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102-17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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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安全导则 HAD102/17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 国家核安全局 II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 (2006 年6月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06 年7月1日 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 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 录 1.引言1 1.1目的.1 1.2 范围1 2.安全评价、安全分析和独立验证 .2 2.1 安全评价与安全分析2 2.2 独立验证3 2.3 设计、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之间的关系6 3. 安全重要的工程技术方面 .7 3.1 概要7 3.2 经验证
2、的工程实践和运行经验7 3.3 创新的设计特性8 3.4 纵深防御的实施9 3.5 辐射防护10 3.6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12 3.7 外部事件的防护14 3.8 内部灾害的防护16 3.9 与适用规范、标准和导则的一致性18 3.10 载荷和载荷组合19 3.11 材料的选择20 3.12 单一故障评价和多重性/独立性 21 3.13 多样性24 3.14 安全重要物项的在役试验、维护、修理、检查和监测25 3.15 设备鉴定26 3.16 老化和磨损机理27 3.17 人机接口和人因工程的运用29 3.18 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32 3.19 设计过程中计算手段的使用33 I I
3、I 4.安全分析33 4.1 概要33 4.2 假设始发事件39 4.3 确定论安全分析43 4.4 概率安全分析61 4.5 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分析84 4.6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的评价.85 5.独立验证87 1.引 言 1.1目的 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 补充。 1.1.2 本导则为设计单位在初始设计和设计修改过程中对核动力 厂进行安全评价提供了建议,也为营运单位对于新核动力厂(使用新 的或现有设计的)的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提供了建议。实施安全评 价的建议也适用于指导对现有核动力厂进行安全审查。 依据现行的标 准和实践对现有核动力厂进行安全审查, 其目的在于
4、确定是否存在影 响核动力厂安全的任何偏离。 本导则中的方法和建议同样适用于国家 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的监管审查和评价。 虽然本导则中大部分建议是 通用的,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反应堆,但也有一部分特殊建议和范例 主要用于水冷反应堆。 1.2 范围 1.2.1 本导则确定了在实施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过程中的关键建 议,并且提供了支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详细指导,尤其是 在其安全分析领域。但是,它并不能包括目前所有可用的技术细节, 关于具体的设计问题和安全分析方法, 可参照相关安全导则和参考核 安全法规技术文件。 1.2.2 由于对核动力厂的某些系统的安全评价已有专门的安全导12.安全评价、安全分析和独
5、立验证 2.1 安全评价与安全分析 2.1.1 本导则中的安全评价是一个系统性过程,它贯穿于整个设 计过程,以保证核动力厂设计满足所有的相关安全要求。这些要求包 括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安全评价包括 (但并不仅限于)正式的安全分析(见第 4 章) 。设计和安全评价都 是核动力厂设计单位进行的同一迭代过程中的组成部分, 该迭代过程 直到设计满足所有安全要求为止, 其中也可能包括在设计过程中提出 的安全要求。 2.1.2 安全评价范围包括核实设计是否满足核动力厂设计安全 规定第 3 章至第 6 章中给出的安全管理要求、主要技术要求以及核 动力厂设计和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并核
