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3-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3部分_ 细水雾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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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80 备案号: 26310-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3 2009 代替 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 系统、细水雾 灭火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3: Sprinkler systems、 Water spray extinguishing systems、 water mist fire pr
2、otection systems 2009-10-20 发布 2010 - 01 - 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3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4 检验方法 . 17 5 检验规则 . 2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24 DB15/ 353.3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 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
3、统;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 15/353第 3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 15/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
4、程,与 DB 15/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 /T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系统功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11和 4.11)。 增加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内容。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韩利 张树旗 武宇。 本部 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15/353 2004、 DB 15/353 2000。 DB15/ 353.3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
5、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1 范围 DB 15/353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 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 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6 普通螺纹基本
6、尺寸要求 GB 197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 GB /T1414 管路旋入端用普通螺纹尺寸系列 GB /T152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GB /T309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 5135.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1部分:沟槽 式管接件 GB /T8163 输送液体用无缝钢管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T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
7、、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 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消防供水 3.2.1 消防水池 3.2.1.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DB15/ 353.3 2009 2 3.2.1.2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3.2.1.3 消防水池的总有效容积大于 500 m3时
8、应设置 2 座独立的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相等。 3.2.1.4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能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全部被利用。 3.2.1.5 消防水池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 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1.6 消防水池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1.7 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3.2.1.8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3.2.2 消防水箱 3.2.2.1 消防水箱的
9、设置高度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最高处的水灭火设施,且其有效最低水位应满足 消防给水系统中最不利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的最不利供水压力,但至系统最高处水灭火设施的最低静 水压力不应低于 0.10 MPa。当供水压力达不到要求时,应设 增压设施,并能实现自控功能。 3.2.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消防水箱的供水增压设施及出水管 路应独立设置。 3.2.2.3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4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 8 h 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 DN 50,进水管应设置液 位阀或浮球阀。 3.2.2.5 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
10、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 100。 3.2.2.6 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3.2.2.7 当消防水箱与其他用途水箱合用时,应有防止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2.2.8 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入 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止回 阀启动的最低的压力要求。 3.2.2.9 消防水箱应设置泄水管和溢流管,且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取间接排 水的方式。 3.2.2.10 消防水箱应设置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报警功能,且报警信号应在消防 控制室显示。 3.2.2.11 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
11、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0.7 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小于 1.0 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 m, 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 0.8 m。 3.2.3 气压给 水设备 3.2.3.1 气压给水设备代替高位消防水箱的要求 3.2.3.1.1 气压给水设的有效储水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1.2 气压给水设备最低设计压力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的工作压力。 3.2.3.1.3 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气体应能把其内的所有的有效储水量都输送到水灭火设施进行灭火。 3.2.3.1.4 气压
12、给水设备应设置补气装置、止气装置、放空阀和水位指示器等其正常工作和维护的必 要设施,并能显示有效水容量;气压给水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 3.2.3.1.5 气压给水设备的出水口处应设有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气压罐的措施。 DB15/ 353.3 2009 3 3.2.3.2 气压给水设备的布置 3.2.3.2.1 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 不小于 0.7 m,罐顶距楼板或梁底的距离 不小于 0.6 m。 3.2.3.2.2 气压给水设备的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 DN 100。 3.2.3.2.3 当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设置在非采暖房间时,应
