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18240.5-2005 税控收款机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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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40 L 63 道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240.5-2005 税控收款机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Fiscal cash register-Part 5: Specification of fiscal printer 2005-10-10发布2006-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菇总局也舍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保叩GB 18240. 5-2005 目次EN11113467四川求要印打口的机印J 品,控税式票格发信式匾卷和的法m组方叫作接出工连于准的大标机不机印宽款打纸收控印控存税打税贮)件输录录录运附附附用义HHH、性性性引定求法。装范范料
2、性和要方则且现规资围范语术验验志飞川川范规术技试检标4(言言录录录前引1234567附附附GB 18240.5-2005 前GB 18240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 18240(税控收款机目前分为6个部分:一一一第1部分z机器规范;一一第2部分z税控IC卡规范;一一第3部分z税控器规范;一一第4部分t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一一第5部分z税控打印机规范;一一第6部分z设备编码规范。本部分为GB18240的第5部分。本部分中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税控收
3、款机标准工作组(具体组成参见附录。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伟、王浩、高健、张胜利、胡习峰、朱世宁、田海勇、刘世英、余问是、田小朋、李亚鹏、李志荣、饶子能。用皿GB 18240. 5-2005 引GB 18240的本部分的内容建立在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基础上,是对税控收款机设备类型的补充。本部分与第1部分、第2部分一起使用。本部分规定的设备主要配合宿主使用。W GB 18240. 5-2005 税控收款机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1 范围GB 18240的本部分规定了配合宿主实现税控功能的税控打印机的通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相关内容。本部分适用于税控打印机的设计、生产、测试和验收。本部分是制定具
4、体产品标准的依据,同时为产品认证提供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824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ISO 780: 1997) GB/T 1988 信息处理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GB/T1988-1998, eqv ISO/IEC 646: 1991)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
5、B 4943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4943-2001. idt IEC 60950: 1999) GB/T 6107-2000 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交换的数据终端设备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之间的接口(idt EIA/TIA-232-E) GB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9254-1998 , idt CISPR 22:1997)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 9969. 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1460-2000 信息技术汉字字型数据的检测方法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idtC
6、ISPR 24:1997) GB 18240. 1-2003税控收款机第1部分:机器规范GB 18240.3-2003税控收款机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GB 18240.6-2004税控收款机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8240的本部分。3. 1 税控打印机fiscal printer 在宿主的指令下实现税控功能的打印机。4 技术要求4. 1 功能要求4. 1. 1 总则税控打印机在宿主的指令下实现GB18240. 1-2003中4.1所规定的要求。税控打印机能接收来自宿主的控制命令和数据,完成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GB 1
7、8240. 5-2005 数据核查等要求,并打印规定的卷式或平张式等票据。4. 1.2 税控要求税控打印机在宿主的指令下实现符合GB18240. 1-2003中4.1.1、4.1.2和4.1.3规定的要求。4. 1. 3 硬件要求4. 1.3. 1 税控打印机的硬件主要由主控MCU模块、时钟模块、电源模块、监控模块(电源监控及MCU复位监控)、IC卡读写模块、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状态指示电路、接口电路、打印模块(含打印机构)等组成,满足GB18240. 1-2003中4.1.4的要求。4.1.3.2 在突然断电情况下,税控打印机应当保证税控存储器、发票存储器和税控卡中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8、4. 1.4 打印要求4. 1. 4. 1 税控打印机符合GB4. 1. 4. 2 对打印纸宽不大控打印机,其打印要求符4. 1. 5. 2 税控打故障内容和类型4.2 外观和结税控打印机4.5接口4.5. 1 税控打印机至/4.5.3 税控打印机与宿主的连接方法和相天地l目,卢:P:;_Jt!,附录A。附录B;对其他类型的税产品标准中规定。4.5.4 采用单向通信方式与宿主连接的税控打印机应当另外提供一个串行接口。4.5.5 税控打印机的IC卡接口符合GB18240. 1-2003的4.5.2的要求。4.5.6 税控打印机如提供USB接口时,则采用B型插座,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6 电源
