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66-2012(2013)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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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010 F1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6662012(2013) 代替 DB 33/ 666-2007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 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steel and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electric steel smelting 2012 - 09 - 24 发布 2012 - 12 - 24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662012(2013) I
2、 前 言 本标准 4.1、 4.2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 666-2007, 与 DB33/ 666-2007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与 DB33/ 666-2007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 GB 21342-2008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 GB 1256-2007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等两个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吨钢可比能耗和电炉钢冶炼电耗的限额限定值; 增加了吨钢可比能耗和电炉钢冶炼电耗的限额准入值、先进值; 增加了统计范围章节; 增加了节能管
3、理与措施章节; 修改完善了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附录 A); 增加了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和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附录 B、附录 C)。 本标准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良 友、陈根宝、金海峰、刘建芬、任岚、徐建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 666 2007。 DB33/ 6662012(2013) 1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 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联合企
4、业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钢铁(含不锈钢)企业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企业(含不锈钢)电炉炼钢工序电炉钢冶炼电耗的计算、考核,以及新建企业、工序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342-2008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6-2007 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
5、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DB33/65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吨钢可比能耗 报告期内,钢铁联合企业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球团、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耗能 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输送、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 3.2 电炉钢冶炼电耗 报告期内 , 炼钢电炉 每生产一吨合格钢,在 冶炼过程中的 电力耗用 量。 4 能耗限额要求 4.1 吨钢可比能耗及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限定值 4.1.1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吨钢可比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DB33/ 6662012( 2013
6、) 2 表 1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限定值 指标名称 限额限定值 ( kgce/t) 吨钢可比能耗(含电炉钢) 575 吨钢可比能耗(不含电炉钢) 610 4.1.2 现有电炉工序生产过程中,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电炉钢冶炼 电耗限额限定值 指标名称 限额限定值 ( kW h/t) 电炉钢冶炼电耗(非不锈钢) 360(热装铁水 3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 520 4.2 吨钢可比能耗及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准入值 4.2.1 钢铁企业新建时,其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准入值 指标名称 限额准入值 ( kgce/t)
7、 吨钢可比能耗(含电炉钢) 565 吨钢可比能耗(不含电炉钢) 605 4.2.2 电炉工序新建或改扩建时,其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准入值 指标名称 限额准入值 (kW h /t) 电炉钢冶炼电耗(非不锈钢) 340(热装铁水 3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 500 4.3 吨钢可比能耗及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先进值 4.3.1 钢铁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使吨钢可比能耗达到表 5 中先进值。DB33/ 6662012(2013) 3 表 5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先进值 指标名称 限额先进值 ( kgce/t) 吨钢可比能耗(含电炉
8、钢) 555 吨钢可比能耗(不含电炉钢) 595 4.3.2 电炉生产工序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使电炉钢冶炼电耗达到表 6 中先进值。 表 6 电炉钢冶炼 电耗限额先进值 指标名称 限额先进值 ( kW h /t) 电炉钢冶炼电耗(非不锈钢) 280(热装铁水 3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 470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 能耗统计范围及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取值原则 5.1.1 统计范围 5.1.1.1 吨钢可比能耗: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开坯、轧材等工序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输送、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消耗的能源量之和。扣除回收利用和外供的能源量。不包括
9、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 耗。 5.1.1.2 电炉钢冶炼电耗:炼钢电炉变压器一次侧表,即炉前电度表指示的耗电量。不包括为提高电炉钢质量服务的 LF 等炉外精炼所耗电量,不包括电炉炼钢工序(车间)的其它用电量。 5.1.2 能源折算标准煤的原则 5.1.2.1 各种能源折算为一次能源的单位为标准煤当量。 5.1.2.2 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 低(位)发热量等于 29 307千焦( kJ)的燃料,称为 1千克标准煤( 1kgce)。 5.1.2.3 用能单位外购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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