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7025-2007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测试与校正实验室能力一般要求》.pdf
《CNS 17025-2007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测试与校正实验室能力一般要求》.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CNS 17025-2007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测试与校正实验室能力一般要求》.pdf(31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1 印月96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03.120.20 Z40581702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03月6日 962月12日 (共31頁)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目 節次 頁次 前言 3 簡介 3 1. 適用範圍 4 2. 引用標準 4 3. 名詞與定義. 5 4. 管要求 5 4.1 組織 5 4.2 管系統. 6 4.3 文件管制. 7 4.4 要求、
2、標單及合約之審查. 8 4.5 試驗與校正之外包 .8 4.6 服務與供應品之採購 9 4.7 顧客服務. 9 4.8 抱怨 9 4.9 測試與(或)校正工作符合之管制 9 4.10 改進 10 4.11 矯正措施. 10 4.12 預防措施. 11 4.13 紀管制. 11 4.14 內部稽核. 12 4.15 管審查. 12 5. 技術要求 13 5.1 概述 13 5.2 人員 13 5.3 設施與環境條件 14 5.4 試驗與校正方法及方法確認. 14 5.5 設備 18 5.6 測追溯性. 19 2 CNS 17025, Z 4058 5.7 抽樣 21 5.8 試驗與校正件之處 2
3、1 5.9 試驗與校正結果品質之保證 22 5.10 結果報告. 22 附A與CNS 12681的對照表 26 附B為特定領域制定應用文件之指導綱要. 29 參考資料 30 3 CNS 17025, Z 4058 前言 本標準係依據2005年第二版發行之ISO/IEC 17025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不變更技術內容及其標準程式,譯成中文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有關該國際標準之制定經過如下: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與IEC(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係為全球標準化而
4、組成的專業體系,身為ISO或IEC會員之各國家級機構參與發展國際標準,乃經由個別組織所設立之技術委員會來處理技術活動之各特定領域。而ISO與IEC之各個技術委員會致力於相互間所感興趣的領域,其他國際組織、政府與非政府的組織及ISO與IEC相關聯者亦參與此項工作。在符合性評鑑領域,ISO的符合性技術委員會(CASCO)有責任來發展國際標準與指引。 國際標準已依據ISO/IEC指令第二部分所訂之規則來起草。 國際標準草案需分送各個會員機構投票表決,並至少需要投票會員機構總數75%認可,始可成為正式發行之國際標準。 在此提出如下可能性之注意事項,因本國際標準之某些要項可能為專屬權之主體,而ISO不應
5、為鑑別此項之任何或全部該等專利權來負責。 國際標準ISO/IEC 17025係由國際標準組織之符合性評鑑委員會(CASCO)所編擬。 本標準業已分送給ISO與IEC各個會員機構投票表決,獲得上述機構之核准。 第二版ISO/IEC 17025基於技術修正,將刪除並取代第一版標準ISO/IEC 17025: 1999。 簡介 本標準第一版(1999)之制定為實施ISO/IEC Guide 25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calibration and testing laboratories與EN 45001General criteria
6、 for the operation of testing laboratories之廣泛經驗的結果,並取代這兩份標準。本標準包含對測試與校正實驗室的所需要求,如果這些實驗室希望展示其運作品質系統、具有技術能力及能夠出具技術上有效的結果,則實驗室須符合這些要求。 本標準第一版參見ISO 9001:1994 與9002:1994訂定,而這些標準則已由與ISO/IEC做成必要配合之ISO 9001:2000(CNS 12681)所取代。在本標準第二版中,各節之修改及添加,僅在考量到CNS 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見解之必要時為之。 認可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的認證機構須利用本標準做為其認證的基礎。
