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T 1176-2019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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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80 Z 05 DB36 江西省 地方标准 DB36/T 11762019 污染 地块 风险管控与 土壤修复 效果 评估 技 术 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2019 - 11 - 05 发布 2020 - 05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1176-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2、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 4 6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 点 . 6 7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布点 . 8 8 样品采集与实验室分析 . 9 9 效果评价与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 9 10 效果评估报告编制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t 分布临界值表 . 10 DB36/T 1176-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 标准 由江西省 生态环境 厅提出 并归口 。 本 标准 起草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 标准 主要起草人: 陈宏文、王涛、刘足根、 曹炳伟、 姚娜、李惠民、史晓燕、张萌、万莹、朱 佳琪 。 DB36/T 1176-2019
3、1 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 与 土壤修复 效果评估技术 指南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 建设用地 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 与 土壤修复 效果评估 的工作程序、 方法和技术要求 。 本标准 适用于 建设用地 污染 地块 风险管控 与 土壤修复 效果 评估工作。 本 标准 不适用于 致病性 微生物、 放射性物质 导致的污染 地块 风险管控 与 土壤修复 效果的评估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标准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有效 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
4、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污染地块 contaminated site 按照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确认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 3.2
5、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据地块污染特征 、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 染物。 3.3 目标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 DB36/T 1176-2019 2 在地块 环境中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 风险 管控和 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4 地块概念模型 site conceptual model 用文字、图、表等方式来综合描述污染源、污染物迁移途径、人体或生态受体接触污染介质的过程 和接触方式等。 3.5 原位修复 in-situ remediation
6、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 或地下水 ,直接在 地块 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6 异位修复 ex-situ remediation 将受污染的土壤 或地下水 从 地块 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 置进行治理修复。 3.7 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 由 污染地块 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 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 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8 风险管控 与 土壤修复 效果评估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通过资料回顾与
7、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 与 土壤修复 是否达 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 4 总体要求 4.1 评估时段和范围 4.1.1 评估时段 4.1.1.1 原位修复地块,在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且所有影响土壤及地下水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进行 修复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 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 化等。 4.1.1.2 异位修复地块,可采用分阶段评估方法,其中地块污染土壤清理应在污染土壤外运之后,清 洁土壤回填之前进行评估;对于需回填的异位土壤修复工程,应分批次对污染土壤处理处置的效果进行 评估,达到要求后方可回填;
8、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土壤修复工程,外运污染土壤视情况分批次或全部 完成处理处置后进行评估。 DB36/T 1176-2019 3 4.1.1.3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应在风险管控工程实施完成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 消后 1 年内开展效果评估。 4.1.2 评估 范围 4.1.2.1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效果 评估 范围应 包括工程实施范围及受工程扰动的区域,其中工程实 施范 围应 与修复工程 设计 方案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当修复工程的范围发生变更 时,应根据 变更相关批复文 件,结合 实地踏勘 确定 工程实施 范围 ; 修复过程中可能受扰动的区域包括 :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 堆放
9、区、异位土壤修复处置区以及运输车辆临时道路等工程实施 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 4.1.2.2 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的范围应当完全覆盖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可接受风险值水平的区域及 可能受影响的区域。 4.1.2.3 对于涉及危险废物清除的污染地块,应对清除后的区域进行采样评估。 4.2 评估对象及 标准 4.2.1 评估对象 4.2.1.1 原位修复 地块 ,包括原位 土壤 修复工程 及 受 其 扰动范围 内 的 土壤、地下水、地表水 、 环境空 气 等 环境介质 。 4.2.1.2 异位修复 地块 ,包括 地块 现场清挖范围 及受其 扰动范围 内 的土壤、地下水 、地表水、 环境空 气 等
10、,离场污染土壤和固体废物,以及暂存、处置和受到扰动区域的土壤、地下水 、地表水、 环境空气 等环境介质。 4.2.1.3 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评估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 、环境空气 以及 离场、暂存、 处置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 ,如有必要,亦可监测风险管控区域内的地表水体 。 4.2.2 评估 标准 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与 修复 效果评估 标准 主要是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 风险管控方案确 定的管控目标、 依据 GB 36600确定的风险筛选值 、 管控值 或是根据 HJ 25.3的规定计算获得的风险控制 值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标准应结合污染地块再次开发利用要求或风险管
