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654-2019 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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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L 09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654 2019 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Implementary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 risk and the syetem of screening and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for work safety of electronic compent processing businesses 2019 - 08 - 30 发布 2019 - 0
2、9 - 3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3654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风险识别 . 1 5 风险管控 . 2 6 隐患排查 . 2 7 隐患治理 . 2 8 工作保障 . 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 3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体系建设资料示例 . 7 DB37/T 3654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 应急管理厅 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
3、位:山东电力研究院、威海原真电子有限公司、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坤、张永、江红、张东、郑晓辉、龙国栋、耿小英、谢连科、马新刚、臧玉 魏、张国英、林杉 。 DB37/T 3654 2019 1 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 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风险识 别、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和工作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4、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DB37/T 2882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 DB37/T 28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 electronic component processing businesses 从事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企业。 3.2 风险管控 risk
5、management and control 企业针对危险源采取各种风险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 类事故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甚 至达到消除事故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等,对本单位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的状态以及人的行 为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过程。 4 风险识别 4.1 危险源辨识 DB37/T 3654 2019 2 企业应整理、分析生产工艺及设备、原辅材料及产品、作业活动、生产管理以及事故案例等资料, 对照 GB 6441、 GB/T 13861等的规定,辨识企业
6、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其根源、状态或行为。 4.2 确定重点风险管控对象 根据事故发生后 的严重程度,确定企业应重点管控(或防范)的对象(火灾、爆炸、触电、机械伤 害、中毒和窒息等安全生产事故),不进行事故风险分级。 5 风险管控 5.1 可见的、物的管控 企业针对重点管控对象,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设 置或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安全标示、风险告知牌 /栏 /卡、防护用品等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 5.2 人的行为管控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风险管控需要,确定一线生产人员的安全作业要求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 或措施。一线生产人员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要求;
7、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的 管理措施,并组 织实施。 6 隐患排查 6.1 线生产人员 一线生产人员在作业前或作业结束后排查相应的安全作业要求。 6.2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每周排查一次生产人员安全作业要求执行情况,每月排查一次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 的状态。 7 隐患治理 可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对于企业现有能力不能整改的,应 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完善的应急保障措施。 8 工作保障 体系建设应以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为根本目的,企业全员全过程参与。建设成果应切合 实际、突出重点、简便易行。企业需及时查找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与不足,持续改
8、进。 DB37/T 3654 2019 3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正确使用说明 A.1 标准的适用性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 要求,主要适用于省内年主营业务收入 2 000万元以下的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 2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 参照执行。电子元器件为电子元件和器件的总称,常见的有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变压器、继电器、 集成电路、二级管、三级管、保险元件、开关、接插件、传感器、发光器件、石英晶体、电声器件等。 A.2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的关系 企业应正确理解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的关系,隐患 排查为风险管控的组成部分,
