体要求 4.2.1 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天津市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立。 4.2.2 除执行本文件要求外,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文件和定额的规定。 4.2.3 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1.2 机构应运营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5.1.
8、3 机构应满足为辅助性就业对象提供就近、方便、适宜服务的原则。 5.2 选址 5.2.1 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的地段。 5.2.2 应建立在天津市 行政 区域内,并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区域。 5.2.3 宜选择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5.2.4 应远离污染源、地质灾害区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区域。 5.3 场所布局 5.3.1 机构总建筑面积 宜 不少于 100m2(不包括室外配套设施占地),人均面积 应 不低于 5m2,应配备 必须的生产设备、生活设施、 无障碍及安全保护设施等和需要的工作生活用品。 5.3.2 机构建筑的出入口、通道等部位
9、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设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5.3.3 机构布局应合理、紧凑、科学便捷,明确功能分区,至少包含 工作区、康复区和生活区, 满足 辅助性就业对象的需要。 5.3.4 应配置就业训练与生产劳动用房、康复活动用房、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辅助用房等。 5.3.5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为残疾人 和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4 设施建设 5.4.1 基础设施 DB12/T 1037 2021 3 5.4.1.1 机构的各类设施应统筹规划和建设,确保基本水、电 供应,满足节能、环保、消防要求。 5.
10、4.1.2 应配置给水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 标准 的规定。 5.4.1.3 排水、排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5.4.1.4 应配有采暖设备、空调设备及通风换气装置,保证温度适宜。 5.4.1.5 供电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康复设施和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5.4.1.6 消防安全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4.1.7 应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机构的管理情况。 5.4.1.8 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换,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5.4.2 服务设施 5.4.2.1 机构内应设置完善的标识系统,包含公共信息、无障碍和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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