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972-2007 Safety-belts for vehicles《车辆用座椅安全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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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3.040.60 D2012397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5 6 月 1 日 96 2 月 27 日 (共 35 頁 )車輛用座椅安全帶 Safety-belts for vehic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附錄 1 所列之車輛,於發生事故時,為保護乘車人員減輕其傷害而裝置於車上使用之座椅安全帶 (以下簡稱安全帶 )。 備考: 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及數值,係習用之單位制,併記供參考。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用主要用語之意義如下。 2.1 安全帶:係指由織帶、帶扣、
2、導帶環 、固定器、長度調節器、捲收器及能量吸收裝置等,加以適當組合而成。用於 車輛碰撞或突然減速時藉限制乘車人員身體位移以減輕其傷害之風險。 2.2 織帶:用來維持身體並將衝擊力量傳遞至固定器之撓性零件。 2.3 二點式織帶:橫越安全帶繫用者骨盤區域前方之織帶,又稱腰部織帶 (如圖 1(a)所示 )。 2.4 對角式織帶:以對角方式自臀部至對向肩膀橫越胸前之織帶,又稱肩部織帶 (如圖 1(b)所示 )。 2.5 三點式織帶:連接二點式織帶及對角 式織帶使安全帶繫用者之腰部及上半身一起予以連條束縛者,又稱連條織帶 (如圖 1(c)所示 )。 2.6 特殊型式織帶:除了三點式織帶或二點式織帶以外之
3、織帶配備。 2.7 帶扣:使乘車人員易於束縛安全帶且能迅速解脫用之安全帶裝置。 2.8 長度調節器:調節織帶之長度,以適合安全帶繫用者身體之裝置。 2.9 導帶環:改變織帶方向之零件。 2.10 織帶固定器:屬於車輛結構、座椅結構或車輛其他零件之一部分,用以牢固安全帶總成。 2.11 捲收器:用以捲收織帶之裝置。 2.12 有效長度:安全帶安裝於車上,在未使用安全帶之狀態下所貯存於捲收器內之織帶長度。 2.13 緊急鎖定捲收器:能自由拉出及捲收織帶,且於碰撞、翻覆或發生速度激烈變化等時,藉鎖定機構產生作用而鎖定之捲收器。其感應方式可分為:車體感應(感應車體之減速度 )、織帶感應 (感應織帶之拉
4、出動作 )及多重感應 (感應車體之減速度、織帶之拉出動作或其他自動感應方式 )等三種方式。 2.14 高標準鎖定式捲收器 (emergency locking retractor with higher response threshold):屬於緊急鎖定捲收器,但限用於 M2、 M3及 N1、 N2、 N3類車輛 (附錄 1)。 2.15 自動鎖定捲收器:織帶拉出任意位置,並停止拉出動作而予繫上安全帶時,鎖 2 CNS 3972, D 2012 定機構自動作用之捲收器。 2.16 無鎖定捲收器:無鎖定機構,而只在全部織帶拉出時,產生安全帶功能之捲收器 (包含在織帶中間等捲收之形式者 )。 2
5、.17 手動解除捲收器:藉手動操作捲收器解除鎖定狀態以便獲得織帶長度,當操作停止時捲收器會自動鎖定。 2.18 能量吸收裝置:係構成安全帶總成之裝置,設計用來獨立作用或與織帶結合作用以分散能量。 2.19 預負載裝置:係外加或配置於安全帶總成之裝置,在車輛碰撞過程中用以束緊織帶,以減少鬆弛之情況。 2.20 張力緩衝裝置:係整合於捲收器內之裝置,其能於安全帶束緊時自動減少織帶之張力,並於安全帶放鬆時自動關閉。 2.21 束縛系統:係指由車輛製造者所定義,適用特定車輛型式之系統,其包括以適當方式固定於車輛之座椅、安全帶及其他元件,在車輛突然減速時藉限制乘車人員身體之位移以減輕其傷害之風險。 2.
