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036600_346 Standard of test code for bicycles《自行车(脚踏车)成车检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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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行車(腳踏車)成車檢驗標準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3.150 366 B701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2 年 7 月 29 日 91 年 7 月 1 日(共 8 頁) Standard of test code for bicycles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安裝完成之平車型、跑車及賽車型(不包括徑賽用車及童車)之自行車。 2. 成車規範標示法 2.1 車輛尺度標示法 架高( Frame Size)( XX”) 輪圈標稱直徑( Rim Size)( XX”) 輪圈標稱寬(
2、XX”)。 2.2 車輪型別: 輪圈型別,輪圈孔數。 車胎。 輻絲標稱號數。 2.3 煞車型別: 2.3.1 前煞車: 2.3.1.1 輪圈手煞車。 2.3.1.2 內擴式花鼓手煞車。 2.3.2 後煞車: 2.3.2.1 外縮式花鼓手煞車。 2.3.2.2 內擴式花鼓手煞車。 2.3.2.3 輪圈手煞車。 2.3.2.4 腳煞後輪轂。 2.4 驅動速比型式: 2.4.1 單段速比。 2.4.2 多段速比。 2.4.2.1 外裝式多段速比。 2.4.2.2 內裝式多段速比。 3.成車標準: 3.1 一般標準: 3.1.1 成車上曝露於外面之各金屬部分,應行適當之噴漆,電鍍或具同樣效果之防蝕處理
3、,噴漆及電鍍且應分別符合 CNS 3882自行車(腳踏車)零件塗裝標準, CNS 3884自行車(腳踏車)零件表面處理標準。 3.1.2 成車上各運轉部分,須運轉順適自如,包括前輪之轉向及運轉及大鏈輪經由鏈條驅動後輪轂之運轉。 2 CNS 366, B 7011 3.1.3 成車上所有藉以栓牢各組件之螺紋結件,應符合 CNS 341自行車(腳踏車)螺紋標準及 ISO 螺絲結件標準 R68, 262, 263 及 398 之規定。 備考:國家標準未訂定前暫用 ISO Recommendations 68, 262, 263 and 398。 3.1.4 成車上除應有明顯廠商標誌或商標(買賣雙方另
4、有約定者除外)外,並應在適當位置予以永久之號碼標記,以使製售者可以確實辨認其產製之時間。 3.1.5 成車應銷售地區需要須附有修護說明手冊,載明下列各項。 3.1.5.1 說明腳踏車運轉注意事項及安全事項,指出煞車及運轉機構的操作及調整方法,警告潮濕氣候下,及夜間行駛應注意事項,道路及非道路行駛安全事項。 3.1.5.2 適當之裝配說明。 3.1.5.3 煞車、操縱線軸承調整、車輪調整、潤滑、反射器、輪胎和手把、座墊調整等維護說明,並指明騎駛人不可自行修護之項目。 3.1.5.4 適當調整腳踏車所需之工具。 圖 1 3.1.5.5 標明車高尺度及人體最短腿長之意義及量法。 3.2 對準( Al
5、ignment)之品質標準。 3.2.1 前輪與後輪之旋轉面應在同一平面,但依其許可差使旋轉平面平行時,如圖 2 所示 a a b其 A 至 B 之距離為 27”以上 |a-b|11mm, 20” 26”時|a-b|10mm。 圖 2 3 CNS 366, B 7011 3.2.2 前輪位置應在前叉兩臂之中間,後車輪應在後上下叉兩臂之中間位置而與任何零配件之間保持 1.6mm 以上之間隙。 3.2.3 腳踏車在平坦乾燥之路面騎至 15km/hr 之速度後開始惰行,由始點至停止點之距離須超過 50m 以上(檢驗時查往復各一次以其平均值為準)。 3.3 零件品質標準:裝配成車所使用之各項零件均須符
