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C13-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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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CNAS-GC1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认证业务范围 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OHSMS Certification Bodys Competence Management with Respect to its Certification Business Scopes 中国合 格评定 国家认 可委员 会 CNAS-GC13 :2011 第 1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目 录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
2、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3 5 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 . 4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4 5.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5 5.3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能力管理 9 5.4 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 .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OHS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10 参考文献 . 29 CNAS-GC13 :2011 第 2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 它为CNAS-CC01:2011 管理 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3、 (等 同采用ISO/IEC 17021:2011)的 第7 章要求提供说明或解释,旨在确保各方对 CNAS-CC01:2011理解 或实施的一致性。 本文件中, 术语“ 应” 表 示相应的CNAS-GC13 条款是强制性的, 这些条款反映 了 CNAS-CC01 的要求。术语“ 宜 ” 表示相应的CNAS-GC13 条款提供了满足 CNAS-CC01 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13 等效的方法 来满足CNAS-CC01 的 要求,需要向CNAS 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本文件代替了CNAS-GC41:2006 和CNAS-CC42 :2006 的附录3 。
4、CNAS-GC13 :2011 第 3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 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以下简称 OHSMS) 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 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 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 质 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5、idt ISO19011:2002) 3 术语 和 定义 3.1 OHSMS 技术领域 以 OHSMS 相关过程的共性为特征的领域。 注: 可以根据组织在作业场所的工作活动中对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产生影响的危 险源涉及的活动、产品(服务)类别来划分OHSMS技术领域的类别。 3.2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所覆盖技术领域的描述。 3.3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对 OHSMS 技术领域进行的分组和层级描述,如大类、中类和小类。 4 总则 4.1 在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为了实现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认证机
6、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 并为其配 备相应的资源。 4.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 根据对 OHSMS 技术领域技术特征的分析与风险评估, 确定认证机构开展 OHSMS 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和分级; 2) 针对不同 OHSMS 技 术领域, 分析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需求和 确定人员能力准则(包括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两个方面) ; CNAS-GC13 :2011 第 4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3) 针对不同 OHSMS 技 术领域, 分析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
7、培 训需求; 4) 针对不同 OHSMS 技 术领域, 分析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需求, 并编制必 要的文件; 5) 实施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 或技术能力的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 并实施 必要的培训; 6) 在 OHSMS 认证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管理; 7) 对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实施管理。 4.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的文件, 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评价记 录。 4.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5 认证业务范围 的管理 5.1 认证业 务范围的分 类与分级 认证机构宜根据 OHSMS 认证的特点,对
8、OHSMS 认 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和分 级管理。 5.1.1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附录 A 是 CNAS 对认证 机构的认可范围分 类方法,认证机构宜以此为基础研究和确定 OHSMS 认 证业务范围的详细分类。 本文件附录 A 为认证机构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详细分类提供参考。认证机构 需结合 OHSMS 特点对附录 A 中分类进行重新组合或进一步细分,从而得到本机构 的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5.1.2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按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划分为一、二、三级, 每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等级的中小类别(见本文件附录 A)。 注:本文件中
