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655-2-2002 Acoustics -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using sound pressure -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small movable sources in reverberant fields - Part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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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7.140.01 C6416-2 14655-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年7月1日 年月日 (共23頁) 聲學利用聲壓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工程級方法用於迴響聲場小型、可移動的聲源第二部:特殊迴響測試室的方法 Acoustics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ower levels of noise sources using sound pressure Engineering methods for small, movable sources
2、 in reverberant fields Part 2: Methods for special reverberation test rooms 1.適用範圍 1.1 概述:本標準規範了相當簡單的工程級方法來測定小型、可移動的噪音源之聲功率位準。此項量測的進行是將聲源安裝在一特殊設計的測試室內,其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有一特定的迴響時間。受測聲源的A-加權聲功率位準是從每一個微音器位置的單一A-加權聲壓位準之量測所測定的;而非倍頻帶位準上的一個總和。此直接法排除了對基準聲源的需求,但需使用到一間特別的迴響測試室。此直接法基於一項前題,即在測試室內以空間和時間作平均之聲壓位準,可用來測定聲源所
3、發出的聲功率位準。此特殊迴響測試室的特性必須加以選定,使得測試室對待測設備的聲功率輸出之影響很小。測試室所需的微音器和聲源位置的數目均有規範,對於此特殊迴響室的設計指南,請參考附錄B。 除了直接方法之外,也記載了一個比較法(參照第8.3節)。然而由於CNS 14655-1的比較法,對測試室限制條件較少,所以在無法使用此一特殊迴響測試室時,建議使用CNS 14655-1的比較法。 備考1. 對於測定小型噪音源的聲功率位準的精密級方法,均規範在CNS 14654和CNS 14657。 1.2 噪音的型式:在本標準所規範的方法,適合在特定頻率範圍內對所有型式的噪音作量測,由孤立式突然出現之聲音能量所
4、構成的間歇噪音除外。 備考2. 不同型式噪音的分類,可參考CNS-(ISO 12001)。 3. 對含有短暫突發噪音的間歇式噪音源,可用CNS 14656和CNS 14657所規範的自由聲場方法。 1.3 噪音源:噪音源可能是一個裝置、機器、零組件或次組件(sub-assembly)。 受測試噪音源的最大尺寸以及頻率範圍的下限所適用的方法,是取決於做聲音量測之測試室的大小。噪音源的體積不可超過特殊迴響測試室容積的1%,以容積70m3的最小測試室,建議聲源最大體積為0.7m3。但在此類小型測試室,要對發出低於200Hz不連續頻率分量的聲源做量測,通常是很難做到的。 1.4 量測的不確定度:依照本
5、標準所做的測定結果,其再現性標準差小於等於: 2.0dB從500Hz到4000Hz,3.0dB在250Hz和8000Hz以及5.0dB在125Hz (參照表1)。 根據本標準的程序來測定噪音源的聲功率位準之單一值,在測量不確定度範圍內很可能與真實值相差一個數量。有多個因素會對聲功率位準的測定衍生出不 2 CNS 14655-2, C 6416-2 確定度而影響結果;有些和量測實驗室環境條件有關,其他則是與實驗技術有關。 若一特殊的噪音源要被送到數個不同的實驗室,且在每一個實驗室,均依照本標準來測定噪音源的聲功率位準,其結果會出現分散。所量測到的位準之標準差可計算得知參照 CNS_(ISO 75
