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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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某、汤某、张某原系 A公司职工,李某为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汤某为公司合金车间工人,张某为公司合金车间主任。汤某与张某均掌握该公司有关铅镉合金生产方面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张某的技术强于汤某的技术。三人于 2000年 5月与 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企业秘密义务。李某因对 A公司福利待遇不满,产生“跳槽”之念,多次与 A公司的客户 B公司联系,双方商定由李某利用 A公司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原需
2、从 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铅镉合金,B 公司为其提供报酬。2002 年三四月间,李某安排他人为 B公司安装有关生产设备。同年 4月下旬,李某伙同汤某等人到 B公司,利用汤某掌握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铅镉合金。同年 6月初,李某又将技术强于汤某的张某邀请到 B公司对生产技术进行现场指导。张某在 B公司能够生产后离开。2002 年 7月,A 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汤某等共得到 B公司给付的3.3万元报酬。因案件发生,B 公司与 A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均中断,A 公司在浙江的市场丧失。问:(1)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
3、)_2.1999年 1月至 6月间,张某以能提供进口聚酯切片、韩国产涤纶短纤和能代办涤纶短纤的进口许可证等为幌子,骗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丙公司经理王某的信任,先后以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等,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办证定金、购货定金共计人民币 31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在对方当事人追讨下,张某于案发前先后返还给甲公司人民币 81万元。案发后,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 40万元。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2)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分数:15.00)_3.陈某系某县一无业人员。2002 年 4月陈某
4、以租赁钢模为由,与某市建材综合经营部负责人吴某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陈某在交付了 2000元定金后将 250平方米的钢模(价值 22000余元)取走,在钢模到手后陈某立刻以 1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在钢模已经转卖后,陈某发现吴某提供的钢模有特殊记号,遂向李某索回钢模,并退还了价款。考虑到钢模放在手中无用,陈某提出将钢模返还吴某,并要求吴某将定金退回。吴某则认为租赁期间未满,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不愿支付违约金,遂将手中的钢模再次出卖,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至案发时货款已被陈某挥霍一空。问:(1)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陈某的行为可否认定为普通民事合同欺诈?简要说明理由。(分数:
5、15.00)_4.苏某于 1999年 3月承租某市音像世界第 323号摊位,经营音像制品。同年 8月至 11月间,苏某从不法分子胡某、黄某等人处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 9万余张,并将其中的 6万余张销售给林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约人民币 2.5万元。此后,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对苏某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苏某同年 12月仍在其承租摊位多次销售盗版激光唱盘,经人举报后,执法机关在其摊位当场收缴盗版激光唱盘 3.6万张。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分数:15.00)_5.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在某市郊区农村租住房屋,着手“招工”推销保健品“鹿胎素
6、”。开始招进王某等 3人,但洪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必须先缴纳每人 3000元的费用,称“入门费”,干好了有几十倍的回报费。王某等 3人参加进来后,从未见过要推销的商品“鹿胎素”,而是被要求找亲朋好友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才能做大生意、推销出产品、赚更多的钱。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洪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上钩,并以洗脑、恐吓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至被发现时,已有 60多人被困在此。这些人被强行控制,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想逃无门,而一些人满脑子是“发展下线,挣大钱”。这期间,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已从中骗取到数十万元的巨款。问:对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7、分数:15.00)_6.2000年 10月,熊某在汉口某文化市场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2002 年初,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同年 12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发现 13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 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当场收缴。后据熊某供述,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因此大量囤积,等待出售。问: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7.陈某、刘某于 2002年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 年 1月起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以上述公司为依托,陈某和刘某在内蒙古、辽宁等地通
8、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策划、组织、领导吴某等人在内蒙古、北京等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从 2002年 9月到 2007年 8月,陈某、刘某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 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 12亿元。问:陈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8.王某自 2006年 5月以来,开始在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因其自称对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 90%,自称是“散户的保护神”,被诸网友称为“
9、带头大哥”。王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 5月至 2007年 5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 3000元、5000 元、1 万元、1.3 万元、2.7 万元、3.7 万元不等的标准建立“777 团队”、“快乐 777团队”、“777 财宝团队”等,并对收费会员进行证券交易指导,非法经营收入 20余万元。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9.美籍华裔博士丁某于 2006年 8月至 2008年 6月间,以人民币 80元至 160元不等的单价,先后从青海省农民马某、洪某手中收购 1300余个近代自然人头骨。其间,他通过互联网非法向
10、境外出售。通过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美、英、法等国家邮寄所收购的无名人头颅骨,先后卖出 200余个,每个卖出价为 150美元左右,至查获时,其人头骨经营额已达到 1.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3万元);另外查获了欲寄住美国的 20个人头颅骨的包裹,尚存在住所的 1100余个人头骨,储存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的人头骨照片 1万余张。丁某被抓获后多次供述自己将购买的中国自然人头骨拍成照片上传至“易趣网”网店,并以竞拍形式与境外的买方交易。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
11、、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某、汤某、张某原系 A公司职工,李某为公司销售部副经理,汤某为公司合金车间工人,张某为公司合金车间主任。汤某与张某均掌握该公司有关铅镉合金生产方面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中张某的技术强于汤某的技术。三人于 2000年 5月与 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负有保守企业秘密义务。李某因对 A公司福利待遇不满,产生“跳槽”之念,多次与 A公司的客户 B公司联系,双方商定由李某利用 A公司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原需从 A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铅镉合金,B 公司为其提供报酬。2002 年三四月间,李某安排他人为 B公司安装有关
12、生产设备。同年 4月下旬,李某伙同汤某等人到 B公司,利用汤某掌握的技术为 B公司生产铅镉合金。同年 6月初,李某又将技术强于汤某的张某邀请到 B公司对生产技术进行现场指导。张某在 B公司能够生产后离开。2002 年 7月,A 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汤某等共得到 B公司给付的3.3万元报酬。因案件发生,B 公司与 A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均中断,A 公司在浙江的市场丧失。问:(1)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李某、
13、汤某、张某身为 A公司职工,明知 A公司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A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A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却故意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在 B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正是因为这一行为,给 A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造成致命的打击。所以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李某、汤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主体上,李某、汤某、张某身为 A公司职工,属于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客观上,三人故意违反权利人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
14、求,在 B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引发A公司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三人的行为还致使 A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竞争能力减弱;主观上,三人在与单位签订保密合同后,仍故意侵犯单位商业秘密,主观恶性较深。因此三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解析:2.1999年 1月至 6月间,张某以能提供进口聚酯切片、韩国产涤纶短纤和能代办涤纶短纤的进口许可证等为幌子,骗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丙公司经理王某的信任,先后以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等,收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办证定金、购货定金共计人民币 316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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