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塘修复效率评估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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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 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2018-12-29发布 2018-12-29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25.5201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 告 2018年 第78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污染地 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完善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 系,指导和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现批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 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kjs. mee.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2月29日 HJ 25.52018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2 5 更新地
3、块概念模型.3 6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5 7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8 8 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9 9 编制效果评估报告.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地块概念模型涉及信息及其作用.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差变系数计算方法.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 t检验方法与案例.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效果评估报告提纲.14 HJ 25.52018 iv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
4、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 技术中心、环境规划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
5、18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HJ 25.52018 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估。有关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 则另行公布。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
6、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目标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 在地块环境中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管控 与修复的污染物。 3.2 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 由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 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3 评
7、估标准 assessment criteria 评估地块是否达到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标准或准则,本标准所指评估标准包括目标污染物浓度达到修 复目标值、二次污染物不产生风险、工程性能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等准则。 3.4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通过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是否达到规 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 HJ 25.52018 2 4 基本原则、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应对土壤是否达到修复目标
8、、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系统地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为污染地块管理 提供科学依据。 4.2 工作内容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应制定工作方案。根据风险管控、修复的措施、技术选 择的不同,效果评估工作有时需要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期间同步开展。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 测、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4.3 工作程序 4.3.1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应根据风险管控与修复进度,以及掌握的地块信息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实时更新,为制定效果评
9、估 布点方案提供依据。 4.3.2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布点方案包括效果评估的对象和范围、采样节点、采样频次、布点数量和位置、检测指标等内容, 并说明上述内容确定的依据。原则上应在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编制效果评估初步布点方 案,并在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根据更新后的概念模型进行完善和更新。 根据布点方案,制订采样计划,确定检测指标和实验室分析方法,开展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明 确现场和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4.3.3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根据检测结果,评估土壤修复是否达到修复目标或可接受水平,评估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对于土壤修复效果,可采
10、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若达到修复效果,则根据情况提 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若未达到修复效果,则应开展补充修复。 对于风险管控效果,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达到预期效果, 可继续开展运行与维护;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未达到预期效 果,须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调整。 4.3.4 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根据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与效果评估结论,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4.3.5 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汇总前述工作内容,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情况、效果评
11、估布点与采样、检测结果分析、效果评估结论及后期环境监管建议等内容。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见图1。 HJ 25.52018 3 图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5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5.1 总体要求 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施 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了解地块调查评估结论、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环境 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掌握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污染土壤去向、风险管控与修 复设施设置、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监测数据等关键信息,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HJ 25.5201
12、8 4 5.2 资料回顾 5.2.1 资料回顾清单 5.2.1.1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相关资料。 5.2.1.2 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地块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工程实施方案、 工程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施工与运行过程中监测数据、监理报 告和相关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实施方案变更协议、运输与接收的协议和记录、施工管理文件等。 5.2.2 资料回顾要点 5.2.2.1 资料回顾要点主要包括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5.2.2.2 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回顾主要通过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实施方案以及