6、合相關之國家標準之規定。 3.4 安全標準: 3.4.1 有刺傷人體可能物件之標準: 3.4.1.1 凡乘騎者四肢可能觸及的地方,不可有未修整之金屬毛邊或尖銳部分,如未經滾捲之金屬邊緣,或殘留之斜口、薄刺、毛頭等。 3.4.1.2 螺絲結件突出長度:螺絲結件陽陰件結合後,螺絲突出結合之母件外之長度須小於 1 倍螺絲大徑之長度,其為身體可觸及者,曝露長度,應小於 3.2mm( 1/8”)但用於調整長度之螺絲,未曝露於騎駛正常狀態者不受此限。 備考:所謂騎駛正常狀態,係騎駛者坐在座位,雙腳踩在腳踏上,雙手臥於車把握套上(操作煞車桿時),在車把與座位間舒適運轉之狀態。 3.4.1.3 鋼索端:操縱用
7、之鋼索端應予以處理,防止散開且其端部應加護蓋。 3.4.1.4 車把末端,應加護蓋( Protective Cap)。 3.4.1.5 突出物( Protrusions):成車上應無曝露之突出物,其突露部分較小之一尺度小於 3.2mm,而其較大之一尺度大於 12.7mm 其圓弧度( Radius)小於 6.3mm 如圖 3 所示。 圖 3 3.4.1.6 鏈罩及後換鏈蓋板:鏈輪不能倒轉之腳踏車,在鏈條及鏈輪咬合處,應將鏈條及鏈輪部分加以罩蓋,以可防止長 76mm 直徑 9.4mm 之圓棒陷入嚙合部分,使用外裝式變速裝置者,後變速器換鏈器應附有蓋板,以防止因不適當之調整或損壞時,造成車輪間之干擾
8、或使車輪停止轉動。 4 CNS 366, B 7011 3.4.1.7 在圖 4 所示之斜線區域內,成車上應無任何凸出物。 圖 4 用以控制煞車及鋼絞線套之直徑小於 6.4mm 者,固定環圈之厚度小於1.6mm 者,可被允許裝設於此一區域。 備考:本節依下列規定實施: (1) 國內市場實施之。 (2) 輸出地區有特別規定者實施之。 3.4.2 煞車之標準: 3.4.2.1 凡使用 2.3.1.2 節, 2.3.2.1 節及 2.3.2.2 節中之各型煞車時,其性能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3.4.2.1.1 將煞車拉桿與車把之相對面之最大開度,於煞車拉桿之一端,壓縮至最大開度之 1/3 至 1/2
9、而行煞車時,須符合下列各項之條件: (a)前輪在其外周切線方向掛 10kg 負荷時,煞車橡膠與前輪間不得有任何相對位移。如圖 5(甲)所示。 圖 5(甲) 圖 5(乙) (b)曲柄在水平位置時,腳踏上掛 40kg 之負載時,煞車橡膠與後輪間不得有任何相對位移,如圖 5(乙)所示。 5 CNS 366, B 7011 3.4.2.1.2 腳踏車在乾燥平坦之舖裝路面,以 20km/hr 之速度行走,急煞車時前後煞車同時使用時由煞動至停止距離需在 5m 以內,只使用後煞車時煞停距離在 9m 以內。 3.4.2.2 凡使用 2.3.1.1 節及 2.3.2.3 節之煞車或其他未列入標準之煞車時,其性能
10、應符合以下各節之規定。 3.4.2.2.1 煞車操縱桿應裝於車把上,在修護說明中未加規定時,則後煞車桿固定於右手把上,前煞車桿固定於左手把上,且其位置應使乘騎者在正常行駛狀態下,易於接近及使用。而其握距( Gripping Dimen-sion)不可超過 89mm( 3”)。結栓煞車零件,應使用彈簧墊圈或鎖緊螺帽等機構,且須經搖滾試驗而不鬆開,操縱線之固定螺帽等且不可擦傷鋼索。 3.4.2.2.2 放操縱桿開口端向內 25mm 處,施以小於 4.5kgf 44.1N之握力,應可使煞車塊與車輪接觸。 3.4.2.2.3 煞停距離:體重 68kg 之騎駛人將腳踏車騎至 24km/hr(如該車曲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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