7、第4節規定對健全管理要求。第5節規定對從事典型的測試與(或)校正的實驗室技術能力之要求。 管理系統使用之成長,普遍增加了要確保大型機構附設實驗室或提供其它服務的實驗室能夠運作一被視為符合CNS 12681,以及本標準的品質系統之需要。因此,本標準已注意到納入實驗室品質系統涵蓋的測試與校正服務範圍相關之所有的CNS 12681要求。 故符合本標準的測試與校正實驗室亦將依照CNS 12681運作。 符合實驗室依CNS 12681要求運作其中之品質管理系統,並不會自我展示實驗室有出具技術的有效資料與結果之能力。而展示符合本標準亦不意謂符合依照所有CNS 4 CNS 17025, Z 4058 126
8、81之要求運作其中之品質管理系統。 本標準的應用將會促進實驗室間的合作和與其它機構的合作,同時協助資訊與經驗交流以及標準與程序的調和。 1. 適用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執行試驗與(或)校正(包括抽樣)的能力之一般要求。本標準包括使用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與實驗室自行開發的方法所執行之測試與校正。 1.2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執行試驗與(或)校正之所有組織,例如包括第一者、第二者及第三者實驗室,以及為檢驗與產品驗證一部分之測試與(或)校正實驗室。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的實驗室,不論其人數多寡、測試與(或)校正活動範圍大小。當一實驗室未從事本標準中所包含一種或更多之活動,例如在抽樣與新方法的設計與(或)開
9、發時,則這些條款之要求即不適用。 1.3 備考為提供本文、舉例及指導之澄清,並非本標準之要求,同時亦非構成本標準整體之一部分。 1.4 本標準供實驗室用於發展品質、行政及技術運作之管理系統。實驗室顧客、法規主管機關及認證機構可應用本標準來確定或承認實驗室之能力,但不意圖作為實驗室驗證之基礎。 備考1. 在本標準中,管理系統一詞意指管理實驗室運作之品質、行政及技術等系統。 2. 管理系統之驗證(Certification),有時亦稱為登錄(Registration)。 1.5 本標準不包括實驗室運作須符合之法規與安全要求。 1.6 如果測試與校正實驗室符合本標準之要求,則當實驗室自行進行新方法的
10、設計與(或)開發時,與(或)結合標準和非標準試驗與校正方法發展試驗方案時,其運作測試與校正活動之品質管理系統亦將符合CNS 12681的要求。附錄A提供本標準與CNS 12681章節對照表。本標準包括數項於CNS 12681未涵蓋之技術能力要求。 備考1. 為確保應用要求之一致性,可能有必要對本標準某些要求加以解釋或說明,因此,在附錄B中列出建立特定領域應用的指導,特別是對認證機構(參見ISO/IEC 17011Conformity assessment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ccreditation bodies accrediting conformity a
11、ssessment bodies)。 2. 若實驗室欲將其測試與校正活動之部分或全部進行認證時,須選擇一依照ISO/IEC 17011運作之認證機構。 2. 引用標準 下列參考資料中所包含之條款,被引用作為本標準之部分條款。對標有年份或日期)的參考資料,僅適用該版次的參考資料。對未標年份或日期的參考資料,則適用參考到規範性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 ISO/IEC 17000符合性評鑑詞彙與一般原則。 VIM 國際度量衡基本詞彙及一般名詞,由BIPM、IEC、IFCC、ISO、IUPAC、IUPAP及OIML發行。 5 CNS 17025, Z 4058 備考:本標準引述之相關標準、指引
12、等,詳列於參考資料中。 3. 名詞與定義 為了達到本標準之目的,ISO/IEC 17000與VIM中相關名詞與定義均適用。 備考: 有關品質的一般定義列於CNS 12680(ISO 9000)中,而ISO/IEC 17000提供特別有關於驗證及實驗室認證之定義。當CNS 12680品質管理系統基本原理與詞彙中有不同的定義時,則優先適用ISO/IEC 17000及VIM之定義。 4. 管要求 4.1 組織 4.1.1 實驗室或其所屬之組織,應是負法責任之實體。 4.1.2 實驗室有責任以符合本標準之要求,與符合顧客、法規主管機關或提供承認的組織之需求的方式下,執其測試與校正活動。 4.1.3 管
13、系統應涵蓋在實驗室內的固有設施、固有設施外的現場、或與其相結的時性或移動性的設施內所執之工作。 4.1.4 實驗室為從事執測試與(或)校正以外工作之組織的一部分,則組織中對實驗室之測試與(或)校正活動有與或影響的關鍵人員之權責應予以界定,以鑑別潛在衝突。 備考1. 當一實驗室屬於大型組織,組織中對有利害矛盾之部門(如:生產、銷或財務部門)的安排,須得有影響實驗室符合本標準之要求。 2. 實驗室希望被承認為第三者實驗室,則實驗室須能展示實驗室是公正的,且其本身與人員可免於受到影響技術判斷之當的商務、財務與其它壓,第三者測試或校正實驗室須涉及任何可能危害實驗室獨判斷信心之測試或校正活動。 4.1.