11、控要求综合确定。 4.3 评估 方法 和 流程 4.3.1 评估方法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方法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问卷调查、专家咨询、 采样监测与分析等,具体开展评估工作时,可结合项目特点,灵活选用以上方法。 4.3.2 评估 流程 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与 修复效果评估 流程主要包括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 布点 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风险 管控与 修复效果评估、 后期环境监管建议、评估 报告编制等 五 个阶段, 工作 流程 见 图 1,具体要求见 HJ 25.5。 DB36/T 1176-2019 4 图 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流程 5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12、 DB36/T 1176-2019 5 5.1 资料 整理与 审核 要点 5.1.1 资料整理 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与 土壤修复 效果评估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规范性资料 : 污染地块有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环境标准以及有关行政文件等 ; b) 污染地块前期工作资料 : 污染地块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工程 实施方案 、工程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以及相关的行政批复文件 等 ; c) 工程 技术 资料 : 工程 设计 资料 、 工程 小试、中试报告、 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日志 、 施工与 运行过程中的监测数据、 环境监理报 告及有关记录 、工程竣工报告 等 ; d)
13、工程管理资料 : 工程实施相关合同协议,工程方案变更及批复文件、 运输与接收的协议和记录、 施工管理文件及 规章 制度 等 ; e) 相关图件 及影像资料 : 项目 地理位置 图、总平面布置图、 工程实施 范围图、工艺流程图、 工程 实施 过程 及 实施 前后 对比 影像 记录 资料 等 ; f) 其他资料 : 与 风险评估或土壤修复 效果评估 有关的其他资料 ,如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 境功能区划等 。 5.1.2 审核要点 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与 土壤修复 效果评估 资料 审核要点 如下: a) 根据污染 地块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行政文件 、技术标准与规范 等
14、, 确 定 污染地块 的目标污染物、 工程实施 范围 、 修复 或风险管控 目标 、受扰动范围 等 ; b) 通过审查污染 地块 工程实施 过程的 施工记录、 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 等 资料 ,核实 工程 方案和环 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判断 工程 是否按照设计 的 技术参数进行实施, 实施 过程 是否存在二次污染 ; c) 通过审查相关运输 记录 、 接收 记录及 有关 函件 等有关工程管理资料 ,核实污染土壤 的 数量 、 去 向 、流转 等信息 ; d) 通过审查相关文件和检测数据,核实 污染 土壤修复的土方量、 修复前后土方平衡情况 等信息 ; e) 结合污染地块及周边环境敏感点信息,需要关
15、注的其他方面。 5.2 现场 踏勘 5.2.1 核定工程实施 范围 及扰 动范围 5.2.1.1 根据 污染地块 土壤 环境调查及 风险 评估资料、 工程 实施方案 及有关行政文件等确定的钉桩资 料或地理坐标等,现场勘查确定 污染地块 风险管控与 修复 工程 的 实施范围, 判定 现场 工程实施 范围 是否 与有关文件资料相符。 5.2.1.2 依据现场工程实施情况,核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受扰动的范围,主要包括:污染土壤暂存区、 修复设施所在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废水暂存处 理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 以及 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5.2.
16、2 识别现场遗留污染 结合 污染地块 有关资料,现场核实对比 污染 地块 工程实施 前后的状 况,确定地块残留建构筑物残渣、 污染土壤等转运路线,对 工程实施 过程遗留的污染情况 、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风险管控措施 的落实情况 等进行识别,具体如下: DB36/T 1176-2019 6 a) 根据 风险管控 或 修复工程 相关资料,通过目视和嗅觉等方法,对现场土壤开挖面和遗留物品进 行观察判断, 识别现场遗留污染,必要时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为 效果 评估采 样和判断提供依据 ; b) 对未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 或风险管控方案 确定的范围进行 工程实施 、地块环境风险评
17、估划定的 治理修复 或风险管控 范围不准确 等 导致的遗留污染,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勘察,查明横向和垂 向上的遗留 污染范围 ; c) 对生产装置拆除、清理过程中原辅材料和产品撒落造成的地块局部污染,应通过现场勘察,识 别需补充修复 或风险管控 的范围 ; d) 对 工程实施 过程中产生 的 二次污染,应通过核查治理修复 或风险管控 设施 及 配套环保设施、固 体废物和化学品贮存、 “三废 ”排放及处理处置、污染事故及环保投诉等情况,识别二次污染范 围。 5.3 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的有关要求参见 HJ 25.5。 5.4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在资料审核、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18、 ,具体 要求参 见 HJ 25.5。 6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布点 6.1 基本要求 6.1.1 在布点采样前,应制定采样监测 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样监测范围、采样布 点方案、监测项目、样品采集与流转方案、实验室质控与分析方案、采样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等内容。 6.1.2 采样监测范围应覆盖修复工程或风险管控设计方案确定的范围及其边缘,当工程发生变更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采样监测范围进行调整 。 6.1.3 工程 实施 可能对地表水、地下水 、环境空气 等周边环境介质及 环境 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监测 方案亦应酌情考虑布设采样点 。 6.2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6.2.1 污染地块土
19、壤清理 效果评估 布点 6.2.1.1 布点对象为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 底 部和侧壁 , 采样节点、布点数量及位置参照 HJ 25.5。 6.2.1.2 基坑底部 采样 采用系统布点法时, 一般随机布设第一个采样点,构建通过此点的网格,在每 个网格交叉点采样。网格大小根据采样面积和采样数量确定,见式( 1): L=(A/n)1/2. (1) 式中: L两个采样点之间的距离(网格大小),单位为米( m); A采样区域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m2); n采样点数量。 6.2.1.3 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 1m 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 1m 时,侧壁应进 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
20、表层土( 0m0.2m), 0.2m 以下每 1m3m 分一层,不足 1m 时与上一层合 并 。 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小于 1m, 且不大于 3m。 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地块地层特征、土壤异 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进行确定。 DB36/T 1176-2019 7 6.2.2 污染土壤修复效果 评估布点 污染地块土壤异位修 复 、原位修复效果评 估对象、采样节点、布点数量与位置参照 HJ 25.5。 6.2.3 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 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评估范围、采样节点、布点数量与位置参照 HJ 25.5。 6.3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6.3.1 地下水原位修复布点 6.3.1.1 地下水修
21、复效果评估应涵盖地下水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 位置进行设置,修复范围上 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 1 个,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 3 个,修复范围下游 采样点不少于 2 个。 6.3.1.2 对地下水进行 修复 效果评估,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 利用 数量不应超过 修复 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 60%。通过修复效果评估前,相关责任单位应完好保存地 块环境 调查 和修复过程中建设的地下水监测井。 6.3.1.3 需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 新增监测井位置 应 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 区域。 6.3.1.4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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