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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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1 相对于传统的中国刑法而言,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其中在调整罪名方面,将谋反罪改为了(A)叛国罪(B)叛乱罪(C)内乱罪(D)危害国家安全罪2 下列关于大清新刑律的说法,错误的是(A)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B)它首次取消了按六部名称进行分目的旧法典体例(C)它首次开始采用近代刑罚体例,规定刑罚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两大类(D)它开始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3 标志着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终结的清末法律文件是(A)大理院审判编制法(B)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C)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D)上海洋汀浜设官会审章程4 根据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相关规定,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的原则是(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被告主义原则(D)原告主义原则5 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出台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A)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 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6 南京临时政府设立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A)司法
3、部(B)临时中央审判所(C)最高法院(D)大理院7 天坛宪草规定享有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的审判权的是(A)最高法院(B)司法部(C)国会(D)立法院8 北洋政府时期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即民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裁判,行政诉讼由裁判。(A)行政院(B)平政院(C)行政法院(D)高等审判厅9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是(A)权能分治(B)三权分立(C)三民主义(D)训政保姆论10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 体系不包括的法律部门是(A)民法(B)商法(C)民事诉讼法(D)行政法1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 原则和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的宪法性文件是(A)中国
4、国民党训政纲领(B)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C) “五五宪草”(D)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12 国民政府时期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法院之上增加了一个最高层次(A)大理院(B)司法部(C)司法院(D)监察院13 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苏维埃国家性质是(A)工人阶级专政(B)工农民主专政国家(C)工农兵民主专政国家(D)人民民主专政国家14 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是 1928 年颁布的(A)兴国土地法(B) 井冈山土地法(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1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A)耕者有其田,土地归农民所有(B)土地归农
5、会的集体所有制(C)具备一定条件时候的国有制(D)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私有制16 关于结婚年龄,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女子必须达到(A)16 岁(B) 18 岁(C) 19 岁(D)20 岁17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中华苏维埃司法机构设置的是(A)军事裁判所(B)国家政治保卫局(C)裁判部(D)司法科18 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是(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C)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 抗日民主政权劳动立法中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是(A)8 小时工作制(B) 10 小时工作制(C) 8 小时或 10 小
6、时工作制(D)为了支持抗战工作时间并无明确限制20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首次增订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的是(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立法(B)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C)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婚姻立法(D)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21 关于抗日民主政权刑事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是这一时期主要的刑法原则(B)之前刑法适用上的“唯成分论”得到了纠正(C)主要罪名包括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和贪污罪等(D)具体的刑法文件主要是以单行条例形式存在的22 抗战后期各边区政府采取的审级制度是(A)两审终审制(B)三审终审制(C)三级三审制(D)四级二审制23 在边区各法律文件中,
7、确立了人民司法原则的是(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 五四指示(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24 决定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的文件是(A)中国土地法大纲(B)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C)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D)1946 年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25 解放区处理离婚问题时,在强调感情因素的同时,注重政治条件,其具体规则表现是(A)坚持以“ 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 为标准(B)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有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C)凡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制造离婚条
8、件的,原则上不准离婚(D)军人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失去联系达一定期限的,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26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轻的主刑是管制,这一刑罚创立于(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争时期(D)新中国成立之初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6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27 为了应答舆论,清政府在 1905 年以后预备立宪,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下列各选项中,属于此类文件的有(A)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B) 钦定宪法大纲(C) 宪法重大
9、信条十九条(D)天坛宪草28 修订法律案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负责筹建该机构并且主持修律工作的修订法律大臣有(A)沈家本(B)张之洞(C)伍廷芳(D)劳乃宣29 大清民律草案在立法原则上即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又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在该草案各篇中,属于考虑国情民风为主的有(A)债权(B)物权(C)亲属(D)继承30 关于清末司法机关的调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B)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C)改都察院为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D)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3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对此下列各选项
10、中正确的有(A)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B)扩大参议院权力,使之具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以及基于此的审判权(C)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以及任职期间的相关权益(D)规定特别修改程序,即临时约法的修改必须满足一定比例的参议员赞成方可修改32 为了袁世凯实现总统终身制和世袭制制造法律依据,参政院炮制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其中相关规定有(A)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B)规定大总统的任期为 10 年(C)总统可连选连任(D)现任大总统可以推荐继承人,不限制荐贤、荐子33 北洋政府采取重刑方针,严厉镇压反抗军阀统治的活动,为此恢复的清朝旧刑罚是(A)笞刑(B)发遣刑(