6、22 人體模型:供動態試驗用之類似人體模型 (規格如附錄 2)。 2.23 高度調整器 (belt adjustment devices for height):使織帶上部導帶環之高度位置能依個別乘車使用人員及座椅位置調整之裝置。此裝置可視為安全帶總成之一部分或織帶固定器之一部分。 圖 1 安全帶之種類 (參考 ) (a) 二點式織帶 織帶固定器二點式織帶帶扣 織帶固定器或捲收器 長度調節器 3 CNS 3972, D 2012 (b) 對角式織帶 (參考 ) (c) 三點式織帶 (參考 ) 3. 種類及記號:安全帶、捲收器之種類及記號,如表 1 所示。 表 1 安全帶、捲收器之種類及記號 安
7、全帶 種類 記號 說明 二點式織帶 B 三點式織帶 A 特殊型式織帶 S (1) 在安全帶記號後另加註標誌記號時,其意義如下:e:係附有能量吸收裝置 r:係附有捲收器 (2) 在安全帶種類記號前加註 Z者,係指其安全帶為束縛系統之一部分。 捲收器 種類 記號 說明 無鎖定捲收器 1 手動解除捲收器 2 自動鎖定捲收器 3 4 緊急鎖定捲收器 4N (1) 使用無鎖定捲收器 (記號 1)之安全帶者,須要裝有長度調節器。 (2) 在記號後,另加註標誌記號時,其意義如下: m:係附有緊急鎖定捲收器具多重感應方式 p:係附有預負載裝置 t:係附有張力緩衝裝置 例: Aer4mt表示三點式安全帶 (“A
8、”)、安裝有能量吸收裝置 (“e”)、且具多重感應方式緊急鎖定捲收器 (“r4m”)及張力緩衝裝置 (“t”)。 (3) 捲收器記號 4N代表此緊急 鎖定捲收器具高標準鎖定式捲收器。 長度調節器 對角式織帶 二點式織帶 長度調節器 織帶固定器 織帶固定器織帶固定器或捲收器 織帶固定器或捲收器織帶固定器或捲收器織帶固定器帶扣帶扣帶扣部之導帶環導帶環 三點式織帶 4 CNS 3972, D 2012 4. 試驗計畫:使用 6 組相同之安全帶試件 (編號為 1 至 6 號 ),以及 11 條織帶 (編號 1至 11 號 ),依據表 2 之試驗順序進行試驗,在試驗過程中若有其中一項試驗失效,則表示產品
9、試驗失敗,無需再繼續進行後續之試驗計畫。 表 2 試驗計畫表 (參考 ) 試件名稱及編號 安全帶或束縛系統編號 織帶編號 試驗順序 試驗項目 節次 (1) 性能、構造 (試驗方法 ) 1 234561234567 8 9 10 1 1 安全帶或束縛系統構造檢查 6,8/(無 ) x(2) 2 帶扣檢查 ( 構造 / 動態試驗前開脫力 ) 6,5.3.2/(7.3.2(1) x x x x x 3 帶扣強度試驗 5.5.1,5.5.2/(7.5.1,7.5.2) x 4 長度調節器強度試驗 ( 必要時含捲收器 ) 5.5.1/(7.5.1) x 5 織帶連接部強度試驗 ( 必要時含捲收器 ) 5
10、.5.1/(7.5.1) x 6 調節力 5.4.1/(7.4.1) x 7 帶扣耐久性 5.3.1/(7.3.1) x x 8 安全帶總成耐蝕性 5.1/(7.1) x x 9 鎖定功能 ( 緊急鎖定 / 鎖定位置 / 鎖定角度 ) 5.6.1(2),5.6.1(4),5.6.2(2),5.6.3(1)/(7.6.2,7.6.3,7.6.4) x x 10 捲收力 5.6.1(1),5.6.2(1)/(7.6.1) x x 11 耐久性 5.6.1(3),5.6.2(3),5.6.3(2)/(7.6.5) x x 12 安全帶總成耐蝕性 ( 若於試驗順序第 8 項已執行過,則無需重覆 ) 5
11、.1/(7.1,7.6.5(2) x x 13 耐塵試驗 無 /(7.6.5(3) x x 14 織帶寬度 5.2.2/(7.2.1(2) x x 15 初始強度 5.2.1/(7.2.1,7.2.1(1) xx 16 耐光性 5.2.7/(7.2.2(4) xx 5 CNS 3972, D 2012 17 耐寒性 5.2.4/(7.2.2(1) x x 18 耐熱性 5.2.5/(7.2.2(2) x 19 耐水性 5.2.6/(7.2.2(3) x x 20 耐磨耗性 5.2.3/(7.2.1(3) xx 21 微滑動 5.4.2/(7.4.2) xx 22 動態性能 5.7/(7.7)
12、x x 23 帶扣開脫力試驗 5.3.2/(7.3.2(2) x x 24 保存試件 x x註 (1) 節次中以 ( )內之節次表示依所載之試驗方法執行後需滿足 內之節次之性能或構造要求。 (2) 表 2 中以 “x”決定該試件需符合其對應之試驗項目。 5. 性能 5.1 安全帶總成耐蝕性:依第 7.1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帶扣、捲收器及其他金屬零件 (固定器除外 )之表面,不得產生會妨礙裝置正常功能之腐蝕及劣化現象。 5.2 織帶 5.2.1 初始強度:依第 7.2.1 節規定靜置之織帶試件及第 7.2.1(1)節之方法,試驗後織帶破壞負載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且兩織帶
