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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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5)2 陆军刑律3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4 党员背誓罪条例5 处分逆产条例6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1925)7 中央政治会议8 “训政保姆论 ”9 训政纲领10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1 “五五宪草 ”12 中华民国宪法(1946)13 简述 1925 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主要特点。14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颁布了哪些军事和财政法规?15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有何特色?16 训政纲领确立了怎样的政治原则?17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商事立法。18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
2、的行政立法。19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哪些诉讼法及相关单行法规?20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的类型。二、论述题21 试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22 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3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内容特点。24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国际司法考试卷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925 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组成和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共有 10 条,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执政党指导与监督原则,采取集体领导,并实行议行合一的“一权制” 。这个组织法吸收苏联的建政经验,采取了一系列新的
3、建政原则,建立了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总统制、议会制的新型政府,对于更好地完成国民革命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陆军刑律是国民政府于 1925 年 10 月 9 日颁布的刑事法规。这部法规共 2 编 12 章 83 条,两编分别为“总则” 和 “分则”,其主要的适用对象是陆军军人,“虽非陆军军人,但犯有叛乱等特定罪者,战时亦适用本律。“国民政府制定此刑律的目的显然在于约束军人,避免过去曾多次出现的军队变成野心家篡夺革命果实的工具的历史悲剧重演,而使国民革命军真正掌握在革命党人手中,成为取得革命成功的保障。【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
4、度3 【正确答案】 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是国民政府于 1927 年 3 月 30 日颁布的刑事法规。该条例共 16 条,在这个法制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反革命” 的概念,并勾画出这一罪行的基本构成要件:“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政府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对于打击反革命势力,巩固国民革命成果具有积极作用。【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党员背誓罪条例是国民政府于 1926 年 9 月 22 日颁布的刑事法规。该法共 8 条,以法律的形式严惩背叛孙中山所确立的
5、国民革命纲领和誓言的行为,其适用的对象仅限于在当时处于执政党地位的国民党党员,其基本精神是对违背誓言而为不法行为的党员,比照非党员分别情形,按刑律加一等以上处罚之。而且对于任有官职虽未宣誓的党员,也以已宣誓论。党员背誓罪条例充分反映了当时作为革命政党的国民党的积极进取精神,是有很大进步意义的。【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处分逆产条例是武汉国民政府于 192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刑事法规。该条例共 8 条,主要规定对于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者的财产即逆产,一经发觉既没收之,并在革命战争时得全数收为军事及政费之用。颁布这部法规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
6、彻底打击抵制乃至反对国民革命之反动势力。【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是广州国民政府于 1925年 7 月 5 日颁布的重要法律。该法共 11 条,明确规定了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组织活动原则,指出“ 军事委员会受这个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管理统帅国民政府所辖境内海陆军、航空队及一切军事机关”。并规定军事委员会采用集体领导制度。这一法律对于国民党领导军事力量,推进国民革命的胜利,具有重要的意义。【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又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
7、导机关。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大计;讨论、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财政计划、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等。中央政治会议实际上是国民党行使一党专政的重要工具,其中心任务是进行“以党治国 ”、“以党训政”。国民党政府最重要的法律,如 1928 年的训政纲领、1931 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等,均由该机构制定颁行。【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 训政保姆论 ”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指导原则。其中心思想是:在训政时期实施约法之治,国民党主持政权,不仅掌握国民政治、经济、军事等各项权力;还应以“ 政治保姆 ”的身份教育国民,训练其行使
8、政权的能力。这种思想,孙中山曾提出过,后来为胡汉民等人进一步发展。“训政保姆论” 的核心是“党治”,即把民众视为“ 婴儿” ,把国民党视为 “保姆”,实际上民众的一切事情都须由国民党来包办。这种理论被国民党贯穿于训政、宪政时期,贯穿于国民政府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各项立法活动,实际上演变成为蒋介石实行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工具。【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训政纲领是 1928 年 10 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共六条,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 。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
9、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训政” 时期颁布的最基本的宪法性文件,是 1931 年 5 月 5 日由“国民会议” 通过,同年 6 月 1 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规定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的基本政策。这部约法的核心,就是在所谓“训政时期 ”,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
10、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 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起草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 1936 年 5 月 5 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 1932 年 12 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 ,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 五五宪草 ”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11、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宪法(1946)是旧中国政权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最后一部宪法,它经 1946 年 12 月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大会通过,1947 年 1 月 1 日公布,同年 12 月 25 日实施。该宪法以“五五宪草” 为基础,以 “全民政治”、“ 主权在民”、“保障民权”、“地方自治”以及“ 民生主义”等口号为幌子,规定了以蒋介石个人独裁为实质内容的总统集权制,因此又被称为“蒋记宪法” 。1946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依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3 【正
12、确答案】 1925 年 7 月 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当时国民政府组成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特点是:第一,确定了执政党指导与监督政府的原则。该法明确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与监督,掌理全国政务”。1927 年修正后的该法更明确规定: “未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 。这就确立了由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实际上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职能的制度。从而保障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绝对领导地位,也就是保障国家政权控制在革命力量手中。第二,采取集体领导的原则。为防止重蹈历史上多次出现过的个人独裁的覆辙,执政的国民党决定国民政府采取集体领
