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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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铁金粉一万吨、总价款 2000 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 25 万元汇入该账户。王某收到25 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 8 万元的货物,并退款 5 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
2、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讲,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问:(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账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王某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2 某市三个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批发工业品为主要业务,甲公司出资 10 万元,乙公司提供场地,实际估价 20 万元,但乙公司虚报为价值 30 万元,丙公司是市
3、政府下属企业,出资 10 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为 20 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 30 万元。并按以上出资额约定分成比例,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 70 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问:该有限公司能否成立?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3 某大型国有企业 A,欲转换经营机制,与省外的国有企业 B、C 共同筹划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后,成立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该募集小组在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后,制作了公司章程。将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 6000 万元,A、B、C 作为发起人认购 2
4、000 万元,其中 A 以其土地使用权和车间整体作价 500 万元(实际价为 550 万),B、C 则以其所分别持有的商标权和专利技术共同作价 1500 万元,作为对新设公司的投资。随后,募集小组制作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间,A 、B 、C 三家企业积极准备公司设立的各项工作,考虑到公司成立后扩大其产业的需要,经过协商,由募集小组以新设公司的名义向某机械厂定购一批生产设备,共计 200 万元,并向该机械厂承诺待股份有限公司一成立立即一次付清货款。由于准备工作繁多,招股期满后,半个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股东纷纷要求退股,另加算同期银行利息。该机械厂则因货款迟迟不能给付将 A、B、C
5、三企业诉至法院。请根据新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A、B 、C 三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有哪些作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有哪些?(2)募集小组在筹建过程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3)本例中,如该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A,B,C 三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何承担?4 广东省增城市的几个商人新近要成立一个生产手机充电器的有限责任公司。欲起字号为“增城市够劲电子公司” ,现已领取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局提交了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
6、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案例中所列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向工商局提交哪些文件?(2)如果够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变更股东或修改公司章程,那么要办理什么性质的登记? 在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外,还应提交哪些文件?(3)如果申请设立的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提交哪些文件?(4)如果够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那么应该办理什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5 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
7、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7 个发起人中有 4 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8000 万元,其中 7 个发起人认购 2500 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 5500 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5)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6)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6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 1000
8、 万元、到期日为 2006 年 5 月 30 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 A 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 A 楼房作价 1000 万元、丙公司以现金 1000 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 A 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 A 楼房。2005 年 9 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 1000 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 40,其余 10由丁公司总经
9、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 200 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 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 50、40和 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 2000 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 B 银行借款 500 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 1000 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 A 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 承兑
10、,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 年 6 月 5 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 200 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 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 A 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 A 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 为什么?(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5)B 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
11、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二、论述题7 试论公司法上的商业判断规则。(北京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8 论述我国公司立法的公司效益优先原则。(西南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9 试述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法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7年考研真题)。10 论公司章程。三、名词解释11 发起设立12 募集设立13 资本14 法定资本制15 授权资本制16 资本维持原则17 出资平等制18 普通股19 优先股20 记名股21 债券22 资本公积金(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四、简答题23 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24 简析我国公
12、司法第 94 条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5 公司章程的效力。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甲市分公司是实业公司的分公司。理由:一是根据公司法第 14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是公司法第 6 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在该案中,甲市分
13、公司事实上没有自己独立的注册资本,不是独立的法人。三是王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实质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有关核算的安排,对外不生效力。(2)有效。理由是:开立账户、私刻公司财务章所用的公司介绍信由实业公司提供,物资公司的货款是打到因实业公司的行为而设立的账户上的,构成表见代理,应由实业公司负责。(3)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 14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14、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甲以货币,乙以实物即房产作出资,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而丙公司以与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于法无据。故而丙公司实际出资只能按 10 万元计算。乙公司的出资是不足额出资,应当补缴。2013 年修订后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该公司可以成立。【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1)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次违反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作为发起人,仅认购 2000 万元的股份,少于股份总额 6000 万元的 35;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实价为 550 万元,折股 500 万元。(2)有效。如果该公司成立,则合同的法律效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则该合同
15、的法律效果由发起人承担。(3)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巳缴纳的股款,应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1)还应向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公司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2)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及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6、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4)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应提交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的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1)公司法第 78 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
17、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 7个发起人中只有 3 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2)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即发起人至少需认购 800035=2800 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至多 8000 一 2800=5200万元。题中发起人认购 2500 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 5500 万元是错误的。(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4)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
18、定的。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如有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认股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之一,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抽逃出资。公司法第 35 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 万元后退出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
19、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 200 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我国票据法第 48 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
20、注:“同意担保,但 A 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1 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 200 万元。这 200 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5)B 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 B 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 B 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
21、B 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 A 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6)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虚假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验资责任。公司法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甲公司以其不享有所有权的楼房作
22、为出资,且一直未向丁公司转移楼房的所有权,构成虚假出资。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丙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抽逃出资的行为。甲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和丙公司的抽逃出资行为实际上使丁公司 2000 万的注册资本只是纸面上的数字而已,甲和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公司和丙公司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 207 条第 3 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
23、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7 【正确答案】 商业判断规则是美国法院发展出来的免除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董事在善意的且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事后看来是失误的或给公司带来了损害,法院也对做出该决策的董事给予免责的制度。商业判断规则十分灵活,它包含了一个基本原则:董事应被授予关于公司管理的自由裁量权,对此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行使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需接受司法审查。从
24、这个方面看,商业判断原则有排除或抑制司法介入的效果。在股东提起诉讼后,董事可以商业判断原则予以抗辩。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商业判断。商业判断是对董事在董事会权限内的具体行为和行事内容的定性。对商业判断的理解,首先强调的是董事或经理必须参与或做出判断或决定,即有所作为或经过考虑之后的不行为,否则,在缺乏任何决断的前提条件下,商业判断规则无法启动,更谈不上为董事和经理提供保护屏障。其次,对商业判断的把握,必须确认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如果是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越权,商业判断规则也无法保护董事和经理人员。判断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除了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特别规定外,案例法和成文法都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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