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3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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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36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问题:1 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2 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3 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4 在第 3 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
2、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5 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6 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 为什么?7 2003 年 7 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刘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 23000 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刘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4 年 7 月归还全部本息。刘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04 年 5 月,刘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 2004 年 7 月,刘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
3、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刘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刘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 23000 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刘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 4 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刘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问题:7 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8 县农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9 县农行与申某买
4、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0 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之前,于 2002 年 6 月已将该汽车出租给另一个运输个体户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11 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 2003 年 9 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12 设刘某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又出质给周某,后在个体汽车修理户张某处修理该车时,因欠修理费被张某留置。那么,张某、周某、县农行的权利实现顺序为何?13 被告人吴某,男,33 岁,个体工商户。2004 年 11 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
5、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 5 万元。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 元,张某的丧葬费 7800 元,抚养费、赡养费 52000 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0 万元。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
6、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 8 万元。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 2004 年 3 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吴某支付 5 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 3 万元人民币。问题:13 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14 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
7、5 田某在公安机关调解并接受了被告人吴某的给付后,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6 田某的诉讼请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请说明理由。17 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18 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为什么? 19 吴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0 2004 年 3 月,A 市甲公司与 B 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 50 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10%。8 月 16 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A
8、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 月 18 曰,火车行至 B 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 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 B 市人民法院起诉。问题:20 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1 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22 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
9、不低价销售,损失 55 万元。那么在甲公司支付了 5 万元的违约金后,乙公司能否继续要求甲公司赔偿?为什么?23 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 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24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 15 万元,定金合同是否有效?25 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 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为什么?26 严乙,男,25 岁,与其妻吴某常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05 年 2 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 2 月 18 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
10、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自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于 2005 年 5 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区人民法院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严乙做最后陈述。在庭审结束前,自诉人严甲和严乙自行和解,达成协议,5 月 15 日,由法院根据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收。被告人严乙得以解除取保候审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老父严甲因参加社区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吴某夫妻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吴某夫妻虐待之事再行告诉到法庭。问题:26 公安机关对严甲请
11、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7 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严甲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为由而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8 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29 本案是否可以由审判员于某独任审判,请说明理由。30 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31 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做何处理,为什么? 32 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1997 年 6 月 17 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当晚 6 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 100 公里
12、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某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 20 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二、论述题33 有报告显示,在网络游戏中,61%的玩家有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的经历。其中,被盗号的占 3
13、3%,被黑客攻击的占 6%。在报纸上,我们几乎隔不了几天就能看到一条有关玩家虚拟财产失窃的消息。一位软件工程师曾指出,网络游戏其实就是一组电脑程序,其中必然存在或大或小的程序漏洞,并且网络游戏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是无法以文本的形式保存下来的,一旦游戏出现故障,游戏现状是无法得到精确恢复的,玩家的虚拟道具就存在“消失”的危险。E 时代周报曾报道过虚拟财产交易中的三种陷阱:鱼目混珠、请君入瓮及巧取豪夺。最近,一位 MU 玩家就被这些方法骗走了约三十六万元的人民币。目前,比较常见的还有因为使用“外挂” 和“私服”而被厂商封号的情况。其中,最著名的无外乎长沙发生的吴某起诉厂商的官司。材料二:四川某男
14、青年利用高科技软件在网络上盗窃了一百多个传奇游戏的 ID 号,并把号上的虚拟装备挂在网上进行现金交易。警方将该男子抓获后,只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武汉 3 名男子在网上卖游戏里的“兵器” ,收到对方 “寄”来的游戏币 3000 元,不料还未下网,“ 钱” 已被盗。报警后,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遂对此类“盗窃案” 拒绝立案侦查。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 34 省 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某强奸少女又妨碍作证, 县法院明显违背法律原则重罪轻判陈某有期徒刑 3 年。经有
15、关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经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终审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12 年;一审审判长、县法院刑庭庭长阮某也因此案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但县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某某告诉记者,他是在看了媒体的报道后才知道办错案的,他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 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 县法院的法官高。” 据报道,此案一审期间曾被提交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审委会过分相信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刑庭庭长阮某的汇报。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8 名成员没有一个人带刑法进行法条对照,以至于刑庭庭长阮某的意见误导并主导了审委会的决定,酿成了“错判”。报道说,在 8 名审判委员会成员中,
16、除刑庭庭长外,有 5 人声称自己没有从事刑事审判的司法背景,对刑法不熟悉。而且绝大多数成员都没有参与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问题: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36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试题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管理他人事务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有几个要件需要明确: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于事
17、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陈某拣到马并牵回饲养,并等待马的主人认领,满足了无因管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2 【正确答案】 陈某已经尽到了一般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试题解析】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管理人还有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管理人已经
18、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马的脱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3 【正确答案】 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试题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取得之利益与所受之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陈某拣到马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他人受损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4 【正确答案】 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试题解析】 不当得利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之债务,但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因利益取得人的善意恶意而不同。善意利益取
19、得人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返还所有利益的义务。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就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就成立了侵权行为。5 【正确答案】 赵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试题解析】 原物(只限于动产)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无权转让原物的占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确定民事流转的原则,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
20、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例如是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占有人遗失的、被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这里有一个例外,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擅自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本题中,应当是转让人的占有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但
21、是转让行为发生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善意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此物,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6 【正确答案】 由于赵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郭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试题解析】 如果陈某在出卖时表明该物品不是其所有,其无权出卖,那么赵某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了,那么不能成立善意取得,赵某也就不能依此取得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郭某就有权向赵某请求返还原物。7 【正确答案】 县农行有权变卖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8 【正确答案】 县农行应与刘某协议作价该汽车,而不得擅自低价作价该汽车出卖给他人。9 【正确答案】
22、 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县农行与申某恶意串通,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试题解析】 1、2、3县农业银行有权变卖抵押物。县农业银行与刘某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刘某以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在其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第 33 条第 1 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 34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我国法律中对于债权人如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有明确规定,所以,县农业银行自己变卖抵押物的行为也应是合法的。担保法第 53 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
23、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换言之,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应与抵押人协议为之,而不得单方擅自折价得款,更不得刻意压低价款而损害抵押人利益。县农业银行与申某之间有关抵押车辆买卖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县农业银行行长因与申某有亲戚关系,就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低价变卖抵押物,从而侵害了处于被动地位的刘
24、某的利益。 因此,法院应认定县农业银行与申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10 【正确答案】 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王某和李某继续有效。11 【正确答案】 该租赁合同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抵押人刘某承担。【试题解析】 4、5担保法解释第 65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 66 条则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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