6、实已完成全面的安全分 析。 2.1.3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第 3 章中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 论及与经验证的工程实践、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有关的问题。 2.1.4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第 4 章中提出的主要技术要求, 包括保证提供充分的纵深防御措施, 保证最大程度地考虑了事故预防 措施和辐射防护。 2.1.5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第 5 章中提出的核动力厂设计22.1.6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第 6 章中提出的核动力厂系统 设计要求,包括有关堆芯、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反应堆安全系统(如 安全壳以及应急堆芯冷却剂系统)的设计问题。 2.1.7 对于安全分析,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第 5.9节规定
7、: “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 在分析中必须采用确定论和概 率论分析方法。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制定和确认安全重要物项 的设计基准。 还必须论证所设计的核动力厂能够满足各类核动力厂状 态下放射性释放的所有规定限值和潜在的辐射照射剂量的可接受限 值,并论证纵深防御已起到作用。 ”关于确定论和概率安全分析的范 围和目的在本导则的 4.1.3.1-4.1.3.6 节中给出。 2.2 独立验证 2.2.1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3.6 节要求: “在提交国家核安 全监管部门以前,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由未参与相关设计的个人或团体 对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 ” 2.2.2 独立验证应该在营运单位负责
8、下由一组专业人员完成,这 组专业人员应尽可能独立于该核动力厂的设计者和进行安全评价的 人员。如果这些专业人员未参与任何部分的设计和安全评价,则可认 为是独立的。 此独立验证是在设计单位内部进行的质量保证审查的补 充。 2.2.3 安全评价是设计单位在整个设计过程中为满足所有相关安32.2.4 由于独立验证需要涉及的设计和安全评价问题的复杂性, 一般在设计过程中要部分地进行独立验证, 而不只是在核动力厂设计 完成以后才进行。 2.2.5 营运单位对独立验证负有完全责任,即使独立验证的部分 工作委托给一些独立机构执行也仍然如此。 4 安全要求 其他要求 总体方面 (如防火、辐射防护) 特殊系统 (
9、如仪表和控制系统、安全壳) 质量保证 审查 安全评价 -安全分析(确定论和概率论) -安全重要工程方面的评价 -先前的运行经验 -设备鉴定 质量保证 审查 营运单位 的独立验证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审查和评价 已竣工 核动力厂的验证 质量保证审查 建造 核动力厂设 计安全规定 质量保证 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系统 设计安全导则 安全评价和 验证的安全导则 图 1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和导则所覆盖的领域 52.3 设计、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之间的关系 2.3.1 图 1 给出了在核动力厂设计过程中的安全评价、 独立验证、 安全分析及其他活动之间的关系, 也给出了本导则与设计过程有关的 其他规定和导则之
10、间的关系。 2.3.2 在设计工作由最初的概念直到最终完成的过程中,设计单 位需要考虑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所有安全要求以 及其他要求。 由于核能规划的发展以及引入新的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 设计要求可能会被修改或澄清;在创新设计情况下,随着设计的深入 可能会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2.3.3 在设计过程中,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由不同的小组或机构 完成,然而他们都是迭代的设计过程中的一部分,且二者的主要目的 均是保证核动力厂满足安全要求。基于这个原因,本导则对二者均有 论述。某些情况下,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也会在核动力厂设计阶段介 入。 2.3.4 在核动力厂设计过程的一些阶段(如在建造前
11、或首次装料 前)设计工作将要被冻结,在此期间将完成安全分析报告,该报告将 描述到此时为止所完成的核动力厂的设计和安全评价。 该报告要提交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供审查和评价。 2.3.5 由于安全问题的讨论和澄清越早,解决起来就越容易。因 此独立验证和设计及安全评价相继开展就会使独立验证更有效。 当设 计工作还在进行时, 任何为改进设计和安全评价的建议都更容易被采 纳。但另一方面,太密切的联系将给验证的独立性带来疑问。因而,62.3.6 在设计过程中所做出的重大设计决策,营运单位应进行专 项独立设计审查, 这种审查仅限于该决策的范围并考虑符合适用于决 策问题的安全要求。 2.3.7 设计工作应该依
