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26-2010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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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J 526 2010 1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分类、制订工作程序、编制原则、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等内容。 本 标准适用于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T 416 2007 环境 信息术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 13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200715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工程 指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生活环境和城市环境质量的建 设项目以及工程设施。 HJ/T 416 2007 3.2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 各类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 等过程而制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本标准中指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中确立的四类环境 工程技术规范
3、。 4 分类 4.1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分为通用技术规范、污染治理工艺技术 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 4.2 通用技术规范指规定各类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基本或共性技术要求的规范,包括通用工程技术 规范和通用基础规范。其中,通用工程技术规范指按水、气、固体、噪声等污染要素制订的、规定同一 类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共性技术要求的规范,简称通用类规范。如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 导则 、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 导则 。 4.3 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指以相同工艺技术原理或方法为基础,适合于不同行业的同一污染要素治 理的技术规范,简称工艺类规范。如
4、污水活性污泥法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氧化沟法、污水厌氧生 物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法。 4.4 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指以某一重点污染源治理为对象,适合于该类污染源所有污染物或 特定污染物治理工程的技术规范,简称污染源类规范。如畜禽养殖业污染 治理工程技术规范、钢铁 HJ 526 2010 2 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4.5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技术规范指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保证其连续、稳定达 到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目的而制订的技术规范,简称运行类规范。如污水生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 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 处 置 设施运行 监督 管理技术规范 ( 试行 ) 。 5 环
5、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工作程序 5.1 工作程序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程序参见附录 A。 5.2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名称应与下达的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名称相一致,确需改变或调整的 ,应事先 征得任务下达部门的同意,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5.3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分为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和审查发布阶段。 5.4 准备阶段的制 订 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通过对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现行标准(排放标准、行业 规范),相关的污染源和污染治理工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运行情况 的 调研,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形 成开题报告(
6、参见附录 B)和编制大纲; b)工艺类规范应重点明确该工艺与其他工艺的界限以及变形工艺的取舍; c)污染源类规范应明确适用的行 业范围、污染源种类和推荐的主导工艺。 5.5 起草阶段的制 订 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按工程对象、规模、工艺对污染治理工程进行调研,确定工程建设各阶段中保证质量的关键 点,并通过分析汇总调研数据,必要时还应进行试验,提出各关键点的技术要求,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 制说明; b)应全面检索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适用的结构、电气、自控、消防等行业规范,以便在适当 的位置引用。 5.6 征求意见阶段应汇总所有回复意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 国家
7、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并对回复 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和编制说明。 5.7 审查发布阶段应召开审议会,并按照审议意见修改送审稿,形成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报批说明。 5.8 针对制订工作中各阶段发现的关键点、难点以及有争议的问题,应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组织专 题研讨会,妥善解决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原则 6.1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及技术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 应与相关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其他环境保护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 6.3 应满足 GB/T 1.1、 GB/T 1.2、 HJ 565 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