14、5 實驗室應 (a) 設管與技術人員,其職務為何,具有權與資源以執其職務,包括實施、維持及改進其管系統,鑑別偏管系統或執試驗與(或)校正程序之發生,及採取措施以預防或減少這些偏(見第5.2節); (b) 安排以確保其管階層及人員,免於任何可能於其工作品質之內外部當的商務、財務及其它壓與影響; (c) 具有政策與程序,以確保顧客機密資與專屬權,包括結果之電子儲存與傳遞的保護程序; (d) 具有政策與程序,以避免涉及可能減低對其能、公正性、判斷或運作完整性之信心的任何活動; (e) 界定實驗室之組織與管架構,其在任何母體組織內之位階,及其與品質管、技術作業及支援服務間之相互關係; (f) 對從事會
15、影響試驗與(或)校正品質之管、執或查證工作之所有人員,規定其責任、權及相互關係; (g) 由熟悉其各項試驗與(或)校正方法、程序、目的,以及試驗或校正結果6 CNS 17025, Z 4058 評鑑之人員,對測試與校正人員,包括習人員,提供適當的督導; (h) 設有技術管階層,全權負責技術作業與所需資源的供給,以確保實驗室運作所要求的品質; (i) 指派一位人員擔任品質主管(任何職稱皆可),其所擔任之其它職務與責任,應明訂其責任與職權以確保全程實施與遵循品質相關之管系統要求。品質主管與決定實驗室政策或資源的最高管階層應有直接溝通管道; (j) 指派主要管人員的職務代人。 (k) 確保其人員認知
16、所從事活動之關性及重要性,及其在如何達成管系統之目標有所貢獻。 備考:個別人員可能有多個職務,但每個職務指定代人可能實際。 4.1.6 最高管階層應確保在實驗室內已建適當的溝通過程,因而確保此溝通的運作對管系統的有效性。 4.2 管系統 4.2.1 實驗室應建、實施及維持一套適合其活動範圍之管系統。實驗室應將其政策、系統、方案、程序及明書予以文件化至需要的程,以確保試驗與(或)校正結果的品質。該系統之文件化應傳達至適當人員、使其瞭解、於取用及實施。 4.2.2 實驗室管系統中與品質相關之政策,包括品質政策之聲明,應於品質手冊(任何名稱皆可)內明訂。整體目標應建,並應於管審查中審查。品質政策的聲
17、明應在最高管階層的權下發佈。聲明應至少包括下項目: (a) 實驗室管階層承以優專業實務和其測試與校正之品質服務其顧客; (b) 管階層對實驗室服務標準之聲明; (c) 管系統與品質有關之目的; (d) 實驗室內和測試與校正活動相關的所有人員熟悉品質文件,並在他們的工作上實施政策、程序方面之要求;及 (e) 實驗室管階層對符合本標準及持續改進管系統有效性之承。 備考: 品質政策聲明須簡要,且可包括對試驗與(或)校正應依據所明訂的方法與顧客的要求執。當試驗與(或)校正實驗室是屬於大型組織之一部分時,某些品質政策之要項可建在其他文件中。 4.2.3 最高管階層應對管系統的發展與實施,及持續改進其有效
18、性,提供承之證據。 4.2.4 最高管階層應對組織傳達符合顧客與法規要求之重要性。 4.2.5 品質手冊應包括或引述含技術程序之支援程序書。品質手冊應簡述用於管系統文件化的架構。 4.2.6 品質手冊中應明訂技術管階層與品質主管的角色與責任,包括確保符合本標準之責任。 4.2.7 當管系統的變經規劃及實施時,最高管階層應確保維持管系統的7 CNS 17025, Z 4058 完整性。 4.3 文件管制 4.3.1 概述 實驗室應建與維持各種程序,以管制構成其管系統之所有文件(內部產生或從外部源)。如:法規、標準、其它規範性文件、試驗與(或)校正方法,以及圖面、軟體、規格、明書及手冊。 備考1.
