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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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2 北洋政府3 天坛宪草4 中华民国约法5 大理院6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7 猪仔国会8 贿选宪法9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0 平政院11 陆军惩罚令12 易笞条例13 简述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的主要内容。14 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是如何产生的?15 “贿选宪法 ”对中央与地方权力作了怎样的划分?16 简述北洋政府的行政立法。17 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18 简述北洋政府民商事立法。19 简述北洋政府司法组织体制的特点。20 1912 年底至 1913 年初,中华民国国会举行首
2、次议员选举。结果,由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和国民公党组成的国民党共获得两院中的392 席,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于是,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等声称要组织国民党内阁,欲与袁世凯分庭抗礼。社会上也有宋教仁、黄兴决定选黎元洪为总统,以打击袁世凯之传言。从 1913 年 2 月 10 日宋教仁自武汉欢迎会始,到南京、上海等地巡回演讲,鼓吹议会政治,指斥袁世凯政府之种种不是。特别在南京之演说中,更公开表示未来中国应实行责任内阁制,国会应先定宪法、后举总统以及反对中央集权等。宋氏终为袁世凯所不容,成其心腹大患。最终,1913 年 3 月 20 日,在宋教仁自上海火车站准备北上时,被袁世凯密令心
3、腹赵秉钧派人(应桂馨等人)刺杀。同时,采取威胁利诱和收买的手段分化瓦解国民党。1913 年 11 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1914 年 1 月又宣布解散国会,所谓的“议会政治” 的幻想终于破灭了。对于刺宋案,最后也以袁世凯找一替罪羊“惩处” ,而草草了事。时下有人在报章上发表挽宋教仁联曰:前年杀关禄贞,去年杀张振武,今年杀宋教仁。他说是应桂馨,你说是赵秉钧,我说是袁世凯。试从宋教仁政治谋杀案分析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统治的实质。二、论述题21 试述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22 试述评中华民国约法。23 论述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
4、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是 1912 年由参议院议决、袁世凯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该法共 22 条,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同时行使临时参议院的职权。国会兼有立法机关、民意机关和制宪机关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现责任内阁制的必要措施。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保留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是打着“中华民国” 的旗号,由军阀控制、受帝国主义和买办势力支持、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反对独裁政府。是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成果后建立起来的政权,又称“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统治
5、的时间是从 1912年 4 月到 1928 年 6 月。【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 天坛宪草 ”是 1913 年 10 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天坛宪草” 于 1914 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约法是 1914 年 5 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起其独裁政治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表面上该约法保留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主
6、权在民 ”、“三权分立”和人民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并且总统权力被极大地扩大,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变得虚化等方面。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经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下设民事厅和刑事厅,在各省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院分院。其主要职权除了作为终审机关具体审理案件外,还拥有统一解释法律的权力。大理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出现的问题适时做出调整,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例,对于清末制定的多种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施起到了很大作用,也对中国法
7、律近代化的进程发生了相当的影响。【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是参政院为袁世凯搞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制造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大总统的任期为 10 年,可连任;大总统选举会议由大总统召开,以参政院院长为会长,若政治需要,可不召开选举会;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不限制荐贤、荐子,实际上承认了总统可以世袭。这部法律的炮制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跳板。【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 猪仔国会 ”是民众对于 1923 年接受金钱贿赂选举曹锟为大总统的国会的讥称。在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力进行激烈角逐的过程中,曹锟使用卑劣的金
8、钱贿赂和高压手段,操纵国会选举,最终使自己如愿以偿地被“选举”为中华民国大总统。 “猪仔国会”的出现,说明了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政治腐败和黑暗。【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 贿选宪法 ”即 1923 年 10 月 10 日公布实施的 中华民国宪法。因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故而被国人讥称为“贿选宪法”,或称“曹锟宪法”。该宪法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自由形式掩盖军阀统治的本质,虽然它是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但却在近代宪政史写下了极不光彩的一页。【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
