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1年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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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1年答案真题 120法学基础理论名词解释题第1题:参考答案: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详细解答:第2题:参考答案: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详细解答:法学基础理论判断题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产生规律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最初作为行为规范的习惯,表现为只对个别、具体的人和事进行调整,在个别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共同的典型的行为规则或习惯。随着国家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开始由国家机关来
2、认可一些行为习惯,从而使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逐渐转变为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它是由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习惯的认可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成文法,即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它是由立法者能动地、预见性地、系统地制定出来的法律,如汉漠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就是成文法。成文法的优点在于比习惯法具有更大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因此本题选对。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
3、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而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即使国家强制力不等于强制力,即使有些技术规范、宗教戒律、家训族规等不是法律规范,但也可能具有某种强制力,当事人不得不服从。道德规范也不具有同法律一样直接的、足以强制人身的执行力,而更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缺乏明确的表现形式。当人们对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执时,一般也没有像法律那样的权威机构对其中的
4、是非曲直明确作出裁决,即使有这种裁决,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像法律那样的权威机构保证其实施。故本题选错。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法律不仅是惟一的、而且是具有阶级性的。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进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在本质上具有物质根源(物质渊源)性和物质
5、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故本题选错。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与法的规范
6、作用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进行考察的;其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它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其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并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说就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即法的
7、实际目的。故本题选对。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在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二者完全相同,故本题选错。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的问题,一般认为法律由原则、概念和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适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
8、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故本题选错。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后果的内涵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本题中的命题因为表述不够完整而成为错误的命题。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职业的形成 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依靠习俗或习惯得到解决,社会上的“执法者”主要凭借其深厚的生活经验
9、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而不必经过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法律,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那么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人们在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时感到茫然和无知,他们对职业外事务与纠纷的处理就越来越仰仗于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
10、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因此,该命题是正确的。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司法的特征 了解司法的特征,需要把司法权与行政权进行比较。首先,司法具有非服从性。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性的。行政权可以接收领导者的命令,哪怕是错误的命令,通常也以服从为天职,从而保证政令畅通。而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服从命令。因此,要求法官服从任何上级指示都是妨碍判断的。司法权的判断性要求法官执行既定的规则标准,“惟法律是从”是司法的本质
11、体现。因此,司法的服从性不是司法的特征。其次,司法具有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管理贵在神速和有效,判断贵在公正和准确。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的任务是促进和保证产出更大的馅饼,而法院的使命则是在既定规则和程序过程中判断馅饼分配的合理性。因此,公平优先性是司法的一个特征。第三,司法具有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利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企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
12、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这些目标。因此,形式性是司法的一个特征。第四,司法具有稳定性。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行政权必须及时适应各个时期的社会变迁情势,但是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政策、司法态度、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等等。鉴于上述论述,故本题选错。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渊源的概念 在中外法学中,法律渊源是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指法官等职业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从法律适用
13、的角度看,法律性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立法活动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文本,如法典、单行法规、条例,以及认可的习惯和国际条约等;另一类是通行于社会中的各种正义观念、善良风俗和法理学说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首先要对各种法律性资料进行识别,以确定其在个案中是否有法律效力,具有哪一级别的法律效力。所以,我们不能把法律渊源简单地视为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表现形式仅仅是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分类。当然,我们更不能望文生义,把法律渊源看作法的内容的来源。因此,该命题是错误的。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14、,是人们关于法制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本题概括不全面,故选错。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制裁的方式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根据行政违法的
15、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故本题选对。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做的阐释。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
16、释目的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它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从法律解释的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根据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法律的意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这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基础。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它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
17、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本题将文义解释同体系解释相混淆,故选错。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本题混淆了概念,故选错。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事件的概念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既可以来自于社会,也可以来自于自然,另外也可能来自于时间的流逝。例如,导致发生继承的死亡,
18、导致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导致超出诉讼时效的时间流逝,等等。本题选对。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从形式上看,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的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的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
19、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诚然,权利的法律宣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但在人权的宪法告示方面,公民的权利就不是“可能的”,而是必然享有或者存在法律救济的;而且在权利人要求权利相对人必须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时,其权利也不只是“可能的”;义务的法律宣示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在当事人承担与自己权利相伴而来的对应性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场合,义务并非是“必然的”,而是相对的和意定的。故本题选错。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规范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其中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
20、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又包括授予公民或法人某种权利和授予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某种权力(职权)两种类型,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
21、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上述分类和定义,本题选错。第2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第2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立法体制的概念 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被称为立法体制。它
22、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本题选对。第2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产生规律 法与国家就像是一对孪生子,它们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并发展。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氏族首领逐渐脱离生产并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把氏族管理机关由公众选举产生变为世袭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特殊机关。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和对抗,促使氏族管理机关中产生诸如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暴力机构,社会公共权力的管辖范围逐渐由血缘关系变为按照地域划分。与此同时,统治者在氏族规范的基础上渗入了一些阶级性的内容,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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