9、是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的工作形式。本标准将风险管控划分为可见的、物的管控和人的行为管控两 类,隐患排查应围绕人的行为管控措施实施。在体系建设期,企业应先设置或配置可见的、物的管控措 施,后续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状态(是否缺失、有效等)的检查应列为人的行为管控措施。本标准将 人的行为管控划分为一线生产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措施两部分,可见的、物 的管控措施状态的检查主要归于组织管理措施,责任人为安全管理人员;在不影响生产人员生产的前提 下,部分措施的状态检 查可转化为一线生产人员作业行为,由生产人员辅助实施,如作业前开启通风实 施、通风设施运行参数的检查和
10、设定等。 A.3 危险源与隐患的关系 危险源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根源、状态或行为。隐患包括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无效、缺失, 人的不安全作业行为以及管理人员的失责行为。企业应区分危险源与隐患,管控措施应针对危险源提出, 管控措施不落实视为隐患,见示例。 示例: 在含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实施动火作业可导致火灾或爆炸,可将易燃易爆物品作为根源(或能量源),易 燃易爆物品在气、固、液状态下超量视为危险状态,动火作业为危险行为;易燃易爆物 品的替代、量的控制、执行动火 作业安全规定为管控策略,具体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所有管控措施不执行、状态无效等为隐患,如未针对易燃易爆物 品的贮存和使用作出安全规定
11、、未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设施、未配置或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品、消防设施设置不规范或维 护不及时等。 A.4 危险源的辨识方法 企业应充分地辨识危险源,科学、准确、具体的危险源辨识结果可保障管控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可行性、可操作性。辨识时,宜以作业岗位或内容为主线,尽可能细致地划分作业步骤,分析各步骤相 应的使用设备、设施、工艺、原辅材料等,逐步查找、确认危险源及其可能 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正常 作业、非正常作业或非周期性作业状态下均应辨识。事故类别可按照 GB 6441的规定进行确定。电子元 器件加工企业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质(酒精、汽油
12、、压缩气体类物品等),可造成火灾、爆炸; DB37/T 3654 2019 4 b) 使用各类电器设备或设施,可造成触电(电击、电伤); c) 接触热工设备(电烙铁、烘干箱、小锡炉等)以及酸、碱等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可造成灼烫; d) 接触各类设备运动 (静止 )部件、工具、加工件,可造成机械伤害(手外伤、撕裂伤等); e) 热处理、化学处理、油漆、涂装、焊 接、清洗、刻蚀、溅射、塑封、注塑等工艺过程可能产生 化学物质,呼吸道吸入可造成中毒和窒息; f) 其它: 1) 激光打印、激光切割、激光焊接等使用激光设备,人体接触激光可造成眼、皮肤损伤等; 2) 紫外线光刻、固化、清洗、改质、消毒以及电
13、焊等工序,人体接触紫外线可造成职业性电 光性眼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职业性白内障等; 3) 磨削加工、电火花加工、喷砂、焊接、涂装、投料、注塑、破碎、研磨等工艺过程可能产 生粉尘,呼吸道吸入可造成尘肺或其他肺部损伤; 4) 使用氩弧焊、溅射设备等有强电磁波辐射的设备,可造成人体生物学效应。 A.5 可见的、物的管控措 施 企业应按照消防、危险化学品、电器设施、特种设备、机械传动设备、安全色及安全标示、防护用 品、洁净厂房等相关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管控措施。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 为强制执行的,必须列为管控措施。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由企业一并设置或配置,原则上必须落实到 位,
14、不落实则不具备开展隐患排查的条件。对于短期内不能落实的,应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 期间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并作为后续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关注对象。电子元器件加工企业可见的、物的 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 储存、使用 易燃、易爆化学物质(酒精、汽油、压缩气体类物品等)的建筑(工作间、储 存间、分配间等)内,应设局部通风系统或全室排风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工作间内选 用的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2) 储存酸、碱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储罐,应采取防溢出、防渗漏措施; 3) 电器设施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用电设备设漏电保护装
15、置、总开关控制等, 线路规范压线,作穿管保护; 4) 传动性机件或尖锐的棱、角、突起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易受车辆撞击的设备及门 框、柱、墙等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撞设施。 5) 存放粉粒状或毒性材料 的容器,应良好密闭;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负压的专门装 置中进行,混料机应采用密闭排风围罩,或在进、出料口分别设置排风罩;工具磨床、砂 轮机等产生磨削粉尘的设备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6) 批量生产的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有排风的喷漆室、喷涂室或喷漆柜、喷涂柜内进行,烘 干箱(室)应设置上送下排式排风系统; 7) 半导体圆片粘片、硅片处理、气相清洗、红外热熔、热风平整等产生有机溶剂蒸气的作业