11、C)绞刑(D)凌迟34 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理论中,“权” 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它包括(A)选举和罢免(B)行政和司法(C)立法和监察(D)创制和复决35 1935 年 1 月 1 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该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原则有(A)从新兼从轻主义(B)从旧兼从轻主义(C)从新主义(D)附条件从新主义36 清末到民国期间,司法制度上实行陪审制的阶段有(A)清末修律以后(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37 下列各选项,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内容的是(A)首次规定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B)宣布了中国共产党的八项基本政策(C
12、)宣布惩办蒋介石为首的战争罪犯(D)明确了“ 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 的刑事立法原则38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中华苏维埃实行 10 小时工作制(B)劳动者享有各种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C)私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D)如红军战士 4 年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39 关于陕甘宁边区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陕甘宁边区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B)参加抗日的人员都可以分得土地,但只有农民可以分得好地(C)减租减息原则具体而言是地租减轻 25,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10或 15(D)陕甘宁边区土地政策调动了各
13、方的抗日积极性,为抗战胜利奠定了基础40 在革命根据地诸次土地立法中,确认了土地私有制的有(A)井冈山土地法(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C) 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D)中国土地法大纲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41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42 简述 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并作简要评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5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
14、母涂黑。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修律活动。清末修律活动是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意识到必须修律,遵循“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进行的,因此,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都作了比较大的改动,这些改动都是我国传统法理与西方近现代法理不合之处,因而值得注意。本题中将谋反罪改为内乱罪,在一定意义上是将“阴谋反对皇上”改为“祸乱内部”的意思,可见修改后至少形式上君主地位有所下降。【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修律活动。首次取消按照六部进行分目这一旧法典体例的是作为过渡性法典的大清现行刑律,而不是大清
15、新刑律,A、C、D 选项都是大清新刑律的基本知识点,正确。对于这一阶段出现的大量前后时间相隔不久、名称类似的法典或法律文件,一定要注意区分相关要点,这种区分中实际上就包含着对渐进变革过程的认识,以及新旧改变的要点。【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上述四个法律文件中,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部法院编制法或者说法院组织法,是关于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法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都是关于诉讼程序的,且民诉草案只比刑诉草案晚三天完成,但还可以从法制理念方面去理解:沈家本等人认为的各国
16、法制“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即刑法是法制主体,加之考虑中国民刑不分的传统,刑诉草案的意义自然也就更大了。上海洋汀浜设官会审章程是租界内设置会审公廨的相关组织、程序文件。【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一节中的清末领事裁判权。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三个原则:其一,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诉讼之间采取属人主义,由国籍国法律管辖。这个并非毫无依据,相反,考虑到当时中西法制差异巨大,如果撇开主权,要求西方国家适用中国传统法律实际上更不恰当;其二,如果不是
17、第一种情况,则一般采取被告主义原则,这一原则的法理在于,立法者往往认为既然原告在起诉上享有主动权,其他方面理应承担更多的诉讼责任。为了实现公平,在管辖制度上,被告的“方便”被大大扩大化;其三,如果被告所属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则依照中国法律解决,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主权。【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三、四节中的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
18、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北洋政府于 1914 年 5 月 1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和炮制,故又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该草案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二节中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机关设置。一方面,由于政局的变幻不定,导致法律制度和相关组织机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很多法律机构的司法行政和司法
19、机构在此期间开始分立,所以才有南京临时政府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部,最高审判机关为临时中央审判所或最高法院。北洋政府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则恢复清末修律改制后名称大理院。【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三节中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该宪法是由非北洋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内容上还是以限制袁世凯权力为意图,因此规定了责任内阁制、国会对总统的牵制、限制总统任期等内容,其中规定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等的审判权属于国会。最高法院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最高审判机关,但是没有弹劾权和
20、与弹劾相关的审判权:司法部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立法院是袁世凯解散国会之后建立的有名无实的立法机关。【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三节中的北洋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北洋政府 1914 年颁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规定行政诉讼由平政院裁判,实质也就是专门的行政法院,也就没有其他行政法院了;行政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五院之一的行政机关;高等审判厅是北洋政府省级审判机关。【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思想是南京国民政
21、府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体系;三权分立并未直接提到,但是权能分治理论的理论来源,权能分治理论明显就是脱胎于三权分立;训政保姆论是胡汉民提出的国民党长期实行训政的理论支撑。【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国民政府“六法”体系。国民政府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模式,故而在“六法”中没有独立的商法部门,而是包含在民法部门中。“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和行政法。【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22、性文件和宪法。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只是国民党的纲领性文件,并不是宪法性文件,不具有根本法性质;“五五宪草”严格地说也只是宪法草案,并未付诸表决成为宪法性文件;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基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 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没有明言国民党一党专政。【知识模块】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五章第四节中的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根据孙中山权能分治理论,政府的治权“能”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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