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_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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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80 备案号: 26308-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1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1 2009
2、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 . 1 3.3 布线 . 2 3.4 接地 . 4 3.5 火灾探测器 . 4 3.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8 3.7 火灾报警控制器 . 8 3.8 火灾显示盘 . 10 3.9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12 3.10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14 3.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15 3.12 消防联动控制器 . 16 4 检验方法 . 20 4.1 基本要求 . 20 4.2 系统形式 . 20 4.3 布线 . 20 4.4 接地
3、. 21 4.5 火灾探测器 . 21 4.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22 4.7 火灾报警控制器 . 22 4.8 火灾显示盘 . 24 4.9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25 4.10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26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 27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 . 27 5 检验规则 . 29 5.1 检验类别 . 29 5.2 检验项目分类 . 30 5.3 检验结果判定 . 3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31 DB15/ 353.1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
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 第 4 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 第 8 部分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 第 11 部分: 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 本部分
5、为 DB15/ 353第 1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 /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 和 4.1); 增加了 可 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 3.8 和 4.8); 增加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 3.9 和 4.9);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10 和 4.10)。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
6、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1 2009 1 内 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范围 DB 15/353 的本部分 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7、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322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 3.2.1 区域报
8、警系统 3.2.1.1 区域报警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声和 /或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 灾探测器等 设备组成。 3.2.1.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3.2.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2.2 集中报警系统 3.2.2.1 集中火灾报警系统至少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或由一台火 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显示器 )、一台 消防控制室 图形显示装置、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及相应的火灾 声和 /或光警报器、 火灾应急广播、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消防专用电话等设备组成。 3.2.
9、2.2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和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DB15/ 353.1 2009 2 3.2.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3.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至 少由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组成。 3.2.3.2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的分控制室系统组成应符合 3.2.1 或 3.2.2 要求,且主消防控制室应 能显示各分控制室的所有信息。 3.2.3.3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3.3 布线 3.3.1 布线要求 3.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 GB 50303 的规定。 3.3.1.2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
10、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 杂物。 3.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 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3.3.1.4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 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3.3.1.5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 其长度不应大于 2 m。 3.3.1.6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3.3.1.7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 m,无弯曲时; b)
11、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 m,有 1 个弯曲时; c) 管子长度每超过 10 m,有 2 个弯曲时; d) 管子长度每超过 8 m,有 3 个弯曲时。 3.3.1.8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 定措施。 3.3.1.9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 径不应小于 6 mm。 3.3.1.10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a)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b) 距接线盒 0.2 m 处; c)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d) 直线段不大于 3 m 处。 3.3.
12、1.11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3.1.12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 (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 )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 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3.3.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 应 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 井分别设置。如 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3.3.1.14 水平敷设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 当 采用 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 路 不应穿入 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 路采用 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 3.3.1.15 从接线盒、线槽等
13、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保护管保 护。 DB15/ 353.1 2009 3 3.3.2 传输线路 3.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 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 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 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 交流 450/750 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3.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 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3.3.2.
14、3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3.3.3 管路材料及保护 3.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 线。 表 1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积 单位: mm2 序 号 类 别 线芯的 最小截面面积 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0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0.75 3 多芯电缆 0.50 3.3.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线、消防联动控制线应采用耐火类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他 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缆;当线路采用暗敷设时,采用
15、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 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 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3.3.3 在线槽内成束敷设的导线或电缆,应采用绝缘和护套经阻燃处理的导线或电缆,当采用经阻 燃处理的 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3.3.4 绝缘电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 M。 3.3.5 模块 3.3.5.1 安装要求 3.3.5.1.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金属模块箱中,严
16、禁将模块设置在 配电(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 3.3.5.1.2 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3.3.5.1.3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3.5.1.4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0 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3.5.1.5 隐蔽安装时在安 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3.3.5.2 性能要求 3.3.5.2.1 输入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输入信号后应在 3 s 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3.5.2.2 输入模块在与提供输入信号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 (短路时
17、发出输入信号除外 ) 时 ,应能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DB15/ 353.1 2009 4 3.3.5.2.3 输入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3.3.5.2.4 输出模块在接收到制造商规定的控制信号后应在 3 s 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3.5.2.5 输出模块在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 (短路时发出输出信号除外 )时 ,应能 将故障信号发送到所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3.3.5.2.6 输出模块在制造商 规定的供电范围下应能正常工作。 3.3.5.2.7 输入 /输出模块应同时满足输入模块及输出模块的功能要求。 3.3.5.2.8 中
18、继模块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中继模块在性能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3.4 接地 3.4.1 工作接地 3.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 3.4.1.2 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25 mm2,专用接地干线应穿硬质 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3.4.1.3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 积不应小于 4 mm2。 3.4.1.4 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必须分开设置。 3.4.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 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 接地装置
19、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 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 。 3.4.2 保护接地 3.4.2.1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 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 3.4.2.2 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相连接。 3.4.2.3 保护接地导体不应采用金属软管。 3.5 火灾探测器 3.5.1 安装要求 3.5.1.1 点型火灾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b) 感烟探测器、动作温度小于 85 的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20、和保护半径,应按表 2 确定;动作 温度大于 85 的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不应 超过表 2 规定; DB15/ 353.1 2009 5 表 2 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 的种类 地面面积 S( m2) 房间高度 h( m) 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 和保护半径 R 屋 顶 坡 度 15 15 30 30 A( m2) R( m) A( m2) R( m) A( m2) R( m) 感烟探测器 S 80 h 12 80 6.7 80 7.2 80 8.0 S 80 6 h 12 80 6.7 100 8.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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