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128-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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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80 Z 5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28 2018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Guidelines for contaminated site remediation project evaluation 2018 - 07 - 17发布 2018 - 08 - 17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2128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 3 6 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 7 7 风
2、险管 控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 9 8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 11 9 效果评估报告编制 .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 纲 . 12 DB33/T 2128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重、张弛、李斐、胡正峰、冯一舰、吴超、朱心宇、张婧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2128 2018 1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
3、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 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矿山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 估 ,以及 生态环境损害 评估 过程 的 修复效果后评估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4、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块 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 度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 又 称场地 。 3.
5、2 污染地块 contaminated site DB33/T 2128 2018 2 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地块中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 水平的地块。 3.3 可接受风险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 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 可接受危害商。 3.4 原位修复 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场地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 异位
6、修复 ex-situ remediation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 3.6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 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7 目标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 复的关注污染物。 3.8 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 由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 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9 地
7、块治理修复 site cleanup and remediation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场地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 活动。 3.10 修复效果评估 site remediation acceptance DB33/T 2128 2018 3 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完成后,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地块修复或风险管控是否达 到预期要求并总体评估治理修复效 果的过程。 3.11 洁净区 clean area 根据前期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地块内污染风险水平可接受且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区域。 3.12 最大污染深度 maximum contaminat
8、ion depth 一定浓度的污染物在地下最大深度与地表的距离。 4 基本要求 4.1 效果评估实施根据评估对象、范围和周期的不同,可分为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原位治理 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和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三类。各个类型效果评估实施的具体要求参见第五 至七章。 4.2 对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类型效果评估的地块治理修复,应根据治理修复过程特点, 根据上述三类 效果评估类型对修复过程进行细分,并在各个修复阶段选用适合的效果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汇总各阶 段效果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修复工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5 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5.1 评估程序 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9、程序应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限,制定效 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评估程序 流程见图 1。 DB33/T 2128 2018 4 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合格 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限 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现场布点采样与验证 效果评估 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实验室检测与 数据 分析 不合格 核实和确认不合格 区域 制定补充治理修复 方案 完成不合格 区域的 治理 修复 图 1 异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5.2 效果评估的范围、对象和目标 5.2.1 效果评估的范围为污染地块所有区域,包括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和洁 净区,效
10、果评估的对象包括 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 5.2.2 经风险评估报告或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应直接作为异位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 目标。对于采用固化 /稳定化作为修复策略的异位治理修复工程,还应在风险评估或治理修复方案中明 确固化体 /稳定化体的抗压强度、渗透系数(水力传导系数)、长期浸出风险水平等。 5.3 效果评估的时限 5.3.1 受污染土壤评估 5.3.1.1 对于基坑清挖部分的效果评估,应在基坑回填之前进行评估。 5.3.1.2 对于拟原地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应在回填之前进行评估。 5.3.1.3 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可择机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评估 。
11、5.3.2 受污染地下水评估 应在修复完成后,且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 5.4 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DB33/T 2128 2018 5 5.4.1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效果评估单位应收集与地块污染和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 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调查评估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 和访谈,明确效果评估的关键因素。效果评估单位应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应收集的资 料清单主要包括如下(但不限于): a) 地块环境调 查与风险评
12、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 b) 地块修复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 c) 地块修复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 d) 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施工过程废水、废 渣、污泥等去向接受证明等); e) 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 文件等)。 5.4.2 效果评估机构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实施相关情况,包括核实现场状况 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治理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 修复工程实施情况、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 敏感区域现状等。调查人员可根
13、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 HJ 25.1-2014 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 踏勘,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 5.5 采样布点要求 5.5.1 污染土壤清挖区采样布点 5.5.1.1 评估单位应对清挖范围基坑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布点采样,采样点位于基坑底部和侧壁, 以采集 020 cm 的表层土壤样品为主,在有必要时也可采集深层样品,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深 度应不小于 0.2 m(表层裸露土壤以下)。 5.5.1.2 坑底表层应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 1 规 定的数量。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基 坑的大小和形状均匀布设。采样点的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
14、和颜色、并结合地块污染状况确定。 表 1 土壤清挖坑底表层采样点数量 采样区域面积( m2) 土壤采样点数目(个) x100 3 100 x500 4 500 x1000 5 1000 x1500 6 1500 x2500 7 2500 x3500 9 x3500 不大于 20 m20 m 网格为一个采样单元 5.5.1.3 侧壁土壤采样布点在横向上可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按照确定采样点数量,且不应 少于表 2 规 定的数量。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场地地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进行确定。 DB33/T 2128 2018 6 表 2 土壤清挖侧壁采样数量 采样区域周长( m) 土壤采
15、样点数目(个) x100 4 100 x200 5 200 x300 6 300 x400 8 x400 以 40 m 为一个采样单元 5.5.1.4 当在纵向上当侧壁修复深度小于等于 1 m 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侧壁修复深度大 于 1 m 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 020 cm),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 层,分层的距离不小于 1 m 且不大于 3 m。 5.5.1.5 分层后采样数量 =单层的采样数量(不少于表 2 规定的数量) 层数。 5.5.2 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 5.5.2.1 治理修复单位应确保修复后待检土壤有序堆放。评估单位应根据土壤的堆放形状建
16、立三维网 格,可采用系统随机或专业判断等方式进行布点,对修复效果均一性较差的技术项目,应增加额外的布 点数量。 5.5.2.2 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 500 m3。污染土壤修复后拟原地回填的,每个样品代表的 土壤体积不应超过 200 m3。 5.5.2.3 开展分批次评估的项目应具备分别独立堆放待检污染土壤和验收合格土壤的场所,否则该项 目不得采用分批次评估的方式对异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5.5.3 地下水采样布点 5.5.3.1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应涵盖地下水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 1 个, 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 3 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 2 个,对
17、于非连续区域则依照不同区域进行 考虑,对于需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参照 HJ 25.2-2014 中 6.2.2 节的要求执行。对地下水 进行效果评估,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 评 估时监测井总数的 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5.5.3.2 基坑降水产生的污水治理,属于项目工程二次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应在工程监理报告中予 以一并考虑。 5.5.4 洁净区验证性布点 5.5.4.1 洁净区验证性调查应根据项目二次污染防治和修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布点,重点关注 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异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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