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7013-2017 9901 Med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man trainees《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pdf
《MH T 7013-2017 9901 Med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man trainees《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H T 7013-2017 9901 Med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man trainees《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pdf(21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ICS 03.100.30 C 05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132017 代替 MH/T 7013-2006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Medical specification for recruit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man trainees 2017-09-07 发布2017-09-10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70132017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MH/T 7013-20
2、06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与MH/T 7013-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中文和英文名称进行了修改(见封面的中文、英文名称); 删除了身高、腿长等的数值要求(见 4.1,2006 年版 3.1 和 3.2); 删除了癫痫等疾病家族史和泌尿、血液等部分系统疾病的病史限制(见 2006 年版 4.7、9.1 和10); 调整了精神疾病的分类描述(见 5.1,2006 年版 4.14.4); 放宽了对肝、肾囊肿等疾病和远视力、屈光度、高频听力等的要求(见 9.1、10.1、15.1、15.2和 16.1,2006 年版 8.2、9.1、14.1、14.2 和
3、 15.1); 符合一定条件下,放开了角膜屈光手术的禁止性要求(见 15.19、15.20,2 006 年版 14.10); 明确了对各种疝、子宫内膜异位症以及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的要求(见9.5、10.3 和 13.2); 规范了低频听力和语频听力的要求(见 16.1,2006 年版 15.1); 调整血压测量程序和梅毒筛查项目,删除了胸透、增加总胆红素和尿潜血等部分辅助检查项目,增加了部分辅助检查的要求和结果判断等(见附录 A、附录 B,2006 年版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雷、徐占民、汪庆、梁艳闯、马
4、峰杰、杨剑。 本标准于2006年10月首次发布。 M HMH/T 70132017 1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
5、目和方法见附录 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 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 24 或小于 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 体质指数小于 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 体质指数大于 24,腰围小于 85 cm,腰臀比小于 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
6、、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 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 酒精滥用或依赖; M HMH/T 70132017 2 d)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 心境(情感性)障碍; f)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 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 精神发育迟缓; j) 心理发育障碍; k) 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 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7、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 不应有肌肉疾病。 5.9 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7 呼吸系统 7.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7.2 不应有肺结核。 7.3 不应有气胸。 7.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 循环系统 8.1 不应有心
8、血管系统疾病。 8.2 收缩压不应持续小于 90 mmHg 或大于等于 140 mmHg;舒张压 不应持续小于 60 mmHg 或大于等于90 mmHg。 8.3 心率不应低于 50 次/分或高于 110 次/分。 8.4 不应有静息心电图异常。 8.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 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 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9 消化系统 MH/T 70132017 3 9.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 单纯性肝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 2 cm; b) 肝血管瘤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 2 cm
9、; c) 胆囊息肉最大径不大于 0.5 cm。 9.2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鉴定为合格。 9.4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单纯的内、外痔,肛裂,鉴定为合格。 9.5 不应有各种疝。 10 泌尿、生殖系统 10.1 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 单纯性肾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 2 cm; b) 单发肾错构瘤最大径不大于 2 cm; c)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 10.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0.3 不
10、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10.4 不应处于妊娠期。 11 血液系统 11.1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 11.2 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脾脏不应大于 13 cm5 cm(长度厚度)。 12 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 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3 运动系统 13.1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2 不应有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
11、性皮炎,鉴定为合格。 15 眼及其附属器 M HMH/T 70132017 4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 0.7 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 1.0 或以上。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鉴定为合格: a) 裸眼远视力不低于 0.1; b) 矫正远视力不低于 1.0。 15.2 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 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 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 2.50D。 15.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 1.0。 15.4 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 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生理盲点扩大或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5.5
12、 不应有色盲或色弱。 15.6 不应有夜盲或暗适应异常。 15.7 不应有双眼视功能异常。 15.8 不应有显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 15.9 内隐斜视不应大于 10、外隐斜视不应大于 5、上隐斜视不应大于 1.5。 15.10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视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或眼眶疾病。 15.11 不应有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混浊或瘢痕。 15.12 不应有巩膜疾病。 15.13 不应有葡萄膜疾病及其后遗症。 15.14 不应有瞳孔变形或反射异常。 15.15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 不影响功能的视轴区少量细小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b) 非视轴区散在的先天