13、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3.2.4 消防自动给水控制装置 3.2.4.1 安装要求 3.2.4.1.1 控制装置应设在独立的控制间内或泵房的配电室内,水泵控制箱(柜)安装场所内不应有 无关的管道通过。 3.2.4.1.2 控制箱落地安装时,底部应抬高,室内应高出地面 50 mm 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 200 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3.2.4.1.3 成排布置且长度超 过 6 m 时,箱(柜)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 3.2.4.1.4 控制箱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为 1.2 m。 3.2.4.1.5 控制装置外接导线
14、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6 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2.4.1.7 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4.2 控制功能 3.2.4.2.1 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 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2 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 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 在 3 s 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控制装置在接
15、受到启动器 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2.3 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动期 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2.4 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 3 s 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2.5 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 作状态。 3.2.4.2.6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 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自动 纠相功能的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控
16、制装置在电源发生 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2.7 如果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相互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控制装置应能在 3s 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3.2.4.2.8 采用水池液位控制保障消防用水量时,在生活供水状态或消防稳压运行状态,应能自动控 制水泵的启停并发出缺水报警信号。当进入消防运行状态时,保证消防泵的连续运转。当水池液位达最 低限时对消防泵应停泵保护。 3.2.4.2.9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受控设备 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进行自检、报警及 自动保护功能。 3.2.4.2.10 控制装置应具有双路电源入口,
17、亦可配有单独的双电源互投柜,双路电源应能自动及手动 切换,切换时间不应大于 2 s。 DB15/ 353.3 2009 4 3.2.4.2.11 控制装置应在消防主泵或稳压主泵产生电气故障或不能达到应有能力时,备用泵应能自动 手动切换投入。 3.2.4.2.12 当受控设备的主消防泵采用工频方式启动及运行时,其停泵只能手动操作。当受控设备的 主消防泵采用变频方式启动及运行时,其中至少应有一台工作泵必须手动停泵。 3.2.4.2.13 消防泵变频方式运行的受控设备变频器故障时,遇消防报警消防泵应自动转工频方式投入 消防运行 状态。 3.2.4.2.14 控制装置应具备手动紧急启动和自动启动等消防
18、启动方式,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水泵工频启动并达到额定给水参数的时间应不超过 30 s。 3.2.4.3 指示功能 3.2.4.3.1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3.2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表 1 水泵变频启动时消防启动时间 配用电动机功率 22 kW 22 kW 且 55 kW 55 kW 消防启动时间 25 s 40 s 55 s 3.2.4.3.3 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 /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 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指 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3.
19、2.4.3.4 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 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对超压、欠压、短路、过流、电机断电等故障应能分别进行显示。 3.2.4.3.5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2.4.3.6 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指示 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与故障 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4.3.7 控制柜面板应设有电源、电压及频率显示,所有水 泵启停状况显示,巡检状态、火警及故 障声光报警显示。 3.
20、2.4.4 巡检功能 3.2.4.4.1 消防泵长期处于非运行状态的设备应具自动和手动巡检功能,其自动巡检周期应能按需设 定。 3.2.4.4.2 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 2 min。 3.2.4.4.3 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3.2.4.4.4 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 3.2.4.4.5 设备应有工频巡检方式,并设安全可靠的巡检泄压回路。 3.2.4.4.6 采用电动阀门调节给水压力的设备,所使用的电动阀门应参与巡检。 3.2.4.5 供水性能 3.2.4.5.1 设备应具有恒压消防供水功能,设备的设定压力(不
21、大于 1.0 MPa 时)与实测压 力的偏差 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得大于 0.05 MPa (设定压力大于 1.0 MPa 时偏差应不大 于设定压力的 5 )。 3.2.4.5.2 设备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DB15/ 353.3 2009 5 3.2.5 消防水泵 3.2.5.1 消防水泵的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 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3.2.5.2 消防水泵性能 3.2.5.2.1 水泵泵壳应采用铸铁、铸钢、铸铝或铸铜等其他铸造合金。轴应采用至少为 2 Cr13 的不 锈钢或相当的抗腐蚀性材料
22、。叶轮、叶轮密封环、壳体密封环、套环、填料环、水封环、填料压盖、机 械密封盖、填料轴 套、水轴承套、挡套、中间衬套、减压衬套、密封压盖、压盖螺母、轴套螺母、叶轮 螺母和放水旋塞应采用抗腐蚀性材料制成。消防泵体上应铸出表示旋转方向的箭头。 3.2.5.2.2 水泵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2.5.2.3 消防水泵零流量的压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压力的 140 %,且不应小于系统设计额定压力的 120%。 3.2.5.2.4 当消防水泵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 150 %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 65 %。 3.2.5.2.5 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
23、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 3.2.5.2.6 消防泵组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同一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其备用泵型 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3.2.5.2.7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8 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30 s 内投入运行。 3.2.5.2.9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其他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柴油机消防水泵配备的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消防水泵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的运行要求; b)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有良好的常温起动性能,应保证 5 s 内顺利起动,引水后 20 s 内使消防 泵达到额定工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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