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9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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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9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只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能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是它没有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处罚,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D为正确选项。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选项为D。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行为人实施完犯罪行为后,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采取措施有
2、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萧某仍然死亡,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故是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D正确。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之外,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其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3、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 590元)夺走”,这显然构成抢夺罪。本题的关键是陈某在抢得刘某手机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 2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
4、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0“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本题中陈某抢夺的只是刘某的手机,他自己使用刘某的手机拨打国际长途,可以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陈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属于盗用他人电信号码,属于盗窃行为。因此,陈某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故本题选C项。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0条和第69条规定,很容易确定本题的答案。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
5、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断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贩毒罪的未遂。本案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李某贩卖的是假毒品,而且李某不是在故意贩卖假毒品,所以构成犯罪未遂。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6、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出于一时意气之争而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重大事故。其行为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参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逃逸致人
7、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指使他人逃逸的,以共犯论。但本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及其应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第198条第l款和第2款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本题中,某甲为骗取保险金,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舞厅,其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放火烧毁正在营业的舞厅,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也构成了放火罪。因此,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对某甲应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为正确选项。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8、:甲意图绑架男孩勒索钱财,并已经控制了小孩,符合绑架罪既遂的标准,而后甲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卖掉小孩,后罪和前罪之间不存在为了犯后罪而犯前罪的关系,因此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骗”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本案中乙女并没有将自己的钱处分给甲男,该钱是甲男趁乙女不注意采取调包措施得到的,性质是秘密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7条
9、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 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由此A、B、C中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故D为正确选项。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
10、,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法定数罪并罚,D错误。故正确选项为D。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假释、减刑的时间起点或限制。另外涉及刑法的溯及力。修订后刑法关于对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暴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没有溯及力。第2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
11、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
12、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第2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由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中,每个脱逃人员脱逃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认为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的共同犯罪成员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所以甲、乙虽然成立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未遂,乙成立既遂。A、C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13、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本题中,甲为了女友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而对丙、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便衣警察突然前去制止甲,又未表明警察身份,甲误认为是丙、丁的同伙而将其刺成轻伤,属于假想防卫。由于甲当时在情急下不可能预见戊是警察,所以其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而且也只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C。第24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酒后开车轧死路人,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不能构成累犯的,所以郑某并不构成累犯,也不必从重处罚。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
14、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据此可知B、D选项正确;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
15、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是: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
16、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或者实施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分为预备阶段
17、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预备阶段的中止也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应当按照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对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就适用这款的规定。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_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
18、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_ 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
19、在刑事诉讼之中。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四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_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
20、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
21、如何定性?_ 乙携带公款潜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_ 乙携带公款潜逃后,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_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和贪污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三罪实行数罪并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
22、主观上不一定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无因管理、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可能是不合法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作品的活动,对于作者而言,虽然主观上未必具有创作的意图,但是在客观上导致著作权关系的产生,可见,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事实行为必然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友谊本身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排除B项。地震虽然能够使得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如因地震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系不可抗力,但是地震并不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实
23、)的区别在于,事件是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属于行为的范畴,尽管事实行为不属于行为入主观上的意愿,但无论如何还是存在人的意志因素的地震作为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排除C项。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基于上述区别,事实行为又称为“非表意行为”。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然承诺必须有意思表示,那么承诺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因此,排除D项。此处应当注意区分事件、自然事实、行为以及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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