13、导的原则,即在政府组织制度上,以集体领导的委员制代替行政长官个人集权制。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 ;“ 国民政府设置常务委员五人,处置日常政务”;“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 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 进一步取消了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设置,实行委员制,规定“ 国民政府委员处理政务须开会议行之” 。省政府也采用这种集体领导的原则。第三,实行议行合一的“一权制” 。国民政府不设类似资产阶级国家议会性质的国家机构,国民政府行使职权只对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在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下,统掌全国政务。这就在实际上不仅摒弃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14、及北京政府曾实行过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同于孙中山曾提出的国家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十分重视军事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陆军刑律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前者颁布于 1925 年 10 月 9 日,主要针对陆军军人犯罪和战时非陆军军人特定犯罪;后者是广州国民政府于 1925年 7 月 5 日颁布的重要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和组织活动原则,指出“军事委员会受这个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管理统帅国民政府所辖境内海陆军、航空队及一切关于军事各机关”。并规定军事委员会采用集体
15、领导制度。其他比较有影响的军事法规还有: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1926.7.7)、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组织大纲案(1927.3.15)、中央执行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1927.3.30)和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条例(1927.3.30)等。这些军事法规正确地规定了军队与执政党的关系,在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史上开创了“党指挥枪” 的原则,对于改变旧中国军阀割据、独裁横行的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财政立法,根据国民党关于财政经济的决议和政策的精神,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如审计法、审计法施行规则、内地税征收条例、国民政府财政部有奖公债条例、国民政府财政部国库券条例、修正商标条例等
16、。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执政的国民党加强了对国民政府及其下属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制止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行为,对集中财力支援经济建设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坚持“ 党治” ,由国民党垄断立法权。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大革命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确立的执政党指导与监督政府的原则,所以其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作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的中央政治会议更是具体指导国家立法的重要机关。中央政治会议即中央政治委员会(后又改称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国民党
17、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其主要职权是: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大计;讨论、决议立法原则、施政方针、财政计划、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等。中央政治会议实际上是国民党行使一党专政的重要工具,其中心任务是进行“以党治国” 、“以党训政”。国民党政府最重要的法律,如 1928 年的训政纲领、1931 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国防最高委员会组织大纲等,均由该机构制定颁行。在国民政府的五院中,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但是,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行政院作为
18、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其他议案,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依据法律发布命令。此外,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也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司法院还行使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使之统一职权。南京国民政府各地方政权的立法权也为国民党所掌握。【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1928 年 lO 月 3 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确立了如下的政治原则:第一,关于“政权”( 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民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其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将“政
19、权” 托付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第二,关于“治权 ”(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项政府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 总揽而执行之 ”。第三,关于“政权”与 “治权”的关系,规定“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该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 ,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 基础。【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于 1929 年 1 月成立了商
20、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进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商法原则,尤其注意吸收有利于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立法主要有:(1)银行法。包括 1927 年的中央银行条例、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1931 年的银行法、1934 年的储蓄银行法、1935 年的中央银行法等。(2)交易、所法。1929 年 10 月 3 日公布、次年 6 月 5 日施行的交易所法的立法目的是:“尽其调剂供求,平准物价之功用” 。(3)票据法。1929 年 10 月 30 日颁布施行的票据法,分为总则、汇票、本票、支票、附则五章,共 139 条。它是南京国民政府以
21、北洋政府的票据法草案和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 19 条票据法立法原则,并参酌德、日、英、美、法等国和我国的商业习惯制定的。(4)公司法。1929 年 12 月 26 日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它参照德、法两国的公司法制定,分为:通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罚则 6 章,共 233 条。后经修正于 1946 年重新颁布,条文增至 361 条。(5)海商法。1929 年和 1930 年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及其施行法。(6)保险法。保险法公布于 1929 年 12 月 30 日,分为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 3 章,共82 条。(7)破产法。 1934 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商人债务清
22、理暂行条例,次年又颁布了破产法和破产法施行法取而代之,规定对破产之宣告,采取声请主义原则。这些单行商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近代的部门法法律体系,有积极的意义,也是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尝试。【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立法主要包括:第一,官制官规法规。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勋章条例、公务员惩戒法等。第二,内政国籍法规。如国籍法、出版法、户籍法等。第三,军政法规。如国家总动员法、兵役法、戒严法等。第四,经济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等。第五,财政法规。遗产税法、所得税法等,第六,交通法规。如邮政法。第七,地政法规,如土地登
23、记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数量繁多而体系杂乱,是国民党实行一党专制的直接产物,是从各个方面维护国民党政权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知识模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分别颁布了两部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两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的时间是在 1928 年和 1935 年,以与两部刑法典配套。第二部刑事诉讼法典增加了“ 保安处分 ”的实施办法,增为 9 编 516 条。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公布于 1930 年底和 1931 年初,第二部则颁布于 1935 年 2 月,并经 1945 年修正后,定为 636 条。南京国民政府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单行诉讼法规,如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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