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T 1251-2017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中心技术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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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7.040 X 01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512017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中心技术与管理规范 2017 - 12 - 08 发布 2018 - 05 - 08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2512017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人员管理 . . 3 5 设施环境 . . 3 6 设备 . . 4 7 进货验收 . . 4 8 入库 . . 5 9 仓储 . . 5 10 分拣理货 . . 6 11 出库 . . 7 12 运输配送 . . 7
2、13 质量管理 . . 7 14 安全 .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进货检验拒收的不合格食品清单 . 9 附录 B(规范 性附录) 临期食品期限清单 . 10 DB52/T 1251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贵州农合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红、陈建民、龚萱、杨延、李荣华、张颖、李占彬、孙
3、海达、宋影、黄英、 许锡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2/T 12512017 1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中心技术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冷链物流中心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环境管理及进货验收、入库、仓储、 分拣理货、运输配送的管理和质量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禽产品、水产品、易腐农产品或加工食品等低温食品的冷链物流中心要求与管理。 集贸市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4、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354 物流术语 GB/T 18517 制冷术语 GB/T 24616 冷藏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GB/T 24617 冷冻食品物流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28843 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 GB/T 30134 冷库管理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NY/T 2534 生鲜畜禽肉冷链物流技术规范 QC/T 449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确定
5、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冷链物流 采用低温控制的方式使原包装食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到销售之前始终处于所需温度范围内的物流 过程,包括运输、仓储、装卸等环节。 GB/T 28843,定义3.1 DB52/T 12512017 2 3.2 预冷 在下一道工序前的冷却,或在运输及入库前,对货品进行的快速冷却。 NY/T 2534,定义3.4 3.3 预冷间 对产品进行预冷的房间。 GB/T 18517,定义8.7.1 3.4 冷冻食品 以可使用农、畜、禽、水产品等为主原料,经加工处理、速冻、包装等工序,在-18 以下储运与 销售的食品。 GB/T 24617,定义3.1 3.5
6、 冷藏食品 在物流过程中,中心温度维持在8 以下、冻结点以上,并最大程度保持原有品质和新鲜度的食品。 GB/T 24616,定义3.1 3.6 临期食品 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临期食品期限清单详见附录 B。 3.7 冷库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用建筑物,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GB/T 30134,定义3.1 3.8 干耗 冷却或冻结食品在冷藏过程中,水分不断从表面蒸发,不但造成食品的质量损失(俗称“干耗”) 而且使植物性食品失去新鲜饱满的外观,甚至出现明显的凋萎现象。肉类食品表面收缩、硬化,形成干 燥皮膜,肉色也发生变化。 DB
7、52/T 12512017 3 3.9 射频识别系统 由射频标签、识读器、计算机网络和应用程序及数据库组成的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系统。 GB/T 18354,定义5.21 4 人员管理 4.1 应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岗位的人员。 4.2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主要要求如下: a) 应对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等培训,并对培 训进行有效性评价,保证满足岗位要求; b)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电梯工、制冷工、 叉车工、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取
8、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c) 上岗期间保持个人清洁,不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库房;工作时不戴首饰、手表,不化妆; 进入库房时洗手、消毒并穿戴好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d)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后持健康 证明方可上岗。凡患有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菌者)、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 人员,应调离生产岗位。 4.3 应对职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特别是加强对新进人员的监督。 4.4 建立人员档案,档案应包括人员信息、入职、上
9、岗、培训、考核、证书、奖罚等资料。 4.5 设置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人员档案、设备档案、销售商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管理。 5 设施环境 5.1 冷链物流中心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四周,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卫生的其他食品。 5.2 应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 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5.3 冷库设计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 5.4 冷库应设置预冷间,并有足够的通道空间。 5.5 具有合理的布局,防止交叉污染。应按贮藏食品的特性及冷藏温度分间、有异味或易串味的食品 应设单间。不应将有毒、有害、易污染食品
10、同库存放。 5.6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消灭鼠害、虫害。 5.7 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5.8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开。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 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防止交 叉污染。 5.9 库房应根据储存食品情况进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并做好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必须安全、卫生、 防止人体和食品受到污染。优先使用紫外光消毒等物理或机械的方式对库
11、房进行消毒。 5.10 应设置封闭月台。月台有隔热围护结构,形成一个保温隔热的封闭空间,对进出冷库食品对接的 车辆设置一个专用的密封门装置。 DB52/T 12512017 4 6 设备 6.1 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6.2 建立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台账,并对容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建立唯一性标 识。 6.3 应确保工器具完好、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 度等特殊要求。 6.4 配备双回路电源和备用制冷设备及温度巡检仪,确保冷库正常保温要求。温度巡检仪应能 365 天、 24
12、 小时持续自动记录温湿度变动;也可采用人工记录方式,每天至少 3 次,并保存温湿度记录 2 年以 上。巡检仪校准频率:每年一次或必要时。 6.5 冷库应安装温度异常及供电异常自动报警系统,并按要求持续记录。 6.6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 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6.7 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包括: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购买日期、检定/校准/检查日期和 有效期、放置位置、负责人等)、设备验收记录、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及实施记录、 设备维修记录、期间核查记录(必要时
13、)等。 7 进货验收 7.1 冷链物流主体及相关机构市场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运行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 7.2 安装射频识别系统。对于待入库食品来源建立客户编号,按照类别、批次分类,以载具为单位建 立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或条形码),通过扫描二维码、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低温食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3 进货验证 7.3.1 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身份证明;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7.3.2 食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
14、格证明文件。 7.3.3 贮存肉禽类冻品还应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需要检疫、检 验的肉类,应提供批次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发生疫情时,须提供非 疫区证明。 7.3.4 进口食品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a) 进口商的资质; b)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7.4 进货检验 7.4.1 食品冷链物流中心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对进入该中心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高风险食品宜根据食品特点进行定期的理化及微生物 检测。 7.4.2 入库食品应有批次检验合格证明,不
15、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经检验合格才能入库。 DB52/T 12512017 5 7.4.3 未冻结、部份冻结或未预冷的货物不应直接入库。预冷温度应依据食品类别而异: a) 食品中心温度大于 0 时(未冻结),需在 24 小时之内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到18 以下暂 存,并取样送检,通过感官验证及肉汤实验,未发生腐败变质后方可验收; b) 食品中心温度5 0 时(部分冻结),需在 24 小时之内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到18 以 下时,方可验收; c) 果蔬采收后未及时去除田间热、抑制呼吸作用、保持果蔬的鲜度,应将其冷却到适宜温度。预 冷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7.4.4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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