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12-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_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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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9 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12 200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2 部分:消 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12: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
2、5/ 353.12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设置要求 . 1 3.3 系统与整机性能 . 2 3.4 安装要求 . 4 3.5 系统功能 . 5 4 检验方法 . 5 4.1 一般要求 . 5 4.2 设置要求 . 5 4.3 灯具整机性能 . 5 4.4 安装要求 . 6 4.5 系统功能 . 6 5 检验规则 . 7 5.1 检验类别 . 7 5.2 检验项目分类 . 7 5.3 检验结果判定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8 DB
3、15/ 353.12 200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 2 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 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 部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第 5 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 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 部分:气体 灭火系统; 第 8 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 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 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 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4、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 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 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12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 和 4.1); 增加了系统与整机性能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3 和 4.3)。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
5、要起草人:于利群 、 韩利 、 张树旗 、 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12 200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12 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1 范围 DB15/ 353的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6、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 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设置要求 3.2.1 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7、灯具: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b)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 工作的其他房间; c)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 过 400 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 200 m2的 演播室; d) 建筑面积超过 3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e)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3.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
8、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 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d) 公共建筑内 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 m 的内走道。 DB15/ 353.12 2009 2 3.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2.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 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2.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
9、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a) 总建筑面积超过 8000 m2的展览建筑; b)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 m2的地上商店; c)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d)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 e) 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会堂或礼堂。 3.3 系统与整机性能 3.3.1 基本功能 3.3.1.1 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5 s。 3.3.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3.3.1.3 系统内各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 3.3.1.4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
10、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3.3.1.5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 ,其标志 表面最小亮度 不应 小于 15 cd/m2,最大亮度 不 应 大于 300 cd/m2,且最 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 不应 大于 10; b) 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 不应 小于 3 cd/m2,最大亮度 不应 大于 300 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 不应 大于 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 不应 小于且不大于 15。 3.3.
11、1.6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 15l m。 3.3.1.7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应同时满足 3.3.1.5 和 3.3.1.6 条要求。 3.3.1.8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 ,内部元件 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90 ,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3.3.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 3.3.2.1 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 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 3.3.2.2 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
12、、接地的影响。 3.3.2.3 灯具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遥控接收功能和遥控器)和控制 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 3.3.2.4 子母电源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 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 3 %。 3.3.2.5 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可设置在电源盒内部,但开盖后应清晰可见,并应 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功能(远程开关或遥控器);与其连接的灯具上外露面应设置状态指示灯,也 可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如仅采用一个红色指示灯,主电工作时该指示灯应常亮,灯具出现故障或不能 完成自检功
13、能时,该指示灯应闪亮。 3.3.2.6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在未接入光源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光 源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3.2.7 具有遥控接收功能的灯具,其遥控接收距离和遥控器发射距离均应在 3 m 10 m 之间。 DB15/ 353.12 2009 3 3.3.2.8 地面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设状态指示灯,指示灯可设置在灯具内部,开盖后应清晰可见; b) 表面未设置故障指示灯的标志灯具应为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型,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 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小于 1 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正 常闪亮
14、频率有明显区别; c) 照明灯具的故障状态指示灯应选用红色指示灯,且应设置在灯具外露面或透光面等能明显观察 到的地方;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时,该指示灯应闪亮; d)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灯具应有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功能(远程开关或 遥控器)。 3.3.3 集中电源型灯具 3.3.3.1 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 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3.3.3.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3.3.3.2.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30 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
15、应 大于 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10 kVA,三相输出最大 额定功率不应大于 30 kVA。 3.3.3.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3.3.3.2.3 应急照 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 急功能的开关。 3.3.3.2.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 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3.3.3.2.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
16、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 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 电保护的影响。 3.3.3.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 工作。 3.3.3.2.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 10 %和超载 20 %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 造商的规定。 3.3.3.2.8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 12 V 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 (组 )分段保护,每段 电池 (组 )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12 V,且在电池 (组 )充满电时,每段电池 (组 )电压均不应小
17、于额定电压。 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3.3.3.2.9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故障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 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 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3.3.3.3 应急照明配电箱 3.3.3.3.1 双路输入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正常供电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投入到备用供电电源, 并在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时输出, 并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 3.3.
18、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 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3.3.3.3.3 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 GB 50054 的有关要 求。 DB15/ 353.12 2009 4 3.3.3.3.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 电源的供电状态。 3.3.3.4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3.3.4.1 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3.3.3.4.2 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 85 %。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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