13、試件破壞負載之差異值不得超過 10%。 5.2.2 寬度:繫用安全帶時,直接與乘員接觸之織帶寬度,依第 7.2.1(2)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寬度應為 46 mm 以上。 5.2.3 耐磨耗性:依第 7.2.1(3)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破壞負載不得低於兩個試件初始強度平均值之 75%,且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另兩試件耐磨耗破壞負載之差異值不得超過 20%。 5.2.4 耐寒性:依第 7.2.2(1)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破壞負載不得低於兩個試件初始強度平均值之 75%,且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 5.2.5 耐熱性:依第 7.2.2(2)節所規定之方法試
14、驗後,破壞負載不得低於兩個試件初始強度平均值之 75%,且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 5.2.6 耐水性:依第 7.2.2(3)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破壞負載不得低於兩個試件初始強度平均值之 75%,且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 5.2.7 耐光性:依第 7.2.2(4)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破壞負載不得低於兩個試件初始強度平均值之 75%,且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 5.3 帶扣 5.3.1 耐久性:於動態試驗前,依第 7.3.1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不得有損傷或磨耗,且扣合功能正常。 5.3.2 開脫力:於動態試驗前,依第 7.3.2(1
15、)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開脫力應為10 N1.02 kgf以上,以免因不慎或意外解除帶扣。動態試驗後,依第 7.3.2(2)節所規定方法試驗時,帶扣開脫力應為 60 N6.12 kgf以下。 6 CNS 3972, D 2012 5.4 長度調節器 5.4.1 調節力:依第 7.4.1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調節力應在 50N5.10 kgf以下。 5.4.2 微滑動:依第 7.4.2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後,每一試件之織帶滑動不得超過25 mm,且所有調整裝置之總滑動不得超過 40 mm。 5.5 安全帶總成相關剛性零件 5.5.1 強度:依第 7.5.1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帶扣、長度調節
16、器、捲收器及其他連接安全帶之剛性零件其承受負載應為 9.8 kN1000 kgf以上,織帶固定器及具有高度調整器者,承受負載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試驗後安全帶總成各項零組件不得損壞。 5.5.2 雙帶扣強度:若兩組安全帶共用同一帶扣組,依第 7.5.2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安全帶承受負載應為 14.7 kN1500 kgf以上,試驗後安全帶總成各項零組件不得損壞。 5.6 捲收器 5.6.1 緊急鎖定捲收器 (1) 捲收力:依第 7.6.1 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用於二點 式織帶時應為7N0.71 kgf以上,用於對角式織帶及三點式織帶時應介於 1 7N0.10 0.71
17、kgf之間。若捲收器附有張力緩衝裝置,在裝置作動時,最小捲收力可減為 0.5N0.05 kgf。 (2) 緊急鎖定功能:依第 7.6.2 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車體感應方式者:加於捲收器之加速度達到表 3 所示值時,必須鎖定,此時捲收器所拉出之織帶長度,應在 50 mm 以下。 (b) 織帶感應方式者:當於織帶拉出方向之加速度達到表 3 所示值時,必須鎖定,此時捲收器所拉出之織帶長度,應在 50 mm 以下。 再者,加於織帶拉出方向之加速度小於 0.8 g 時,對記號 4N 捲收器加速度小於 1 g 時,拉出之織帶長度未達到 50 mm 之前捲收器不得鎖定。 (c) 多
18、重感應方式者:加於捲收器之加速度達到表 3 所示值時,捲收器必須鎖定。此時,捲收器所拉出之織帶長度,應在 50 mm 以下。 再者,加於織帶之拉出加速度達到表 3 所示值時必須鎖定,同時由捲收器拉出之織帶長度,應在 50 mm 以下,且加於織帶拉出方向之加速度小於 0.8 g 時,對記號 4N 捲收器加速度小於 1 g 時,拉出之織帶長度未達到 50 mm 之前捲收器不得鎖定。 7 CNS 3972, D 2012 表 3 捲收器鎖定所受之加速度 感應方式 區分 記號 捲收器所受加速度m/s2g 織帶所受之拉出加速度m/s2g 4 4.410.45 車體感應方式 4 N 8.330.85 4
