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095-2005 Safety-belt installation and anchorage for vehicles《车辆用座椅安全带之安装及其固定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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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3.040.60 D21921309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1 年 12 月 28 日 94 年 10 月 26 日 (共 11 頁 )車輛用座椅安全帶之安裝及其固定器 Safety-belt installation and anchorage for vehic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安裝於 M 及 N 類車輛 (附錄 1),供成人乘車人員乘坐之前向或後向座椅之安全帶固定器與其安裝方式及固定強度。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及數值,係習用之單位制
2、,併記供參考。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用主要用語之意義如下。 2.1 固定器:安裝安全帶或導帶環於車體上之固定裝置。 2.2 下部固定器:係指二點式安全帶之固定裝置。 2.3 上部固定器:係指三點式安全帶安裝於車體之固定裝置。 2.4 導帶環固定器:係指導帶環固定於車體之固定裝置。 2.5 位移系統:係指能將座椅或其零件以無停頓方式進行移位或旋轉之裝置。 2.6 鎖定系統:係指能將座椅及其組件維持於使用中任何位置之裝置,且其包括鎖定椅背相對於座椅與座椅相對於車體之裝置。 2.7 H 點 (hip point): CNS 11059汽車室內尺度測定用之三次元座位人體模型規定之 50%成人男子之
3、三次元人體模型之臀點。 2.8 H點:於座椅上安裝三次元人體模型時,相當於 H 點上之點。 2.9 R 點:為座椅之設計參考點,相當於 H 點。對前後位置可調整之座椅,調至設計上之最後端位置;椅背角度可調節者,則將設計基準位置或三次元人體模型之軀幹線 (表示軀體之傾斜線 )儘量調整至使其和垂直線成 25夾角之位置。其他之調節機構則調至設計基準位置。 2.10 胸腔負載限制器 (thorax load limiter):係指發生碰撞時用以限制施加於乘員胸腔束縛力量之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或車輛之任何零件。 3. 性能要求 3.1 安全帶固定器之位置與定義,參考圖 1。 2 CNS 13095, D
4、 2192 圖 1 安全帶固定器之位置與定義 (圖中顯示為上部固定器安裝於車體側面之示意 ) 單位: mm 註 (1) 若 S 大於 280 mm 或製造廠選擇第 3.3.3 節所規定 BR=260 mm + 0.8S 替代公式時, C 與 R 之垂直距離應為 500 mm。 (2) 以該系統強度最差之條件,作為座椅安裝之定位位置並於報告中陳述。若椅背角度可調整,則鎖定於製造廠規定位置,若無規定則對 M1及 N1類車輛椅背角度應接近 25,對 M2、 M3、 N2、及 N3類車輛應接近 15。以該系統強度最差之條件作為座椅安裝之定位位置,並於報告中陳述。若椅背角度可調整,則鎖定於製造廠規定位置
5、;若無規定,則 M1及 N1類車輛應接近 25,對 M2、 M3、 N2、及 N3類車輛應接近 15。 備考:除第 3.3.2 節與第 3.3.3 節另有規定外, DR 315mm+1.8S 且 BR 260 mm+S。 3.2 安全帶下部固定器之位置,應依表 1 之規定。 座椅中心線(軀幹線) 參考區 域 65KN 1201:非帶扣側下部固定器角度 2:帶扣側下部固定器角度 L1 :非帶扣側下部固定器 L2 :帶扣側下部固定器 R 120 以上上部固定器位置450 (1) 25(2)1左側座椅 350以上RS140以上DFBC L22 L1L2L1Y 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 3 CNS 13
6、095, D 2192 表 1 安全帶下部固定器之位置角度要求 座椅 M1類車輛 非 M1類車輛 帶扣側 (2) 45 80 30 80 非帶扣側 (1) 30 80 30 80 角度常數 50 70 50 70 前 (3) 椅背角 3.5噸 3 3或 2 3或 2 3或 2 2 N1、 N2及 N33 2 3或 2 2 2 註 (6) 對 N1類車輛除前方之外側乘坐位置,容許有兩下方固定裝置,以使座椅與車身間存有通道供乘員移動。關門時,自車身與座椅 R 點位置量測 (與車輛中心縱向面垂直 )之最近距離超過 500 mm,則視此空間為通道。 備考 1. 記號 2 表示兩下部固定器,其可供安裝型
7、式 B 之安全帶,要求之型式 Br、Br3、 Br4m 或 Br4Nm 安全帶。 2. 記號 3 表示兩下部固定器及一上部固定器,其可供安裝型式 A 之三點式安全帶,要求之型式 Ar、 Ar4m 或 Ar4Nm 安全帶。 3. 針對 1.及 2.詳細型式說明請參照 CNS 3972車輛用座椅安全帶第 3 節表 1 安全帶、捲收器之種類及記號。 3.4.1 M 及 N 類車輛 (設計供市區行駛且具立位之 M2及 M3類車輛除外 )必須配置滿足本標準要求之安全帶固定器。 3.4.2 前向座椅:車輛之前排兩側座 椅應裝設三點式安全帶,其餘座椅應裝設三點式或二點式安全帶。 3.4.3 後向座椅: M
8、類車輛應裝設二點式安全帶。 3.5 靜態強度 3.5.1 固定器依第 4.2 節之測試時,在規定之時間內維持要求之施力,包括任何固定器或其鄰近區域之破裂或損壞等永久變形,應不致造成任何固定器失效。 5 CNS 13095, D 2192 3.5.2 若車輛有使用位移及鎖定裝置 ,則在負載移除後,所有座椅位移及鎖定裝置仍須能夠以手操作。 3.5.3 測試後對測試中支撐負載之固定器及結構之任何損傷均應註記。 3.5.4 對核定總重不超過 2.5 公噸之 M1類車輛,若安全帶上部固定器係附著於座椅結構,則測試中安全帶上部固定器之位移不得超過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 (參考圖 1)。 3.5.5 對核定
9、總重超過 2.5 公噸之 M1類車輛,測試中通過上部固定器與 R 點所構成之平面不得超過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前傾 10。 3.5.6 測試中應測量上部固定器之最大位移。 3.5.7 若上部固定器之位移超過前述限制,製造廠可另依 CNS 14580小客車前面碰撞試驗法測試。 3.6 動態強度 3.6.1 依第 4.3 節所述之程序測試後,除屬於負載限制器功能設計之必要性破損外,其應無任何固定裝置或附近區域之破損。且需符合本標準第 3.2.5 節規定下方固定裝置之最小空間,與第 3.6.2 節之要求。 3.6.2 對核定總重不超過 2.5 公噸之 M1類車輛,若安全帶上部固定器係附著於座椅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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