9、适应能力税控打印机可采用交流或直流方式供电。采用交流电方式供电的税控打印机:在频率为50Hz土1Hz;电压为220V土22V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采用直流电方式供电的税控打印机:在电压为额定值士5%的条件下能正常工作。2 GB 18240.5一20054. 7 噪声产品工作时,噪声应低于65dB(A)。4.8 电磁兼容性4.8. 1 无线电骚扰限值税控打印机的无线电骚扰限值符合GB9254规定的要求。实验等级在产品标准中指明A级或B级。4.8.2 抗扰度限值税控打印机的抗扰度限值符合GB/T17618一1998规定的要求。4.9 环境条件税控打印机符合GB18240. 1 4. 10 可靠性采
10、用平均故障间隔时。BF)的m值不得低于54. 11 使用说明书及税控打印机使税控打印机使5 试验方法5. 1 试验环境本部分中除件下进行。温5.2 外观和结构用目测法和有用目测法检查使5.3 功能要求和接口通过与宿主和税控5.4 中文信息处理检查用GB/T11460-2000规定的、应同时检查字符集。5.5 打印性能检验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打印纸宽不大于82mm的卷式发票税控打印机的打印性能检验按附录B的检验方法进行,应符合附录B的相关规定。其他类型的税控打印机按相应打印机的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进行,符合相关的打印机性能要求。5.6 安全试验按GB4943的有关规定进行。5. 7 电源适应能
11、力试验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产品,交流电源适应能力试验按表1中的组合对受试样品进行试验。每种组3 GB 18240. 5-2005 合运行自检程序一遍,受试样品工作应当正常。囊1交流电源适应范围标称值组i口L 电压/频率/V Hz 1 220 50 2 198 49 3 198 51 4 242 49 5 242 51 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的产品,直流电源适应能力试验按表2中的次序,对受试样品进行试验。每种电掠值下运行自检程序一遍,受试样品工作应当正常。表2直流电源适应范围次序标称值1 额定电压2 额定电压-5%3 额定电压+5%5.8 噪声试验按.GB/T9314一1995中5.20的规定进行,在声
12、学实验室内,受试样品按联机方式顺序满行打印GB/T 1988的全部字符,用A级噪声仪距受试样品1m处,前、后、左、右、上方各测量一次,求其平均值,应符合4.7的规定。5.9 电磁兼容性试验税控打印机的电磁兼容性试验方法按GB18240. 1-2003中5.8的规定进行。5.10 环境试验按GB18240. 1-2003中5.9的规定进行。5. 11 可靠性试验按GB18240. 1-2003中5.1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 1 总则产品在定型时(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本部分和产品标准的补充规定进行检验,并符合各项规定的要求。6.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三类ta) 定型检验
13、;b) 交收检验;c) 例行检验。各类检验项目和顺序分别按表3进行。若产品标准中有补充的检验项目时,则应将其插入至表3的相应位置。4 GB 18240. 5-2005 囊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定型检验交收检验a例行检验要求章条号试验方法章条号税控功能。4. 1. 2, 4.5 5.3 外观和结构。4.2 , 4.11 5.2 打印能力。4. 1. 4 5.5 中文处理。4.4 5.4 安全。4.3 5.6 电源适应能力。4.6 5. 7 噪声。4.7 5.8 电磁兼容性。4.8 5.9 环境条件。4.9 5. 10 可靠性。4. 10 5.11 注:0表示应进行的检验项目,一表示不进行检验的项目。
14、a交收检验中安全试验只做抗电强度、接地连续性试验和接触电流试验。6.3 定型检验6.3. 1 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进行定型检验。6.3.2 定型检验由产品承制方的质量检验部门或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6.3.3 定型检验中可靠性鉴定的受试样品数根据产品批量、试验时间和成本确定,其余检验项目的样品数量为2台。6.3.4 定型检验中的可靠性试验故障判据和计算方法见GB18240. 1-2003附录D。其他项目均按以下规定进行z检验中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时,应停止试验。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排除故障,重新进行该项试验。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时,再查明
15、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排除故障,应重新进行定型检验。6.3.5 检验后应提交定型检验报告。6.4 交收检验6.4.1 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产品,进行逐批全数交收检验。检验中,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返修后可重新进行检验。若再一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该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对于不合格品,应修复成合格品后才能交付。6.4.2 交收检验由产品承制方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6.5 例行检验6.5.1 批量生产的产品,一般每批均应进行例行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改变时,应进行例行检验。6.5.2 例行检验由产品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的
16、质量检验单位负责进行,根据订货方的要求,产品承制方应提供近期例行检验报告。6.5.3 例行检验的样品应在交收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其中可靠性验收项目的样品数根据产品批量、试验时间和成本确定,其余检验项目的试验样品数为2台。6.5.4 例行检验中,检验项目的可靠性试验故障判据和计算方法见GB18240. 1-2003附录D。其他项目的故障处理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之后,再顺序做以下各项检验,如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查明故障原因后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再经修复后,应重新进行例行检验。在重新进行例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时,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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