12、据质量保证大纲进行,质量保证大纲包括 对所有设计文件进行独立审查。 3. 安全重要的工程技术方面 3.1 概要 3.1.1 本章为评价设计是否符合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第 3 章至第 5 章的要求提供建议和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 这些要求覆盖总 的安全重要的工程技术方面,并适用于所有的核动力厂系统。在安全 分析中可能没有明确论及如何评价该方面要求的正确实施, 但它是安 全评价的一个相关部分。对于某些方面,没有明确的验收准则可供使 用, 因此对其符合安全要求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依赖于良好的 工程判断。 3.2 经验证的工程实践和运行经验 3.2.1 对于改进型的各类反应堆,应该尽可能采用在运行核
13、动力 厂中已成功应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至少应该借鉴其他核 动力厂中取得的相关运行经验。 73.2.2 在安全评价中,应该考虑可用的运行经验,以保证在设计 中充分考虑了安全领域中的所有有关教训。 运行经验应作为改进核动 力厂纵深防御的基本信息来源。 3.2.3 应该充分利用大量的运行资料作为设计和安全评价的运行 经验反馈。 3.2.4 从一个真实的事件序列进行外推分析,即假定在有额外失 效(对比于现实情况中发生的失效)的情况下核动力厂最终将可能会 发生什么,这个方法已被证明是一种有用的设计方法。 3.2.5 通用的安全研究项目的成果也会有效支持设计单位和审查 单位的评价工作。 3.3
14、创新的设计特性 3.3.1 基于由运行经验、安全分析和安全研究得到的经验教训, 有必要考虑超出现有实践的设计改进的需求和价值。 当引入创新的或 未经验证的设计或设计特性时, 应该通过适当的支持性验证计划证实 它们符合安全要求,并且在投入运行前,对这些特性进行充分试验。 3.3.2 例如,非能动安全系统是不依赖于诸如电力等外部支持系 统的,并且有可能较能动系统而言更加简化和可靠,但其实际性能及 可靠性应该由适当的和周密的研发、 试验和分析程序来得到可信的验 证。 3.3.3 现代技术应用的另一个实例是采用基于计算机的安全系统 和控制系统。与老式的硬件连接系统相比,计算机化的系统具有很多 潜在的优
15、点,如它具有更强的功能、更好的试验能力和更高的硬件可83.4 纵深防御的实施 防御层次 目的 主要手段 一 异常运行和故障的预防 保守设计和高质量 的建造和运行 二 异常运行的控制和故障的探测 控制、保护系统及其他监督 设施 三 设计基准事故范围内的控制 专设安全设施及 应急规程 四 核动力厂严重工况的控制, 包括防止 事故恶化和减轻严重事故后果 补充措施和事故管理 五 减轻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后果 厂外应急响应 表1. 各防御层次的目的和主要手段 3.4.1 正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2.2 所指出的,纵深防御 概念的目的有两方面: 首先是预防事故的发生; 其次是如果预防失效, 探测事故和
16、限制其潜在后果,并且防止其演变为更加严重的工况。 3.4.2 纵深防御一般可分为五个不同层次。如果一个层次失效, 后一层次将加以弥补或纠正。 实施不同防御层次是为了使不同层次的 防御独立有效。 各层次的防御目的和其达到该目的的主要手段列于表 1 中。前三个层次的防御措施在设计基准范围内考虑,为了保证维持 堆芯结构的完整性,并限制对公众的潜在辐射危害。超设计基准应该 考虑第四个层次的防御措施,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后,使核动力 厂出现严重工况的可能性和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处于合理可行尽量低93.4.3 应该优先考虑预防:危及实体屏障的完整性;屏障失效或 旁路;一道屏障的失效引起另一道屏障的失效;以及
17、放射性物质的大 量释放。 3.4.4 应评价核动力厂的设计,以确认有专门措施来保证第一到 第四层次防御的有效性。 3.4.5 应通过完整的安全分析来证实是否能符合大量的核安全要 求,从而完成对纵深防御实施情况的评价。此评价应确认各纵深防御 层次足以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始发事件, 以保证执行基本的安全功能 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3.4.6 评价过程应特别注意内部和外部灾害,这些灾害可能会同 时影响到不止一个防御层次, 或者使得安全系统的多重设备同时出现 失效。 3.4.7 设计应尽可能提供探测各防御层次失效或旁路的措施。应 确定每种运行模式要求的防御层次(例如:在特定的停堆模式下,可 以允许打
18、开安全壳, 在核动力厂处于该模式时应始终能具备确定的防 御层次) 。 3.5 辐射防护 3.5.1 有关辐射防护设计的详细建议可参照专门的安全导则。辐 射防护评价应证实其符合在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确定的辐射 防护目标。 3.5.2 对于正常运行及预计运行事件,应该考虑两项设计目标:103.5.3 第二个设计目标(即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意味着 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后, 所有剂量应保证处于合理可行尽量低的 水平。辐射防护的最优化过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使代价(费用)和利 益(安全增益)相平衡。在此最优化过程中,辐射照射剂量的参考值 以及相关的设计措施可以取自目前具有良好运行记录的类似核动力