9、认证业务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程度分级,是基于对各OHSMS技 术领域在生产活动实践中事故发生频率和后果严重程度的总体情况考虑, 并非基于具 体的危险源的控制状态。 本文件未就每一认证业务范围 (大类、 中类和小类) 中分属不同风险等级的经济 活动逐一识别, 认证机 构宜配备具有技术能力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合理性进 行逐一识别并管理。 5.1.3 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等级。 认 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和申请评审等的管理宜适应此特点, 以确 保在申报认证业 务范围认可和确定组织的风险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和组织的特殊活动。 注: 例-1:机械及
10、设备制造业的风险程度一般为二级,但特殊的,武器(制造、试验 过程使用火炸药的) 、弹药的制造则应按一级风险程度考虑。 例-2:工程服务的风险程度一般为三级,但从事工程监理的组织则应按一级风险CNAS-GC13 :2011 第 5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程度来考虑。 5.1.4 针对 职业健康安全特征、风险程度、控制技术、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类似的 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可采取分组管理的方式,并确保和证明分组管理的合理性。 无论认证机构采取哪种管理方式 (分类和/ 或分组) , CNAS 均采用与 CNAS-RC01 一致的
11、方式表示认可范围。 5.2 认证人 员的能力管 理 对各类认证人员 (如: 从事申请评审、 审核方案管理、 审核实施、 认证决定、 认 证人员能力评价等工作的人员 ) ,认证机构应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 OHSMS 技术领域特征的分析与风险评估,确定人员的能力准则,并进行初始评价、 持续监督和培训。 人员能力准则宜包括初始资格准则、 能力准则和行为准则。 其中, 认证机构宜就 管理和技术(专业)两个方面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和能力准则。 以下内容仅就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准则提出指导性意见。 5.2.1 审核人员的初始资格准则(技术方面) 为评价 OHSMS 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认证机构宜定
12、义初始资格准则,并 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特定技术能力。 对于 OHSMS 审核人员来说应至少有 3 年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验。 通常情况下, 认证机构 宜以满足以下条件作为一级和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审核人员 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其中,对一、二级风险的 OHSMS 技术领域,宜将与其 相应 (以下简称相应专业) 的学历或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历作为初始资格的必备条件。 对三级认证业务范围,CNAS 未提 供具体指南。 5.2.1.1 一 级认证业 务 范围配备 的 审核人员 技 术能力的 初 始资格准 则 宜具备以 下 一项 或多项条件: a) 具有职业卫生及安全工程类专业专科以
13、上学历, 并具有 3 年 (本科具有 2 年) 以上该专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历; b) 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4 年(本科具有 3 年)以上该专业的职 业健康安全工作经历(注) ; c) 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过 2 次以上(含 2 次)该专业的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 价报告书; d) 参加相应的满足不同 OHSMS 技术领域、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的课 程内容 、时 间等) 的技 术培训 (包 括职业 健康 安全知 识培 训) , 经考 核合格, 并在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审核人员或技术专家的指导下, 参加相应技术领域不少 于 6 次 20 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 OHSMS 的全部
14、审核,并覆盖了 CNAS-CC01 第 9 章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 (包 括文件评审、 编制审核 计划 、 现 场审核(含首、末次会议) 、编制审核报告等) ,以及 OHSMS 标 准的全部要 求。同时,该审核员的技术能力应经评价并符合技术能力要求。 CNAS-GC13 :2011 第 6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注: (1) 职业卫生及安全工程类专业指安全技术及工程、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劳 动保护、消防工程、工业卫生、爆破工程、核安全技术、化工安全技术、武器弹药制 造等专业。 (2) 相关专业指矿业工程、地质工程、冶金
15、工程、化学工程、石油化工、机械工 程、航空航天工程、建筑工程、船舶制造、环境工程、检测与测试技术等具有较强的 工程技术背景的专业。 (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历指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监测、工程、科研、安全 评价等方面的经历。 5.2.1.2 二 级认证业 务 范围配备 的 审核人员 技 术能力的 初 始资格准 则 宜具备以 下 一项 或多项要求: a) 具有职业卫生及安全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并具有 2 年 (本科具有 1 年) 以上该专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历; b) 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 本科具有 2 年)以上的该专业的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历; c) 作为项目负
16、责人参加过至少 1 次该专业的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 d) 参加相应的满足不同 OHSMS 技术领域、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的课 程内容、时间等)的技术培训(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 ,经考核合格, 并在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审核人 员 或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参加相应技术领域 不 少于 4 次 15 个现场 审核工作日 对组织的 OHSMS 的全部审核 ,并覆盖了 CNAS-CC01 第 9 章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包括文件评审、编制审核计划、 现场审核(含首、末次会议) 、编制审核报告等) ,以及 OHSMS 标准的全部 要求。同时,该审核员的技术能力应经评价并符合技术能力要求。 认证机
