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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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5 2020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医 疗 机 构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Medical organiz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0-02-28 发 布 2020-02-28 实 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产排污环节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2、法.76可行技术要求.8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9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1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410合规判定方法.15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17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8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0 ii 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等相关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3、范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规定、合规判定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4、 术 规 范 医 疗 机 构1 适 用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5、术规范锅炉(HJ 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
6、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2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
7、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医 疗
8、机 构 排 污 单 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Organization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3.2 医 疗 污 水 Medical Wastewater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3.3 特 殊 医 疗 污 水 Special Medical Wastewat
9、er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科室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3.4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4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4.1 一 般 原 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系统平台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
10、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3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中。4.2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信 息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
11、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填报行业类别时,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卫生(国民经济分类代码Q84)下相应的行业类别,有锅炉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同时还应增加行业类别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或 者锅炉(TY01)。4.3 医 疗 机 构 经 营 信 息 及 辅 助 设 施4.3.1 经 营 信 息医疗机构的经营信息包括:医院职工总数、医务人员总数、床位数;近三年病床使用率、平均日住院人数、平均日门诊接待人数和科室信息等。填报医院科室信息时需确认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
12、水的相关科室。4.3.2 辅 助 设 施 1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的基本情况。设施参数填报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危废暂存间面积(m2)。4.4 主 要 原 辅 材 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如活性炭、氧化剂、絮凝剂、助凝剂、调理剂(脱水剂)、破乳剂、消泡剂、次氯酸钠、液氯、二氧化氯、臭氧、氯胺、漂白粉、除臭剂等。填报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t/a)。若使用药剂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需填报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补充填写
13、。 4.5 产 排 污 环 节 、 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治 理 设 施4.5.1 一 般 原 则本标准中,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废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水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生活污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1 辅助设施用于指导填报系统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的产污设施信息。 4 4.5.2 废 气4.5.2.1 废 气 产 污 环 节 、 污 染 物 种 类 和 污 染 防 治 设 施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如表1所示,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物
14、种类依据GB 1846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表 1 废 气 产 生 环 节 、 污 染 物 种 类 、 排 放 形 式 及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表污染物产生设施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排放口类型执行标准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干化和堆放 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氯气无组织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GB 1846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恶臭治理设施一般排放口GB 145544.5.2.2 排 放 形 式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恶臭产生区进行密闭收集,通过排气筒排放且排气筒高度大于等于15米,按有组织
15、排放填写;未设置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按无组织排放填写。4.5.2.3 排 放 口 类 型 和 设 置 要 求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4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 排 放 口 编 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气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2.5 排
16、放 口 执 行 标 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GB 14554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GB18466排放标准。4.5.3 污 水4.5.3.1 污 水 类 别 、 污 染 物 种 类 和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a。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b。带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带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口腔科、病
17、理科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涉及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 5 表 2a 传 染 病 、 结 核 病 专 科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类 别 、 污 染 物 种 类 、 污 水 排 放 去 向 及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表污水来源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执行标准门诊、病房、手术室、洗衣房、检验科、病理科、办公区、职工宿舍等医疗污水、生活污水结核杆菌、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b、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总氰化物、总余氯 c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
18、水体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综合污水处理站GB 18466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放射科特殊医疗污水低放射污水总、总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主要排放口科室预处理设施洗相污水a总银、六价铬科室预处理设施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等实验检验污水a总隔、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汞科室预处理设施注:a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使用药剂不涉及重金属的情况下,按医疗污水填报,无需设置科室或设施排放口;b肠道致病菌主要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c适用于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排污单位;d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表 2b 非 传 染 病 、
19、 结 核 病 专 科 医 院 的 医 疗 机 构 排 污 单 位 污 水 类 别 、 污 染 物 种 类 、 污 水 排 放 去 向 及 污 染 防治 设 施 表 污水来源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口类型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执行标准门诊、病房、手术室、洗衣房、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等医疗污水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b、肠道病毒、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总氰化物、总余氯c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体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综合污水处理站GB 18466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d感染性疾病科特殊医 疗污水传
20、染性污水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科室预处理设施放射科低放射污水总、总主要排放口科室预处理设施洗相污水a总银、六价铬科室预处理设施口腔科口腔污水a总汞科室预处理设施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等实验检验污水a总隔、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汞科室预处理设施办公区、职工宿舍、家属区等生活污水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体一般排放口生活污水处理站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注:a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使用药剂不涉及重金属的情况下,按医疗污水填报,无需设置科室或设施排放口;b肠道致病菌主要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c适用于采用
21、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排污单位;d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6 4.5.3.2 排 放 方 式 、 排 放 去 向 及 排 放 规 律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排至院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自然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等自然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及其他。当污水直接进入或通过城市下水道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间接排放和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 521。4.5
22、.3.3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 排 放 口 编 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3.4 排 放 口 设 置 要 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污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3.5 排 放 口 类 型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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