6、71-1,附錄 B 範例 ),它是隨著頻率變化。這些標準差均不會超過表 1 所列。表 1 所列之值為再現性的標準差R,如 CNS_(ISO 7547-1)所定義。表 1 之值已考量了在應用本標準程序上之量測不確定度的累積效應,但排除了因操作條件 (例如轉動速度、線電壓 )或架設條件改變,而造成聲功率輸出的變化。 量測的不確定度取決於表 1 所列再現性之標準差以及所要的信賴度。舉例來說,對於一常態分佈的聲功率位準,它有 90%的信賴度,其聲源聲功率位準的真實值是位於量測值 1.645R範圍內,以及有 95%的信賴度其真實值是位於量測值1.96R範圍內。要進一步的範例,請參考 CNS_(ISO 7
7、547)和 CNS_(ISO 9296)標準系列。 備考 4. 表 1 所列的標準差均與本標準所定義的測試條件和程序有所關連,而與噪音源本身無關。它們有一部分是因為量測實驗室中測試室幾何形狀的差異,測試室邊界的聲音特性,使用儀器的型式和校正,基準聲源等所引起的。他們也由於實驗量測技術的差異,其中包括了微音器的擺置和空間的平均、受測聲源的位置、積分時間以及迴響時間的量測等。 5. 若幾個實驗室均使用類似的設施和儀器,則在這些實驗室內對一聲源的聲功率測定,其結果比引用表 1 之標準差有較佳的一致性。 6. 對於有類似尺寸,類似的聲功率頻譜和類似操作條件的特殊類聲源,其所得之再現性標準差可能比表 1
8、 所列之值小。因此對特殊型式的機器和設備所用的噪音測試法規有參考本標準時,若是其實驗室間合理的測試結果有實質證明,則可記載說明所得的標準差比表 1 所列的值小。 7. 表 1 所列之再現性標準差,包括了在相同條件下,相同的噪音源所做重複量測所伴隨的不確定度 ( 有關重複性標準差,參照 CNS_(ISO 7574-1),此不確定度通常比伴隨於實驗室之間變異性的不確定度要小。然而,對一個特定的聲源, 若很難去保持穩定的操作和架設條件,則重複性標準差就不會比表 1 所列的值小。在這些情形下,事實上是很難在聲源上獲得重複的聲功率位準數據,應在測試報告上加以說明。 8. 本標準所述的程序和表 1 所列的
9、標準差均可應用在個別機器的量測上。對於一批同類或同型機器要描述其聲功率位準的特性,就要用到信賴度區間的隨機取樣技術,並將結果以統計的上限來表示。在應用這些技術時,必須知道或估計總標準差,包括如 CNS_(ISO 7574-1)所定義之產生的標準差,它是一批機器中,各個機器間聲功率輸出差異的一個評量。以統計的方法來描述一批機器的特性,可參考 CNS_(ISO 7574-4)。 3 CNS 14655-2, C 6416-2 表 1 依照本標準所測定的聲功率位準其再現性標準差的估計值 倍頻帶中心頻率 Hz 再現性標準差RdB 125 5.0 250 3.0 500 到 4000 2.0 8000
10、3.0 A-加權 2.0 1)註1)適用於 100Hz 到 10000Hz 範圍內所發出噪音的頻譜是一相當 ”平坦 ”的頻譜之聲源。 2.參考標準:下列各項標準所包含的條款,在本文中均有引用,也共同構成了本標準的內容。 CNS 7129 聲度表。 CNS 13583 積分均值聲度表。 CNS 13331 音壓校正器。 CNS 14654 聲學 利用聲壓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 迴響室的精密級方法 CNS 14655-1 聲學 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工程級方法 用於迴響聲場小型,可移動的聲源 第一部:硬牆測試室的比較法 CNS 14657 聲學 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的精密級方法 用於無響室和半無響室
11、 CNS_(ISO 6926) 聲學 測定噪音源聲功率位準 基準聲源的性能和校正之求 CNS_(ISO 7574-1) 聲學 以統計的方法判定和驗證機器與設備所宣告之噪音發出值 第一部:一般性的考量與定義。 CNS_(ISO 7574-4) 聲學 以統計的方法判定和驗證機器與設備所宣告之噪音發出值 第四部:批次機器宣告值的方法。 CNS_(IEC 60225) 作為聲音和振動分析的倍頻, 1/2 倍頻與 1/3 倍頻帶濾波器 3.定義:為本標準的目的,有應用到 CNS 14655-1 內的各項定義以及下列定義。 3.1 特殊迴響測試室 (special reverberation test r
