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14-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4部分_ 消防供电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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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21-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14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4 部分:消 防供电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4: Fire power supply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14 2009
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消防电源 . 1 3.3 线路敷设 . 3 4 检验方法 . 4 4.1 一般要求 . 4 4.2 消防电源 . 4 4.3 线路敷设 . 6 5 检验规则 . 6 5.1 检验类别 . 6 5.2 检验项目分类 . 6 5.3 检验结果判定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7 DB15/ 353.14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
3、部分: 第 1部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第 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14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
4、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2.3和 4.2.3)。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14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
5、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供电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供电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
6、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消防电源 3.2.1 负荷级别 3.2.1.1 建筑消防设施的用电,应符合 GB 50052 的规定。 3.2.1.2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3.2.1.3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 50.0 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 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2.1.
7、4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 L/s 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 L/s 的可燃材料堆场、 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 电信 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 L/s 的其它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 3.2.2 自备发电机组 3.2.2.1 发电机 3.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DB15/ 353.14 2009 2 3.2.2.1.2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
8、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 30 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 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3.2.2.1.3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 3.2.2.2 储油设施 3.2.2.2.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 3 8 小时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3.2.2.2.2 燃油标号应正确。 3.2.2.3 启动方式 3.2.2.3.1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 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 s 内供电。 3.2.2.3.2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 30 s 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 备发电设备,当
9、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2.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2.3.1 供电功能 3.2.3.1.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3.2.3.1.2 能接受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 电 。 3.2.3.2 保护功能 3.2.3.2.1 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 120 %(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 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 50 %(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 应能 自动停止输出,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2.3.2.2 消防
10、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3.2.3.2.3 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 负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2.3.2.4 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面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 要求 。 3.2.3.3 控制要求 3.2.3.3.1 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 电源的输出。 3.2.3.3.2 具有自 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
11、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 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3.2.3.3.3 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 /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 /自 动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 态。 DB15/ 353.14 2009 3 3.2.3.4 转换功能 3.2.3.4.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 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 正常工作。 3.2.3.4.2 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5s。 3.2.3.4
12、.3 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 60 % 85 %范围内;恢 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85 %。 3.2.3.5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终止后,充 电 24 h,消防设 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的 80 %;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终止后, 连续充 电 48 h,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 3.2.3.6 放电功能 3.2.3.6.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13、3.2.3.6.2 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 间不应小于 3 h,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3.2.3.6.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 90 %,且 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 10-5C20A. 3.2.3.6.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 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 3.2.3.7 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述情况下,应在 10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 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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