13、风险管控与修复 过程中的其他文件,了解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工程设计、修复工程施工、修复起始时间、运输记 录、运行监测数据等,了解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 5.2.2.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回顾主要通过对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相关数据、资料和报 告的梳理,分析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可能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二次污染情况等。 5.3 现场踏勘 5.3.1 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 修复设施运行情况、修复工程施工进度、基坑清理情况、污染土暂存和外运情况、地块内临时道路使用 情况、修复施工管理情况等。 5.3.2 调查人员可通过照
14、片、视频、录音、文字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5.4 人员访谈 5.4.1 应开展人员访谈工作,对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4.2 访谈对象包括地块责任单位、地块调查单位、地块修复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修复施工单 位等单位的参与人员。 5.5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5.5.1 在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掌握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结合地块地 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修复技术特点、修复设施布局等,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更新,完 善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后的概念模型。 5.5.2 地块概念模型一般包括下列信息: a)地块风险管控与修
15、复概况:修复起始时间、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设施设计参数、修复过 程运行监测数据、技术调整和运行优化、修复过程中废水和废气排放数据、药剂添加量等情况; b)关注污染物情况:目标污染物原始浓度、运行过程中的浓度变化、潜在二次污染物和中间产物 产生情况、土壤异位修复地块污染源清挖和运输情况、修复技术去除率、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的变化以 及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等情况; c)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关注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修复设施运行前后地质和水文地质 条件的变化、土壤理化性质变化等,运行过程是否存在优先流路径等; d)潜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结合地块规划用途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分析修复工程结束后污染
16、 介质与受体的相对位置关系、受体的关键暴露途径等。 5.5.3 地块概念模型可用文字、图、表等方式表达,作为确定效果评估范围、采样节点、布点位置等 的依据。 5.5.4 地块概念模型涉及信息及其作用见附录A。 HJ 25.52018 5 6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1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1 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 6.1.1.1 评估对象 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对象为地块修复方案中确定的基坑。 6.1.1.2 采样节点 6.1.1.2.1 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底部与侧壁,应在基坑清理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 6.1.1.2.2 若基坑侧壁采用基础围护,则宜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基坑侧壁采
17、样,或于基础围护实施后在 围护设施外边缘采样。 6.1.1.2.3 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基坑进行分批次采样。 6.1.1.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1.1.3.1 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见表1。 表1 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 基坑面积/m2 坑底采样点数量/个 侧壁采样点数量/个 x100 2 4 100 x1 000 3 5 1 000 x1 500 4 6 1 500 x2 500 5 7 2 500 x5 000 6 8 5 000 x7 500 7 9 7 500 x12 500 8 10 x12 500 网格大小不超过40 m40 m 采样点间隔不超过40 m 6.1.
18、1.3.2 基坑底部采用系统布点法,基坑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布点位置参见图2。 深度 0.2 m 1.5 m 3.0 m (1)基坑底部系统布点法 (2)基坑侧壁等距离布点法 图2 基坑底部与侧壁布点示意图 6.1.1.3.3 当基坑深度大于1 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应考虑地块土层性质与污染垂向分 布特征,在污染物易富集位置设置采样点,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大于 3 m,具体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6.1.1.3.4 基坑坑底和侧壁的样品以去除杂质后的土壤表层样为主(020 cm),不排除深层采样。 HJ 25.52018 6 6.1.1.3.5 对于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在一个采
19、样网格和间隔内可采集混合样,采样方法参照 HJ 25.2执行。 6.1.2 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2.1 评估对象 异位修复后土壤效果评估的对象为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 6.1.2.2 采样节点 6.1.2.2.1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采样。 6.1.2.2.2 按照堆体模式进行异位修复的土壤,宜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 6.1.2.2.3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可根据修复进度进行分批次采样。 6.1.2.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1.2.3.1 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每个样品代表的土方量)不应超过500 m3;也可根据修复 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参
20、数计算修复差变系数,根据不同差变系数查询计算对应的推荐采样数量 (表2),差变系数计算方法见附录B。 表2 修复后土壤最少采样点数量 差变系数 采样单元大小/m3 0.050.20 100 0.200.40 300 0.400.60 500 0.600.80 800 0.801.00 1 000 6.1.2.3.2 对于按批次处理的修复技术,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每批次至少采集1个样品。 6.1.2.3.3 对于按照堆体模式处理的修复技术,若在堆体拆除前采样,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应结合 堆体大小设置采样点,推荐数量参见表3。 表3 堆体模式修复后土壤最少采样点数量 堆体体积/m3 采样单元数
21、量/个 100 1 100300 2 300500 3 5001 000 4 每增加500 增加1个 6.1.2.3.4 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采样点;同时应考虑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复效果薄 弱区增设采样点。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可在采样单元内采集混合样,采样方法参照HJ 25.2执行。 6.1.2.3.5 修复后土壤堆体的高度应便于修复效果评估采样工作的开展。 6.1.3 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3.1 评估对象 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的对象为原位修复后的土壤。 6.1.3.2 采样节点 6.1.3.2.1 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采样。 6.1.3.2.2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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