9、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法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和发展关系。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平政院是北洋政府效法欧洲大陆国家设立的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平政院编制法等法律的规定,平政院设于京师,实行一级一审终审制。凡各级官署作出的违法处分,损害了人民权利,经人民提出陈述者,由平政院裁决。平政院还有对违宪犯
10、法的政府官员提出纠弹的权力。但是,由于平政院隶属于大总统,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易受到行政干涉。【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陆军惩罚令是 1913 年袁世凯以“教令” 的形式发布的军事法令。其适用范围涉及现役军人以外的休职、停职人员甚至军人家属,规定上级对下级有依令科罚权。这部刑事特别法的公布实施,充分暴露出北洋军阀统治的反动本质。【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易笞条例是 1914 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旨在恢复中国古代笞刑的特别刑事法令。该条例规定,凡犯奸非罪、和诱罪、窃盗罪、诈欺取财罪、赃物罪及常业罪,应处 3 月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
11、100 元以下罚金易科监禁者,不再执行本刑,而以笞刑代替。刑期一日折笞二下。恢复封建时代的身体刑,颁布易笞条例,是北洋政府刑事立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明证。【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在 1912 年 8 月由参议院议决、10 月由袁世凯临时大总统公布实施。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第二,规定国会行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第三,规定宪法之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之;宪法之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之;非两院有总议员 3
12、5 以上之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23 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显然,这部法律突出了国会的权力,国会兼有立法机关、民意机关和制宪机关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现责任内阁制的必要措施。这部法律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专横,充分反映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保留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1916 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势力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角逐,中央政权几经更替。1920 年和 1922 年先后爆发了直皖战争和直奉战争,均以直系军阀胜利而告终,北京政权遂落入曹锟、吴佩孚手中。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中华民国临时约
13、法,恢复第一届国会,并着手制宪活动。直系军阀最初曾捧出黎元洪担任总统,1923 年 6 月,曹锟制造借口逼黎元洪下台,并采取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以五千元一票的巨额贿赂,于 10 月 5 日“当选”为大总统,演出了一场 “贿选”的丑剧。秉承曹锟的意旨,同时也为了掩盖自己的卑劣行径,声名狼藉的“猪仔国会” ,仅用了几天时间就炮制出了一部 中华民国宪法,于 10 月 10 日正式公布实施。这就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产生的简要经过。【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政权,1923 年中华
14、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对国家结构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即采取赋予地方较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国家事项的主要有外交、国防、国籍、刑事民事商业立法、监狱制度、度量衡、币制、国立银行、国债、关税等。关于地方自治权,宪法一方面给予各省一定的自治权,规定各省可在本省的教育、实业、交通、财产之经营处分、水利及工程、田赋、契税、警察、保安、省债、银行、下级自治等事项上行使立法权;另一方面,它强调各省之间不得缔结盟约,省不得自置常备军,不得设立军
15、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如省有违背中央法令、不服从中央的行为时,国家得依法律之规定惩戒之,“得以国家力量强制之” 。【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一方面主要是参考外国行政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又采用部分中国古代的行政法规,制定了若干既有资产阶级法律特点,又带有封建烙印的行政法规。其重要者包括:第一,官制官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国务院是北洋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1912 年 6 月公布了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均称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其后,北洋政府又先后颁布了各直属部门官制、各部官制等,规定了它们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等内容,从
16、而奠定了北洋政府官制的基础。这种以责任内阁制为准绳的中央官制,以后虽因权力的更迭乃至国体的变动,曾经有过程度不同的变化,但其基本格局无太大改变,直至北洋政府结束。除中央官制外,北洋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地方官制如京兆尹官制、省官制、道官制和县官制等。此外,还制定和颁布了一些行政官的官规,就官等、官俸、官吏的任用、考试及惩戒等作出规定。第二,财政税收法规。北洋政府为支付战争费用,维持统治,先后颁行了一系列财政法规,以扩大税种,增加税收,发行公债,改革币制,加强官产管理。这些法规有盐税条例、印花税法、税契条例、会计法、审计法等。第三,治安行政法规。此类的法规包括治安警察条例、戒严法、出版法、报纸条例、
17、违警罚法、行政执政法、国籍法、缉私条例等。此外,北洋政府还颁布有关于礼制服章、宗教、文物保护、文教卫生、交通管理及外交等方面的行政法规。【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 侵犯皇室罪 ”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
18、家的刑法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 年 12 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 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已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第二,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北洋政府先后于 1915 年和 1918 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但是并未颁布实施。由于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第三,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笞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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