12、oom):符合本標準測試室的要求。 4.特殊迴響測試室的要求 4.1 概述:在附錄 B 上有提供設計一個合適的測試室之指南,同時也提供了一個測定室內標稱迴響時間的範例。迴響時間的量測方法請參考 CNS-(ISO 354) 4.2 測試室的容積:測試室的容積至少要有 70m3,若 125Hz 倍頻帶是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則容積應再大。若 4kHz 和 8kHz 的倍頻帶也是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則容積不可超過 300m3。 備考 9.當使用比較法時,使用較大容積的測試室是可接受的。 4.3 測試室的迴響時間:要從所量測的聲壓位準來計算聲功率位準,需對靠近測試室牆壁聲音能量的依頻 (frequenc
13、y-dependent)集中做一補償。為了使此項補償更 4 CNS 14655-2, C 6416-2 容易,迴響時間在低頻處要稍為高一點。 測試室的迴響時間 T,應落於所定義的兩條限制曲線和之間,其中 R 為迴響參數,可由 R=1+257/(fV1/3),求得 其中 f 為頻率 Hz; V 為容積 m3。 對高於 6.3kHz 的頻率,常數 0.9 和 1.1 須分別以 0.8 和 1.2 來替代。測試室之標稱迴響時間 Tnom,是以上述所指定限制曲線之間所量測到的 T 值,取其中心值而得 (在 1000Hz 處的標稱迴響時間 ),它應該是在 0.5s 和 1.0s 之間 (參照附錄 B範例
14、 )。對於測試室容積 V 為 70m3時,其 R 值由圖 1 決定。 若在聲音量測中,有吸音結構支撐聲源或是聲源有吸音的表面時, 迴響時間 T,須以這些項目的存在來作量測。 4.4 表面處理:測試室的地板應是反射的,其吸音係數應小於 0.06。除地板外,所有表面的吸音特性,彼此間不可有明顯的差異。對於量測的頻率範圍內之每一倍頻帶,每一面牆和天花板吸音係數的平均值,應是牆和天花板吸音係數平均值的 0.5 到 1.5 倍。 4.5 背景噪音的準則:在每一個微音器位置,由於背景噪音所造成的聲壓位準,應該低於聲源所產生的 A-加權聲壓位準或是頻帶聲壓位準,至少 4dB,最好是 10dB以上。 圖 1
15、在 V=70m3時, 1/3 倍頻帶中心頻率的 R 值 迴響參數R1/3 倍頻帶中心頻率 Hz 5 CNS 14655-2, C 6416-2 4.6 溫度和濕度的準則:在迴響室內空氣的吸音是隨著溫度和濕度在變化,尤其在頻率高於 1000Hz 時。溫度以攝氏表示而相對濕度 r.h.以百分比 %表示,在聲壓位準量測中,都必須加以控制。 r.h. ( +5 ) 的乘積不可與量測測試室迴響時間時的乘積,相差超過 10%。 備考 10. 為維持迴響在最高頻率時的迴響時間在所規範的範圍內,有時須減低空氣的吸音。增加濕度對測試是有所幫助的 ( 例如使用一小型加濕器 )。 4.7 測試室合用性的評量:在使用
16、一測試室來測定聲功率位準之前,須用下列的步驟來評量它的合用性。 a)步驟 1 取得一符合 CNS 14654 或 CNS_(ISO 6926)和 CNS 14657 敘述的程序,校正過之小型寬頻的基準聲源。 b)步驟 2 在這特殊的迴響測試室內,依本標準所述的程序在完全相同的操作條件下,測定相同的基準聲源的倍頻帶功率位準。 c)步驟 3 在量測頻率範圍內的每個倍頻帶,計算以此方式所得之聲功率位準的差值。 d)步驟 4 將這些差值與表 2 所列之值作比較。 若這些倍頻帶聲功率位準的差值,不超過表 2 所列,則此測試室適合以本標準的步驟,測定寬頻帶噪音源的聲功率位準。 表 2 依照 4.7 a)量
17、測寬頻帶噪音源之倍頻帶聲功率位準間的最大容許差 倍頻帶中心頻率 Hz 頻帶聲功率位準差 dB 125 5 250 到 4000 3 8000 4 5.儀器 5.1 概述:基本的儀器包括一微音器,一 A-加權網路的放大器,一平方和平均電路以及一指示裝置。同時也須要一組倍頻帶濾波器。這些元件可以是分開的儀器,也可以整合成一完整的單體,例如,一個合用的噪音計。有關噪音計的要求,參照 CNS 7129 和 CNS 13583。 微音器,儘可能地在實体上須與其他的儀器分開,因為可用電纜來連接。適當的儀器系統範例,可參考附錄 C。 5.2 微音器和所連接的信號線: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對隨機入射音,微音器必
18、須有平坦的頻率響應,由第 5.6 節之步驟來判定。 6 CNS 14655-2, C 6416-2 備考 11. 即使是對自由聲場量測做過校正的噪音計,其微音器並不一定符合此項要求。 12. 若使用多個微音器,必須避免將每一微音器的軸,指向空間中同一方向上。 微音器系統的頻率響應和穩定性,不可因銜接微音器到其他儀器系統的電纜,而造成反效果。若有移動微音器,就必須謹慎,以免引入聲音或電氣的噪音而干擾到量測。 5.3 放大器和加權網路:放大器和 A-加權網路的特性,應符合 CNS 7129 的規定。 5.4 倍頻帶濾波器:倍頻帶濾波器應符合 CNS_(IEC 225)的規定。 5.5 平方和平均電
