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8-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8部分_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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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5-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8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8 部分:防排烟、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Part8 : Smoke control system、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
2、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8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机械防烟系统 . 1 3.3 机械排烟系统 . 4 3.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6 4 检验方法 . 8 4.1 一般要求 . 8 4.2 机械防烟系统 . 8 4.3 机械排烟系统 . 9 4.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11 5 检验规则 . 12 5.1 检验类别 . 12 5.2 检验项目分类 . 12 5.3 检验结果判定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防排烟、通风和
3、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13 DB15/ 353.8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部分
4、: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8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风机控制装置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2.4、 3.3.5、 4.2.4和 4.3.5)。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5、。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8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 范围 DB15/ 353 的本部分规定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检验。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6、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 。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 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机械防烟系统 3.2.1 送风机 3.2.1.1 型号、规格
7、 3.2.1.1.1 送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2.1.1.2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3.2.1.2 安装要求 3.2.1.2.1 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2.1.2.2 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2.1.2.3 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3.2.1.2.4 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 ,必须装设防护罩 (网 )或 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 DB15/ 353.8 2009 2 3.2.1.2.5 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 、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 术文件的
8、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 转 2 h 后, 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70 ;滚动轴承不得 超过 80 。 3.2.2 风管 3.2.2.1 风管材料 3.2.2.1.1 防烟系统中的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2.2.1.2 风管管壁厚度应符合 GB 50243 的规定。 3.2.2.2 风管安装要求 3.2.2.2.1 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 截面。 3.2.2.2.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 于 3 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应突出法兰外。 3.2.2.2.3 柔性短
9、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 ,无明显扭曲。 3.2.2.2.4 可伸缩性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应超过 2 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3.2.2.2.5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3.2.2.2.6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3/1000,总偏差不 应大于 20 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2/1000,总偏差不应大于 20 mm。暗装风管的 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 3.2.2.3 风管的加固 3.2.2.3.1 水平安装时,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 400 mm 的 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
10、于 4 m;大 于 400 mm 的风管 ,不应大于 3 m。螺 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 5 m 和 3.75 m;对于薄钢板 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3 m。 3.2.2.3.2 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 2 个固定点。 3.2.2.3.3 风管支、吊架按应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 大于 2500 mm 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3.2.2.3.4 支、吊架不应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应小于 200 mm。 3.2.2.3.5 当水平悬吊
11、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 m 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 于 1 个。 3.2.3 送风口 3.2.3.1 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2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 1 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每 隔 2 3 层设置 1 个 。 3.2.3.3 送风口应设在靠近地面的墙上,并应安装牢固。 3.2.3.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应小于 3.0 m; 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0 m。 DB15/ 353.8 2009 3 3.2.4 风机控制装置 3.2.4.1 控制功能 3.
12、2.4.1.1 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1.2 风机控制装置 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能接受启动器件的动作 信号,并在 3 s 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风机控制装置在 接受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2.4.1.3 风机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状态下或延时启 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3.2.4.1.4 风机控
13、制装置应能接受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 3 s 内将信息传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3.2.4.1.5 风机控制装置在接受到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 的工 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3.2.4.1.6 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 自动纠相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息。风机控制装 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3.2.4.2 指示功能 3.2.4.2.1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2.2
14、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3.2.4.2.3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 /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 3.2.4.2.4 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 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 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3.2.4.2.5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3.2.4.2.6 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界启动器件的风机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 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
15、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3.2.5 系统功能 3.2.5.1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应大于 20 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风速不应大 于 15 m/s。 3.2.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 7 m/s。 3.2.5.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 40 50 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 25 30 Pa。 3.2.5.4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门洞处的风速不小于 0.7 m/s。 3.2.5.5 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3.2.5.6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能够实现防烟风机的
16、直接手动启动、停止。 3.2.5.7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所在防火分区内的报警信号时,应能自动开启联动的送风口。 3.2.5.8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 同一防火分区内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 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时 ,应能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 启动。 3.2.5.9 送风口开启和关闭的反馈信号以及防烟风机启动和停止的反馈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并在 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显示 。 DB15/ 353.8 2009 4 3.3 机械排烟系统 3.3.1 排烟风机 3.3.1.1 型号、规格 3.3.1.1.1 排烟风机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3.3.1.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
17、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 3.3.1.1.3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3.1.1.4 排烟风机应能在 280 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 min。 3.3.1.2 安装要求 3.3.1.2.1 风机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3.1.2.2 叶轮旋转应平稳,停转后不应每次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3.1.2.3 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应拧紧,并有防松动措施。 3.3.1.2.4 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 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 必须装设防护罩 (网 )或 采取其他安全 设施。 3.3.1.2.5 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
18、合设备技 术文件的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 2 h 后, 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70 ;滚动轴承不得 超过 80 。 3.3.1.2.6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应设置在通风机房内或对风机 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3.3.2 风管 3.3.2.1 风管材料 3.3.2.1.1 防 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3.2.1.2 风管厚度应符合 GB 50243 的规定。 3.3.2.2 风管安装要求 3.3.2.2.1 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 风管接口的配置,不得缩小其有效 截面。 3.3.2.2.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
19、、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于 3 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亦不应突出法兰外。 3.3.2.2.3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3.3.2.2.4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不扭曲。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为 3/1000,总偏差不 应大于 20 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 2/1000,总偏差不应大于 20 mm。暗装风管的 位置,应正确、无明显偏差。 3.3.2.2.5 排烟风机及排烟管道上不应有软接管。 3.3.2.3 风管的加固 3.3.2.3.1 水平安装时, 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 400 m
20、m 的 风管, 支、吊架 间距不应大于 4 m;大于 400 mm 的 风管,不应大于 3 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 5 m 和 3.75 m;对于薄钢板法 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3 m。 3.3.2.3.2 垂直安装时,风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 4 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 2 个固定点。 DB15/ 353.8 2009 5 3.3.2.3.3 风管支、吊架应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 大于 2500 mm 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3.3.2.3.4 支、吊架不应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
21、口或插接管的距离 不应小于 200 mm。 3.3.2.3.5 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 m 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于 1 个。 3.3.3 排烟口 3.3.3.1 排烟口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3.3.3.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3.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 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3.3.3.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 50 m2的 房
22、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3.3.5 防烟分区内的 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0 m。 3.3.4 排烟防火阀 3.3.4.1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3.3.4.2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 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3.3.4.3 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3.5 风机控制装置 3.3.5.1 控制功能 3.3.5.1.1 风机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受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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