17、构应注意: 学历教育、 工作经历、 审核员培训和审核经历仅是审核员获取 所需能力的途径, 审核员具有相关的经历并不等于一定具备所需的能力。 因此, 认证 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的相关规定, 对满足上 述条件的审核员实际所具有 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实,而不应用资格条件的审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5.2.2 审核人员的能力准则(技术方面) 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能够确保 OHSMS 审 核人员具有应用通用和/ 或特定知识 与技能的能力, 即收集与验证审核证据, 评价审核证据与判定审核发现, 确定审核结 论。 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考虑 CNAS-CC01 附录 A 对 OHSMS 审核人员知识
18、与技 能的要求, 可以参考 GB/T19011 质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7.3.1-7.3.2 条 中适用于管理体系审核组成员的通用知识和技能的指南。 此外,OHSMS 审核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还应包括: CNAS-GC13 :2011 第 7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1) 掌握和理解职业健康安全的原则和实践; 2) 掌握和理解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具备将所发现组织的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的证据追踪到体系具体要素的能力; 3) 具有运用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能力; 4)
19、 在审核期间, 对可能遇到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的能力;( 如危险物品,物 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人体功效、心理或生理的危险源) 5) 掌握和理解职业健康安全对控制等级的知识; 6) 具有识别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措施并评价其有效性的能力; 7) 掌握和理解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技术; 8) 具有评价职业健康安全实践的能力。 针对不同 OHSMS 技术领域,认证机构应考虑技术领域所覆盖的职业健康安全 特征、风险程度、控制技术、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制定 OHSMS 审核人员 的相应技术能力准则。 OHSMS 技术领域的技术能力准则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1 ) 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的基本
20、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其生产特点、工 艺流程、设备设施等; 2 ) 掌握 相 应 技术领域的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控制技术,对组织的危 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的适宜性、充分性进行判断并评价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 的能力; 3 ) 掌握 和理解运用 相应 技术领域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 其他要求的能力。 4 )适用时,具有特定的资格证书。 5.2.3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评价 认证机构宜针对其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对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初始 评价和持续监督与评价(包括表现与提高) 。 实践表明,把审核人员的能力识别到 OHS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最详细分类,例 如本
21、文件附录 A 的小类 (包括小类的进一步细分)所覆盖的活动,将有利于对审核 人员的管理及其使用。 5.2.3.1 能力评价是获取被评价人能力的证据, 并将能力的证据与能力准则进行比较, 以确定被评价人是否满足能力准则的过程。 能力评价宜保留能力证据、 评价活动和评 价结论的记录。 5.2.3.2 能力的证据宜与能力准则的内容相关, 并且能够为评价结论提供支持。 因此, 认证机构宜通过适宜的评价方法获取充分的能力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宜考虑: 1) 评价所依据的能力准则的具体内容; CNAS-GC13 :2011 第 8 页 共 29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22、 月 01 日 实施 2) 评价的目的,例如:初次聘用、持续监视、扩大能力范围、能力要求更新 后的补充评价等; 3) 已建立的对被评价人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认证机构宜组合使用下列评价方法对审核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 5.2.3.3 以下介绍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方法。这些方法宜组合使用,以获得关于被评价 人员能力的充分证据和全面评价; 通常, 仅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不足以对被评价人的 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1) 记录审查: 对被评价人的教育、工作、培训、审核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查, 以获取其知识和技能的证据,获得对其能力的基本了解。记录审查的注意 事项包括: a) 记录内容宜尽可能详细、 充分, 以 便于识别被
23、评价人所具有的知识和技 能; b) 宜通过调查、 面谈等方法对记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验证、 澄清和 确认; c) 在通过记录审查获得对被评价人能力的基本了解后,宜进一步通过考 试、见证等方法对其能力进行确认。 d) 不宜直接根据被评价人的学历、工作年限、培训时间、审核次数/ 天数 等经历认定其满足相关能力要求。 2) 意见反馈: 通过被评价人的工作单位、同事或客户组织等方面反映的意见 了解被评价人员的知识、技能、表现等情况。意见反馈宜作为其他评价方 法的补充,不宜仅根据某方面的意见对被评价人的能力做出判断。 3) 面谈:面谈 有助于详细了解被评价人的知识或技能,并可用于评估语言、 沟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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