19、路及指示裝置:平方和平均微音器的輸出電壓,可由附錄 C 上所述的數位或類比設備來執行,在類比系統中,作連續平均處理,通常是由 時間常數A的 RC-平滑網路 (RC-Smoothing network)來執行。對這些系統,時間常數應至少為 0.5s,如此其指示的變動小於 5dB。 在數位系統及在一些類比系統中,有使用對一固定時間 /間隔 (積分時間D)的真實積分。積分的時間至少 1s。平方和平均 (積分 )電路的指示和指示裝置應該是位於數值的 3%之內。 5.6 儀器系統的頻率響應:對於所使用的已經對隨機入射音校正過之儀器,其頻率響應依照 CNS 7129 的步驟來加以測定,其許可差列於表 3。
20、 表 3 儀器系統的相對許可差 (tolerance) 頻率 Hz 許可差範圍 dB 100 到 4000 1 5000 1.5 6300 +1.5 -2 8000 +1.5 -3 10000 +2 -4 備考:採自 CNS 7129。 5.7 校正:在每一系列的量測中,對微音器要應用一個準確度 0.3dB(CNS 13331 規範等級 1)的聲壓校正器,在量測的頻率範圍內一個或多個頻率上做整個量測系統的校正驗證。 校正器必須要做年度檢查,以驗證其輸出沒有改變。除此之外,對儀器系統須在量測的整個頻率範圍,實施週期性的電氣校正,其間隔不可超過 2 年。 6.受測聲源的安裝和操作 6.1 概述:特
21、殊迴響測試室的聲音特性以及聲源的操作方式對於聲源所發出的聲功率有顯著的影響。 6.2 聲源位置:安裝聲源於測試室內一個或多個位置,就像是以正常使用的方式安 7 CNS 14655-2, C 6416-2 裝的。若無法定義出這樣的位置,則將聲源放置在測試室的地板上,並且聲源的任一表面距離最靠近的牆璧最少 1m。 應於測試報告中,記錄測試室中聲源的位置。 備考 13. 測試室聲音性質對聲源發出之聲功率的影響,取決於聲源位於室內位置所作的延伸。對測試室的要求 (參照第 4 節 )是可以減少此項影響。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為測定一聲源的聲功率位準可能需要在測試室的多個位置來量測 (參照第 7.4 節 )
22、。 6.3 聲源架設:在許多情況下,所發生的聲功率會取決於受測聲源的支撐或架設條件。若受測設備有典型的架設條件,可行的話,就應使用或模擬其架設條件。 若沒有典型的架設條件或無法用來作測試時,就要避免測試中所使用的架設系統對聲源的聲音輸出造成改變,採取步驟以減低安裝受測設備的建築發出的任何聲音。聲源的正常架設是穿過窗戶,牆壁或天花板,就要將聲源架設穿過測試室的牆壁或天花板。 在測試報告中須記載聲源的架設條件和其相關設備。 備考 14. 應使用彈性托架或振動阻尼材料支撐待測設備。 6.4 輔助設備:特別注意,要確保任何銜接到受測聲源之電氣導管,管路和風管不會發出顯著的聲音能量進入測試室內。若實務上
23、可行,將所有受測聲源操作上必要的輔助設備設置在測試室外,並且清除測試室內所有可能對量測產生干擾的物品。 6.5 測試中聲源的操作:若特殊型式的待測機器或設備,有測試法規規範其操作條件時,在量測中就必須遵照執行。若是無此類法規可引用,就儘可能以其典型正常使用的方式來操作聲源。在此情況下,可選用下列一個或多個操作條件: a)裝置在規範的負荷和操作條件下; b)裝置在全載負荷下 若與 a)不同 ; c)裝置在無負荷下 (空轉 ); d)裝置在代表性的正常使用,有最大聲音產生,其相對應操作條件下。 在本標準內所規範的方法,適用於測定所選的任一組操作條件下 (即溫度、濕度及裝置速度等 )聲源的聲功率位準
24、。這些測 試條件必須事先選定,並在測試中,保持穩定。在做任何聲音量測之前,應確定聲源是在所要的操作條件下。 測試報告中,須描述聲音量測時,聲源的操作條件。 7.測試室內量測 7.1 概述:近似的聲源聲功率位準之計算,是根據在測試室內恰當數目的位置上,所量測到的聲壓均方值,對時間作平均。 在測試室內使用一個單一的微音器,從一個位置移到另一個位置,或是一列固定的微音器,或是一個沿著恰當路徑連續移動的微音器。 7.2 觀察的時段:觀察的時段至少要 10 倍於時間常數A,將在此段時間內獲致的結果平均,並且記錄此平均值作為量測的結果。對有 RC-平滑作用的儀器,在任何濾波器開動或聲場的擾動後 (包括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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