19、厂。安全评价应该考虑运行经验及附加的设计措施或改进,以进一步 降低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这些附加的措施既可以是直接的 (改进屏蔽) ,也可以是间接的(减少设备维修的时间) 。 3.5.4 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保持低的照射量,如将包壳缺陷降低到 最少、 使用耐腐蚀的材料、 减少长寿命腐蚀产物和活化同位素的形成、 降低一回路冷却剂泄漏、尽量减少高辐射区域维修的时间、以及使用 遥控操作工具和机器人。 3.5.5 在设计过程中,应该系统地评价诸如检查和维修所需的足 够的空间、辐射防护屏蔽的充分性和核动力厂设备的正确安装。 3.5.6 核动力厂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人员还应该考虑核动力厂在 最终退役期间操作
20、的辐射照射剂量。 为减少高活度放射性废物的数量 和便于其移出,应注意材料的选择和为拆卸设备和工具的预留空间, 例如在受高辐射照射剂量的构筑物中使用的“牺牲层” (即在压力容113.5.7 设备和场地的设计(诸如乏燃料的储存和装卸设施,以及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应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因其失效可能引起的放 射性物质的释放。 3.5.8 设计单位应该证明,依据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已具 有足够有效的设计措施来实施辐射防护的充分监测。 3.5.9 应将安全分析中计算出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和剂量与国家 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或接受的限值进行对比, 以评价事故工况下保 护措施设计的充分性。为减轻超设计基准事故
21、的放射性后果,可能要 求在核动力厂厂区以及核动力厂周围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如事故管理 和应急响应计划) 。在安全评价中,设计单位应该保证把事故管理和 应急计划的相关参数充分地纳入核动力厂的设计中。 3.6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 3.6.1 应该确定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重要性,并按照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规定建立安全分级体系,为每一安全 级别确定: - 在部件的设计、制造、建造和检查中应用适当的规范和标准; - 系统相关的特征,如多重性的程度,以及对应急动力供应和环 境条件鉴定的需求; - 在确定论安全分析中考虑应对假设始发事件的系统的可用性 或不可用性状态; - 质量保证措
22、施。 123.6.2 一般应该建立以下的分级体系,并且应该验证其恰当性和 一致性: - 系统分级依据其对安全功能所起作用的重要性; - 承压部件分级依据其失效后果的严重性、 机械复杂性和额定压 力; - 抗震分类依据所考虑的构筑物或部件在地震中和地震后保持 其完整性和执行其功能的要求, 并计及余震及其后续的附加破 坏; - 电力、仪表和控制系统的分级依据其安全功能或安全支持功 能,由于该系统是一个特殊领域,而且已经存在广泛使用的分 级方法,其分级会不同于核动力厂其他系统分级; - 质量保证要求的分级。 3.6.3 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的确定应该基于国家核 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方法, 并
23、且应该适当地依据确定论和概率论分析 以及工程判断。 3.6.4 在确定论安全分析中,用来确定符合验收准则的安全功能 应只利用安全级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来执行。 3.6.5 在设计阶段,可使用概率安全分析来确认构筑物、系统和 部件分级的适当性。 3.6.6 一个安全级别中的系统和/或部件的故障不应引起较高安 全级别的系统和/或部件的故障。对于指定为不同安全级别且不同的 并可能相互影响的系统,应该评价其是否具有充分的隔离和分隔。 133.7 外部事件的防护 3.7.1 在安全评价中涉及的外部事件取决于核动力厂选定的厂 址,但是一般应包括: 外部自然事件,如: - 极端的气象条件; - 地震; -
24、外部水淹; 外部人为事件,如: - 飞机坠毁; - 由于运输和工业活动造成的灾害(火灾、爆炸、飞射物、有毒 气体的释放) 。 3.7.2 设计基准应该适合于所选厂址并以历史的和实际的数据为 依据,并由一组数值进行表达,这些数值是按照规定阈值根据各事件 总的概率分布而选择的。 3.7.3 当所得数据缺乏可信度而不能进行这种概率评价时,应该 依据包络准则和工程判断使用确定论分析方法。 3.7.4 执行基本安全功能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设计成能承受 设计基准事件引起的载荷, 并应能在这些事件发生时和发生以后执行 其功能。这应该通过恰当的结构设计、多重性和分隔来实现。 3.7.5 应该使与外部事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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