13、性点状混浊。 15.16 不应有青光眼或高眼压症。 15.17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鉴定为合格。 15.18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19 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 6 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为合格: a) 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 18 周岁; b) 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00D 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 c) 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
14、手术; d) 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 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 1.0,屈光度保持稳定; e) 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 460 m; f) 双眼视功能正常; g) 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h) 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15.20 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16 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纯音气导听阈每耳在 250 Hz、500 Hz、1 000 Hz、2 000 Hz、3 000 Hz 任意频率不应大于 25 dB;4 000 Hz、6 000 Hz、8 000 Hz 三个频率的双耳听阈总值不应大于 270 dB,且每耳
15、4 000 Hz 不应大于45 dB。 MH/T 70132017 5 16.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6.3 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度及以上或延迟反应。 16.4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6.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等病变及严重的钙斑、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等改变。 16.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6.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6.8 不应有眩晕病史。 16.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 程度较轻的筛窦和(或)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b) 上颌窦粘膜囊肿,小于窦腔三分之一,鼻腔检查无明
16、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16.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6.11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或畸形。 16.12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M HMH/T 70132017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A.1 通则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 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 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2 精神、神经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 病史采集; b) 精神检查; c) 颅神经检查; d) 运动检查; e) 反射检查; f) 感觉检查; g) 植物神经检查; h) 心理
17、学评定。 A.2.2 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2.2.1 病史采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 生长发育史; b) 学习、生活史; c) 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 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2.2.2 精神检查应包括: a) 精神; b) 情绪; c) 言语; d) 行为。 A.2.2.3 进行颅神经检查。 A.2.2.4 运动检查应包括: a) 不自主运动; b) 随意运动; c) 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18、A.2.2.5 感觉检查包括: MH/T 70132017 7 a) 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 深感觉:运动觉、位置觉和震动觉; c) 复合感觉。 A.2.2.6 反射检查,包括: a) 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 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 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2.2.7 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 3 s5 s 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
19、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c) 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2.2.8 自我伤害行为也称蓄意自伤,是指对自己身体进行故意的、非致死性的直接伤害。因年少冲动而仅造成一次自我伤害的与多次自我伤害行为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在体检鉴定中应区别对待。详细询问行为的起因及经过,如确系偶然一次为之的可不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如存在两次及以上自我伤害者或有体检医师认为受检者不能合理解释的伤害时,应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 A.2.2.9 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
20、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2.2.10 心理学评定应以民航行业化的心理健康评估测试结果为准,如有必要可再进行其他评估方案进一步测试(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 病史采集; b) 脉搏、血压检查; c) 营养状态检查; d) 头颈部检查; e) 胸腹部检查。 A.3.2 血压测量 A.3.2.1 血压测量应用袖带宽12 cm的医用血压计测量。 A.3.2.2 受检前半小时内禁烟、禁咖啡,排空膀胱。安静环境下,取坐位,测量右臂肱动脉血压。手臂与心脏应处于同一水平位置。 A.3.2.3 袖带应绑扎在距肘窝上2 cm
21、3 cm处,听诊器头不应压得过紧,更不应压在袖带下面。 A.3.2.4 应用汞柱式血压计时,收缩压应取初听到搏动音的数值,即以第一音为准。舒张压应取搏动音突然消失时的数值,即以第五音为准。若搏动音持久不消失时,可取搏动音突然由清晰转为低沉(变调)时的数值,即以第四音为准。 A.3.2.5 当血压超过标准值时,应在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鉴定为血压正常。如复查两次血压中只有一次在正常范围,可做24小时动态血压进一步明确。 A.3.3 心率计数 M HMH/T 70132017 8 心率的计数应在安静状态下,听诊心脏时记录1 mi n时间内的心跳次数。当心率超过标准值时,应在
22、受检者充分休息后复查两次,两次结果均正常者,方鉴定为心率正常。因体温升高所致心率增快,应在体温正常后复查。每次计数心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 A.3.4 心脏听诊 A.3.4.1 心脏收缩期杂音按临床分级法分为6级。 A.3.4.2 心脏功能性收缩期杂音,一般指心尖区或肺动脉瓣区不超过2级,且柔和、吹风样、不传导。如有疑问可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查判定。 A.3.5 肝脏触诊 A.3.5.1 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右手指掌紧贴腹壁,沿腹直肌右侧缘,由下向上随受检者腹式呼吸接近肋弓。触诊宜轻用力,防止将肝脏推向后方。 A.3.5.2 肝脏大小应以厘米(c
23、m)为单位。触及肝脏时, 应嘱受检者吸气,使腹壁与肋弓相平时的大小为准。测量右叶时,应以右锁骨中线与肋弓的交叉点为起始点,与肋弓成直角量至肝下缘为止。局限型肝大者应测肋缘下肝脏最大距离。测肝左叶时,应以剑突下缘为测量起点,垂直量至肝下缘。 A.3.5.3 判定肝脏大小时应注意肝脏边缘厚薄、硬度及触压痛,肝脏表面是否光滑及上界位置;需与腹直肌鞘、右肾及胆囊鉴别。同时应考虑到饭前饭后、运动前后、呼吸深浅、体型等。 A.3.6 脾脏触诊 A.3.6.1 受检者应取仰卧位,屈膝,腹肌放松,用腹式呼吸。检查者应站于受检者右侧,用左手掌置于受检者第七至第十肋骨处,右手平放腹部与左肋缘下成直角方向,手指末端
24、稍弯曲,逐渐由下向上接近肋缘,轻压腹壁,受检者深吸气时进行触诊。轻度肿大的脾脏仰卧位常不易触及,可令其右侧卧位用双手触诊法检查。 A.3.6.2 脾脏大小应以厘米(cm)为单位。受检者应取仰 卧位吸气至腹壁与肋弓相平,此时触及的脾脏最远点与肋缘垂直距离为脾脏大小。触诊后应再作叩诊。判断脾脏大小时应注意脾脏边缘厚薄、硬度、压痛或叩痛,表面是否光滑,并应与腹部肿块相鉴别。查体如发现脾脏肿大,应通过超声检查进一步证实。 A.3.6.3 脾脏肿大的分度及判断如下: a) 脾脏轻度肿大:在仰卧位平静吸气时, 肋缘下刚可探及脾脏,深吸气 时,脾下缘约在肋下缘 2 cm3 cm; b) 脾脏中度肿大:在仰卧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MHT701320179901MEDICALSPECIFICATIONFORRECRUITMENTOFCIVILAVIATIONAIRMANTRAINEES 民用航空 招收 飞行 学生 体检 鉴定 规范

链接地址:http://www.mydoc123.com/p-1270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