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79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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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79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25,分数:100.00)1.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要求。 (分数:4.00)_2.试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数:4.00)_3.试述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分数:4.00)_4.试述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评价。 (分数:4.00)_5.试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分数:4.00)_6.试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认定。 (分数:4.00)_7.试述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8.试述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9.试述
2、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10.试述从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分数:4.00)_11.试述罪数的认定。 (分数:4.00)_12.试述继续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3.试述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4.试述集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5.试述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6.试述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7.试论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分数:4.00)_18.试述死刑适用应当注意的问题。 (分数:4.00)_19.试述我国死刑的存废。 (分数
3、:4.00)_20.试述死缓的适用及其减刑限制。 (分数:4.00)_21.试述量刑原则。 (分数:4.00)_22.试述酌定量刑情节的种类及适用。 (分数:4.00)_23.试述假释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分数:4.00)_24.试述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的适用条件。 (分数:4.00)_25.试述受贿罪的特别犯罪构成。 (分数:4.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79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25,分数:100.00)1.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要求。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
4、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是刑法中三个基本的范畴,其中刑事责任是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刑事责任将犯罪和刑罚有机地联系起来。刑事责任大小的确定不但要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而且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只有将这三者做通盘考虑,才能最后确定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表现为: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5、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要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有关规定判处刑罚。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精确化。法官应当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个案中罪行的轻重准确认定刑事责任,继而精确地判处刑罚。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要准确量刑,并正确适用刑罚执行制度,确保罪责刑的动态平衡。正确掌握数个量刑情节并存的量刑方法。正确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科
6、学处理量刑情节,做到宽严相济。反对重刑主义。重刑主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发挥刑罚功效。2.试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具有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性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是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的统一,既照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又照顾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根据犯罪的概念,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
7、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阐明了犯罪和刑罚的关系,体现了刑罚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性体现了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4)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
8、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试述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
9、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即不为某种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危害行为的特征。 (2)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如下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
10、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因此对于不作为犯罪来说,是否违反作为义务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标准和前提。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其中的法律,不仅指刑法,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此外还需要有刑法的认可。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违反该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该业务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某种职务身份或没有从事某种业务,
11、或者有某种职务身份或某种业务,但并没有执行该业务,则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上的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侵害法益的危险发生的义务。基于一定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4.试述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评价。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对事实认识错误,通常
12、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2)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客体错误,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3)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对象认识错误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同一犯
13、罪构成所侵犯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4)手段错误。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对于手段认识错误的,由于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5)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行为偏差一般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的罪责。和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在于: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都
14、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辨认错误造成的,而行为偏差是由于行为人客观上能力不足造成的,如枪法不准。 (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形包括: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不论何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都不影响定罪量刑。5.试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
15、行为的内心起因。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如果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同一犯罪动机可
16、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
17、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犯罪活动与犯罪动机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犯罪目的则反映了行为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一般而言,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6.试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认定。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
18、。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这包括两层含义: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施了防卫的,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事先防卫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如果事先防卫的社会危害性达到
19、犯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报复性的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以犯罪论处;对于认识错误的事后防卫,则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分别按照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处理。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根据该条件,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以及双方互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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