19、19.62.0 織帶感應方式 4 N 19.62.0 4 m 4.410.45 19.62.0 多重感應方式 4 Nm 8.330.85 19.62.0 (3) 耐久性:依第 7.6.5 節所規定耐久性試驗之各階段中,捲收器各部不得有異狀,且須能將織帶平滑捲收。 (4) 鎖定角度:僅適用車體感應方式及多重感應方式者,依第 7.6.3 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捲收器自其製造廠規定安裝位置朝任何方向傾斜 12以內時捲收器不得鎖定,再者,當捲收器自其製造廠規定安裝位置朝任何方向傾斜超過 27與對記號 4 N 捲收器傾斜超過 40時捲收器必須鎖定。 5.6.2 自動鎖定捲收器 (1) 捲收力:依第 7.6
20、.1 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用於二點 式織帶時應為7N0.71 kgf以上,用於對角式織帶及三點式織帶時應介於 1 7N0.10 0.71 kgf之間。 (2) 鎖定位置:依第 7.6.4 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織帶之移動量應在 30 mm以下。 (3) 耐久性:依第 7.6.5 節所規定耐久性試驗之各階段中,各部不得有異狀,且須能將織帶平滑捲收。 5.6.3 手動解除捲收器 (1) 鎖定位置:依第 7.6.4 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織帶之移動量應在 25 mm以下。 (2) 耐久性:依第 7.6.5 節所規定耐久性試驗之各階段中,各部不得有異狀,且須能將織帶平滑捲收。 5.7 動態性能 5.7.1
21、 動態性能:依第 7.7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安全帶總成或安全帶於座椅之固定器及其剛性零件在未打開帶扣下以目視檢查,不得有任何失效或破損。 5.7.2 人體模型之移動量:依第 7.7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如為二點式織帶,人體模型之腰部移動量應在 80 mm 以上 200 mm 以下,如為三點式織帶,人體模型之腰部移動量應在 80 mm 以上 200 mm 以下,肩部移動量應在 100 mm以上 400 mm 以下。 5.7.3 具預負載裝置之安全帶於操作狀態時,於第 5.7.2 節規定之最小位移可以減半。 8 CNS 3972, D 2012 5.7.4 對用於前方外側乘坐位置之安全 帶其
22、前方有氣囊保護者,若於達到位移值之速率未超過 24 km/h 時,肩部移動量可超過前述第 5.7.2 節之規定。 5.7.5 對束縛系統若其能以計算或進一 步試驗顯示用於動態試驗之人體模型軀體或頭部除胸部與轉向總成外不會 與任何車輛前向剛性件接觸,且於速率超過 24 km/h 時不發生接觸者,肩部移動量可超過前述第 5.7.2 節之規定。進行此評估時座椅應置於適用人體模型尺寸之最前方之駕駛或活動位置。 6. 構造 6.1 一般規定:安全帶必須選用強度適當 之材料,於加工及組合時,不得有傷及乘員顧慮之銳邊尖角與鬆動以及因摩擦 導致織帶磨耗或破損之情況;各部位之表面處理,不得有剝離或容易褪色等缺陷
23、。 6.2 織帶:應確保乘車人員繫用後之壓力 盡可能平均分布,在其拉力下不會扭曲,並應具能量吸收與分散能力,其末端應完整修邊且在使用時不得散開。 6.3 帶扣:帶扣之扣合與開脫必須容易且確實。 6.3.1 帶扣之大小與形狀,應對繫用者無傷害之顧慮。 6.3.2 帶扣須能由繫用者以單手於單一 方向予以開啟,且於緊急狀況時,亦能由第三者易予開啟者。 6.3.3 帶扣之扣合,應排除任何可能之 誤用,不能使帶扣處於局部結合之情況,開關帶扣之動作必須明確。 6.3.4 按鈕部之表面面積及最小寬度,依按鈕之型式應符合表 4 之規定。按鈕部之表面須為紅色系之顏色,該顏色不得容易變色或消失。 表 4 按鈕部之
24、表面面積及最小寬度 按鈕型式 表面面積 (cm2) 最小寬度 ( mm) 包圍型 4.5以上 15以上 非包圍型 2.5以上 10以上 備考 1. 包圍型如圖 2(a)所示,按鈕部之周邊均由帶扣構件所包圍者。 2. 非包圍型如圖 2(b)所示,按鈕部至少有一端成為自由端者。 9 CNS 3972, D 2012 圖 2 按鈕部之面積及最小寬度 (參考 ) (a) 包圍型 (b) 非包圍型 6.4 長度調節器:須易於調節,且受到衝 擊時,其調節位置不會偏離,此外長度調節器得與帶扣、固定器或捲收器成為一體。 6.5 導帶環:不得使織帶產生不自然之扭 曲,且為防止織帶之磨損,與織帶之接觸面必須平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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