19、 本文所指之“文件”可為政策聲明、程序、規格、校正表、圖表、教科書、海報、通知書、備忘、軟體、圖面、計畫等。這些文件可能在同之媒體上,是經由複製(hard copy)或電子方式,這些文件可能是位化的、比的、光學圖像的或書面的。 2. 有關測試與校正之據管制已包含於第5.4.7節。紀管制包含於第4.13節。 4.3.2 文件核准與發 4.3.2.1 凡作為管系統的一部分,而發至實驗室內人員之所有文件,在發前應由被授權人員審查與核准使用。在管系統中用以鑑別最新修訂況與分發之文件總覽表或相當的文件管制程序,應予建且供人查閱,以防止誤用無效與(或)過時之文件。 4.3.2.2 所採用的程序應確保: (
20、a) 對實驗室執行有效功能重要之所有場所,均備有經核准版本之適當文件; (b) 文件經定期審查,並視需要加以修訂,以確保持續地適用且符合實際要求; (c) 失效或過時文件應迅速自所有發或使用的地點移走,否則就應設法保證致被誤用; (d) 為法或知保存目的而保之過時文件,應予以適當標明。 4.3.2.3 所有實驗室產生之管系統文件應有獨特的別。此別應包括發日期與(或)修訂別、頁碼、總頁或是一個能指出該文件之結尾的記號,以及發之權責者。 4.3.3 文件變 4.3.3.1 除非另有特別指定,文件之變應由其執原始審查與核准之同一功能單位審查與核准。受指定人員應可調閱相關的背景資,據以支持其審查與核准
21、。 4.3.3.2 如實際可時,改變的或新的文字應於文件或適當的附件中予以鑑別。 4.3.3.3 如果實驗室的文件管制系統允許在文件再發之前,以手寫方式修正文件,實驗室應對此修訂之程序與權責加以明訂。此修訂應清楚地標明、簽署並標註日期。經修訂文件應儘速予以正式再發。 4.3.3.4 實驗室應建程序,用以敘述維持於電腦化系統中的文件變如何執與管制。 8 CNS 17025, Z 4058 4.4 要求、標單及合約之審查 4.4.1 實驗室應建與維持程序,以審查要求、標單及合約。這些引導測試與(或)校正合約的審查之政策與程序應確保: (a) 各項要求,包括所使用之方法已被適當明訂、文件化及瞭解(見
22、第5.4.2節); (b) 實驗室有能與資源符合這些要求; (c) 選用適當並能符合顧客要求的試驗與(或)校正方法(見第5.4.2節)。 要求或標單與合約間的任何差別,應在任何工作開始前得到解決。每項合約應得到實驗室與顧客雙方的接受。 備考1. 對要求、標單及合約的審查須以可與有效的方式進,並考慮財務、法及時程安排等方面的影響。對內部顧客之要求、標單及合約的審查可以用較簡單的方式進。 2. 對能的審查須建立該實驗室具有必要的物質、人員及資訊資源,且實驗室的人員在問題上具備執試驗與(或)校正所需的技巧與專業知識。審查內容亦可包括先前參加的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試驗、與(或)利用已知值的樣本或試件所進
23、行試驗或校正方案等之結果,以決定量測不確定度、偵測極限、信賴界限等。 3. 合約可為任何以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之方式,提供給顧客測試與(或)校正之服務。 4.4.2 審查紀錄,包括任何重大的變更,應加以維持。在執行合約期間,有關顧客要求或工作結果而與顧客討論之有關紀錄亦應予以維持。 備考: 對例行性與其它簡單工作之審查,實驗室中負責執行合約工作的人員之識別(如簽署)及標註日期即足夠。對重複性的例行工作而言,在顧客要求不變的前題下,僅需在初步洽詢階段作審查,或者於核准與顧客一般協議執行持續例行性工作之合約時審查。對新開發、複雜或先進之測試與(或)校正工作,則須維持更完整的紀錄。 4.4.3 審查應
24、包括由實驗室任何分包工作。 4.4.4 任何與合約差異之處應通知顧客。 4.4.5 工作開始後,如果需要修改合約,應重複進行同樣的合約審查程序,且任何修改應傳達至所有受影響之人員。 4.5 試驗與校正之分包 4.5.1 實驗室無論因任何非預期的原因(如工作負荷、需更進一步深入的專業技術或暫時能量不足等)或在持續的基礎上(如通過長期性分包、代理或加盟協議)將工作分包時,此工作應交給能勝任之分包者。例如,所論及的工作能符合本標準要求就是能勝任之分包者。 4.5.2 實驗室應以書面方式告知顧客此項安排,若在適當時,得到顧客認可,最好是書面方式。 4.5.3 實驗室就其分包者的工作對顧客負責,除非該分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0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CNS170252007GENERALREQUIREMENTSFORTHECOMPETENCEOFTESTINGANDCALIBRATIONLABORATORIES 测试 校正 实验室 能力 一般 要求

链接地址:http://www.mydoc123.com/p-635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