8、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标准格式、内容 的规定。 6.4 技术内容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a)以工程实践为基础 。 应通过分析总结同类工程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确定规范中推荐的工艺 路线、技术参数等内容; b)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 。 规范中推荐的工艺路线和技术参数应至少能够保证处理后达到排放标 准中一般排放限值的要求; c)以成熟技术为主体 。 规范中应推荐经工程实践证明能够连续运行、稳定达标、技术经济合理的 工艺路线,不推荐落后、淘汰的工艺技术; d)突出环境工程特色、兼顾与其他行 业标准相协调 。 规范应重点规定工艺路线选择、工艺设计要 求等具有环境工程特色的部分,电气、采暖通风等辅助工程的
9、设计以及施工、验收等内容的编写宜优先 引用相关专业标准,并补充环境工程的特殊规定。 HJ 526 2010 3 7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一般构成和编写要求 7.1 一般构成 7.1.1 各类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中各要素名称、编排顺序和编写要求见表 1。 7.1.2 表 1 中所列要素的编排,可根据具体规范编制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如果需要其他要素,也可 以在适当的位置上添加。 7.1.3 要素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必备要素宜在规范中的适 当位置设一章,可选要素则可根据需 要进行取舍。 表 1 各类工程技术规范中要素的编排 序号 要素名称 规范类型 要素类型 编写要求 1 封面 全部 必备要素 7.2
10、.2 2 目次 全部 必备要素 7.2.2 3 前言 全部 必备要素 7.2.2 4 适用范围 全部 必备要素 7.2.3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全部 可选要素 7.2.4 6 术语和定义 全部 可选要素 7.2.5 7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通用类规范 可选要素 7.2.6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8 总体要求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7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9 工艺设计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8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10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通
11、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9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11 检测与过程控制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10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12 主要辅助工程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11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13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12 工艺类规范 可选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素 14 施工与验收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13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 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可选要
12、素 HJ 526 2010 4 续表 序号 要素名称 规范类型 要素类型 编写要求 15 运行与维护 通用类规范 必备要素 7.2.14 工艺类规范 必备要素 污染源类规范 必备要素 运行类规范 必备要素 16 附录 全部 可选要素 7.2.15 7.2 编写要求 7.2.1 一般要求 7.2.1.1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应根据环境工程所采取工艺的特点或所处理污染物的特征以及规范 的类别来选择,内容力求完整、准确适用、易于理解、便于实施。 7.2.1.2 通用类规范的编写应体现通用性,以该类工程从设计到运行的基础、通用技术要求为主;主 要包括工程设计原则,主要工艺的适用范围、基本设置、关键技
13、术要求和特有设备,常见污染物的组合 工艺 、 辅助工程,以及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7.2.1.3 工艺类规范的编写应以工艺设计为重点,包括设计方法、设计公式、参数范围,工艺对设备、 材料、辅助工程的要求,以及该工艺在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过程中的特殊规定。对于变形工艺,仅 需规定与主导工艺不一致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工程应用情况,既可以在规范正文中规定也可以在附录 中 给出。 7.2.1.4 污染源类规范的编写应首先分析由于原料种类、生产工艺、排污方式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污染 物和污染负荷,并针对这些不同的污染物和污染负荷,以达标排放为原则,推荐成熟稳定、技术经济合 理的治理工艺,规定
14、每个工艺单元的关键参数取值和主要设备(材料)选型、性能要求,以及辅助工程 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7.2.2 封面、目次和前言 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件十二和 GB/T 1.1、 HJ 565 的规定。 7.2.3 适用范围 7.2.3.1 应分段简要说明规范 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规范适用的具体行业、对象、 规模、污染要素等,必要时可明确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7.2.3.2 文字应简洁,以便作为内容摘要供检索或信息传递。 示例: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石灰法、钠钙双碱法、氧化镁法、石灰石法工艺,配用在工业锅炉 /炉窑上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 的设计、施工
15、、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蒸发量 t/h 的燃煤工业锅炉,或蒸发量 t/h 的燃煤热电锅炉以及相当烟气量炉窑的湿法烟 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 依据。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湿法烟气脱硫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 7.2.4 规范性引用文件 7.2.4.1 应列出规范条文中引用的标准、文件,未在规范条文中明确引用的,不应列入本要素中。 7.2.4.2 引导词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附件十二的要求。 7.2.4.3 引用标准的排序和是否加注发布时间应执行 GB/T 1.1 和 HJ
