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353.7-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7部分_ 气体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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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99 C 80 备案号: 26314-2009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353.7 2019 代替 DB15/ 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7 部分:气体灭 火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7: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9-10-20 发布 2010-01-01 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 353.7 2019
2、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3.1 一般要求 . 1 3.2 灭火剂储存装置 . 1 3.3 选择阀 . 3 3.4 阀驱动装置 . 3 3.5 灭火剂输送管道 . 4 3.6 喷头 . 6 3.7 预制灭火系统 . 6 3.8 控制组件 . 7 3.9 气体灭火控制器 . 7 3.10 安全要求 . 8 3.11 控制与操作要求 . 9 3.12 系统功能 . 9 4 检验方法 . 10 4.1 一般要求 . 10 4.2 灭火剂储存装置 . 10 4.3 选 择阀 . 10 4.4 阀驱动装置 . 10 4.5 灭火剂输送管道
3、 . 10 4.6 喷头 . 12 4.7 预制灭火系统 . 12 4.8 控制组件 . 12 4.9 气体灭火控制器 . 12 4.10 安全要求 . 13 4.11 控制与操作要求 . 13 4.12 系统功能 . 14 5 检验规则 . 14 5.1 检验类别 . 14 5.2 检验项目分类 . 14 5.3 检验结果判定 .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分类 . 15 DB15/ 353.7 2019 II 前 言 本部分的第 3章、第 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 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 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第 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 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 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 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第 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 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第 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第 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 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第 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 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第 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第 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 DB15/ 353第 7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15/ 353 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 DB15/ 353 2
5、004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 GB/T 1.1-2000 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 3.1和 4.1); 增加了预制灭火系统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11和 4.11)。 增加了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3.9和 4.9)。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 353 2004、 DB15/ 353 2000。 DB15/ 353.7 2019 1 内蒙古自治区建
6、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 7 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1 范围 DB15/ 353 的本部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27 拉 制铜管 GB 5310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
7、锈钢无缝钢管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设备、材料及配件 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 。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 灭火剂 储存装置 3.2.1 灭火剂的充装 3.2.1.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 规定。 3.2.1.2 不
8、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3.2.2 储存装置的安装 3.2.2.1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2.2.2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3.2.2.3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DB15/ 353.7 2019 2 3.2.2.4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 1.0 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 1.5 倍。 3.2.2.5 储存装置应设检漏装置。 3.2.2.6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应超过 2
9、0 mm。 3.2.2.7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 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3.2.2.8 气溶胶灭火系统一台以上灭火装置之间的电启动线路应采用串联连接。每台灭火装置均应具 备启动反馈功能。 3.2.3 集流管 3.2.3.1 集流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制造,除了具有耐腐蚀性能的材质以外,其他材质制造的集流管均应 进行内外表面镀层的防腐蚀处理。 3.2.3.2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2.3.3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 流动方向。 3.2.3.4 集流管
10、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3.2.3.5 集流管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3.2.3.6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 3.2.4 安全泄压装置 3.2.4.1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 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3.2.4.2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 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存容器 增压 压力为 2.5 MPa 时,应为 5.0 0.25 MPa(表压 ); b) 储存容器 增压 压力为 4.2 M
11、Pa,最大充装量为 950 kg/m3时,应为 7.0 0.35 MPa(表压 );最 大充装量为 1120 kg/m3时,应为 8.4 0.42 MPa(表压 ); c) 储存容器 增压 压力为 5.6 MPa 时,应为 10.0 0.5 MPa(表压 )。 3.2.4.3 IG541 混合气体 灭火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以及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 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充压 (15.0 MPa)系统,应为 20.7 1.0 MPa(表压 ); b) 二级充压 (20.0 MPa)系统,应为 27.6 1.4 MPa(表压 )。 3.2.4.4 高压二氧化碳储存的
12、容器的工作 压力不应小于 15 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 其泄压动作压力应 为 19 0.95 MPa。集流管上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的压力范围为 15MPa 0.75 MPa。 3.2.4.5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储存容器或容器阀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5 MPa,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 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 0.12 MPa; b)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 容器超压泄放阀与灭火剂贮存容器间应装设检修阀。容器超压 泄放阀 应垂直安装,并与灭火剂贮存容器最 高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相通
13、; c)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DB15/ 353.7 2019 3 3.2.5 报警装置 3.2.5.1 报警装置的光报警信号应为红色,在一般环境光线下,距 3m 处应清晰可见。声报警信号在额 定工作电压下,距离 1 m 远处的声压级应不低于 65 dB( A)。 3.2.5.2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上应设高、低压力报警装置,高压报警压力为 22 MPa 0.05 MPa,低压报警压力为 1.8 MPa 0.05 MPa。 3.2.5.3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置泄漏极限报警装置,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充装重量的 5 %时,应能可 靠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4、 3.2.6 制冷保温 要求 3.2.6.1 低压二氧化碳贮存容器制冷系统的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并具有电源状态显示反馈和故障报 警功能。当电源电压为额定值的 90 %和 110 %时,制冷机组应能启动和正常工作。 3.2.6.2 低压二氧化碳贮存容器外应加绝热层,绝热层外应由具有一定强度和耐腐蚀性的材料加以保 护。 3.2.7 储存容器间 3.2.7.1 管网灭火系统的 储存装置应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应靠近防护区, 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 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3.2.7.2 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 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
15、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 -10 50 。 3.2.7.3 储瓶间的环境温度,高压二氧化碳系统为 0 49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为 -23 49 。 3.3 选择阀 3.3.1 选择阀材料 选择阀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 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3.3.2 选择阀的设置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 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3.3.3 选择阀安装 3.3.3.1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 3.3.3.2 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3.3.3.3 选择
16、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 1.7 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3.3.4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应采用活接。 3.3.3.5 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3.3.3.6 选择阀的安装应保证选择阀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3.3.3.7 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3.4 阀驱动装置 DB15/ 353.7 2019 4 3.4.1 驱动装置的安装 3.4.1.1 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 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
17、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3.4.1.2 安装以重力式机械驱动装置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 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 需距离,且不得小于 25 mm。 3.4.1.3 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3.4.1.4 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 b)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 于观察; c)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 志; d)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
18、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e) 气体驱动装置的气体贮存容器规格应一致, 其高度差不应超过 10 mm; f) 压力表上的指示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 3.4.2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b)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 c)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 不应大于 0.6 m。转弯处应增设 1 个管卡; d) 气动管道应采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接应紧密。 3.4.3 阀驱动装置启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
19、,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 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b)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 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 力的 5 %,气体驱动 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c)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3.5 灭火剂输送管道 3.5.1 管道及管道附件材质 3.5.1.1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 GB/T 8163、 GB 5310 等的规定。无缝 钢管内外应进行镀锌防腐处理。 3.5.1.2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可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 GB/T 14976 的规定。 3.5.1.3 钢制管道附件应
20、内外镀锌防腐处理。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3.5.1.4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应采用铜管 ,其质量应符合 GB 1527 的规定。 3.5.2 管道的连接 3.5.2.1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应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 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 2 3 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DB15/ 353.7 2019 5 3.5.2.2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应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 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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