16、点,均应设排风装置。刻蚀工艺过程操作现场应单独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再流焊、波峰焊、 浸锡焊以及手工焊接等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或烟雾净化装置 。电焊、气焊等离子切割等 产生金属蒸气的工作点,应设下排风装置; 8) 风机、空气压缩机、超声焊等设备进、排气管路上应采取消声措施,空气压缩机、气体压 缩机、造型机、压力机等产生的振动应予以控制; 9) 射频和微波设备应设置局部或全室屏蔽; DB37/T 3654 2019 5 10) 除 1 类设备外,其余各类激光设备应放置在专门房间或可靠的防护围封内。激光作业间应 处于关闭状态,并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激光设备的安装应使其射束的传播途径高于或低 于人眼的高
17、度的位置。高能量激光设备射束靶上方应设排风装置; 11) 布置有较强紫外线辐射设备的工作间,其墙面应涂有对紫外线有较好吸收性的 涂料。使用 波长 200 nm 以下短波紫外线的设备,应设置局部或全室排风装置。 b) 设置应急设施: 1)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酒精、汽油、压缩气体类物品等)的储存间、分配间等, 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系统、适用的灭火器材等; 2) 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单罐地上 部分储量; 3) 储存、使用酸、碱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储罐,应就近设置紧急冲淋装置及 洗眼器,保证不间断供水; 4) 在生产
18、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 通风装置及 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 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 c) 设置安全标志: 1)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标识; 2) 可造成人员机械伤害的设备,应设置“当心机械伤人”或“当心机械伤人”警告标识; 3) 储存、使用酸、碱或其他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储罐等,应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戴 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等指令标识; 4) 热工设备(电烙铁、烘干箱、小锡炉等)或其场所,应设置“当心烫伤”警告标识; 5) 电气开关、配电箱等电器设施,应设置“当心触电”警告标识
19、; 6) 存在紫外、微波、激光、电焊弧光等光辐射 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紫外线”、“当心 激光”、“当心微波”或“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必须戴遮光护目镜”、“必须穿防护 服”指令标识; 7) 产生粉尘的场所,应设置“粉尘有害”警告标识,“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8) 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警告标识,“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指 令标识; 9) 产生噪声的场所,应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戴防噪耳塞”指令标识。 d) 设置风险告知牌 /栏 /卡: 1) 车间醒目位置设置风险及管控措施信息公告栏 /卡; 2) 岗位醒目位置应设作业行为管控要点告知牌; 3) 产生或使用高毒物质
20、的场所,应设置职 业病危害告知卡,明确有害物质名称、危害及防范 措施等。 e) 配备防护用品: 1) 为接触噪声的人员配备防噪耳塞; 2) 为接触粉尘的人员配备防尘口罩; 3) 为接触化学有毒物质的人员配备防毒口罩、防护眼镜、化学品防护服、防化学品手套等; 4) 为接触紫外线、微波、激光、电焊弧光等光辐射的人员配备遮光护目镜、防护服等。 注: 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必须配备适用的防护用品。特种作业防护执行相关规定。 A.6 人的行为管控措施 DB37/T 3654 2019 6 A.6.1 一线生产人员安全作业要求 企业可参照工业企业安全自查通用指引要点,结合生产实际和风险管控需要,提炼、归纳、总
21、结一 线生产人员安全作业要求 ,可按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结束后三个阶段予以明确。一线生产人员应 对自身的安全作业行为负责。一线生产人员安全作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作业行为通用要求: 1) 作业场所已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作业前确认其处于可用、在用状态; 2) 已领用个体防护用品的,作业前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3) 发现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异常的,必须及时告知安全管理人员; 4) 作业过程中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b) 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区域内禁止吸烟、动火; c) 除专业电气人员外,其他人不准靠近或接触有电设备(安全电压的设 备除外)的带
22、电部分; d) 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接卸、储存、使用等环节的人员,必须熟知 其理化特性或毒性、危害性质及途径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e) 可能造成机械伤害的设备运转时,作业人员必须与其(或转到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空间。 A.6.2 安全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应针对以下方面制定具体的组织管理措施: a) 规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接卸、储存、使用等; b) 组织落实可见的、物的管控措施,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其完备、有效; c) 组织实施对作业人员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相应安全职 责; d) 组织开展企业全员的安全教育知识宣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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