16、 565 的相关规定。 7.2.5 术语和定义 7.2.5.1 应给出为理解规范内容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术语的选择和定 义方法执行 GB/T 1.1 的相关 规定。 7.2.5.2 术语的选择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当不对其进行定义就可能会引起误解,无法正确理解规 范内容时,才对其定义。对众所周知的术语不定义。 HJ 526 2010 5 7.2.5.3 定义应避免重复和矛盾。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已经明确定义的术语,宜直接引用,不必 重复定义。 7.2.6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7.2.6.1 对于工艺类规范,应规定工艺适用的污染物浓度范围、处理效率等,并推荐污染物浓 度超过 工艺适用条件时采取的
17、技术措施和处理工艺。 示例: .1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 艺适用于中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工业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好 氧生物处理工序,可作为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组成部分。 .2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污水 处理工艺中好氧 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 水质为当 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 质 对微生物活性 的影响。 .3 污水处理有除氨氮要求时,进水总碱度 /氨氮的比值宜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应补充碱度 。 .4 污水处理有脱总氮要求时,反硝化要求进水的易降解碳源 BOD5/总氮值宜 总碱度 /氨氮值宜 不满足上 述条件时应补充碳源或碱度 。 .5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 处理工艺的污染物去除
18、率应满足表的要求。 表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 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染物去除率设计值 污水类别 主 体 工艺 污染物去除 率 /% 悬浮物( SS) 五日生化需氧量 ( BOD 5) 化学耗氧量( CODCr) 城镇污水 预处理 +SBR 活性污泥反应 器 .6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艺出水直接排放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排入下一级处理系统 时,应满足下一级处理系统的进水要求。 7.2.6.2 对于污染源类规范,应给出污染源在典型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和污染负荷(包括各种主 要污 染物名称、浓度范围、单位产品产生量或产量估算公式),供设计参考;此外,还应规定设计负荷 和设计余量的确定方法
19、。 示例: .1 废水 水 量 .1.1 以纤维产量估算时,应根据纤维特点、织物阔幅、厚度进行。不同织物、不同生产工艺单位产量产生的废 水水量参见表。 表 不同织物的废水量 产品名称 机织棉及棉混纺织物 ( m3/100 m) 针织棉及棉混纺织物 ( m3/t) 毛纺织物 ( m3/t) 丝绸织物 ( m3/t) 废水量 .1.2 以全厂用水量估算时,废水量宜取全厂用水量的 .2 废水水质 .2.1 单纯缫丝企业水质可参考表,当缫丝废水和丝绸染整废水混合处理时,其水质按混合比例确定。 表 缫丝废水水质 废水类型 化学需氧量 ( 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g/L) 悬浮物 ( mg/L)
20、 pH 值 氨氮 ( mg/L) 水温 () 煮茧 HJ 526 2010 6 .2.2 机织棉及棉混纺织物染整废水水质设计可参考 .3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 .3.1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考虑一定的设计余量确定。 .3.2 设计余量应取污染负荷原数值的 % %。 7.2.6.3 污染源在典型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内容的确定应建立在对 该 行业 广泛调研、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污染物指标的选择应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相符。 7.2.6.4 设计负荷的确定应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依据,设计余量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实例调研 数据、结合设计经验分析得出。 7
21、.2.7 总体要求 7.2.7.1 通常包括一般规定、建设规模、工程构成、场址选择、总平面布置等内容。 7.2.7.2 一般规定应规定下列内容: a)环境 工程建设应遵循的 一般原则,如“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节水等; b)环境工程工艺配置与企业生产系统的适应性; c)环境工程分期建设和与企业总体规划的关系; d)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 e)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要求。 7.2.7.3 建设规模应规定规模确定方法,并给出应执行的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国家或行业标 准对规模已有明确规定的,宜直接引用。 7.2.7.4 工程构成应明确环境工程的设计对象,明确
22、规定主体处理构筑物与设备、辅助工程和配套设 施的范围。国家或行业标准对 项目构成已有明确规定的,宜直接引用。 示例: .1 酿造废水处理厂( 站 )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 :废水处理 构 (建) 筑物 与 设备 、 辅助 工程 和配套 设施 等 。 .2 废水处理 构 (建) 筑物与设备包括 :前处理、 预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 、废水回用、沼气利用、污泥处 理 、恶臭处理 、排放等系统。 .3 辅助 工程 包括:厂(站)区道路、围墙、绿地工程,独立的供电工程和供排水工程等;专用的化验室、控制 室、仓库、修理车间等工程。 .4 配套 设施 包括:办公室、休息室、浴室、食堂、卫生间等生活设施。
23、.5 废水处理厂(站) 应 按 照国家和地方的 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 7.2.7.5 场址选择应明确选址时应满足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条件,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满足城市 总体规划要求、对周围区域和下游的影响、对排放和运输的影响、对分期建设的影响、对地质条件的要 求等)。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场址选择已有明确规定的,宜直接引用。 7.2.7.6 总平面布置应规定布置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应考虑的因素,提出关键构筑物、设施和设备的相 对位置以及主要管线的布置要求。 7.2.8 工艺设计 7.2.8.1 通常包括一般规定、工艺路线选择、工艺设计要求、 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等内容。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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